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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通知锦集4篇

栏目: 排污通知

2023-06-08 09:16

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中,大家都可能会接触到公告通知的写作。为了让通知公告内容更加清晰明了,必须要简洁明了。如果您正在学习“排污通知”,相信这篇文章肯定会对您有所帮助,非常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排污通知 篇1

经查,你应当于20xx年X月XX日前缴纳(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20xx年X月排污费X元,至今已缴X元,欠缴X元,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xx年X月XX日前到X银行缴费专户帐号缴纳欠缴排污费X元。

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经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利辛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X月XX日

排污通知 篇2

根据你单位20xx年度排污申报表和实际经营情况,我局对你单位20xx年度的排污费进行了核定,20xx年度应缴纳排污费X元,并于20xx年X月XX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号),送达回执编号为。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你单位应在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下达7日内,即20xx年X月XX日前缴纳,但至今未缴纳。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xx年度排污费进行催缴,限你单位于X__月_日前到我局监察大队(县城湖滨路63号)缴纳。再次逾期拒不缴纳的,我局将按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按要求缴纳排污费及其造成的罚款,我局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读后感大全 dhB100.COm)

特此通知。

(公章)

20xx年X月XX日

排污通知 篇3

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xx年03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环监费核字[20xx]第42号)。由于你公司未按期履行,违反了《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xx年4月18日之前将各项排污费:178121元,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银行:邮储银行平凉西门口支行

账号:10066437135

从做出本通知之日起直至你公司缴纳各项排污费止,每日按应缴各项排污费:178121元的2计征滞纳金。

如果你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拒不缴纳,我局将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处以罚款:445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以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即20xx年4月19日至20xx年4月21日)向我局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地址:平凉市公园路号

邮政编码:744000

经办人:郭玲、薛新青

电话:0933--821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排污通知 篇4

近年来,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关注自身的环保行为,积极参与排污治理工作。而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一环,排污通知也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排污通知”,即企业在进行排污操作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一份通知文件,详细说明排放物种类、数量、排放方式等相关信息。这一举措的出台,旨在通过提前敲响警钟,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其排放行为的影响,时刻保持谨慎行事的态度,从源头上防范环境污染的发生。

首先,排污通知确保了企业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避免环境损害。通知提供了排放的相关信息,环保部门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使企业排污更为科学、合理。这不仅有利于生态平衡的维护,更也为企业的自身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排污通知有利于企业提升环保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在制定排污通知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对自身的生产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寻找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以便更好的规范和管理排污行为。这个过程让企业逐步认识到污染环境的直接和间接后果,并对企业进行环保意识的提升和责任的加强。

最后,排污通知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在保证排放物质的质量的同时,企业还要及时上报实际情况,这是一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只有秉持诚信和透明原则,才能够得到环保部门和社会的认可。对于企业而言,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是提高品牌价值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综上所述,排污通知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对于企业而言,积极参与排污治理,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且还为自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建设绿色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在共同的目标下,推动绿色发展,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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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通知(篇1)

关于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鲁编[2007]18号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协调的控制约束机制,强化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选配工作的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07]11号)精神,现就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到人,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践证明,实行实名制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有利于防止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选配上的不正之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省直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行。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机构编制情况: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编制种类、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非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等。

(二)配备人员情况: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务、是否在编、使用编制性质等。

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都要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对应配备的实有人员名单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同时,各部门(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

要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公开。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级机构编部门负责本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直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省编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省编委办公室规定的用户权限,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网登陆“山东省人事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本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经省编委办公室审核后,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各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通在精神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要分别按照批准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对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逐一审核,将已纳入编制管理并按照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列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对超编和不符合有关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得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实各制管理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省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山东省人事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省编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信息。各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的维护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全省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可与党政群要关同步进行,也可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适进推进,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领导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人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各级组织、人事、财政、监察及政府信息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为契机,对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超编、混编问题,通过竞争上岗等途径,明确划分在编人员和超编人员,坚决清理清退违反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机关通知(篇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及各副省级市编办:

随着我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推进,互联网已经成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有效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对于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3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在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增设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为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专用的网上名称。为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

作,现就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注册使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

“政务”中文域名适用于我国党政群机关等各级政务部门。其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公益”中文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其范围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及其它非营利性单位。

二、“政务”、“公益”中文域名注册使用规范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中文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以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相关性。

(二)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使用“政务”、“公益”专用

中文域名时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合法名称,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对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公益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须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四)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的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注册信息。

三、“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

为加强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2008年7月,中央编办专门成立了“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该中心专门负责“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普及和应用,支持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做好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机关通知(篇3)

左编字„2012‟4号

关于左云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 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编办、省编办有关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精神,按照市编办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同编办字[2012]37号)和市编办《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同编办字[2012]13号)文件,为了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控编审核制度,推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的长效机制,经县编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县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认真细致的核查工作,对全县机关、乡镇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彻底核实清查,摸清、摸准底数,理顺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关系,建立高效快捷动态管理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为下一步全省构建机构编制政务工作信息系统奠定基础。借此契机,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深化细化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控编审核制度,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大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二)认真审核全县机关、乡镇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各项内容,更新相关信息,切实解决《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核查范围

(一)核查范围: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县委各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乡镇、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核查内容:

1、县级机关、乡镇机构编制核查内容:各机关及各乡镇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行政编制、工勤编制、内设机构及实有人员基本情况。

2、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核查内容: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核查机构名称、机构级别、经费来源、编制数额、实有

统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其中机构编制信息,实有人员信息要与机构编制管理证已有的指标口径一致,要与工资表进行对照,实行控编审核制度后的新增人员必须具备控编审核手续方能上账入编;编外人员按表格要求(见附表四、八)如实填写。在此基础上形成单位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自查工作综合情况,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编外用人信息表格等内容。自查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各单位应将在职在编实有人员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2、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主管部门见附表九、十),要认真审核,甄别相关材料和数据。审核确认后,汇总形成本部门的自查报告(连同所属事业单位自查报告和有关表格),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编办审核复查。

3、复核审查。县编办依托现有的机构编制管理证系统和日常掌握的机构编制情况,对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的重点是:一是检查机构编制审批的执行情况。核对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是否规范完备,检查是否存在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情况。二是认真逐一核对实有人员情况,核对控编审核和人事关系手续,采取查阅工资发放表,查阅个人档案,与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等多种形式,重点甄别上报的

五、需报送的材料

(一)各单位机构编制核查领导组情况;(二)自查报告;

(三)相关表格和机构编制管理证正本(机关、乡镇报附表一至表四,事业单位报附表五至表九)。

组织机构、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报电子版和纸质材料(2份)。

六、组织领导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成立左云县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领导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李广林(县委副书记、县长)副组长:张立波(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马少杰(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 和(县纪检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吴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仙余(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维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俊(县财政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编办,办公室主任由杨仙余同志兼任,成员有:董高文(县委组织部科员)、赵云平(县编办科员)、陈丽华(县财政局科员)、王云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

附件:

1、表一至表十

2、大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同编办字[2012]37号)

3、大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同编办字[2012]13号)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左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50份

机关通知(篇4)

附件3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

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符合。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级别、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别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县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做好入库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第八条 组织、人社等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陇南市机关编制使用单》(以下简称《机关编制使用单》)、《陇南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和《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卡》(以下简称《人员编制管理卡》)办理补充人员、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实名制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编制管理卡》和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审核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实有人数。

第十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三定”规定和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以及经组织、财政和人社等部门审核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统计表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时,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原《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合并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用编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提前30日以上持《机构编制管理证》、《陇南市机关编制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机关编制使用申请表》)、《陇南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

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具《机关编制使用单》、《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

第十六条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编制使用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补充人员手续。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补充人员手续后,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社部门的补充人员手续,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人员编制管理卡》。

第十七条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编制管理卡》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手续。

第十八条 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管理的科级干部,由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在30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手续后,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手续。

第十九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由安置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机关编制使用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办理入编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编制管理卡》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经费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应在30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更新《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结合机构编制考评、年报统计、事业单位年检等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擅自设立、调整机构、无《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编制使用单》、《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补充的工作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补充人员、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设立、调整机构、更改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规格、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二)擅自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擅自补充工作人员的;

(四)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骗取财政拨款的;

(五)工作人员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应当办理出编手续,但未按规定办理出编手续的,或者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监督作

用。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认真督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发放的《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书》同时废止。

公司发福利通知集锦4篇


希望大家喜欢本文,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司发福利通知”。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已经养成了接收公告和通知的习惯。公告通知是行政公文体系中主要的文种。

公司发福利通知【篇1】

1、依据20xx年8月22日之前(包含8月22日当天)公司人事系统在册在岗的员工名单为准,进行发放。

2、20xx年8月22日开始与本公司解除劳务关系的员工将不再纳入发放范围内。

二、发放标准

北京稻香村中秋月饼一盒

三、发放时间

总公司会在9月4日统一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分公司接到通知时,通知本公司员工按标准有序领取。

祝全体员工及家人中秋节快乐!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

20xx.xx.xx

公司发福利通知【篇2】

公司全体员工:

“艾草幽香,龙舟竞渡,今又端午!”为庆祝这个千年传统佳节,特作安排如下:

1、福利内容:为每位在职员工发放粽子(2个)+饮料(1瓶);

2、发放时间:x月x日中午12:30;

3、发放地点:中门打卡处;

4、中午直落、当日上晚班人员、生活楼上班人员,由部门提供名单到人力资源部,确认后统一安排由指定人员于12:20到发放点领取。其余人员正常下班打卡后领取;

5、当日请假人员可由部门指定人员代为领取;

6、x月x日全体职员工带薪休假一天。

xx电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发福利通知【篇3】

全体员工: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谨向辛勤工作在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上的女员工致以衷心的节日问候!同时,为了切实体现对广大女员工的关爱,公司将给每位女员工发放节日礼金,正式员工每人200元,试用期员工每人100元,随2月份工资一同发放。已提出离职、即将离职及已离职员工均不享受。同时,在3月8日前女职工还可到人资部领取小礼品一份。

另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三月八日给予女员工放假半天(当天上午或下午,由其直接上司安排),请各部门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顺祝女员工们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生活幸福,美丽健康!

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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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福利通知【篇4】

公司全体员工:

20xx年端午节即将来临,公司为了感谢全体员工为公司的发展而不辞幸劳的坚守工作岗位,同时能够在高温来临之季提前送上一份清凉,公司决定发放端午节福利,具体如下:

一、发放范围:

1.依据20xx年x月x日之前(不包含x月x日当天)公司人力资源系统在册在岗的员工名单为准,进行发放。

2.20xx年x月x日开始与本公司解除劳务关系的员工将不再纳入发放范围内。

二、发放标准

五芳斋粽子一提篮、咸鸭蛋一盒、王老吉一箱。

三、发放时间:

公司会在x月x日之前统一发放,请各部门人员到时候接到领取通知时,按标准规范,有序的进行领取。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警告的通知集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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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的通知(篇1)

________员工:

因与____年____月____日,违反____________的规定,现进行书面警告一次,以资惩戒,如在一月之内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将予以劝退或除名处理。

门店管理中心

开单人:________ 员工签字确认: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此警告单一式两联,被警告人一联,部门留存一联

警告的通知(篇2)

根据《员工纪律办法》,如员工,将给予书面警告或记小过处分。按照考勤统计,你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期间,累计迟到已达____次。经研究,现向你发出书面警告。

遵章守纪是员工应恪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希望你纠正迟到行为,按时出勤,否则将会受到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人力资源部

二○____年____月____

警告的通知(篇3)

全体员工:

单位员工____在近段工作时间中屡次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及顶撞领导,并且不参加公司工作会议,严重影响公司的运作,由于情节严重,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今给予警告计小过一次,处以罚款100元。望后期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若再犯,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共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行政人事部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警告的通知(篇4)

通报年月日人力资源部对公司人员劳动纪律情况进行了督查,从总体上说,大部分同志都能够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按时到岗并及时进入工作状态,但也存在个别迟到早退的现象,经人力资源部核实,下列同志存在迟到的现象:下列同志存在早退的现象:为了严肃公司管理制度,特对以上同志给予、、、的处理。

希望受处理的同志要及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及时投入到饱满的工作状态,为公司的发展和自我进步而共同努力。

公司

大气污染通知


以下是关于“大气污染通知”的更多信息,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告通知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随处可见,它是协调各方工作的最佳途径和手段。

大气污染通知 篇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

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时间:2011-08-07查看次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间,本市以举办“绿色奥运”和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实施一系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由2005年的234天增加到2010年的286天;2010年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05年分别下降36%、13.6%和14.8%。但是,空气质量状况与首都地位和人民群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面临着继续削减污染物“存量”和控制污染物“增量”的双重压力,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新挑战,大气污染防治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严格源头管控,深化结构调整,强化污染治理,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为建设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和高耗能产业发展等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控制污染物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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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控制,协同减排。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的行业企业,深化污染治理,创新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区县功能定位,推进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要突出打造“无煤区”和扬尘污染控制区。城市发展新区要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 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生态涵养发展区要坚决退出资源消耗型产业,着力加强生态修复和建设。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排污主体减排责任,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完善配套管理机制,形成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在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基础上,到2015年,全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并(a)芘、氟化物和铅等六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左右;臭氧污染趋势逐步减缓;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

各区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5%;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6%。

三、坚持总量控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

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据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明确各区县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对于新增大气污染排放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原则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

(五)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减少煤炭消费量。到2015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下,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20%;基本建成覆盖新城、重点小城镇及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天然气供应管网。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六)加快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总里程达到660公里以上。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0%。

(七)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

定期发布高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加快退出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行业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炼油、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和人造板等加工业以及非金 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到2015年,全市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700万吨以下。

(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相应类别的工业开发区、园区。除大兴安定化工基地和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外,其他区域不再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四、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九)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1年底前建成东南热电中心,替代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燃煤电厂;2012年底前建成西南热电中心和东北热电中心;2014年底前建成西北热电中心,替代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电厂燃煤机组。

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现有燃煤设施基本完成改造。远郊区县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国家级与市级工业开发区、园区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地区,鼓励常年运行的燃煤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开展低矮面源污染治理。东城区、西城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制定平房、简易楼居民采暖改用清洁能源方案,分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城乡结合部地区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使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政府拆除新城集中供热中心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要推进生态创建活动,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

(十)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

不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1年起新增公交车必须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对新增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

继续淘汰老旧车辆。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及其他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共40万辆。

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进一步扩大对黄标车限行范围,逐步对其他相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管理,其高排放车辆按照本市有关限制行驶的规定执行。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完善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对其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对非道路柴油 动力机械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十一)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工程。

退出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进一步整合水泥行业,关闭4家水泥生产企业。调整整合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2012年底前,按照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压缩现有混凝土搅拌站产能规模;2015年底前,五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基本退出。2012年底前,关停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调整搬迁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逐步退出沥青防水卷材、冲天炉铸造、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和土砂石开采、平板玻璃等污染行业。关停工业开发区和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石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等生产企业。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建材行业开展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控制粉尘污染;在石油化工、化学品制造、汽车制造、家具生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治理;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完成催化裂化再生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推进燃煤、燃石油焦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保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均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有效运行机 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十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控制施工扬尘。强化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继续严格落实“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工处100%绿化”等“五个100%”要求。在建设工地开展高效车轮清洗技术示范和推广,促进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进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抓好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记录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加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要时期、关键时段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扬尘污染反弹。

治理渣土遗撒。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新工艺改装,扩大绿色车队规模。充分利用新技术,形成覆盖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监控系统。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研究制定区域道路尘负荷监测评估方法,完善道路清扫保洁考评和信息公开办法。

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达标评比和考核办法。各区县政府以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开展裸露地面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活动。到2015年底,各区县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80%。

(十三)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

增加水域面积。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和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扩大城市水域面积。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永定河、北运河和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

扩大城乡绿化。进一步推进“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城市绿景”三大生态屏障建设。到2015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57%,森林覆盖率达到40%。开展低效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和森林健康经营,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煤矿、金属矿、石灰矿和采砂场、采石场等关停废弃矿区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到2015年底,完成矿山生态恢复5.5万亩,矿区内开采岩面得到有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明显改善。

(十四)环保新技术应用工程。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鼓励公交、邮政、环卫和出租汽车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12年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数量超过5000辆;到2015年底,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达到 适当规模。

加强车用油品清洁技术应用。制定国家第四阶段以上柴油车添加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监管机制。在储油库对车用汽油和柴油添加清净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工作。

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新技术。以燃气为能源的新、改、扩建电厂、锅炉和工业窑炉全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新建燃气电厂实施烟气脱硝治理。积极开展水泥窑、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技术研发与示范,到2015年底,远郊区县集中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和保留的水泥窑实施烟气脱硝治理。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新产品。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它工业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涂料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50%。引导企业在现有涂料、溶剂的使用环节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

五、完善管理机制,提升保障能力

(十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市级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督促本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督导。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将相关任务纳入本行业规划,制定落实意见或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和指导区县开展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排污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履行相应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在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基础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实现污染减排。

(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绿色奥运”成功经验,研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冶金、建材和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

(十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健全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落后产能和工艺退出的经济补贴政策。研究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或园区、淘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轻型车、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完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政策。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可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办法和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

(十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对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监测能力。配合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车和在用车排放实验室,建立流动污染源监控指挥中心。

(十九)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积极推动京津冀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区域大气监测网络、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发展和布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和秸秆禁烧等领域的交流与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减少污染转移,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

(二十)推动公众参与。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宣传引导,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施工扬尘、渣土遗撒和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和“少开一天车”等活动,为“绿色北京”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表(略)

大气污染通知 篇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来源: 首都之窗 日期: 2012-05-03

【字号 大 中 小】

京政发〔201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实施了16个阶段性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措施,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大幅下降,空气质量连续13年改善。在首都发展新阶段,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首都科学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新期盼,空气质量仍需进一步改善。为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着力深化结构调整,着力强化污染治理,着力实施生态建设,举全市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15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15%。其中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基本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10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60微克左右,二氧化氮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到2020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30%。其中二氧化硫达到每立方米20微克以下,总悬浮颗粒物稳定达标,二氧化氮基本达标(达到每立方米40微克左右),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8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臭氧超标小时数比2010年减少30%,全年控制在200小时左右。

2020年后,通过持续不断努力,使本市空气质量继续改善,力争早日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

(一)完善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一是优化和完善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增设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在2012年底前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达到35个左右。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地面和立体相结合的空气质量监测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是实时发布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加强公众监督。在国家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前,公布近年来细颗粒物(PM2.5)研究性监测数据;国家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后,逐步公布细颗粒物(PM2.5)实时监测数据。2012年底前实现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部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并实时发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是落实区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实时发布本市各站点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定期通报各区县空气质量状况,让公众了解各地区空气污染情况。强化各区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责任,督促区县政府改善辖区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积极发展绿色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

一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网络,增强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的吸引力,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使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50%和55%。加快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建设,鼓励市民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到2020年,自行车出行比例达到18%。(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是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研发和推广力度,率先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使用纯电动、液化天然气、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

三是有效控制新增机动车污染。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在严格控制机动车过快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新车准入标准。2012年在全国率先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油品;2016年力争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四是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继续采取经济鼓励措施,加快推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到2013年提前完成“十二五”期间淘汰40万辆的目标;通过缩短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到2015年再淘汰30万辆,到2020年再淘汰90万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五是加强在用车辆污染控制。通过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机动车按车牌尾号限行、老旧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和适时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等手段,降低在用车辆使用强度。加强对在用车辆特别是大型运输车辆的监管,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定期检测管理,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控制燃煤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构建以电、气为主的能源体系。不断增加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量,加快输变电线路及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将本市建成以使用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的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

到2015年,在“十二五”规划煤炭消费总量2000万吨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削减到1500万吨,比“十一五”末削减43%。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关停国华、京能、高井电厂燃煤机组;完成所有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城六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基本实现无燃煤区。在燃气管线基础设施好的郊区县,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严格控制低矮面源燃煤污染,利用两年时间,完成核心区全部平房采暖改用清洁能源工程,改变平原地区农村平房采暖方式,取消原煤散烧,在有条件的地区,改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同时加强管理,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重大办、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到2020年,本市电和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低于60%,燃煤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比重达到8%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比“十一五”末削减62%。完成华能电厂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改造,在所有远郊区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继续扩大无燃煤区范围,将远郊区县城关镇建设为基本无燃煤区;继续推进农村地区采暖改用清洁能源工程,逐步控制燃油消耗量,燃油锅炉全部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制定并发布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目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炼油、石化、水泥、钢铁、铸造和建材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大力发展金融、软件、旅游和文化创意等污染排放低的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二是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工业产业聚集度,进一步规范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2015年前,调整、退出冲天炉铸造、沥青防水卷材、玻璃、陶瓷、砖瓦、化工等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约1200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水泥生产能力在“十二五”规划700万吨的基础上,到2020年削减至400万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政府)

四是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更加严格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达标企业实施限期关停。利用3年时间完成水泥厂烟气脱硝治理。实施石化、汽车制造维修、电子、家具、印刷包装等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工业行业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50%。研究制定油漆、涂料等溶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建立严格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科技支撑,促进污染减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利用首都科技资源优势,组织研究团队,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地区细颗粒物(PM2.5)的形成、传输规律及其与北京地区地理气象条件之间关系的研究,搞清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及形成机理。(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环保局)

二是进一步加强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应用,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开展以治理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烟气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新技术研究,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绿色产品,降低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六)提高绿色施工和道路保洁水平,遏制扬尘污染。

一是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扬尘污染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监督考核,加快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

二是切实控制工地扬尘污染。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控制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面积,减少裸露作业面。五环路以内的建筑施工工程和全市土石方施工现场须全封闭作业;应用洗轮机、吸扫车、防尘墩和抑尘剂等技术,落实工地边界无尘责任区。实施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实现渣土全密闭化运输,杜绝遗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是提高道路保洁标准,控制交通扬尘污染。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道路保洁标准,所有道路须进行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城市主干路及施工工地周边道路须实行冲刷保洁作业,降低路面尘负荷,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实现道路不起尘。(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各区县政府)

四是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有效控制处置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生活垃圾实施全密闭化运输,杜绝遗撒。进一步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到2015年,垃圾焚烧、填埋和生化处理的比例达到4:3:3。生活垃圾焚烧实施严格的尾气治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进一步规范卫生填埋作业程序,缩小作业面,并对作业区域进行及时覆盖。收集处理填埋场产生的全部沼气,减少沼气污染。加大历史遗留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和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规范管理力度,到2020年,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生态建设,增加环境容量。

一是加大绿化力度。进一步推进“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城市绿景”三大生态屏障建设,重点提高平原地区绿化水平。2012年实施平原地区造林20万亩,力争用5年时间平原地区增加林地100万亩,增强环境自净能力。(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是扩大水域面积。到2015年,新建永定河园博湖、南大荒、柳林、南彩等湿地,完成翠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二期工程、潮河减河交汇处等湿地公园建设,扩大汉石桥湿地面积,完成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建设,增加水域面积750公顷。到2020年,完成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流域治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增加城市生态用水,新增水域面积2000公顷,减少扬尘,扩大环境容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三是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各类关停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到2015年底,完成5.5万亩矿山生态恢复,开采岩面得到有效治理,减少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八)加强重污染日预警,实施应急管理。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在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度污染时,加强预警,及时宣传,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防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校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和渣土运输作业,部分企业减产、停产,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部分机动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县政府)

(九)强化政府、企业责任,促进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污染减排监管力度,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督促其采用新的污染治理技术,全面控制污染排放。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齐抓共管、企业积极治理、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

一是建立健全市级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确保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

二是认真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要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是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制定本部门承担措施的具体落实意见,于2012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区县开展相应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控制的先进理念和模式,总结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完善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及机动车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高污染落后工艺、产能和设备的退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经济补贴政策;制定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强制退出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的经济鼓励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污染治理的经济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的经济补偿力度;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完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和区县空气质量改善“以奖代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委)

(四)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帮助。

争取加大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进一步优化本市能源结构。争取扩大平原地区植树造林面积的相关政策支持,增加环境容量。协调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更加严格的小客车技术安全标准,促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

大气污染通知 篇3

大气污染的治理

所谓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就是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所有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项因素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综合运用各种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并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最佳的废气处理措施,以达到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消除或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

大气的污染物,无论是颗粒状污染物或是气体状污染物,都有能够在大气中扩散、污染面广的特点,这就是说,大气污染带有区域性和整体性的特征。正因为如此,大气污染的程度要受到该地区的自然条件、能源构成、工业结构和布局、交通状况以及人口密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以后所论述的各种治理技术只是对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不能解决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问题。对于区域性废气处理,必须通过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涉及面比较广,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来进行废气处理;

(1)区域集中供热。分散于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市内密集的矮小烟囱是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发展区域性集中供暧供热,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用以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是消除烟尘的有效措施。这样还具有以下各项效益:1采用高烟囱排放;2减少燃料的运输量;3提高热能利用率;4便于采用高效率的除尘器。

(2)植树选林、绿化环境。绿化造林是废气处理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植物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的大颗粒灰尘下降。

(3)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对此,当前应首先推广型煤及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以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当前的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煤炭占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73%,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因此,如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必须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还应重视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所谓清洁能源的利用。中国能源的平均利用率仅30%,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潜力很大。中国有20 余万台锅炉,年耗煤2 亿多吨,因此,合理选择锅炉,对低效锅炉的改造、更新、提高锅炉的热效率,能够有效地降低燃煤对大气的污染。

(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废气处理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时空分布作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的最佳方案。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植树造林、绿化、减轻污染危害。对已有污染重,资源浪费,废气处理无望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迁等措施。

大气污染通知 篇4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新增)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1)熟悉污染气体的收集措施和要求以及污染气体排放的一般要求;

1.污染气体的收集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

(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2.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应当根据批准的EIA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1.0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规定;1.除尘处理工艺的一般规定

(1)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 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

(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其它规范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龙五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4)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 87的规定。2.气态污染物吸收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2)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

(3)吸收工艺的选择应考虑:废气流量、浓度、温度、压力、组分、性质、吸收剂性质、再生、吸收装置特性以及经济性因素等。

(4)高温气体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一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顶除尘。

(5)吸收工艺的主体装置和管道系统,应根据处理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防火和防爆措施。

3气态污染物吸附工艺的一般规定(1)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性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

(2)吸附工艺分为变温吸附和变压吸附,本标准中的吸附指变温吸附。

(3)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

(3)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吸附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1.除尘器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1)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大、颗粒较粗的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

(2)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林m以上的尘粒;高湿烟气和亲水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

(3)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4)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2.吸收处置装置

(1)常用的吸收装置有填料塔、喷淋塔、板式塔、鼓泡塔、湍球塔和文丘里等。

(2)吸收装置应具有较大的有效接触而积和处理效率,较高的界而更新强度,良好的传质条件,较小的阻力和较高的推动力。3.吸附装置

(l)常用的吸附设备有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工业应用宜采用固定床。

(2)常用吸附剂包括:活性炭(包括活性炭纤维)、分子筛、活性氧化铝和硅胶等。

(3)吸附装置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气体时,应符合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4)熟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划分为湿法、干法和半干法,常用工艺包括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镁法、海水法、吸附法、炉内喷钙法、旋转喷雾法、有机胺法、氧化锌法和亚硫酸钠法等。(2)二氧化硫治理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3)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采用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工艺时应符合HJIT 179的规定;②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工艺时应符合HJ}T }的规定;③燃用高硫燃料的锅炉,当周围80 kr}内有可靠的氨源时,经过技术经济和安全比较后,宜使用氨法工艺,并对副产物进行深加工利用;④燃用低硫燃料的海边电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海洋环保论证,可使用海水法脱硫或以海水为工艺水的钙法脱硫。(4)工业锅炉l炉窑应因地制宜、因物制宜、因炉制宜选择适宜的脱硫工艺,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应符合相关规定。(5)钢铁行业根据烟气流量和二氧化硫体积分数,结合吸收剂的供应情况,宜选用半干法、氨法、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脱硫工艺。

(6)有色冶金工业中硫化矿冶炼烟气中二氧化硫体积分数大于3.5%时,应以生产硫酸为主。烟气制造硫酸后,其尾气二氧化硫体积分数仍不能达标时,应经脱硫或其他方法处理达标后排放。2.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及选用原则

(1)控制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NOx)应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设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 N CR)等烟气脱硝装置。

(2)燃煤电厂燃用烟煤、褐煤时,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用贫煤、无烟煤以及环境敏感地区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时,应增设烟气脱硝系统。

(3)采用SCR脱硝装置时,应优先采用高尘布置方案。(4)选择烟气脱硝方式时,应考虑对锅炉的影响。(5)了解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恶臭、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及其选用原则;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废气主要包括低沸点的烃类、!钉代烃类、醇类、酮类、醛类、醚类、酸类和胺类等。(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回收类方法:主要有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和膜分离法等。

②消除类方法:主要有燃烧法、生物法、低温等离子体法和催化氧化法等。(2)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有效分离与去除,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化工工艺.单元,由于每一单元吸附容量有限,宜一与其他方法联合使用。

②吸收法宜用于废气流量较大、浓度较高、温度较低和压力较高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处理。工艺流程简单,’可用于喷漆、绝缘材料、粘接、金属清洗和化工等行业应用。

③冷凝法宜用于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回收和处理属高效处理工艺,宜作为降低废气有机负荷的前处理方法,.与吸附法、燃烧法等其他方法联合使用,回收有价值的产品。

④膜分离法宜用于较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分离与回收,属高效处理工艺,选择时,应考虑预处理成本、膜元件造价、寿命、堵塞等因索。2.恶臭

(1)恶臭气体的种类:含硫的化合物:如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含氮的化合物:如胺、氨等;卤素及衍生物:如卤代烃等;氧的有机物:如醇、酚、醛、酮、酸、酉旨等;烃类:如烷、烯、炔烃以及芳香烃等。(2)恶臭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学方法:主要有水洗法,物理吸附法,稀释法和掩蔽法。

②化学方法:主要有药液吸收(氧化吸收、酸碱液吸收)法,化学吸附(离子交换树脂、碱性气体吸附剂和酸性气体吸附剂)法和燃烧(直接燃烧和催化氧化燃烧)法。

③生物学方法:主要有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3)恶臭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当难以用单一方法处理以达到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时,宜采用联合脱臭法。

②物理类的处理方法宜作为化学或生物处理的预处理,在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一也可作为唯一的处理工艺。③化学吸收类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④化学吸附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低浓度、.多组分的恶臭气体。

⑤化学燃烧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连续排气、高浓度的可燃性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⑥化学氧化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

⑦生物类处理方法宜用于气体浓度波动不大,浓度较低或复杂组分的恶臭气体处理,净化效率较高。3.卤化物气体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卤化物主要包括无机卤化物气体和有机卤化物气体(氟化氢、四氟化硅、氯气、澳气、澳化氢和氯化氢(盐酸酸雾)等)。

(1)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化学类方法:固相(干法)吸附法、液相(湿法)吸收法和化学氧化脱卤法。②生物学方法: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2)卤化物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在对无机卤化物废气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其回收利用价值。如氯化氢气体可回收制盐酸,含氟废气能生产无机氟化物和白炭黑等。

②吸收和吸附等物理化学方法在资源回收利用和卤化物深度处理上上艺技术相对成熟,优先使用物理化学类方法处理卤化物气体。

③吸收法治理含氯或氯化氢(盐酸酸雾)废气时,宜采用碱液吸收法。④垃圾焚烧尾气中的含氯废气宜采用碱液或碳酸钠溶液吸收处理。⑤吸收法治理含氟废气,吸收剂宜采用水、碱液或硅酸钠。⑥电解铝行业治理含氟废气宜采用氧化铝粉吸附法。

(6)了解主要重金属废气的基本处理技术。

大气中应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有:汞、铅、砷、.Art铬及其化合物。

1.重金属废气的基木处理方法包括:过滤法,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2.考虑重金属不能被降解的特性,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的治理应重点关注:

(1)物理形态:应从气态转化为液态或固态,达到重金属污染物从气相中脱离的目的:

(2)化学形态:应控制重金属元.索价态朝利于稳定化、固定化和降低生物毒性的方向进行,如在富含氯离子和氢离子的废气中,Cd(元素镉)易生成挥发性更强的CdCl,不利于将废气中的Cd去除,应控制反应体系中氯离子和氢离子的浓度;

(3)二次污染: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处理重金属废气治理中使用过的洗脱剂,吸附剂和吸收液,避免二次污染。3.汞及其化合物废气一般处理方法是: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

(1)冷凝法宜用于净化回收高浓度的汞蒸气,’可采取常压和加压两种方式,常作为吸收法和吸附法净化汞蒸气的前处理。

(2)充氯活性炭吸附法宜用于含汞废气处理。活性炭层需预先充氯,含汞蒸气需预除尘,汞与活性炭表面的C12反应生成Hg C12,达到除汞目的。

(3)燃烧法宜用于燃煤电厂含汞烟气的处理。4.铅及其化合物废气宜用吸收法处理。

5.砷、镉、铬及其化合物废气通常采用吸收法和过滤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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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通知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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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通知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