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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的通知6篇

栏目: 考核通知

2023-06-30 09:37

在我们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我们都很熟悉公告和通知。这种方式是传达重要信息的一种途径,也许你正在寻找有关通告和公告的模板。我们的编辑整理了这篇关于“考核的通知”的研究报告,欢迎浏览本页内容!

考核的通知 篇1

见习期满考核

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和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内容以申报当月为准)

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 浏览次数:50098

各有关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

为了及时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后的考核鉴定和职称初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鉴定对象:

1、毕业后人事档案委托本局管理的2010届普通高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和按杭人(2000)290号文件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

2、毕业后人事档案即委托本局管理,但没有及时办理考核鉴定手续的历届普通高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和按杭人(2000)290号文件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

特别提醒:毕业工作满一年后才将人事档案转入本局管理的,而原档案管理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历届毕业生,应到原档案管理单位补办相关考核鉴定手续。

二、职称初定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

1、人事档案委托本局管理。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有相应职称系列。

3、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

4、符合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中专或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或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

5、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符合上述职称初定第1、2、3、4款申报条件的亦可申报。

6、尚未参加我局人事代理,但符合上述职称初定申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局补办单位(或个人)人事代理手续后亦可申报。

特别提醒:卫生技术等已实行统一职称考试的专业,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文件明确规定不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的职称系列,本局将不再受理相应的职称初定,请通过相关的职称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鉴定材料《见习期满考核》。

三、申报材料:

1、填写《高(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一份(仅限于考核鉴定对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份,并由现用人单位在栏目上写好考核鉴定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签署考核鉴定意见的单位和申报人的工作经历状况应与本人人事档案材料内容一致。

2、请在交表时务必提供符合申报相应级别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的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其中,现工作单位专业工作年限达不到申报要求,需多个工作单位累计计算专业工作年限的,还须提供现工作单位之前需累计计算专业工作年限的各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书面提交《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汇总1份(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免冠证件彩照1张(贴在初定表相片处),并另将汇总后的《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电子文档和以身份证号命名的同版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发送至hzrc004@,邮件主题以“申报对象姓名2011年×月初级职称”命名,如“张三2011年12月初级职称”;如同一单位有多人申报且档案均托管于本局的,邮件主题以“申报单位名称2011年12月初级职称”命名,如“杭州市人才服务局2011年12月初级职称”。

4、申报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中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初定会计、统计、教师、记者、律师等需要上岗资格的职称系列,还需提供上岗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根据杭州市教育局[杭教职称

考核的通知 篇2

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广宁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人员,要求你们于2011年12月29日前考试完毕。

此通知。

考核机构:广宁县人民医院考核委员会

2011年12月24日

另补充考试方式:

经请示市、县卫生局研究决定,由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人员在本单位考试。考试完毕后,试卷送回本考核委员会批卷,考试成绩到时网上公布。(请各单位将你们考试时间复回本邮箱ymb8669529@ 届时医师考核委会成员及考核机构委员会成员,分别会到各点巡察。)考卷发送给各单位。妇产科医师要做多一分《母婴保健法》试题。

考核的通知 篇3

2007届毕业大学生见习期满转正考核通知

(0807)TZ-32-005 至2008年7月,公司接收的2007届毕业生的见习期将陆续满一年。根据国家教育局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组织对7月份(截止到2008年7月30日)见习期满一年的大学毕业生进行见习期满转正考核。

一、见习转正申请条件

1、档案关系在公司,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大学生正式毕业后,连续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

2、本公司试用合格,并且试用期结束已达6个月;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者,可申请进行见习期满转正考核。本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见附件(《08年7月份见习期满名单》)。

二、见习转正考核操作要求及转正标准

1、申请见习期转正员工以书面形式完成《见习期工作总结》(书面总结将存入个人档案)。其撰写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2、申请员工的直接上级评价:

1)根据《见习期工作总结评定表》对申请人的工作总结做出评价(只需在对应评价标准项选择评价等级)。

2)根据《大学生见习期满综合评价表》对申请员工见习期内工作表现作出评价(只需在对应考核指标选择评价等级即可)。

3)对员工见习期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误或通报考核情况进行确认。(详见《大学生见习期满转正鉴定表》)。

3、单位绩效管理员及单位领导:根据申请员工在见习期内的工作情况,填写《大学生见习期满转正鉴定表》。

对于见习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曾受到公司或本单位通报考核的人员,请各单位从严考核,延期转正或不予转正;相关人员在后续工作中纠正错误且表现良好,评价成绩达标的,方可考虑重新申请转正。

4、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核实考核结果。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具备见习期转正资格:(1)《见习期工作总结》评定分值达70分;

(2)《大学生见习期满综合评价表》评定分值达75分;

(3)申请人前六个月的绩效成绩排名在前80%(在本部门所有人员或同类岗位人员中的排名),部门领导同意转正的。

经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通过见习转正考核的员工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统一办理转正手续;未达转正要求的员工延期1~3个月后重新评定。

三、填报材料说明

1、一份完整的见习期满转正考核材料包括:

《见习期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总结及考核申请模板》填写(见附件),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见习期工作总结评定表》、《大学生见习期满综合评价表》、《大学生见习期满转正鉴定表》

2、所有材料请以书面形式提交。

3、各单位资料员请在统一收齐本单位相关员工的转正材料后提交到人力资源部刘倩倩处,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25日17:00。

请相关单位将此通知下发给本单位7月份见习期满的2007届毕业大学生(见附件名单),并组织评定。在此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刘倩倩咨询(电话:6977;邮箱:320057)。

附件:

《工作总结及考核申请模板》——员工填写 《见习期工作总结评定表》——用人单位填写 《大学生见习期满综合评价表》——用人单位填写 《大学生见习期满转正鉴定表》——用人单位填写

人力资源部 2008年7月2日

考核的通知 篇4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协: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规定,保证实习质量,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但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

各律师协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

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进行。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要求

(一)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二)省律师协会将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要求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进行复核。

(三)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是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地在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协《管理规则》的基础上把考核工作抓紧抓好。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反馈。

五、联系人

省律协业务部:谢峰周晓钦

联系电话:0571-88859537传真:0571-87755608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考核的通知 篇5

宿司通﹝2010﹞23号

关于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0]56号)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市司法局考核,县(区)司法局负责初审,考核对象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考核,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的内容

今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见《律师事务所2009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6)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8)党员律师遵守党纪、党章以及发挥作用的情况;(9)应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虑到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今年律师执业考核的结果暂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拒不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于律师事务所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报省厅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将其除名。执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的时间从今年5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写出2009书面 工作总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连同其它检查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应当于5月19日前向市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并申请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向市司法局上报考核材料并申请实地检查考评。

市司法局实地检查考评时,根据《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2)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考县区司法局考核意见和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对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考核

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应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由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其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法律援助、公司律师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连同所内参加执业考核律师的花名册(分专职、法律援助、公司)及其它执业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报所属县区律协联络组,县区律协联络组于5月19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将考核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对上报的律师执业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反馈的情况,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的等次或对律师暂缓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应上报所属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的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 1、2009律师工作总结;

2、《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3、《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4、2009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 6、2009纳税凭证;

7、所内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

8、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9、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附件9);

11、向市律师协会缴纳律师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凭据(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考核材料

12、XX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花名册(按专职、法援、公司律师分别填写附件4、5、6,并提供Word文件);

13、《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14、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附件8)。

15、所内律师参加2009执业考核的律师执业证;

16、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事务部不须提供上述第2-10项材料。

六、县区局应上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材料 1、2009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XX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Word文件);

3、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各类考核材料。

七、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措施,切实履行《律 师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充分发挥检查考核工作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制止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县、区司法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检查考核流于形式的,将按《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其相应分值;产生严重问题、造成不好影响的,市司法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充分认识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对所属律师2009的执业业绩、能力和学习、思想、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考评,如实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

(三)在检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司法局、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2、所内专职律师的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未按要求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

4、内部管理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及时收缴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对于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情况说明,并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逐级上报,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加强对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考核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仔细进行核 7 对,确保做到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少报、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以便尽快通过检查考核。

(六)会费缴纳。鉴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修改,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暂按《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收取,团体会费、互助基金等缴纳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附件:

1、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3、××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

花名册

4、××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

(专职)花名册

5、××法律援助中心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法

律援助)花名册

6、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参加2009执业考核

律师(公司)花名册 7、200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

方法 8、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9、2009安徽省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 10、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

抄发:市法律援助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考核的通知 篇6

南卫食药[2011]81号

关于开展2010—201

1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区医院、区注册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10—201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今年对2010年1月1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机构

其中区医院负责区注册医疗机构中临床、口腔、中医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幼保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卫生专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联系方式:区医院医教科:5502282;市妇幼保健院保

1健科:5963922;市疾控中心医学会:5661179。

三、考核内容

(一)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执业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进行审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1、基本技能操作:无菌操作、徒手心肺复苏技术为必考内容,考核标准为2005心肺复苏和心血管急救国际指南;

2、卫生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3、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参考资料:湖南医科大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主审,湖南科技处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医学临床“三基”训练》。

临床类医师,无论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均需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四、考核安排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到南明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政科报名并领取考核表,并持报名表到南明区人民医院缴费并接受考核。南明区人民医院根据情况安排具体的考核时间和内容。

(二)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

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临床类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无论符合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均需参加技能考核,无菌操作及急救操作为必考内容。具体考核时间由南明区人民医院确定。

(三)所有考核必须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四)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 “××年××月至×

×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培训3至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在本考核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限办理。

五、收费标准(参照市医学会收费标准)

(一)简易程序考核者:30元/人。

(二)一般程序考核者:50元/人。

南明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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