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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收藏10篇)

栏目: 保险合同

2023-06-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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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篇1】

保险合同相关知识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又称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的人。但为同一人时,只限制于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通常是指当保险责任形成时,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由于各种法律原因或与保险标的同时灭失状态下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的身份或者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是法律承认的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也称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

保险合同【篇2】

转让方:______(以下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鉴于:

1、______公司是一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

注册号为: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

经营范围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______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______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3、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公司的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一、股权的转让

1、合同标的:甲方将其所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转让基准日: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转让价款: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______元(大写:______整)。

4、付款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乙方。

二、声明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甲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4)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甲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5)甲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______公司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6)甲方保证,在甲方与乙方正式交接______股权前,______公司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该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乙方向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乙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乙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丧失其对______%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及______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负责组织召开______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______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完成______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4、在按照本合同本条第3款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______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保密条款

1、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______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甲方与乙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2、甲方与乙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五、合同生效日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2、甲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3、乙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4、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六、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______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如果导致乙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4、若乙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若甲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

5、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个月内甲方未能协助乙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该公司存档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篇3】

…………………………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抗议;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

保险合同【篇4】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本案原告 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与被告 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开庭前的调查、庭审质证和辩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清楚。下面,根据本案事实和所涉的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下面,针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本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知投保车辆未年检,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告投保车辆,其车牌号后三位为390,按照广东省以前的机动车年审规定,是以车牌尾数对应的月份为准,如本案车辆号牌尾数为0,因此应在10月年审,委托人也一直误以为其车辆年审时间为每年10月,而不知道广东省在XX年下半年已改变了年审办法,均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因此委托人实际应在XX年5月底前年审,但由于其误解,而导致出险时车辆未年审。本案所涉车辆的行驶证在5月底没有年审,就应该过期,原告在投保车辆时间是6月29日,被告核对对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原件及之后接受原告交付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资料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见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该车行驶证没有年检这一事实,且被告签发保单,视为同意承保,投保人已经就该保险合同已经缴纳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保险上的告知义务中我国实行的是询问告知,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是在理解清楚投保人告知事项的基础上决定的,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事项不实而仍然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却在出险时又以此为由不承担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此,行驶证未年审,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这些事实,在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推卸保险责任。

二、被告拒付保险金的行为违背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其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保险作为人类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分散风险。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上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这实际上就是用广大投保人的钱来补偿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者说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通过保险补偿,被保险人能够用获得的保险金重新购置财产,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提高了人们对危险的承受能力。被告不付保险金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要求。

三、根据保险法理论,车辆未经年检不予理赔的免责条款本身就违反了保险的有关原则,属于恶意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设立车辆未经年检、无行驶证、无号牌、检验不合格则不予赔等的免责条款,从条款的表面用意来看,主要是为了杜绝无证驾驶、无牌驾驶、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但是,从条款的深层目的来看,保险公司之所以将这些的情形列为免责条款,乃是因为在这些情形下,驾驶机动车的危险将比正常驾驶的危险增加,出险几率较高,因此将其列为免责条款。

但是,机动车未经年检,危险是否一定增加?凡是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得出结论:未经年检的车辆不一定不合格。比如,刚买一年的新车没有年检,其不合格的几率很小。而本案的事实也证明了这种情况,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粤B28390车经过鉴定,证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各项汽车性能均在合格范围内,既然车辆检验合格,那么,车辆出险的危险并没有增加,从而保险公司就不应以此拒赔。而保险公司将“车辆未经年检”混迹于“无行驶证”、“无号牌”、“检验不合格”等情形之中,实有“浑水免责”之嫌。

而且,还需要强调的保险法原理是,在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近因原则不仅体现在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主张原因与事故之间存在近因关系,还体现在保险人主张免责时,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必须与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公司如欲以车辆未经年检的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而恰恰在这点上,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本身,这与车辆未经年检的免责条款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事故发生与车辆未经检验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也是无由拒赔。

四、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的被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假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责条款第三条第款规定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也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理解。

按法律规定,原告的车辆现在是每年检验一次。在也就是说XX年5月-XX年4月原告在这一年内的任何一天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都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检验合格,就认为这一年检合格。XX年5月—XX年4月是第二个检验,在这一年里任何一天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都符合法律规定。只是检验合格,就认为这一年检合格。在未按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也可以理解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按法律规定。即在年检内任何一天检车,都属于按规定年检。这样理解有利于符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在XX年9月检车,属于按规定年检,被告应予赔偿。(出国留学网 lIUxue86.com)

原告在XX年5月—XX年4月的年检内,是于XX年9月进行的年检,比年检的的起始时间XX年5月晚4个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提出异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的禁反言原则,被告无权对XX年5月-XX年4月年检未在XX年4月份检车提出异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看,是为了避免机动车安全性能不合格,给他人造成损失,认为年检合格,推定这一年内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是合格的。原告是XX年9月进行的年检,可以推定XX年9月之前,原告的机动车是合格的,原告年检的日期是XX年9月,离事故发生时间XX年7月17日不到三个月,应认为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是合格车辆,原告在XX年7月17日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予赔偿,被告拒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事故认定书载明,“司机 驾车行进中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说明该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人未注意到前方情况,操作失误,与车辆的性能无关。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与保险车辆在XX年5月份没年检没有因果关系。

五、保险条款的第三条第二项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保险人未尽说明提示义务而无效,被告应当给予保险赔偿。

被告认为,本案肇事车辆未经年检,依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免责。我们先来仔细分析该条款吧:

首先,年检是公安机关为保障社会公共交通安全而对机动车进行的定期强制检测,目的是确保车辆能够安全行驶。这种检测只能证明被检车辆在检测时是合格适用的,而不能保证在下一个年检周期内一直合格适用,所以年检只是行政机关管理车辆的权宜之计。未参加年检,仅仅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理应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如果发生事故,在责任认定和承担上依法可以适当加重。但这不应该成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引用。

其次,事故车辆在事故后送检测,结论为“合格”。既然是合格的,说明事故车辆是符合上路行驶的实质要件的,造成事故不是车辆自身的原因。所以,我们认为,事故车辆在实质上是合格的。

最后,事故认定书载明,“司机 驾车行进中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说明该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人未注意到前方情况,操作失误,与车辆的性能无关。

另外,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予以明确说明,但本案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不发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六、被告拟定的保险合同中与本案有关的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应当确认无效。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保险条款的第三条第二项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显失公平且保险人未尽说明提示义务而无效,被告应当给予保险赔偿。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 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拒赔无理,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篇5】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保险合同【篇6】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也同样作出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第一,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赌博的性质。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所谓道德危险,是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道德危险。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篇7】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概念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二、特征

(一)给付性

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价值,精神心理上的创伤亦不能。

1.保险人不应该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限额

2.投保人可以就某一被保险人重复投保人寿保险

3.不适用于代位追偿原则

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获得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又可以依法要求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都承担义务的合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履行未来某个时候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条件。

2.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有很长的间隔时间。

(三)诺成性

实践性与诺成性P83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交换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即告成立。

(四)储蓄性

保险人按均衡费率收取的保险费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当年应承担的死亡成本。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以弥补以后缴费不足的,相当于投保人存于保险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这部分相当于存款的保费及产生的利息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五)长期性

被保险人死亡风险随年龄增大而增大,若保险期限规定的比较短,则会出现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很多、年轻人缴费很少的现象,最需要保障的老年人买不起,所以>=5年。

由此产生经营性的特点:

1.均衡费率制

2.保险人对每一张人寿保险合同都应提存责任保障金

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应特别重视资金运用业务

4.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要严谨且具有连续性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主体

一、人寿保险合同当事人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二、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二)受益人

三、人寿保险合同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公估人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客体

第四节 人寿保险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

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费

七、保险金给付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九、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

第五节 人寿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宽限期条款

三、复效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支条款

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六、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七、年龄误告条款

八、自杀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十一、赔款(保险金)任选条款

十二、红利任选条款

十三、保单转让条款

保险合同【篇8】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三)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篇9】

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桂娥,女,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25

原告钟梅,女,汉族,1992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29

原告钟浩,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1x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一号摩尔城1号楼7-8层,电话0713—8355455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初被告的浠水支公司的业务员吴秀兰多次到浠水县巴河镇向船主和船员介绍推销生命富贵花保险卡。吴秀兰说这种保险具有缴费低、出了意外事故赔付额大(10万)的特点。船主和船员问吴秀兰像船员这种职业能不能买。吴秀兰请示被告团体险部门工作人员后答复说“能”。船主和船员相信了她,纷纷通过她购买生命富贵花保险卡。原告的亲属钟少兵也将保费1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吴秀兰,吴秀兰将保费和几十份身份证复印件收齐后交给被告及其浠水支公司,被告及其浠水支公司工作人员刮开保险卡密码在网上完成激活。吴秀兰将激活后的保险卡带回巴河镇分发给各投保人。原告的亲

属钟少兵所购买的一张生命富贵花保险卡是一种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卡号码是E***63,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利益是: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铁路、水运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公路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2013年1月25日在浠水拖0399号船上原告的亲属钟少兵摔倒受伤身亡。2013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2013年2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拒赔决定通知书》。被告以被保险人钟少兵出险时职业是船员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认为:投保人钟少兵投保,被告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订立保险合同时、刮开密码并激活保险卡前,被告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被告明知被保险人钟少兵的职业是船员仍然向其销售生命富贵花保险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依据《保险法》第13、16、17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6月26日

保险合同【篇10】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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