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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协议书九篇

栏目: 抵债协议书

2023-08-24 16:29

与“抵债协议书”相关的问题是本文的重要议题,以下提示仅供参考可能有所偏差请您自行判断。在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的今天,合同的相关知识也逐渐被人们所知晓。签订合同可以强化双方的守法意识,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抵债协议书 篇1

抵债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提出一种抵债方式,将拥有的某些财产或资产协议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以还清欠债的合同。本文将从抵债合同的定义、抵债财产的种类、抵债方式以及抵债合同的效力和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抵债合同的定义

抵债合同是一种社会交往方式,也是一种借贷关系。在借贷过程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可以通过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抵债方式,并将拥有的财产或资产协议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抵债合同的制定,旨在解决债务人无力还款的问题,而实现债权人的权益的一种经济法律合同。

二、抵债财产的分类

抵债财产主要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金融资产三类。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土地、厂房等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此类财产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比较繁琐。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这类财产的抵押较为困难,需要走专门的法律程序。

3、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由于金融市场具有流动性和方便性,这种资产的抵押方式成为了一种较为常见的抵押方式。

三、抵债方式

根据抵债合同的条款,抵债方式可以分为担保和质押两种形式。

1、担保:担保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物,同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担保物自动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卖掉担保物从中偿还债务。

2、质押:质押是指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时,债权人有权先行收取抵押财产。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直接卖掉抵押财产从中偿还债务。

四、抵债合同的效力和风险

1、效力:抵债合同的效力依赖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和遵守。一方面,债务人需要尽力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抵债财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免抵债合同无法得到认可。另一方面,债权人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细节,保障自身权益和利益收益。

2、风险:抵债合同有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如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价值下降或其他问题,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动用抵押财产、捐赠或转让抵押财产等。此时债务人权益受到侵害,也会面临损失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总之,抵债合同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法律合同,在借贷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能帮助债务人解决难题。但这种合同也需要谨慎制定和遵守,以防止出现违法、无效等情况的发生。

抵债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五条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________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______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ideng_fB8.3)。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工业厂房(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_________元/平方米作价),余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第二条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

第三条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_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_________市国土局、_________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另一份提交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抵债协议书 篇3

甲方:信用社(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明确是一般担保人或连带担保人,若不特别指明的,视作连带担保人)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共欠甲方贷款本金______万元,利息______万元。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鉴于乙方无法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乙方/丙方自愿将其名下或有权处分的等财产,用于抵偿乙方所拖欠甲方的借款债务(抵债财产详见抵债物清单)。

第二条甲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取得抵债物的处分权,随即停止计算乙方所拖欠甲方的相应的贷款利息。乙方/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甲方,并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妥有关抵债物登记及产权过户手续,逾期未能办妥,则甲方有权从停息日起恢复计收相应贷款利息。

第三条因抵债物过户或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乙方/丙方应当及时支付。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丙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第四条乙方/丙方对提供的抵债物必须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并在将抵债物交付甲方之前,向甲方充分说明抵债物的质量、性能状况及缺陷,交清有关技术手册、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丙方必须保证抵债物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规费。如由于乙方隐瞒抵债物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与此同时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立即恢复原来贷款状态。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由,双方应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除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外,应向对方支付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第八条本协议书经双方/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签定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抵偿物清单。

甲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4

抵债合同是指债务人因无力偿还或为求债权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自己的财产或收益为抵偿借款而签订的合同。抵债合同主要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抵押或抵扣等方式,使得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部分的债款偿还。本文将围绕抵债合同这一主题,就其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抵债合同的定义及作用

抵债合同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使用自有财产来抵偿借款的一种合同。抵债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抵债合同,债权人仍有可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部分债款的偿还。抵债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较为广泛,是常见的借贷方式之一。

二、抵债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抵债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的合同。在签订抵债合同之前,债务人需要对自己的财产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对债的本质进行评估,确定债务人是否涉及到违法行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设置明确的合同期限和抵债物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中,需要规定抵债物的如数抵债和如何处置抵债物等事宜。

抵债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遵守合同的约定。如债务人未按照合同期限履行抵债义务,将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债权人在收到抵债物后,亦需要按照约定向债务人还款。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抵债物被毁损、贬值等问题,及时进行补充或改正。

三、抵债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法律规定

抵债合同的效力以合同书面形式为准,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有《合同法》和《担保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债务人未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抵债义务时,抵债物出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债权人可以追加赔偿需用。

在实际操作中,抵债合同一般需要债权人在合同中注明约定权利和责任,以保证抵债物及收益的可供使用性,同时也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对抵债物的状况进行检验。如若债务人出现逾期未归还等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催收和追偿。

四、抵债合同的优缺点

抵债合同可以帮助债务人暂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抵债合同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更加实用,且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较为丰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机制相对较为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抵债物贬值、毁损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债务人没有足够的抵债物,或抵债物的价值低于债务款,则无法有效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抵债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的一种抵偿借款的合法手段,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来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评估,并着重规定合同约定的抵债物和期限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抵债协议书 篇5

一、写在前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完善,抵债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债务纠纷的手段,抵债合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将详细介绍抵债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抵债合同的定义、特点、内容、效力等,以及抵债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等。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了解抵债合同的相关知识,增加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

二、抵债合同的定义

抵债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当债务人有多项债务需要归还,但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同意接受一项或多项抵押品作为部分或全部抵债的约定书。抵债合同是一种法律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用抵押品抵消债务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三、抵债合同的特点

1、具有减轻债务压力的作用

抵债合同有效的降低了债务人的还款压力,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规划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困境。

2、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

抵债合同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协商达成,具有约束力。

3、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抵债合同属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如果核心的抵押品价值下降,可能会前功尽弃,甚至导致债务人财产受损。

四、抵债合同的内容

1、抵押品的种类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但应当是具有价值且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

2、抵押品的估价

确定抵押品的价值,协商抵债方案和可抵债额度。

3、对债权人的优惠权利

债务人为了使逾期债务的问题尽快得以解决,可以对债权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权利,例如对债款进行现金折扣等。

4、还款的期限和方式

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还款,以免影响抵债合同的效力。

五、抵债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抵债合同是有效的,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协商中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倘若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抵债合同经法院确认后申请执行。

六、抵债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1、抵押品价值下降

如果抵押品的价值下降,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内外部环境的原因,借款人应该提前研究、分析好经营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避免相应抵押品未来价值的下降风险,确保抵债合同的有效性。

2、法律风险

在签署抵债合同之前,借款人应当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内容的透明度、合法性等,以免在后期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合法性而受到追责。

3、欺诈风险

部分恶意借款人可能利用抵债合同通过虚高抵押品等手段骗取贷款,导致债务更加沉重,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应当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结语

抵债合同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丰富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具体实施抵债合同的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避免因相关风险而受到潜在损失。

抵债协议书 篇6

抵债合同是一种常用的债务清偿方式,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约定,将债务利用其拥有的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还款,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抵债合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处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式还款。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抵债合同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抵债合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清偿时,通过签订合同,将债务利用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物交由债权人处理,以清偿其欠款并解决纠纷。

二、特点

1. 以担保物作为清偿手段:抵债合同是以债务人拥有的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债务清偿的方式。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进行抵押,以清偿借款,这在借贷关系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可供抵押物的种类是固定的,如土地、房屋、汽车等。

2. 风险控制能力:由于借款人提供了抵押物,所以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评估,来判断对方的还款能力,以此调整借款利率等条件,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3. 还款方式更加灵活:抵债合同相比其他清偿方式更加灵活,债权人对于抵押物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选择以财产变卖的方式还款,也可以选择将抵押物直接转手出售,这种方式可以更加优化债权人的收益。

三、适用范围

1. 债务人没有其他方式偿还债务的情况下;

2. 债务人拥有一定数量或价值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3. 债权人在可预计的时间内可以找到买家或变卖抵押物获得收益;

4. 债权人已经评估过抵押物的价值,并且认为它足以还清全部债务;

5. 抵押物的种类符合要求,如可供质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

抵债合同是一种有效的借款清偿方式,但此种方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抵押物可能被流拍、价值无法保证等。因此,在签订抵债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确定清偿方案。只有通过科学的风险控制和合理的利率设计,才能确保抵债合同的有效性,并达到借款清偿的目的。

抵债协议书 篇7

以车抵债协议书

尊敬的甲方(债权人):

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为解决乙方(债务人)欠甲方债务问题,特订立本《以车抵债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履行本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一、协议内容

1. 乙方为偿还甲方所欠债务,同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品,转让所有权利、使用权和收益权等给甲方。

2. 转让的车辆详细信息如下:

车辆品牌:[填写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填写车辆型号]

车辆颜色:[填写车辆颜色]

车辆车牌号码:[填写车辆车牌号码]

所有人姓名:[填写车辆所有人姓名]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填写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号码]

3. 车辆发生任何事故、损坏或保养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同意在乙方还清全部债务后,将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全部转让回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抵押物权利的评估与公证

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对车辆进行评估。

2. 甲方可以选择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也可以选择两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

3. 评估结果应由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甲乙双方,并记载在本协议上作为车辆抵押价值的确定依据。

4. 为保证协议的合法性,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协议公证。

三、乙方债务的履行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偿还债务。

2. 若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车辆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3. 在车辆拍卖或变卖后,甲方有权优先获得债权清偿款,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乙方。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合法有效,并在签署后不得擅自变更。

2. 若因特定情况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应由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若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全额偿还债务,本协议即行解除,甲方应将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全部转让回乙方。

五、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如有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争议给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填写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填写日期]

以上是本《以车抵债协议书》的详细内容,甲乙双方在完全了解并同意所有条款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并确保自己已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抵债协议书 篇8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各类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其中,公报案例刊发选自于全国各级法院的判决,公报裁判文书选登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本公号将两者统称为公报案例。

公报案例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强制适用的地位,但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裁判尺度,能够对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供重要参考并产生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规定,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对于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本公号精选部分公报案例进行推荐。裁判摘要系公报内容,保留原貌。为方便快速阅读,我们对裁判文书中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进行了整理,请予以注意。“观察视点”部分是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延伸介绍,帮助读者深入、准确理解公报案例的精髓。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 以物抵债

裁判摘要

1、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2、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3、在新债清偿,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4、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案件相关事实

1、2005年6月28日,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兴华公司将呼和浩特市供水大厦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通州建总。2005年7月1日,兴华公司制作《招标文件》,对供水大厦土建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通州建总投标并中标。2005年7月2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呼和浩特市供水大厦;工程内容:土建与安装工程总承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及专业设备安装除外);二、工程承包范围:呼和浩特市供水大厦工程图纸的全部工程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5年7月18日,竣工日期2006年11月20日;五、合同价款:暂定价50400000元,中标费率24.56%。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本工程结算以施工图加工程签证为依据,套用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和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12册),取费执行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及配套的相关文件。结算时土建、安装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取费类别取费,措施项目费、各项规费按规定计取。

2、合同签订后,通州建总进场施工完毕,涉案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兴华公司于2010年底投入使用。

3、2012年1月13日,兴华公司(甲方)与通州建总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二工程处(乙方)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就乙方承揽施工甲方的供水财富大厦工程,将协商用该楼盘A座9层房屋抵顶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抵顶房屋位置: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以南/丰州路以西路口转角处,财富大厦A座9层。……双方抵顶房屋协议价为7500元/平方米,计1095万元。二、乙方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拥有的产权房,坐落在呼和浩特市东洪桥蒙荣中心嘉园2号楼2单元的3套住宅进行置换,……总价合计1527450元,……乙方扣除置换住宅楼价1527450元,抵顶工程款计9422550元,结算时互相补办手续并签订正式合同等。……”

4、兴华公司认可财富大厦A座9层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及任何转移登记。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兴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通州建总工程款26004559.35元及其利息(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通州建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兴华公司涉案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三、驳回通州建总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兴华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兴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4559.35元及其利息(其中25173837.35元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830722元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裁判理由

一、关于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抵顶工程款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的问题

首先,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本案中,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二工程处2012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书有效。

其次,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但并未约定因此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故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

再次,所谓清偿,是指依照债之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其本意在于按约履行。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也就是说,在新债清偿,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据此,本案中,仅凭当事人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该协议书约定的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抵顶工程款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从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是否应计为已付工程款并在欠付工程款金额中予以相应扣除,还应根据该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定。对此,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于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效力。而本案中,《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签订后,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登记在通州建总名下,故通州建总未取得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兴华公司已经于2010年底将涉案房屋投入使用,故通州建总在事实上已交付了包括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在内的房屋。兴华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推翻这一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目前在通州建总的实际控制或使用中,故亦不能认定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实际交付给了通州建总。可见,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既未交付通州建总实际占有使用,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于通州建总名下,兴华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通州建总对于该协议书约定的拟以房抵顶的相应工程款债权并未消灭。

最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履行纠纷时所应秉承的基本理念。据此,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应依约按时足额清偿债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人应通过主张新债务抑或旧债务履行以实现债权,亦应以此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0年底已交付,兴华公司即应依约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兴华公司却未能依约履行该义务。相反,就其所欠的部分工程款,兴华公司试图通过以部分房屋抵顶的方式加以履行,遂经与通州建总协商后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对此,兴华公司亦应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但在《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签订后,兴华公司就曾欲变更协议约定的抵债房屋的位置,在未得到通州建总同意的情况下,兴华公司既未及时主动向通州建总交付约定的抵债房屋,也未恢复对旧债务的履行即向通州建总支付相应的工程欠款。通州建总提起本案诉讼向兴华公司主张工程款债权后,双方仍就如何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以抵顶相应工程款进行过协商,但亦未达成一致。而从涉案《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约定看,通州建总签订该协议,意为接受兴华公司交付的供水财富大厦A座9层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该房屋,从而实现其相应的工程款债权。虽然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但自协议签订之日至今已四年多,兴华公司的工程款债务早已届清偿期,兴华公司却仍未向通州建总交付该协议书所约定的房屋,亦无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综上所述,兴华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州建总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州建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兴华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欠款,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本案实际,应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将弱电安装工程人工费525722元作为应付工程款进行了重复计算的问题(略)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甲供材料价值是否正确的问题(略)

四、关于欠付工程款应自何时起计付利息的问题(略)

【RE观察视点】

一、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与效力问题产生的缘由

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债物清偿债权的债务清偿方式。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是近年来司法实务界讨论比较多的问题,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以物抵债协议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合同法》缺少对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债务更新等债务清偿制度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模糊认识。

第二,传统理论将以物抵债协议等同于代物清偿,认为属于实践合同,对司法认知有较大影响。

第三,以物抵债的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债务已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的清偿范畴,债务未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的担保范畴。债务已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其协议内容不同决定了性质效力不同。债务未到期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其抵债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又区分为让与担保还是新债担保。

第四,以物抵债协议存在恶意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易形成虚假诉讼。司法实践在确立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时通常会考虑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存在多重价值考量。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刊登的本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四次法官会议意见(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刊发的案件解析,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归纳形成如下裁判观点。

1、需严格区分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与届满后签订的物抵债协议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设立的时间节点不同,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

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是指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抵债物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由于在债务总额未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实质上构成流押,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应区分具体情况处理: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应认定为新债担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已受领抵债物的,应认定为让与担保性质,参照《物权法》有关抵押、质押的规定处理,应履行清算义务或允许回赎。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是指债务履行其期届满后,当事人对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安排。根据抵债协议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代物清偿或折价清偿。此时债务的总额已经确定,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流押或利益明显失衡的问题。需要区分的具体情况是: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债权人仅享有履约的请求权,不能要求确认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此时并不享有物上的排他性权利;债权人已受领抵债物的,可以认定债权人享有物的所有权。

2、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需区分新债务与旧债务的关系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的方式完全替代原来的债权实现方式,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成立新债,原债归于消灭,当事人只能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债权。此为债的更新;二是,当事人之间虽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成立新的债务,但并无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新债系对旧债的一种清偿方式。此种情况下,一般认为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只有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此为新债清偿。

简言之,债的更新,是设定新债务取代旧债务。新债清偿,是立新债务,新旧债务共存,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消灭。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究竟属于债的更新还是新债清偿,需遵循以下规则判断:第一,意思自治。主要看当事人在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协议的性质。第二,当事人未作出明确约定时,根据案件证据和合同解释方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协议性质作出判断;第三,证据不充分时,合同解释应朝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向,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是否有新旧债务的选择权

从平衡利益和效益原则考虑,新债务与旧债务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关系。债权人应先行使新债务的请求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新债务或明确不履行新债务,则可要求其履行旧债务。

债务人可否在新债清偿合同签订后随时反悔而选择履行旧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伟法官的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债务人作出选择。对此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值得进一步讨论。

4、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一般而言,以物抵债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5、以物抵债协议损害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的救济

有证据证明以物抵债协议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要求确认以物抵债协议无效,或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关联案例

1、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可主张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但不能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就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308号裁定书,认为:从《还款协议》约定来看,双方以案涉房产偿还债务的约定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如果华城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债务,则转让房产与汕头潮阳公司的意思表示即应产生效果。该意思表示应该拘束双方。同时,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如果债务人尚未履行,债权人当然有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该协议能够成为汕头潮阳公司请求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其已经享有所有权的依据。

2、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南华、常德堂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中,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从抵债的目的来看,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若仅有合意,未转移物权,则债务未消灭,抵债的目的未达成,债务人仍可另行选择偿债方式,即‘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产生强制履行的效力”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反推之,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进一步确认,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

3、以物抵债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葫芦岛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宝刚、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诉、申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中,认为:恒远公司拟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属继受取得。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继受取得的法定公示要件尚未达成,因而涉案42户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恒远公司依据其与中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仅享有未来据实抵债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不能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不动产能源法律观察

主创人简介

秦永慧,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硕士学位。现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具有20多年法律职业经历。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职,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挂职交流。代表亿城股份收购三一集团在美国开发的RALLS风电项目。承办的不动产、能源类争议解决项目金额超过100亿元。为中国人寿、中国交通、中国中铁、中煤集团、太钢集团、龙建股份等提供法律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辽宁高院、云南高院、山东高院、宁夏高院、江苏高院、北京仲裁委等机构代表客户出庭,取得良好效果。

曾作为法律专家参加住建部、环保部、雄安新区的法律、政策制定论证及项目评审,现为自然资源部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领衔的律师团队专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产资源与能源、公司与合同、特殊机遇资产的保全与执行。

抵债协议书 篇9

通知

【标签】增值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资产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金﹝20xx﹞189号

【发文日期】20xx-08-03

【实施时间】20xx-08-0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xx]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0号)。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xx]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

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

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知识:

抵债协议书 篇10

抵债合同,是指债务人利用自己手中的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并在合同中规定了抵债的财产。在如今的商业社会中,抵债合同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容易出现纷争。因此,制定合法、公平的抵债合同,成为了经济交易的重要法律基础。本文将探讨抵债合同的法律规定、应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等方面。

一、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法典》中,第四十二章“担保”专门对担保的种类和效力进行了规定。其中,抵押、质押、保证和人身担保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方式不同,抵押和质押都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质押债权人的债权,因此称为“抵债担保”。

在《合同法》中,也给出了对抵债合同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应当注重抵债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欺诈和违法行为。此外,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抵债的财产变卖,并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使得他们更加愿意接受抵债担保。

二、应用范围

抵债合同最常见的应用领域是借贷业务。例如,债务人向银行贷款,可以通过抵押或质押房产、汽车等有价物品作为担保,以使银行放心借款。同时,借款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债权抵押、质押给他人,以获取借贷额度。此外,在很多商业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也会签订抵债合同,以保证商品交付和付款的顺利进行。

三、注意事项

抵债合同虽然为经济交易提供了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抵债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和批准,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2.担保财产应有价值

债务人作为担保方时,所提供的财产应具有一定的价值,并应成为能够被变卖的可贱物品。

3.合同内容应详细

抵债合同应详细明确抵债的财产、担保的形式、期限、利率、偿还方法等重要内容,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4.有逾期和违约处理机制

抵债合同应明确规定逾期和违约时的处理机制,避免产生纷争和法律纠纷。

5.应注重合法性和诚信

在签订抵债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聚焦合法性和诚信,切不可采取欺诈、恶意拖欠或其他违法行为。

四、总结

抵债合同在经济交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助于为经济发展提供信用保障和担保。然而,在应用抵债合同时,各方当事人需注意担保财产、合同术语、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细节,以保障各自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只有通过公平、规范的抵债合同,才能实现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目标。

抵债协议书 篇11

甲方:_____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新疆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由甲方施工的保利天然城市花园工程,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给该工程供应商品砼,现经双方协商以房抵债,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的截止20xx年12月31日,甲方所欠乙方的商品砼款为元(大写商品砼款:柒拾陆万叁仟叁佰壹拾元整)

第二条甲方提供位于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天然城市花园11号楼1单元60

1、502两套房产直接抵付所欠乙方商品砼款, 601室房产面积101.52㎡,单价3700元/㎡,502室房产面积125.72㎡,单价3850元/㎡。确定两套房产总价款为859646元,清偿所欠乙方763310元的商品砼款,差额96336元,由乙方向甲方出具96336元的欠据,此款如何清偿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乙方自本协议签订起三日内,与甲方办理完毕财务手续,甲方所欠乙方763310元的商品砼款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乙方自行到保利房产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由该房产办理入住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

(二)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园___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甲方原因导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3.甲方保证抵工程款的房屋无产权上的争议,现阶段已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4.甲方保证在未征得乙方书面通知情况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即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出租、转让、抵押等)。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有权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暂不办理登记手续时免费更名一次。乙方可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甲方,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物业管理费用

1.如乙方或业主是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2个月内入伙的,则以实际入伙时间计交物业管理费用;

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六、税费、交易费用等

1.甲方必须随时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抵工程款房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书》,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各项工作;

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七、房屋销售

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第三方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若委托甲方销售的,另行签订协议;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八、违约责任

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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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和别人聊天的时候,我们经常会收藏一些经典的短句,精炼的表达方式可以通过句子来表达,那么有哪些句子能触动你的心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抵债协议书 ”,欢迎你的品鉴!资产抵债协议书范本贷款人: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

  • 抵债协议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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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为您准备好了“抵债协议书”,将尽力满足您的需求。当您阅读完这篇文章后,相信您将会学到很多。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合同已成为保障个人权益的最佳手段。只有当合同双方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 抵债协议书汇总9篇

    每个人每天都在与外界进行交流,我们很喜欢收录或摘抄一些优质文案,这些句子常常包含着丰富的含义,有哪些句子让你一眼难忘?以下由小编收集整理的《抵债协议书汇总9篇》,请收藏并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

  • 抵债协议书收藏10篇

    根据您的需求,励志的句子的编辑为您搜集了抵债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随着社会法制意识地不断发扬,签署合同对于规避其他不必要的风险,具备十分重要的作用。签订合同一定需要遵循合法的原则。...

  • 抵债协议书热门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朋友之间会相互分享,句子精炼的语言代表着多种意思,你喜欢分享什么样的句子?以下“抵债协议书热门7篇”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欢迎你阅读与收藏。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甲乙丙三方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