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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1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乡党委、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和各有关部门具体帮助指导,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发展到目前的77家,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对全乡所有合作社进行了实地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目前,全乡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77家。按行业划分:种植业58家,畜牧业16家,其他3家,今年新增51家。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有7993户。经营形式主要有以下2种:一是“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主要通过作为骨干成员的专业大户开展生产示范和流通经营,为农户提供间接服务。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通过组织、协调和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断状大。按照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型合作社占24%,松散型合作社占76%。

一是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培训。乡里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以宣传发动、培训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为突破口,解除农民的种种顾虑,使之充分认识入社的好处,办社的意义。分类指导,制定规划,建立各类合作社培训班,指导农民办社、入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构建科学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合作社合作水平低,内部运作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我乡坚持“自愿、民主、互助、平等”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重点做到四个方面:即有一个可行的示范章程,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并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民主办社;坚持入社自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

三是完善规范。“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标准完善合作社的章程,财务制度,议事规则,发展规化,落实合作社的基地,明确合作社的责权利。建好一批规范的合作社。如修学花生购销合作社、新科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沙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

(一)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了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聚合分散的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和优化;同时,合作社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种养品种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专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加快了农业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农民加入到专业合作社后,从品种的引进、生产、管理、包装和销售所有环节都要求统一进行,既促进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又极大地降低了单个农户所承担的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其中,花生种植合作社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小户生产无法起到做大做强的效果,但农户组成合作社或协会后,通过示范引导,统一加工程序,极大的提高产品附加值,逐步形成乡特色优质产业。

(三)推动了农民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否顺利进入市场,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作为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农产品很难打通市场销路,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户,能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能在带领单家独户进入市场方面发挥着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

(四)吸纳劳动力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大减少了由无业人员引发的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社会问题,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加以分析和解决。

1、组织规模偏小,带动作用有限。农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会员与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出现合作社建设急在乡上、冷在户里的被动局面。大部分合作社是发起人为获得政府扶植资金或地方政府为合作社建设任务而成立的,它们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意义。作为专业合作社,应该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切实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但是我乡的一些专业合作社,受信息闭塞、管理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给会员提供的支持少,增产增收效果不太明显。合作社本身由于没有带来较好的作用,其影响力、号召力越来越小,会员也相应减少,这样就导致不良循环,阻碍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合作社没有制定章程和具体管理制度,有的合作社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均沾,不愿风险共担,社员之间诚信度不高,还有一部份合作社只是挂名成立了实际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3、发展资金不足。合作社唯一的资金来源便是入股农民自筹,但受农民保守思想的'佐使,大都是见利后方愿出资,一个合作社全靠农民自发筹集实属很难。

4、成员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农户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经营意识不强,科技文化管理素质低,观望心理较强。

1、抓样板。要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首先必须建立样板,抓好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见到实实在在的效益。要坚持典型引路的方针,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创新力度,认真抓好典型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工作。

2、抓规范。在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合作社一旦建立起来,要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可以利用订单农业等合同方式保证农民利益,在发展壮大以后,应逐步使合作社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增强农村专业合作社实力,提高抗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3、要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动力。农业是弱势产业,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给予扶持,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我们更有理由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建议积极推动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作用。

4、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建议县政府有关部门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促使相关部门、乡镇引起高度重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2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3

按照市政协上半年工作部署,黄体勤副主席带领经济委调研组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赴太康、扶沟两县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市农业局和两县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深入的座谈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展势头迅猛。截至目前,全市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10101家。从数量上看,目前全市平均每村2。3家合作社,在全省占第一位。从规模实力上看,全市入社社员32万人,成员出资总额69亿元,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58家,合作社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数达129个。

(二)服务领域广泛。从行业上来看,主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种植业合作社6134家,占全市合作社总数的60.73%,养殖业合作社2502家,占比24.77%,服务型合作社805家,占比7.97%。超过85%的合作社从事的是种植业、养殖业,而种植业比重高于养殖业。就种植业而言,合作社普遍以当地优势农业产业为依托,主要集中在粮食、蔬菜、瓜果等种植业。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来看,呈现出以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为主要内容的多样化特点。

(三)农民增收明显。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投入,提高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充分发挥了合作社带领农民抱团闯市场、节支增收的作用。如太康县白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蔬菜面积10000余亩,安排属地农民就业1500余人,社员人均年收入超过了10000元,比非合作社社员人均年增收35%以上。

(四)先进典型涌现。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农民合作示范社1113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1家,省级示范社50家,市级示范社248家,县级示范社774家。今年初,商水县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天华作为全国唯一基层农民代表,参加了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受到了总理的充分肯定。

(五)“互联网+”初见成效。随着“互联网+”创新模式迅猛发展,合作社与网络销售平台广泛对接,通过网络购进农资、销售农产品已经成为我市合作社的新常态。如太康县与“驮鸟网”合作,扶沟县与“一亩田”合作均取得了良好效果。扶沟县汴岗镇越秀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利用一亩田APP系统网上销售胡萝卜560多万斤,并远销巴基斯坦,以前被丢弃的胡萝卜樱、芝麻叶和红薯叶也通过该平台找到了买主。另外,还有一些合作社用二维码标识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增加了消费者信任,提高了品牌知名度"。

(一)金融信贷支持方面存在制约瓶颈。缺少资金、融资困难是农民合作社反映最为强烈、最为普遍的问题。一方面,合作社在上缴数量不菲的承包费后,还需在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器具等方面投入资金,还要雇佣劳力、发放工资等,成本成倍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开展针对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合作社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只能以社员个人的名义,且需要抵押。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贷款,合作社在使用时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如在资金使用与还贷责任分配方面会产生争议,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人才匮乏。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组建的,参与者主要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任,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这些农民成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经营管理和带领闯市场的能力更是不足,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虽然有些合作社也聘请了技术人员,但也仅限于技术指导,难以保证合作社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合作社自身承担风险大。一是市场风险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主要是初级农产品,比如蔬菜等,保鲜时间短,抢占市场不及时就造成产品积压。二是自然风险大。农民合作社流转的区域大多是地形地貌条件差、交通不便、水源缺失的耕地,收成无保障。同时由于未来土地预期收益不确定性大,导致农户不愿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农民合作社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持续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未得到全面的改善。三是流转价格风险大。农民合作社与土地流转转出的农户之间签订合同时价格低,现在价格走高,部分群众毁约,生产过程中也易产生纠纷。

(四)制度不完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号等证照都有,但在制度约束、财务约束、内部管理、利益分配和风险规避等机制方面还不健全,成员权利不明;有的虽然成立时有规范的《章程》,以明确分工和完善机制,但却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有的只办理营业执照,基本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是虽然有经营活动,但只是本家人在干,没有和家庭之外的成员进行任何合作。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一是要加快对扶持合作社发展政策的研究,降低扶持门槛,加大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合作社的扩大生产、技术创新、人员培训方面给予扶持,在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创造更优惠的条件。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对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适合农民合作社的信贷评级制度,加大信贷服务创新,用“互联网+农村金融”模式拓宽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二)提高队伍素质。一是举办农民合作社培训班,对其进行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计算机等方面的强化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民合作社队伍。二是积极引进外部人才资源,鼓励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到农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可从农民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三是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业经纪人,因地制宜培养经纪人队伍,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促进本地区生产与市场的融合。四是建议将大学生村官政策推广到合作社,把充满朝气与活力的大学生放到合作社去创业,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他们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待遇,让他们把合作社作为自己的创业平台,提升合作社发展后劲。

(三)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现场会”,组织有条件的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和知名品牌评选等活动,引导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二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模式,加大对合作社创设自己的营销网络或借助其他网站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支持力度,加快农产品“走出去”的步伐。三是引导合作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培育具有地域资源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对合作社的产品品牌予以倾斜。四是在适当条件下,以产业或区域为单位,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或联合会,进一步提高市场谈判地位。

(四)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完善组织体系。健全合作社的登记准入制度,加强合作社的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三会”治理结构。二是规范运行机制。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抓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盈余分配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民主、财务规范。三是健全分配制度。要保证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进行利益分配,保障社员的经济利益。四是建立和健全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合作社是否依法经营,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社员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促使合作社健康发展。五是增强服务功能。强化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功能,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合作社积极与农技部门、农科院所、技术协会和大专院校建立紧密的技术协作关系,增强农业科技水平。

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4

架起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 ---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调查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载体。最近,我们对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的感到,近年来,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我市涌现出一批农民自发成立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对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改变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弱势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市还处于起步阶段,突出表现为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需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规范运作方式,使其真正发挥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作用。 一、基本情况据调查,至2004年底全市已有各类农村合作组织1055个,拥有成员14.3万人,辐射带动农户20.1万户。其中运行较好的合作组织(成员30人以上,辐射带动50户农民以上)464个。2004年,全市农村合作组织共代销农产品59万吨,代购农用物资3.75万吨,年内销售收入达到7.89亿元,盈余5616万元,组织成员人均增收500元以上,比其他农户收入高出10~15%。历城区张而草莓协会被农业部命名为全国百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单位;章丘市食用菌协会连年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农研会”。从组织方式看,我市农村合作组织主要分为五种类型(以运行较好的464个合作组织为样本分析,下同): 一是大户领办型 。由农民经纪人和种养殖大户利用自身生产、经营、购销优势领办。这类合作组织共有327个,占总数的70.5%。比较典型的是济阳县孙耿镇东盐村养猪协会,该协会1999年9月由养猪大户刘成海发起组建,现已发展会员400多个,带动章丘、商河、临邑、齐河等地的养猪大户2000多户。协会与济南、上海等地的几家大型猪肉加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年销售商品猪3万多头,会员户均增收6000元以上。 二是农技部门领办型 。依托乡镇农技服务部门建立,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系列服务。这类合作组织有63个,占13.6%。如平阴县平阴镇肉羊合作社,2003年4月由镇畜牧兽医站牵头组建,现已发展社员600户,户均增收5000多元,群众和社员赞誉“入社养羊,一只保吃粮、五只上学堂、十只盖新房、百只奔小康”。 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 。由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组织农户共同参与的一种经济利益联合体。这类合作组织共有16个,占3.4%。如槐荫区蔬菜加工协同协会,由樱龙食品公司牵头兴办,发展会员120个,以订单形式组织1000多户农民联合生产、加工、销售圆葱、牛蒡等蔬菜,基地面积发展到5000亩,年出口创汇300多万美元。 四是专业协会型 。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农产品,经政府部门审批或农民自发组织而成立,对内提供技术指导,对外推销产品、开拓市场。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有28个,占总数的6.0%。如1997年组建的历城区董家镇张而草莓协会,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北京、天津等国内20个大中城市,现有会员200个,日均销售草莓4-5万斤,会员户均年收入4.5万元。 五是股份合作型 。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成立,对外一般称为公司。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共有30个,占总数的6.5%。如长清区万德种子专业合作社成立于1998年,现有社员8000多户,合作社资本总额71.66万元,分8334个股份,每股50元,集体入股30万元。这个合作社的建立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玉米制种业的发展,目前已形成制种基地3万亩,社员户均增收1000多元。 综上所述的各类合作组织,不论层次高低和辐射面大小,都带动了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盘活了农产品市场流通,加快了农业标准化、集约化步伐,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发展势头不错,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社会不同层面对合作组织的性质与发展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合作制过时论”、“经济条件论”等错误看法。部分基层党委政府特别是村级组织认为合作组织发展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和集体不宜插手干预,存在“缺位”、“错位”的问题,合作组织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许多实际困难还难以靠自身力量解决。同时,少数农民担心加入合作组织是“重新入社”,心存疑虑,积极性不高。 2、管理比较混乱 。目前合作组织还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缺少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许多合作组织由于怕麻烦、怕“双重收税”不愿登记。全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组织只有126个,仅占总数的27.2%,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40个,占登记总数的31.7%;在民政部门登记的'63个,占50%;在农业部门登记的23个,占18.3%,登记的名称也不尽规范。这就使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自身的合法性令人质疑,其市场主体地位在交易中也不被认可。 3、内部运作不规范 。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引导,合作组织在内部运行机制上呈现多样性。一是章程不规范,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章程,只签订了协议或合同。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三是与社员利益联结不紧密,组织成员眼前利益较重,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缺乏长期发展的思路和打算。 4、外部环境不宽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关心、扶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力度还很不够,缺少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和规定,上级的一些扶持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由于多数合作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发展缓慢。 三、对策与措施 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农民自身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型市场主体,亟需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1、统一思想认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对现行的农村双层经营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环境,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家庭经营“两个不能有效对接”,即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分散生产与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不能有效对接的有效途径。在当前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不健全、工作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下,合作组织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服务中,把最新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成果带给农民,有效弥补了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社会化服务滞后的缺陷,解决了单家独户 “ 办 ” 不了,基层组织 “ 统 ” 不了,政府部门 “ 包 ” 不了的诸多难题。各级各部门应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关心、支持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农民受益最直接。建议尽快制订出台我市《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合作组织的发展。各级政府应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金融部门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今年可选择10个运作较规范、经济效益高、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合作组织给予重点扶持,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提高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整体水平。 3、强化引导与服务 。市里应设立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帮助合作组织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依托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成立合作组织。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帮助合作组织建立规范的章程,具备条件的要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农村合作组织人员的培训,提高成员素质,拓展发展空间。畜牧、水利、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都要发挥自身优势,对本行业的合作组织搞好指导和服务;财政、工商、民政、税务、金融、交通等部门也应主动配合,共同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5

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进程

**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

为进一步掌握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县成立以农业副县长为组长的专题调研组,组织县政府办、县农经总站、各乡镇通过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深入村屯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发展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农业进程的根本途径,经过几年来的扎实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截止2011年6月末,全县已注册登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其中: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个,养殖业专业合作社**个,农机专业合作社**个。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已发展到**人,其中:种植业社员**人,养殖业社员**人,农机社员**人。合作社注册资金达**万元。据统计,截止**年末,全县合作社经营实现盈利**万元,二次返利**万元,平均每位社员返利**元。

(一)组建方式多元化。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一是大户创办型。合作社由种养大户牵头发起,依托种养大户的管理经验、资金、技术优势带头创办合作社。我县**合作社是在**的带动下,于**注册登记。目前,社员已由注册之初的6户发展到24户。2010年合作社**。二是村集体组织牵头型。合作社

1由村集体组织发起,利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织优势,围绕本村的传统主导产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如****。三是企业带动型。合作社由企业(公司)牵头发起,充分利用企业(公司)的技术、资金及市场优势,在连接社员和市场的服务环节上,发挥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的生产体系。我县**专业合作社就是由**牵头创办,**,安置就业100余人,有力拉动了我县**产业的快速发展。四是部门牵头引办型。由农、林等涉农部门牵头发起,在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等方面作用较为明显。我县**合作社是在原甘南县葵花协会的基础上,于2007年11月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几年来,合作社始终致力于**。

(二)产业布局区域化。我县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已形成的传统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业局域分布较为明显。我县**合作社结合本村农民种植红谷的传统,联合本村农户通过统一种植品种、规范种植流程、兴建精深加工企业、注册品牌商标等措施,提高了产品附加值,促进了社员增收,带动了本村农民从事**种植的热情,社员已有创建之初的8户发展到119户,占全村总户数的23%。另外,我县**等合作社都依托本地种养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地域优势带动了本村及邻近村屯的农户从事本合作社经营项目,使社员队伍不断壮大,呈现出“整村推进”的趋势,有力的促进了我县“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趋势,加速了我县农业区域布局优化调整。

(三)合作空间开放化。我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了农村区域的局限,形成跨区域的合作社,从而实现了地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县的**等合作社社员分布都呈现这一特点。**养殖专业合作社现有合作社成员共计336户,本地成员主要分布******7个乡镇16个村,外地成员主要分布在**等地。各地社员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根据各种植物的花期、品质,分类生产各种蜂蜜,集中到我县**统一加工、包装和销售,使社员间合作空间更加宽广,合作社产品的竞争力明显得到提升。

(四)技术服务专业化。我县部分成立较早、发展较为规范的合作社经过几年来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经营体系。如***。

二、发展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标准,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调优了农业产业结构。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做大、做强本地传统、优势和特色产业,实现了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我县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和优化。同时,合作社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信息服务,指导农民调整种养品种,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提高了农业生产标准。我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中,采用统一品种引进、统一购入生产资料、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包装销售的模式。既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又降低了农户的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另外,对一些符合地方特色、具有市场前景,单个农户无法做大做强的产业,在农户组成合作社后,通过合作社的示范引导,逐步形成了名、特、优农产品优势产业的区域化布局。

(三)提升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生产能否与大市场成功对接,直接影响着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较好的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带领“小生产”进入“大市场”,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对规范成员行为、降低

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价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都起到了强大的组织支撑作用。

(四)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通过大力组建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升了我县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初步实现了农业规模化发展,生产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促进了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建筑、经商、餐饮、加工等服务行业,加快了我县第二、三产业发展步伐。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合作形式不断丰富,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质量不断提升。但通过调研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能力较弱。我县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能力仍然较弱,对社员生产技能培训不系统,经营领域拓展空间不够大,品牌建设步伐不够快等。另外,我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周转资金困难、公积金积累不足、公共服务资金短缺等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二是运营不够规范。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存在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民主决策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另外,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部分合作社的“二次返利”比例较小;有些合作社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三是社员素质偏低。合作社要在市场中参与竞争,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运作和管理。从我县情况看,合作社社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懂科技、擅经营的管理人才缺乏,市场开拓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适应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四是业务指导薄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知识性和业务性,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业务指导队伍。我县合作社建设的业务指导人

员配置不足、业务指导不够,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四、几点想法

(一)抓宣传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素质。全面提高合作社从业人员素质是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建立合作社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设立专项培训资金,有针对性的为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培养出一批管理人才、理财能手、种养能人以及中介经纪人等实用人才。

(二)抓政策落实,扶持合作社加快发展。制定并落实符合我县实际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加速器。设立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将各种支农资金优先向典型示范社、特色产业社及优势产业社集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扶强壮大全县特色、优势产业;对示范社实行信贷优惠政策,降低贷款利率,简化信贷手续,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的难题;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切实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认真制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合作社解决实际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发展壮大。

(三)抓服务体系,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是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根本保障。发挥县农经总站作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能,承担起合作社的指导作用,保障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支持有实力的合作社围绕加工、销售等环节兴办经济实体,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实现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的全程化、全方位服务。组织合作社参加各种农产品展销会、洽谈会和知名品牌评选活动,尤其要精心准备好我市绿博会的参展工作,加大合作社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为合作社产品的市场开拓创造条件。同时,优先对合作社提供农、畜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抓典型示范,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是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催化剂。结合我县产业特点及优势,注重在实践中培育典型,树立榜样,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实现整体推进。经常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示范合作社的典型经验,通过表彰奖励,扩大社会影响力,带动更多的合作社步入规范发展的良性轨道,做到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与规范同步。

(五)抓协作配合,创设良好发展环境。健全完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做到紧密配合,互通信息,特别是注重各部门优惠政策的相互配套。建立并推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意见。建立健全各项扶持、指导、考核及奖惩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6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7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调研情况报告 篇8

最近,根据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和市农业局组织了联合调研组,在市人大副主任彭群林带领下,先后到永修、瑞昌等七个县(市、区)深入到乡村对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听汇报,走访农民,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到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了如何进一步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和要求,现报告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 、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地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作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引导、扶持和服务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据初步统计,全市现有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778个,参与人数达1。68万人。其中初中文化3200人,高中(中专)7260人,大专以上324人;年龄30岁以下820人,30—50岁10880人,50岁以上5100人;有初级职称的504人,中级职称32人,高级职称2人;党员占12%,团员5%。

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遍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行业,一是从事优质粮、棉、油、果、桑、茶、中药材,花卉苗木笋用竹等种植类;二是从事核珍珠,特色鱼类、珍禽、鸡鸭、牛、羊、猪等养殖类;三是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类;四是本地特色产品运销类。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营销的纽带,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经济进步,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市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它的成立为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据调查了解,全市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运作方式有三个方面:

(1)作为农民“自我联合、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级党政的引导和扶持下,多数县、乡均建立了各种专业协会,协会基本做到“五有”即有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章程、有资金。协会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把农户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营销紧密的连接起来,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龙头企业的带动使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主心骨。修水县祥辉丝业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把农民自发组织的千禧蚕桑基地列为本企业原料基地,与协会订立了产销合同,大大激发了农民种桑、养蚕的积极性,企业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急需的资金,春季种桑的化肥、农药都由企业投入,更加密切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关系,该县4个缫丝企业,带动了5万户农户种植了9。3万亩蚕桑,使得蚕桑产业成为该县的支柱产业。

(3)一部分农民大户,技术能手和营销能人领办,他们自发组织每人出资进行参股,生产和经营本地的土特产品,带动和促进了当地农民发展特色产品的热情,让农民从中增加了收入,得到实惠。

实践证明,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的基本手段,也是创新农村经营机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其成效是:

(1)能够以市场 需求为导向,通过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生产技术服务,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不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如都昌县青虾合作社,成立于初,现有团体社员5个,自然人社员110人,从单一青虾活鲜运销,发展到养殖,加工、运销、经营一体化的合作经济组织,青虾养殖8万亩,年销售青虾3500吨,年产值达1。3亿元。又如九江县果业、苗木,蔬菜等流通协会20实现销售收入1。1亿元。

(2)能够通过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条,使成员获得更多的农副产品增值利润,如九江县港口镇,农副产品流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因势利导,积极组织龙虾加工,全镇去年龙虾加工户达400多户,通过龙虾加工,户均增收2800元。

(3)能够通过集体购销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降低单位购销成本,减少交易费用,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低成本地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如九江县各类协会已在西安、兰州、北京、广州、杭州等大中城市设立了20多个直销窗口或营销网点,销售收入5000多万元,安排专职销售人员30多名。

(4)比较注重品牌效应,着力培养和打造优势产品。星子县温泉西瓜大打“绿欢”牌,并从农经网上发布销售信息,使得西瓜供不应求,去年西瓜销售收入达350万元,九江县将本地优质产品都进行了品牌注册,大大提升了该县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

我市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引导、扶持、服务下,近几年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较,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就全市县与县相比,发展也很不平衡。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思想认识有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在一些县、乡、村和部门的领导至今仍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念,性质认识不清,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拓宽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缺乏紧迫感。总体上讲有“三多三少”:官办的多,民办的少;松散型的多,紧密型的少;规模小的多,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少。

2、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地位不明。农村现阶段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组织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对该组织在社会的认同,法人登记依法经营、资金筹措,税赋减免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造成该组织经营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健全。

3、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力量单薄,人才缺乏。(会)社员来源仅是户与户之间交流,适应市场经济意识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善协调及开拓性复合型人才缺乏,大多有着依赖性。

4、管理不够规范。大多没有章程,没有约束机制。就我市而言,还没有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导向和扶持政策,工作中提要求多,具体可操作的硬办法少,以致各地发展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

农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急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农民,通过联合,走进市场,为了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使其得到更快更好地发展,需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在法律条文中要明确几点:

(1)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农民互助合作经济性质的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其目的是从事经济活动。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具有特殊的法人地位,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不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的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注册、税赋、融资、科技、信息等方面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适时扶持处于萌芽状态的各类合作组织,使其发展壮大。一是鼓励农村能人牵头。主要是乡村干部、务工返乡青年和本土生意人。二是依靠龙头企业带动。龙头企业出于保证农产品质量、供货时间及时和数量大以及服务成本低等特点,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紧密产、加、销关系。三是支持农村推广机构领办,这类合作组织依托自身科技力量强,辐射作用大,但发展的关键是避免官办。在引导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不动摇;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承包所有权。二是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即“入社自愿、退社自愿”。三是对内服务原则,对内为农民提供 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组织化和市场竞争力。四是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原则,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紧紧围绕本地优势和农产品品牌效应,极力将优势农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

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的规模小,层次还比较低,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各方面的支持,为其迅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办费,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以及优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等。二是改善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三是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是以奖代补,鼓励兴办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经济组织,按贡献比例对其进行以奖代补。

4、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切实作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和服务工作。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农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结果,他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无法代替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领导,把加快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部门管理,规范运行方法,建立和健全服务网络,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政策和机制上,确保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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