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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合同(范文7篇)

栏目: 承运合同

2023-08-22 11:37

如今社会广大人民群众都懂得增强法律意识,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阐明了双方需要在期限内进行的工作,合同的拟制有哪些细节呢?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更多的企业管理和创新经验。

承运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运输土方顺利完成,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无条件执行。

一、工程概况:地铁的土方运输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价及结算方式:每车每天 元,每月为 天,月合计 元,正常情况下每天结算一次,(税后价,不含装车,卸土费用)。注:每车必须装土20立方以上,以单位过磅为依据,否则按实际数量扣减结算,乙方提供手续齐全、合格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

四、工期:工期为两年。本合同签订周期一年。试行 天,双方认为各方面无矛盾,签订正式壹年期合同。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施工场地、道路正常施工,办理施工的全部手续,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2、协商装车场地、运输、道路、外卸土方场地无任何干扰,确保正常施工运输。

3、负责所需相关手续,车辆出现被扣,甲方给予协调,指定运输路线,解决当地关系。

4、甲方负责乙方车辆正常运转,如遇不可抗力、政府、业主干预等情况外甲方不负责,除此外甲方原因停工,甲方支付承揽费 元。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指示、组织安排所需车辆,按时进场。(甲方安排乙方的车辆的地、吃、住停车场、加油)。

2、乙方保证车辆符合甲方要求的行车手续,听从甲方的安排、调配,按甲方指令执行。

3、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4、乙方必须教育好司机,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服从当地的民俗习惯,要遵纪守法,配合甲方完成全部运输任务。

5、因乙方及乙方司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本合同期为一年,若由于乙方车辆原因不能正常工作,乙方及时调换车辆,补齐所需车辆,否则出现耽误工期,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安全事故:

乙方车辆在施工中,每辆车必须配有两名司机。杜绝酒后驾车,做到文明行车,礼貌让路,在正常运输中,因自身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八、特殊约定:

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可向石家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有关部门给予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出现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或另计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益。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进场后按此合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合同【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谷竹高速公路第16-22标第一期工程地材供应的运输及房县鹏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料厂矿山至机口块石转运承包给乙方车辆运输。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订如下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一、承包范围与工程量

范围为:

1、谷竹高速公路第16-22标第一期地材运输;

2、石料厂矿山至机口块石运输;品种范围为:块石、碎石、砂石。

二、运输车辆的选定

甲方同意乙方15辆高墙板自卸车为甲方指定车辆,车辆的数量和来源考虑到社会方面的因素,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对车辆的选定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但不管是来自哪方面的运输车辆,在价格运输计划,计量及行驶道路等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其他人不得干涉。

三、结算与价格

结算价格:

1、石料厂矿山至机口生产场的块石转运按7.00元/吨凭入库结算单结算;

2、谷竹高速公路第16-22标第一期地材运输,按所运标段的核定距离一次性给定的运输价为甲方与乙方的结算价(各种税费除外),不管遇到任何情况和风险,结算价不得调整,结算数量按收货方签字认可的实际运量结算,每日乙方必须将承运的材料收据(需方材料签收单)交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每月以甲方同出具的单据作为结算凭证。

结算时间:双方约定以每月 日为结算日期。

甲方需在乙方运输二月后,即第三月十日将乙方第一月运输费付清,以此循环结算。

四、计量

运输计量一律实施装车一次性付清计量签字和运到施工点按车箱容积收方相结合的方法。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参加运输的车辆状况严格做好车辆登记统计工作,并对运输道路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安全的隐患随时指出,并勒令乙方进行整改。

2、甲方根据需方要求提前电话下达运输任务。值班的供需调度要随时跟踪监控乙方运输的全过程,确保运输按施工承包商的要求和计划实施。

3、负责监督做好装车后的过磅计量和“五联单”签字的工作,派往标段的“客户经理”要负责会同用料方对乙方送到施工点的地材按车箱容积进行收方,并按“五联单”的要求将签好字的单据返送乙方。

4、协助乙方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5、场内生产块石运输按入库单为准核算。

6、甲方公司自备的运输车辆参与运输,乙方不得无故干预。

(二)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下达的运输计划,备好所需车辆,车况必须良好,且各种证件必须齐全,将车型、车号、车况报甲方调度室。到标段施工点的线路,必须经甲方总调度室批准许可,选择优近线路,乙方须及时检查和整改运输过程中的车辆运输所发生的事故,包括直接的、间接的、大的、小的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与安全事故有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认真执行甲方下达的运输计划和临时运输任务,随时向甲方调度室报告运输情况,确保甲方下达运输计划的实施。

3、同甲方和用料单位一道认真搞好计量签字工作,对运输途中因各种原因而造成所运地材质量和数量的短少负责,承担与此相关的经济责任。

4、按合同规定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并及时与运输车辆办理好结算。

六、违约及其它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协议各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承担损失。

七、合同纠纷与调解

供需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可先到房县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外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合同【篇3】

运输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现有甲方在村管辖山地开发瓷土矿产资源。甲方开采的瓷土、矿类产品,由乙方负责承包运输。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以“互助互利”为原则,确保运输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运输工作有一个完善管理程序,必须由乙方组织车辆统一安排运输。并配制一车一卡,按卡对车号装货。甲方不能任意调配车辆运输。运输路线()全程约13公里。

二、运费单价:按“吨”为单位计量,每吨壹拾伍元叁角人民币(¥15.3元)。甲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及市场物价回动特殊,运费单价另作协商调整。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按月份由乙方统一结算,甲方不得与司机或车主个人直接结算,如有类似事项发生,乙方有权暂停其产品运输。每月15号甲方应支付前半个月运费的50%给乙方供车辆燃油及其他费用。每月月底对单结算,次月5号前甲方必须将上月的全部运费款项付清给乙方。

四、甲方按发货量每天需要多少车辆,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排车辆。

五、乙方必须按甲方需求安排车辆,确保甲方的发货计划及运输任务完成.

六、在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装卸货。

乙方要保证做好运输安全措施。为了保护好村道的水泥路,并要按照白礤村委会决定限载15吨以下,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要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如发生交通意外与甲方无关。

七、在运输路线范围内的水泥路村道如有民众纠纷的,应由乙方出面

调解处理。其它泥路村道及个人利益纠纷,乙方协助甲方调解。严重违规者报当地政府部门处理。

八、双方如有其他事项在本合同没有协商明细,另作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随着甲方资源开采结束自然失效。

九、以上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公共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约造成经

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视其情节轻重,可按法律程序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名后自然生效。

甲方:(代表)__特此协议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表)__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承运合同【篇4】

托运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按照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原则,制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货物名称、发货地点、数量、到达地点、到达时间、收货人、运费。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量,合理调配车辆,不可以变动、倒换承运货物。如违反本协议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购煤炭的装车地点进行装运,并按质、按量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确保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煤炭热值不低于大卡公斤,每减少大卡公斤,扣除乙方运费元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为甲方托运货物时应了解甲方货物特性,并以合理方式装卸、运输,如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造成甲方货物毁损、灭失或货物质量发生变更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在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因其他任何原因给甲方、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甲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每收到货物两万吨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90%的运费,余款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全部结清。

6、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运费,乙方有权催告甲方支付并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其他货物的托运,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扣留托运货物,如乙方违反此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则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输至到达地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8、乙方将货物运至到达地点后,如因故未完成交货,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妥善保管该货物,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保管费用。如因乙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其他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条款,为明确设备运输租赁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根据工程的需要,乙方出租给甲方施工机械混凝土混凝土车台,经甲乙双方有好协商,就运输租赁机械设备的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用设备类型

租金:

二、使用地点:

三、运输租赁期限:

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因天气变化,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设备的运输租赁形式及租金结算方式

1、乙方以包月形式将设备租给甲方,运输租赁时间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日历台日数。

2、设备在运输租赁期间正常产生的燃油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车辆的机油及其他油料费。

3、租金的结算方式:月初由乙方提供发票,甲方在15-20日将上月租赁费全额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逾期15天甲方仍不能支付乙方租赁费用乙方有权停运。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配备的司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持有效B2以上驾驶证件及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做到二十四小时随叫随到,自觉服从甲方指定人员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以保证甲方施工需要。

2、设备在运输租赁期间,乙方司机要服从甲方的安排,因乙方司机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利要求跟换司机;司机在作业期间对机械和自身安全负责,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乙方负责设备的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设备维修和日常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完好率每月不低于90%,每车少一天可按30天平均数在月租中扣除,确保甲方施工正常进行;甲方提供设备租赁期间的燃油供应,设备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机械或离开施工场所,甲方提供租赁设备的停放场地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年检等),技术性能好,运转正常,外观整洁,以满足施工需要。在设备出现故障且乙方不能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修好,应提前采取措施,保证甲方的施工方的需求。

4、乙方应加强油料管理,车辆出站台,因管理不善,造成油料泄露、丢失、减少等情况,发现一次将从乙方租赁费中扣除2万元。

5、司机工资及各种保险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住宿及在本单位食堂的伙食。

6、乙方在给甲方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的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8、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停运,乙方由于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全部应由乙方承担。

9、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方的混凝土质量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混凝土数量或质量差异,责任由乙方承担。

10、甲方无权将乙方的设备转租、拍卖、抵押。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有一方违约,按月租金20%赔偿。

七、其他

1、有关合同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市仲裁机构解决。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设备退场结算后合同自行作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承运合同【篇6】

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编号:

乙方(供方):

甲方(需方):

第一条采购清单: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条供货时间: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第三条调价方法:合同签订单价为当日我的钢铁网公布的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作为基准价格。货到现场当日依据我的钢铁网公布价格为准,幅度超过±100元时进行调价,按基准价±100元结算,幅度不超过时按签订价结算。

第四条到货地点、运输方式、运杂费及其他费用约定:甲方施工现场。汽车运输,确定运费为/吨。第五条随货物必备品:乙方随车带此批货物对应的有效材质单。

第六条计算方法:钢筋依据理论值换算计重;盘圆依据过磅检斤计重。

第七条包装及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绑扎。验收货物做到无弯曲,无锈蚀。试验结果以甲方试验室复检报告为准,不合格品乙方无条件退场。

第八条结算方式: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货物在数量和质量上无问题,货款全额支付无拖欠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和双方义务: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供货期限或质量标准或其它要求履行交货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甲乙双方每月进行对账并签认,乙方按对账结果开据合法有效发票。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签订数量为工程量约算数量,供货与结算按现场实际需用量为准,如超出合同签订数量的10%时双方需另附补充协议。

承运合同【篇7】

一、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发货人)出口861箱/8400件PVC雨衣,装40货柜EISU1303383于1998年7月31日从福州港起运,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单号为FC07/9806342,保险金额45540.00美元,目的港为希腊的比雷埃夫斯港。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短少103整箱,另有6箱破损内容不齐,经保险当地代理UNITEDINDURANCE要么短少发生在承运人接货后和最后封货柜之前照管期间。而保险公司经过研究本案的所有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随后基于以下的抗辩理由主张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无论基于何种情况被告均应对货物短少灭失负赔偿责任:本案的第MT806PIR30E79AB号提单批注“SHIPPER`SLOAD二、驳回原告对福州市马尾轮船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诉,向保险公司汇付了上述款项。

三、判决评析及代位求偿权深层定位的思考

综观本案,被告的抗辩亦有相当分量的事实基础,案涉货物铅封变动是福州海关的码头验货使然,而该批货物为塑料雨具,属低值易耗品,在码头监管森严的情况下,论理不易成为偷盗的主要目标。因而,本案货物原装短少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些,且被告提供福州海关第249号《作业流程表》为证,已尽举证义务,法院完全可以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认定货损属于原装短少,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值得思量,其实这也正是本案的典型之处。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受法制环境的限制法院不能应用法理判案,只能依据现有成文法律来判案,因此,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欲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予以保护,只能在判文上使用技巧,如:判决认定货物短少缘由的依据是目的港检验人的“推测原因为失窃”,并以此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据此理赔并无不当”,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予以保护。法院对货损发生的实际原因亦未查明,推测为失窃的模糊语言并不排除货物原装短少的可能性,而在此种情况下以“被告认为本案货损短少是发货人/托运人未将该部分货物装运,但不能举证”为由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疑内在包含着保险人善意理赔的法律保护。

而法院对善意理赔的保险人利益予以保护的意图,从其对本案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明显向原告倾斜亦可见一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货损是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失窃所致,依据是货柜铅封变动以及目的港检验人“推测为失窃”的结论。被告举证表明货柜在进入码头前是原铅封号,海关验货后更换新的封号,所换铅封号在整个航程中均未再发生任何变动,因此主张在码头并未发生失窃,货损是原装短少。客观分析双方举证责任完成情况,原告明显处于劣势,因为推测为失窃与事实发生了的失窃显然不同,唯有真实的失窃才属于保险事故应予理赔,原告在被保险人索赔时,没有相反证据表明货损短少是其他不属保险范围的事故造成,所为理赔无可厚非,符合保险法及时赔偿的立法宗旨,也维护了自身的商业形象。然而问题在于被告完成了“铅封变动是海关在码头验货使然”的举证责任后,主张在码头货物失窃的举证责任论理又应落到保险公司头上,而保险公司并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持该主张。但厦门海事法院则见仁见智,从被告主张“货损短少是发货人/托运人未将该部分货物装运但不举证”的角度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瓜果,究其原因,这显然是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倾向于保护善意理赔的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案判决中无疑昭示着保险人的善意理赔应获得法律保护的审判价值理念。

本案中保险人鉴于铅封变动及目的港检验人推测为失窃致使货损的结论下凭齐全的单证对货损予以理赔在主观上实无过错可言,但本案却属货物原装短少的可能性,却对传统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若因循传统保险代位权理论,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理赔将由于此后的事实证明确属原装短少而被判不是保险事故,则无保险代位权可言,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上切实的保障。尤其是在海洋货运险业务中,收货人往往是处于法律环境大相径庭的异国他乡,向其追讨错误理赔款撇开事实上的困难不谈,还存在着可能由于具体法律规定的冲突(即依保险人所在国无代位权,但依收货人所在国法律在该种情况下则有代位权)而得不到保护。因此,本案的审判实践对保护保险人的善意理赔、对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既然传统的代位追偿权理论使保险人在追偿时受到限制,促使我们思考代位求偿权深层定位的问题。返观我国的《保险法》与《海商法》均未对保险代位权作详尽的规定。《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索赔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从立法的内容看,两部法律条文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一个前提两个要件,一个前提即所发生的事故应是承保范围内损失(保险事故),两个要件分别为支付保险理赔款以及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追回金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应当归还给被保险人。就保险代位权的立法要旨看,上述规定实质上是要求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应有保险合同上的依据。

然而,目前的立法实际仅是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依据作了规范,并没有回答到底什么是保险代位权,未对保险人在理赔时根据提交的齐全单证判断是保险事故,而在追偿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明表明该损失并非保险事故时是否仍享有追偿权(本案假设的事实正符合这种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甚至也未对保险人在承保责任外发生损失的自愿赔付时规定如何操作。这也是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处境,而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始终被对方质疑,这在诉讼程序上并不鲜见。保险人作为原告在此类诉讼中,其代位求偿权问题经常被被告方利用作为抗辩的手段,被告方总是选择在保险人的追偿前提出先发制人,以达到回避在实质性问题方面的举证义务,而他们往往能够达到目的的原因之一,恰恰是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行使方法及其内容、代位权行使的保障和救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没有提供完整的答案,法院的审判实务方面,也没有经典的判例可以援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文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代位权的问题,同样涉及被保险人债权的转让,《合同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亦即只要被保险人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有效通知第三方责任方,就意味着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有效性毋庸质疑。否则,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向责任方追偿时诉诸法庭,却首先面临的将是法官对“保险理赔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审理,这对保险人不仅颇为不公而且会阻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不妨进一步设想,假如保险人在商业经营中从特殊的角度考虑(如保险条款不尽完善、政府部门的压力、与广大客户的关系等),对承保责任范围外的损失作了自愿赔付或通融一定比例的赔付,那么保险人取得在该自愿赔付或通融一定比例赔付的金融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上述《合同法》规定仍然适用自愿或通融赔付的情况,因为保险人的自愿或通融赔付并不排斥或否定其代位权的存在,理论上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其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当然发生;保险人放弃依照保险合同而享有的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利益,并不说明保险人放弃了保险代位权,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不因保险人自愿或通融赔付保险赔偿金而受影响,第三人仍得以其对被保险人的一切抗辩对抗保险人。所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时,仍然给予被保险人以赔偿的,可以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因此,不论保险人的赔偿是否基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在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上,只要被保险人的损害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而因此将补偿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因此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当然有效,这样既方便和满足了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限度内尊重了当事人合同自由的权利,也杜绝了被保险人的诉权转让后双重获利的可能,符合保险损害的补偿原则,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法定赔偿下的代位权的立法实践下,应当许可和保护甚至鼓励自愿或通融赔偿情况下的代位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而不能、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以前者来否定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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