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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庭审观后感
12月4日,在法律协会的安排下,我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参加了商标撤销复审一案,收获颇丰。
一。首先,在专业知识方面,我对这次试验了解到以下几点:
(1) 被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证据。在诉讼阶段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吗?
一开始,我认为:原告(即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在诉讼阶段补充证据时,被告(商事法官)三年内不得对做出撤销商标决定的证据进行质证。此次庭审: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对于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案件,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法官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撤销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其在评审过程中提交新的证据,应视为有正当理由,法院也将其移送。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法官将允许其在诉讼阶段提交新的证据。
(2) 如何认定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是否使用了涉案商标?
一开始,我以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使用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市场的使用,也可以扩大到模特赛等各种领域,应为“使用”。而本案的原告也举出了各种证据,比如模特赛**光盘,具体某年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场小票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了涉案商标。而法官认为:
取销三年不使用的目的是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那么,认定商标是否使用,应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说明从他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日起往前三年都在连续的使用涉案商标,意即商标注册人应当让法院看到其对复审商标存在真实的使用意图以及实际的使用行为。法官的话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解释了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含义。
我深深感受到,对一个案件的把握,仅仅从逻辑辩论的角度思考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更多的去理解立法的原意,更多的去学习法官的思维,通过各种理论书籍的学习,通过对法官裁判文书的学习,不断的积累,归纳,总结,提升。相比之下,本案原告律师的功课还是远远不够的,导致的结果将不仅仅是此案的败诉,而是本案当事人鲁宾逊服装公司将接受其他服装公司在服装类别上注册“鲁宾逊roby”商标,显而易见,这对鲁宾逊公司将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
2。本文对原告律师审判中的各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希望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一)如何提交证据?法庭只应提交一套证据,而不应根据证据提交规则和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二)如何准备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律师提交了各种合同和小额票据,但合同正本和副本混在一起,履行合同的合同和小额票据并不一一对应。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仓惶的在翻自己整理的证据,多么尴尬又难堪的局面,不仅仅带给法官,同时也给当事人很不好的印象。
因此,我们对每次案件的证据一定要严格依据其所证明的目的,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分组分类,编排页码,并作好证据目录。这样,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就可以顺利地通过准备好的证据,有力地突出自己的观点。
每次庭审的旁观,做一次小结,写一份心得。不仅仅能从专业的角度把握各种案件在实践中的操作,而后通过搜索各种裁判文书找到类似案例,巩固自己的专业水平;也能学习不同的律师在庭审中的各种技巧,扬长避短;更重要的是跟随法官的思路,学习分析案件的思路,以及案件的最终归宿。
2019 年旁听审判观后感学生现场旁听法庭审判感言范文“我第一次走进法院,身临审判现场。站在法院高楼前,明亮的国徽瞬间给我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怀着崇敬的心情走进法庭,听着法官和法官的判决,然后看着站在灯光下的被告,我想起了一句话,什么样的人没有影子?
只有在阳光明媚或黑暗中才会没有人,而在法庭上无疑是前者。这让我感觉到在依法治国、执法必严的中国,所有的罪恶都将无地遁形,法律这束光一定会照亮更多的黑暗角落。”
“通过庭审旁听,我感觉收获了很多,我们青少年应该从现在做起,更加知法守法,了解法律知识。人生苦短,要正确把握自己宝贵的生命,走好人生的每一步。我们不能误入歧途,不能犯罪,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责任和义务要履行。”
“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常常对涉世未深,判断力差的未成年, 人起着导向作用。含有暴力、赌博、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的有害信息乘隙而入,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与思想。甚至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使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我们要弘扬法律精神,提倡道德规范,提倡善良正义,不让歪理邪说在阳光下横行无忌,我们要营造一个好的环境,能让我们继续向前, 也让后来者茁壮成长。”
时间:7月21日至8月25日
案子:20个(其中五天有事耽搁没去,一天没找到**的)
种类:1、民间借贷纠纷:
(1)个人与个人(共5个,2个缺席判决,3个到场,均未请律师)
(2)公司与个人(共10个,10个缺席判决)
2、买卖合同纠纷:
(1)公司与公司(共2个,均请律师)
(2)个人与个人(共1个,未请律师)
3、股权、股东身份确认纠纷:
(共1个,请了律师)
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个人与个人(共1个,未请律师)
印象:(1)审判程序:宣读法庭纪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辩论、原告最终意见。
(2) 在缺席判决中,由于没有律师辩护,也不需要调解,法院取得了迅速的进展。基本上,原告发言,被告缺席不质证,进入下一程序。有时,法官会当庭宣判,有时法官会选择一天宣判。
由于当事人对审判不熟悉,有时重复事实太多,法官会随时打断,要求其简化;提交证据也会不方便,需要不时提醒。
总之,缺席判决时的庭审没有辩论空间,基本感觉没什么借鉴意义。
(3) 当双方都在场时,法院一般会先询问是否可以调解。一般来说,双方都会同意先调解,但最终只有一个案子没有**是成功的,其他的调解都失败了,最后**被审判。
成功的调解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开始,双方不能在一起。法官让一方出去,让另一方去劝说,然后让另一方进去协商。最后,调解成功。基本上就是告诉他们不**处理还有余地,两方各让一步就行,开了庭的话就按证据下判决,结果未必是他们所希望的。我还发现,当事人对证据的保全一般不是很完善。他们经常复印一份,不根据手印的笔记提起诉讼。没有其他证据。
调解不成功的就是**审理了,其中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即便是公司与个人、与公司的案子,证据的保全都很不完整,拿着复印件的借条来起诉的数不胜数,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其尽快拿来原件,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同时,由于不熟悉庭审情况,他们在发言不到位时,通常会被法官打断,要求他们说出重点。
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庭审程序要相对更顺利一些,我发现有些辩护人在答辩时语速会刻意放缓,吐字清晰,方便书记员记录,有些律师提交书面**词、答辩状,有些则不。特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我觉得给我的映象是很好的,我发现书记员似乎也更喜欢这类律师。
两方律师在场辩护时有时会感觉很有含金量,有时觉得两方都在自说自话,这时候法官就会选择提出一些问题,引导两方对争议焦点进行回答。同时,我发现法律条文争议较少,事实争议较多。有些诉讼当事人或辩护人说不清楚,听不清他们在说什么。我觉得有时候我一点也不清楚。审判结束了,我不知道法官是否清楚。如何做出判断。
当涉及第三人时,第三人一般不在,有时会指派律师在场,这对案件的审理似乎影响不大。
(4) 证据一般是一组质证,有时原告在完成证据后会对被告进行质证,一般取决于证据的数量。同时,作为证据的录音也屡见不鲜,这表明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法院一般会要求出示原件,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否则很难接受。
总的来说,听了这将近一个月的庭审,对程序问题有所理解,实际操作上也有获得一些经验,对法庭也没有那么紧张,但也有许多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需要日后凭着经历去理解、掌握。
被告人李刚行贿(宜秀检刑诉【2012】56号)案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9点10分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中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为安徽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受法院政治处的邀请有幸观摩了该案庭审的全过程。
案件由该院刑庭庭长王光伟担任审判长、何燕担任审判员、聂早早担任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 公诉人指控李刚的犯罪事实
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因无承做水利工程的资质,通过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关工程过程中,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已判刑)、副局长项建平(另案处理)、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原安庆市水电工程公司同城工程负责人,另案处理)、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另案处理)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上述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97878.1元。分别为:
程既武:32.5万元;项建平:187878.1元;叶勇:5.5万元;唐乔生:3万元。
李刚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资质从事大型水利工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他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以自己的名义,以金钱、财产等手段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犯罪。
二、 案情点评
公诉人对本案做了大量调查,收集了大量事实证据。公诉人当庭使用了大量书证(包括相关水利工程合同、财务账目等)、音像资料,以及4名**人的证言和被告人李刚本人的供述。此外,在证人证言中,李刚的哥哥作为他的财务经理,多年来不知道他的帐户和近2000万元工程款的去向。
而且,大部分工程款都要汇入个人账户,**四个人承认收受了李刚的钱物。公诉人的指控充分证明,其**行为不是代表公司的行为,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个人行为。
在庭上的辩护中,被告人多次强调,李刚的公司没有财务账户,也没有盈利记录,因此不能以个人利益来指控李刚,所以李刚所作的是代表公司。辩护人只是辩解,又拿不出公司帐目、证据来证明。
这就强有力的证明了李刚的犯罪事实。
本人认为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依法追究(定性)李刚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李刚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有立功赎罪的表现。因此,应当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根据追缴数额,处4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观后感
我认真倾听,现场感受到了严肃、合法、庄严的审判过程。通过公诉人的指控、质证和被告辩护人的答辩,控辩双方的反复较量充分反映了,现代社会一个较为普片的坏现象,某些人或领导为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实施行贿、贿赂,造成某些国家领导背离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缺乏社会公德和职业精神。他们在利益的影响下,不顾国家和社会保障,利用职权变动,非法获取个人利益。
**不为人民服务、伤害人民、危害社会的现象极为恶劣。此案是当今社会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性。
建议该案违法后育意公布。它具有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可以起到很大的社会警示作用,对一些行贿的领导或**提出警示,建议他们立即制止。
同时,各级**机关要加强管理,形成有序的监督管理机制,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使得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公正廉明,秉公办事。公安机关、法律机关三机关有关部门要联合宣传,号召人民群众,加强监督,形成全国反腐倡廉氛围。
一旦发现,从重处罚,才能维护司法尊严,社会公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通过这学期的民事诉讼法学习,通过不断的记忆和实践,可以巩固和提高教科书的知识,但所有的理论都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需要实践。在这学期中,这个试验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好机会。虽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但是通过对整个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在观众席的我看到了法庭上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角色职责分配,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清早,同学们乘坐大巴车来到去雨花区法院,由于司机师傅没有认清路,导致我们部分同学迟到,所以当我们到达庭审现场的时候,案件已经进行了部分审判程序,我们很遗憾的没有完完整整的听完这次庭审。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和两名被告组成了联保体共同向银行贷款,联保体贷款即是若干名具有共同资质的当事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存在必须以缔结相关合同为基础,联保体内的个人相互为联保体内的其他人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贷款到期的情形下,由于两名被告暂无法偿还银行本利,所以身为联保体中的一方的原告便履行其连带责任产生的义务,替两名被告偿还了所拖欠债务,其后当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时,遇到了一定阻碍,遂发生了民事纠纷,诉至法院。
就本案而言,是一个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较为简单、常见的民事纠纷,属于一审案件,故本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实行法官独任制,但必须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应当携带所有证据到庭。
**届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对争议点作出结论,经当事人确认后,可以围绕争议点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争议点的确定、证据的调查和辩论的进行可以同时进行。没有固定的顺序,也不受普通程序顺序的限制。庭审结束后,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证据、质证、辩论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征求当事人对调解是否同意的意见。
结合本案来看,案中的两名被告由于各自的原因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所以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则无法展开,原告的代理律师依程序进行了举证,而法官也针对双方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争点,由于被告的缺席,法官宣布暂行休庭,择日再审。
通过这次对于一**事纠纷庭审的观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而民事诉讼法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否**诉法将会变成一堆毫无生命力的程序规则,单纯地记忆规则,脱离了实践,久而久之将会使得自己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丧失,造成所学不能为所用。因此,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我会珍惜实习和出听的机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去。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间我们愉快的暑假生活又结束了,八月的句号已经圆满画上,我们迎来了秋高气爽的九月。美好的九月,终于《开学第一课》这个让人期待的节目也与全国中小学生见面了。
每一次的开学一天便是我们期待的一天,同时最期待的还是《开学第一课》。法国雕塑家罗丹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
借用开学第一课,让我们重新来认识美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缺少的只是发现美的眼睛,因此,在这次的开学一课中,我也发现了美。也许这就是为什么要在开学前特意安排好的公益节目,让我们在未来学习当中拥有一个好的学习目标和榜样!
因此,通过这次的开学第一课,我学到不少东西,虽然每一次年的开学一课我都看了,但是这次的感觉很不一样。在党一百年庆典来临之际,心里总是有很大喜悦感,身为一名少先队的一员,身上的责任时刻铭记在心上,不管是在什么时候,自己都会向着优秀的榜样学习。祖国如今的繁荣,是有了先辈的付出,正是因为有了无数中国人的奉献,我们国家才能成长到今天的地步。
往后的祖国强大更需要我们这辈人的努力,我们绝不会辜负祖国的期待,努力学好中国的历史,永葆青春,把宝贵的中国人精神弘扬下去。只有这样,我们未来才能真正承担起祖国发展的重任!
开学第一课2021直播观后感500字2
每当五星红旗升起时,嘹亮的国歌响起时,我都会为我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自豪。
《开学第一课》是由教育局和央视共同合作的一档教育类节目,是通过结合当下的一些时事热点,来启发中小学生的创造力与思考能力,用孩子更加容易接受的方式来给中小学生说明一些道理,让他们既能接受又能易懂,通过观看开学第一课,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呢?我们可以知道是革命先辈对五星红旗的信仰,是勇攀珠峰的勇气和担当。《开学第一课》的演讲直抵人心,不断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对祖国那份深厚的情感,引领着万千学子实干担当,勇于拼搏。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爱国无大小,处处是爱国,现在是二十一世纪,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爱国主义和历史教育更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强音,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好好学习,长大以后能报答父母,报答祖国,感恩老师。
作为中国人的我们,要如何理智去爱国呢?首先,不一定非要做惊天动地的大事,但一定要把每件小事做得踏踏实实,作为学生的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每个学科学好,为将来的成功架起一座金桥,通过观看《开学第一课》,触动每一位观众对五星红旗丰富深厚的情感,召唤每一位青少年汇聚青春之梦想,共创青春之中国,相信对我们青少年一代都会受益匪浅!
这是第二次去参加庭审。每一次的感触都很深。
这次的案件是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这个案件于2011年4月8日已近进行第一次庭审,运用的是简易程序。2011年6月14日,二审改为普通程序,因为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提出患有精神病并申请鉴定。
当我们进入法庭现场时,首先是书记员要依法陈述法庭要遵守的规则。**之后,审判长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庭成员是否有回避的必要;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移送新证据,重新评估、调查、检查;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但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等,也没有申请撤诉。
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第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大致说明了事情的经由。被告人徐某的妻子是湘雅医院的职工。徐某曾多次找到湘雅人事部门询问妻子的工资待遇,但都没找到,一怒之下砸烂了人事部门的电脑。
并且当民警出现,要将其带走询问时,踢伤了民警,致使民警为轻微伤。所以就改行为起诉,适用罪行是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案简易开始是以简易程序开始的,即对犯罪的处罚不到三年。二是被告陈述,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承认自己伤害了警察,但被告人徐某认为,因为当时他说了刺激,自己的精神病复发了。
所以并不是故意的。三是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记录。期间宣读了湘雅医院人事科科长的证言和受伤警察的证言。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患有精神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是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这一环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当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该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这个案件,公诉方与被告争论的最多是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有发病,和民警在执法时,被告是否已近知晓被打伤之人是民警。被告一直说,警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或出示警察身份证。然而被告在之前就多次**,已经认识该民警,所以并不能说明他不认识该执行民警。
而关于他是否发病,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所以只能认定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然而,客观地讲,如果张明宝只是一个小包工头,他在被判有罪后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他也从内心感到了有罪。而且,他尽最大努力挽回自己的过错,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对其从轻处罚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宣判后,肇事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我认为,造成这场灾难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中国对酒后驾车缺乏监管。中国对酒后驾车也有自己的法律法规。然而,很多时候,人们忽略了扮演一个角色。甚至一些司法和执法机关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当然,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但能持续多久呢?中国的许多公共机构在职人员已经习惯了所谓的“有张有弛”,对人民群众玩弄这些“文武之道”,而对自己的职业,却毫无责任心,只为应付领导检查,只为提高自己表面上的业绩!网络上的部分评论确实有些激动,然而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
在事发之前,张明宝已然有了几十次的肇事记录,然而他却依然照常开车,没有受到过什么实质性的、有分量的处罚。这显然也是酿成这次特大肇事的一个重要原因。
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p>
法英双学位班廖雪云***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我国转型期的特殊阶段。如何运用刑法有效规制社会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尤为重要。加强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刑事审判关系到人民群中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民生命,如何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是今后刑事诉讼法修该重应考虑的关键问题。
看完高原犯罪和沈阳抢劫案,我不禁为被告人违法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痛苦感到惋惜。这两起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审判一审情况的现实回应,从中也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我们更好地保护一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思考材料。
首先是在一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存在着重指控轻辩护的倾向。在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控方的控方显然处于优利地位,不仅在庭审发言时间上占据绝对优势,而且从势头上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态度。但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方,律师很少有机会发言,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
无论是在举证方面,还是在与检方的辩论过程中,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实现,甚至有时律师的陈述也会被法官随意打断。而这种控方和辩方的严重失衡也是一个导致“入罪有余,出罪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如何在一审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有国家的坚强后盾。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的权威构成了它的强大力量。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背负着罪犯的重担,还面临着被指认的危险。辩护律师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许多制度中也处于不利地位。虽然现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律师因为一点小的错误,甚至是无故被拘捕的事情还是很有可能再次发生的。
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罪名使得律师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例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更加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
力量和地位的不平等,再加上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进一步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严重失衡。
其次,还有关于被告沉默权的问题。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成立,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前,应当推定其没有犯罪,当然,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犯罪的义务。记得不久前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他把沉默权比做人民在遭到责问时的一种本能反应,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义务说明犯罪事实,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义务将自己推向法庭审判!这显得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一种严重不公众的要求。
1998年10月5日,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一条恰好与前述法条冲突。暂且不论“如实回答”义务是否合法,单就其本身来看,就不合常理。
法律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如实回答”,却没有阐明其权利。其难道只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却没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带来了诉讼的不平等。
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权利拒绝回答呢?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对审判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观念上**于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后来为美国所继承,产生我们所熟悉的米兰达规则。
对比一下,我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远远不够。“如实回答”义务实际上是对沉默权的一种漠视。他实质上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转移了举证责任,“在被告被推定无罪的情况下,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以反向推理相威胁限制沉默权,实际上是将控方应当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这种“如实回答”的义务事实上是在推定嫌犯罪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为没有人能在诉讼或判决前断定他们有犯罪事实。
他们有权保持沉默,因为在判决之前,他们是无罪的。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在我国走向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形势下,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自证权利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还有法官如何在审判的过程中保持中立的问题。通过记录片的观看我们发现法官在质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是倾向于有罪的提问,法官在内心往往早已确定被告是犯罪的事实成立。这种偏见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更难获得犯罪判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起着中介判决的作用。保持中立也是其应有的义务,也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要求。
法官确实依法中立公正断案,并且被他们周围的人一致认为他们是在依法公正断案、而不是单凭一己的好恶,或遵从权贵的意愿时,建立在这种法治文化之下的司法实施才能给国家的正义和稳定带来最大的好处。犯罪嫌疑人会发自内心地服从和接受法院的判决,甚至形成一种内在的正义信念,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刑事判决的实现。
2011年11月9日上午,在市、县纪委的统一安排下,我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郏县人民法院将审理平顶山市交通局调研员张建国案。市直机关和交通系统中层以上干部旁听,零距离感受腐败成本,接受了严肃的反腐教育。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平顶山市交通局副处级研究员张建国被带到审判席受审。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叶县交通局局长、叶县人民**办公室主任时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8万多元。被告人陈述,利欲熏心,犯下罪行,毁了自己和家庭,也给党和**形象抹了黑,希望各级领导要吸取他的教训。
他表示,“借此机会,我真诚地劝告在座的诸位,要慎独,防微杜渐,千万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要慎行,严格要求自己,力戒心存侥幸,千万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古训。”
通过观看庭审,我认识到正确使用手中权力的重要性。特别是我们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时终绷紧一根弦,就是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这次审判,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思想根源,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筑牢思想防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稳定,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作为看着TVB剧长大的一代,我们从小就在激动人心电视情节中认识了法庭,其中的奥妙令人感到神圣。以前高中时候曾经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们一起下乡举办过模拟法庭,算是一次小小的接触,但却一直没有机会了解真正的法庭。终于,这次的思修课的课后学习给了我们一个契机,让我们在观看视频中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庭有一个真实的认识。
上周,我们寝室的六个成员来到机房,在网上几经搜索,找到了一个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庭审视频,一边观看,一边学习、感悟。视频中的案件是关于三个男孩为了一个女孩子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一个男孩被刀刺伤。两个伤人的男孩一个是八八年,一个是八九年的,听到这两个数字,我们都很愕然。都可怜他们的父母,这么小就犯上刑事的罪名,前途问题,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些风华正茂的青年人,真是应该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因为那两个被告都是读书非常少的。很自然,这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因为他们很多东西不知道。有时候什么是构成犯罪的,怎样会被别人告,为什么要受罚都不清楚。
视频中的法院和我们想象的一样,是异常威严肃穆的,因为那里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化解冲突的地方,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公诉人,原告。最后一排是被告。还有两个角落分别有一名法警。每个工作人员看上去都非常认真,工作严紧。这些场景和我以前参加过的模拟法庭很相似,我突然为之前模拟的如此逼真而自豪。
最开始,镜头给到了旁听的民众们,每个人看起来都怀着很大的好奇心,等待开庭。法庭的人员逐一到位之后,在审判长一声令下,开庭了。在开庭过程中,审判长发问时,很多时候那些被告或者是原告所答的好像风马牛不相及,有时候说话模糊不清,有时久久不回答。有一些程序上的,他们更是不清楚。这说明了什么呢?公民的法律意识极缺乏。好比那个要提给法官看的资料,有一些都没准备好,数字又不明确、详细。这警示我们,一定要好好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够很好地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一轮开庭程序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我们都很认真地听、看,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两个多小时的审理过程在多数人的沉默思考和少数人的激烈争辩中悄然谢幕。最后,法庭本着协调矛盾,化解争端,维护和谐的初衷进行了公正判决。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对寝室的路上也意犹未尽地各自发表着看法。
大家都觉得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法庭比较有西方特色,因为大多出现在港剧中。这次观看了真实的中国法庭,感觉有很大的区别。这使我们对泛滥在电视剧中的法庭审判有了新的认识,很好地激发了我们对法律的兴趣,促进我们对法律的学习。
通过这次的观摩,我们更认识到了懂法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要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更要走在社会的前列,要积极的学习法律知识,从而知法、守法,进而去用法,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执笔人: 梁桥 10212010
我是一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家里在今年发生了不幸的事情,母亲因为交通事故不幸离世,怀着悲痛的心情参与到了为母亲交通事故案件,事故非常不幸,但是因为我和家人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造成了事后维护自身权益更加的不幸。在学校学***制观念后,我经常会在网络上**一些普法节目和庭审**,希望通过此类途径避免未来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不能维护自身权益义务和他人的权益义务的发生。
在庭审的**里,首先法官会宣读庭审的各种法律基础和庭审秩序,还有原告和被告的法律义务权利,很多书面的表达一开始我并不能理解,但是可以感觉到法律的庄严、神圣。我仔细听了法官的宣读各个条例,让我能在庭审外找到法律的具体条款和解读,帮助我能更加理解其中文字严谨的意义。
每次的庭审会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材料的多少来确定时间长短,短的庭审甚至不到20分钟,但是**的频率还是很快的,这也体现了法官在审查各方的证据的严谨性,不能因为案件太小而忽略各方的诉求,快速随意的判案是对控辩双方的不负责任。
很多时候,我对诉讼有了新的认识。《周易》卦指出,有灵,有躁,有孚,有坏。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译后:解决纠纷;能树立威信,但要警惕,尽量避免纠纷。秉持不偏不倚的态度来处理,不会有错误,但最终还是要互相失败的问题。
因此,普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尽量不在诉讼前触及法律底线,不轻易侵犯他人权益。守法才是社会和谐的根本要素。如果人们随意行事,频繁地处理不必要的诉讼,是对社会资源和个人生活的真正浪费。
希望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遵纪守法,更好地杜绝各种案件、事故和风险。我会经常学习中国共产党的知识,从自己做起,影响身边人的守法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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