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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

栏目: 重大合同

2023-06-12 11:50

要让自己的合同得到法律保护,有什么技巧呢?为了保障协作稳定,签订合并一定要选择规范的渠道。如果您想对“重大合同”有更多的了解,请务必认真阅读此篇文章的内容。欢迎浏览本文!

重大合同(篇1)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本案原告)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本案被告)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5铅封一万千粒,每千粒25元;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同年十月份交货,供方代办托运,货款托收承付。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电称:“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铅封丝500千米,货款并包装费73091.50元,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请接单后即付,余货将产好,即予发运。”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即向被告骗取货款。基于以上考虑,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定购铅封一万粒,铅封丝五千米,请按此数发货。”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同时以“货未到,与交货单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并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被告收到货后,妥善保管起来,等待解决问题。12月下旬,原、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意见: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异地应诉,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变被动为主动。如何把我方的怀疑、猜测变为事实,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充分证据。此案前途究竟如何被告及代理律师怀着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应诉的路程。经过在永嘉县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在法院阅卷,被告的怀疑均得到了印证。1、代理律师经向金华大众货物联-运站调查证实,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委托该站发货,托运单记载的托运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伪造填写的。2、代理律师在永嘉县法院阅卷时,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证实自己于89年10月22日委托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站向被告发货的货物托运单,作为已向被告发货的证据。托运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这份托运单,代理律师立刻就意识到这是假的,同一批货,原告不可能委托两个托运部门。是原告为了证实自己10月22日发的货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为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说明被告向原告订的一万粒铅封和五千米铅封丝是为其配套的,并且提供了当被告发现订购产品数量发生重大误解后,立即多次去电原告要求变更产品数量的函电底稿。说明被告以上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根据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往来函电材料证实,原告收到合同后,应当意识到被告对合同数量有重大误解,原告如果及时去电与被告核实,就根本不会发生以上纠纷。而原告却采取了相反态度,即利用被告的过失行为,妄图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数量有误,原告并非没有发现,因为,如果按合同上的数量组织生产,原告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合同价款高达92万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万元。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向永嘉县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仅五万元,88年实际完成产值5万元,按实际交货89年两个月完成产值不到3万元。因此,无论从生产能力及资金实力,原告都是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设原告确实认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订的数量要货,由于自己的生产能力有限,原告也应该怀疑数量有误,而与被告进行核实的。可是,原告却没有这样做。经过调查证实,为了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原告在没有向被告发货的情况下,于89年10月22日于与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部串通办理了50件铅封、30件铅封丝的假托运手续。原告就是凭借这个假手续于89年10月24日办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俩叫被告识破后,无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将部分货直接拉到金华大*货物托运站委托办理托运手续。又在该运单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继续伪造事实,以图蒙混过关。原告以上所为,是在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没有达到后,为了掩盖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担逾期履行合同的责任。并且以少发货,多要款的手段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如果说被告由于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有错误认识,使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属于重大误解的话,那么在原告方则是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是故意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被告为此请求法庭:

1、依法确认被告的重大误解行为;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的购销行为,将已发运的货物退回原告,损

失原告自负;

3、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发表后,庭审形势发生了180度的变化,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

告实施的有些行为没有如实向其介绍,对原告代表人进行了责难。原告代表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调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代理律师意见极为重视,表示要认真研究认定。暂时休庭后,法官主动上门到我方住处征求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鉴于原告代表当庭认错的诚恳态度,考虑到原告已发部分货的事实,法官建议被告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经与被告代表人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我方提出的对本案的观点基本被法庭采纳,我们已达到了此行的目的。考虑到我方的实际需要和路途较远为减少讼累,我方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重大合同(篇2)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重大合同(篇3)

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合同 项目编号: 第一条签约各方: 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重大

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二○一○年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建专[2010]24号、《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的通知》(陕科产发〔2010〕53号,为保证乙方承担的《陕西省二○一○年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项目顺利完成,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本项目执行期自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月。本项目完成时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质量指标是: 1.总体目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新增投资总计____万元。

本项目完成时,年生产能力达到:_______;承担单位资产规模达到_____万元;新增就业人数___人;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

2.经济指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实现累计销售收入____万元,累计净利润____万元,累计交税____万元,累计创汇____万美元。

3.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 □ □ □

4.质量标准: 承担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计划新增投资___万元。乙方配套资金到位进度: 1._____年___月____万元 2._____年___月____万元 3._____年___月____万元 本项目实施的阶段目标是: 1._____年__月至_____年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年__月至_____年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年__月至_____年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通过计划,分两次向乙方安排贷款贴息资金____万元。首次拨付80%资金,在合同生效且乙方提交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付息单据的复印件(持原件核实后执行;第二次拨付

20%,在项目实施结束时,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并通过省创新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后执行。

第六条乙方应如实、按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报送半年、《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单位、项目信息。第八条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消或中止合同。撤消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甲方支持剩余经费如数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如乙方不能按时、按量落实配套资金,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后续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壹份。省、市、县科技及财政管理部门各壹份,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 联系人:项目管理人: 电话:(029 87292778 电话: 日期:

乙方: 负责人: 日期: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重大合同(篇4)

项目编号:_________

第一条签约各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顺利完成乙方承担的《_________省_________年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专项资金无偿拨款项目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本项目执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本项目完成时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质量指标是:

1.总体目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新增投资_________元。

本项目完成时,年生产能力达到:_________;承担单位资产规模达到_________元;新增就业人数_________人;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

2.经济指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实现累计销售收入_________元,累计净利润_________元,累计交税_________元,累计创汇_________美元。

3.技术指标:

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_________。

4.质量标准:

实施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_________。

项目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_________。

项目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_________。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阶段目标是: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第五条为支持本项目,在本项目执行期内,甲方计划无偿资助乙方_________元,乙方计划新增投资_________元。甲方拨款计划及乙方配套资金到位进度:

甲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乙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第六条甲方通过年度项目计划,分三次向乙方安排拨付资金,首次拨付总金额的_________%,在签定合同后进行;第二次拨付总金额的_________%,在项目实施满一年(从合同签定之日计算)时,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经省创新办公室核实后进行;第三次拨付总金额的_________%,在项目实施结束,通过省创新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后进行。

第七条甲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应对上述资金及乙方为本项目自筹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乙方应如实、按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报送半年、年度《_________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单位、项目信息。

第十条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撤销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甲方支持剩余经费如数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如乙方不能按时、按量落实配套资金,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后续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签约方各执壹份,省、市财政部门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大合同(篇5)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重大合同(篇6)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绩效评价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杭财绩效〔2012〕364号)及我局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立项的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期限

(一)评价范围

2010年立项的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34项。

详细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期限

本次绩效评价获取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已验收的项目以验收时的数据为准。

二、评价方法

次绩效评价工作采取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自我评价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充分体现科学的绩效观,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的制度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人才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组织方式

1、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我局计划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2、本次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由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实施。

五、评价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填报相应的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对填报数据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项目于2012年7月31日前上报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在书面评价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评价,具体名单另行通知,被抽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为实地考察、座谈及资料查阅等提供条件。

六、重要提示

我局对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在今后项目申报中,对在本次评价过程中材料上报及时、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优先立项;对在材料上报中不予配合、项目执行情况差,绩效评价内容填报虚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限制其在今后一年甚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杭州市科技项目。

中期绩效考核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运行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杭财绩效〔2007〕12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2011年认定的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含培育型)进行中期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0年-2011年期间认定的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含培育型),共计182家(详细名单见附件2)。

二、考核数据截止期限

本次考核获取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通过对研发中心依托单位的发展情况、研发中心建设基本概况、研发活动情况及其对依托单位的科技贡献情况等方面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研发中心的建设成效情况。

四、组织方式

本次考核评优工作由高新处、农社处、计财处负责实施。

五、考核要求

各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应认真填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1),并经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后,由区、县(市)科技局于2012年8月31日前统一上报至市科委项目受理办。上报材料为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各区、县(市)科技局要切实抓好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期完成考核工作。对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中心,取消其研发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市科技局启动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9月23日,市科技局针对2009年至2010年期间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21个专项(共计1598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内容涉及项目合同执行;项目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和成果产出应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情况。实行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自我评价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充分体现科学绩效观。本次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将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建立良好创新氛围。(市科技局计财处)

六、重要提示

我局对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在今后项目申报中,对在本次评价过程中材料上报及时、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优先立项;对在材料上报中不予配合、项目执行情况差,绩效评价内容填报虚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限制其在今后一年甚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杭州市科技项目。

关于组织开展科技经费联合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市县联合科技经费大检查的通知》(浙科发计〔2012〕15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及区、县(市)科技经费联合大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大检查范围:国家、省、市及区、县(市)科技计划在研科技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863计划、973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合作科技富民强县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落户我省实施的项目;省重大科

技专项、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创新团队培育,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省级科技项目;杭州市及区、县(市)科技计划安排的科技项目。

二、检查重点

本次联合大检查在对科技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一)国家科技项目:国家科技支撑、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二)省级科技项目:主要是厅市会商项目、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项目。

(三)市级科技项目:主要是市重大创新项目、“雏鹰计划”企业及“青蓝计划”企业实施的科研项目。

三、进度安排

本次省市县联合经费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8月25日)。8月11日,省科技厅组织各市县科技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培训,明确检查要求和任务。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媒体宣传和教育引导。我委负责对杭州市各市属单位的在研国家、省市项目进行清理,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县科技项目进行清理,布置自查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实地抽查阶段(8月28日-9月10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委将于8月下旬组成监督检查组赴实地进行抽查(其中国家和省级项目数不少于在当地项目实施总数的25%)。市检查组由委领导带队,邀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技术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第三阶段:接受省检查组检查。具体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阶段(截止9月底)。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查和实地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各区、县(市)科技局督促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必要时赴实地进行复查核实,并将整改结果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杭州市科委,我委与9月30日前汇总后书面上报省科技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大检查工作。要认真梳理各级科技计划在研的科技项目,对照国家、省科技计划与经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分析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跟踪补助资金的走向,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取得的实绩,分析科技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提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结构、方式以及提高科技经费使用绩效的措施。

(二)省、市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清单将于赴实地抽查前告知区、县(市)科技部门和被检查单位。事先准备好被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和所有拟查验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合同任务书、财务账册及相关凭证。项目实施情况应当由合同任务书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汇报。

(三)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帮助做好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参加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和本次大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负责,不得马虎草率,如发现因工作疏忽造成问题遗漏或反映不实的,将取消科技项目经费审计资格。

(四)建立通畅的反映、举报问题的渠道。各地、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设立举报箱。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如实反映、举报违规使用科技经费情况并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

重大合同(篇7)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w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重大合同(篇8)

密级: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参考格式) 专项名称: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组长: 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 20 年 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二○ 年 月2 填 写 说 明 1.项目(课题)合同书甲方为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乙方为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2.项目(课题)编号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抓紧做好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 3.项目(课题)密级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提出建议,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认定。4.项目(课题)本年度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须与项目(课题)预算书一致。5.项目(课题)合同书签订流程:(1)合同书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编写,与项目(课题)预算一并报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汇总;(2)根据专项领导小组对项目(课题)的批复,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课题)合同书进行核定后,加盖专项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3)可以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xiaosouht/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海市科委.pdf]文件下载[/url]

重大合同(篇9)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泡泡演讲稿 POpO666.COM)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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