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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通知优选十三篇

栏目: 收费通知

2023-10-23 16:38

今天我们很高兴能够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收费通知”的相关信息,并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您带来一些收获。在我们日常的办公工作中,通知公告是一种常见的文体形式。无论是关于重要还是不太重要的信息,通知公告都能给人们提供一些启示。

收费通知 篇1

陕西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日前我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高层住宅物业费

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陕西物业服务新标准 物业服务按三级标准划分 》》陕物业收费办法出台 多层物业费最高四毛五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西安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收费或被取消资格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1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

按住宅标准50%收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

物业费收70%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公共设施维修费

不得计入物业支出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m2〃月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相关链接

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超3元/m2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装修押金根据房子面积决定,最高为3000元。自9月5日起执行。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并负担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3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如果您遇到乱收费的情况,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西安某小区门口新老物业对峙 只为争当管家

物业拒绝代收费

水电气不得停止服务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也不得停止相关服务。》》西安某小区居民当上了“物业奴”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自7月1日起执行。

收费通知 篇2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价服〔2009〕91号

苏财综〔2009〕1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管、工)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涉及建筑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调整如下:

一、取消建筑管理费;改革建筑工程劳保统筹管理,取消征收工程劳保费统筹部分;取消省级主管部门驻外办事处服务收费;适当调整安全监督管理费,将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工程造价的0.19%在全省范围内征收。

二、在清理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二)。鉴于建筑管理具体分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多数地区收费主体不统一,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需填写《收费主体申报表》(见附件一),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核后,到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方可按照《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收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查处收取各类押金、保证金、会费、赞助费及服务性费用等变相乱收费行为;建设部门要及时修订《江苏省建筑与装饰

工程计价表》。

四、上述标准及有关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附件一:收费主体申报表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二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省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省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三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各地确定的征收主体需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批准。

第四条本省建筑业企业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9%向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1%,县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18%;注册地在省辖市的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18%。省属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19%。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

本省建筑业企业在本省市区或县城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省辖市所辖各区、开发区不得按照县级标准征收,经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各区、开发区按市级标准征收,但省辖市不再重复征收;经县(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开发区按县级标准征收,但县(市)不再重复征收。

第五条省、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派驻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的驻外办事机构接受委托可按照第四条的征收标准(或扣除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标准部分)向在派驻地施工的所属建筑业企业按工程合同额或结算额征收。

第六条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9%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5%,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4%。

第七条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中全年工程结算收入额为基数(农民建房结算收入应扣除)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各地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筑业主管部门书面文件授权,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为鼓励本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凡建筑业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超过15亿元部分的,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可给予优惠。

安装工程类的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含安装设备的,按扣除设备后的合同额或结算额征收。

劳务资质企业按实际合同额或结算额征收。对纯劳务收入的,各地也可制定优惠标准,按定额征收。

第十一条为鼓励本省建筑业企业向境外发展,凡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十二条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帐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收费办法,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收费通知 篇3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10〕173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广电网络信息公司:

为切实保障广大有线电视用户利益,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要求和《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9]239号)规定,现将我省清理规范后的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开通费、复机费、停机费、用户证工本费,涉及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各类手续费一并取消。

二、移机费全省统一下调到每次30元。

三、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对有线电视用户报停期间,停收基本收视维护费,但可按每月不高于

4.5 元收取机顶盒成本分摊费用。机顶盒(网络公司为首次入网用户配置的)在三年保修期内,外观和质量完好,用户要求退还机顶盒的,以及该机顶盒使用满8年的,报停期间不收机顶盒成本分摊费用。

四、数字电视智能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的,可收取工本费,每张不超过65元。首次入网用户的主终端机顶盒智能卡不收费。

五、本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和标准,从其规定和标准。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本文件有效期三年。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费通知 篇4

文号:鄂价能交[2003]267号

| 发布日期:2003-10-23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维护城乡居民用户及供电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计基础[2003]346号)规定,结合城乡居民用电多元化的要求,我局在鄂价能交[2001]115号原“一户一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标准考虑到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实际水平和需求的多样性,根据供电设施的材料、施工、检测等成本因素的平均市场价格制定了九种标准。城乡居民用户可以根据用电需要选择报装标准。供电部门应在其报装营业场所公告九种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

二、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现场查勘确认,用电申请人所申请的报装容量与实际用电容量不符时,供电企业应建议用电申请人增加用电报装容量。增加用电报装容量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征的申请人同意。

三、新标准以用电容量(电能计量装置额定值)、供电方式(单相、三相)、计费方式(普通、分时)等为主要指标划分种类,各类标准的项目均包括:电子式电能表、阻燃表箱、护套管、接户线(低压分线盒到电能表的连接线)及金具、人工费、税金及合理利润等。各项标准的价格为包干价,不得超标准收取其他费用。

四、由电力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的“一户一表”报装物资、材料的价格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鄂能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物资供销价格管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1]124号)的规定执行。

五、由于空断开关相同型号,质量不同价格差距较大,因此,本标准在原标准的项目基础上取消了空断开关(或闸刀)。用户可自行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可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购置,所需费用由用电申请人另行支付。

六、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户):

湖北省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

标准 供电方式 计费方式 电能表容量(A)价格(元)

标准一 单相 普通 2.5(10)

180 标准二 单相 普通 5(20)

300 标准三 单相 普通 5(40)

340 标准四 单相 分时 5(40)

460 标准五 三相 普通 5(20)

680 标准六 三相 普通 5(40)

720 标准七 三相 分时 5(20)

1000 标准八 三相 分时 5(40)

1200 标准九 三相 分时 5(80)

1400 备注:原属农村“两改”范围内尚未改造的农村用户按标准一执行,并不得另收闸刀费,用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在选择IC卡等预付费方式时,在标准二至九的基础上另加200元。

八、本标准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鄂价重字[1999]220号和鄂价能交[2001]115号关于“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自行废止。

收费通知 篇5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2002年07月29日 鲁价费发[2002]17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收费通知 篇6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价房(2005)50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价服

[2004]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

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收费通知 篇7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厅

收费通知 篇8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1-12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

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

/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

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

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

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制定宝鸡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收费通知 篇9

尊敬的业主:

您好!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生活秩序,保证车辆交通、停放安全,为业主提供通畅、便捷的通行服务,根据**市《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业管理条例》,近期将对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管理服务。收费之后车位只允许办理车位租用手续的业主车辆停放,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并自觉遵守。

车位和车子、房子一样,也需要维护管理,需要保安、保洁、维修创造一个安全、整洁、通畅的环境。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一般由小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出入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交通标志等)的运行维护费用、设备及照明电费、保洁费用及相关人工成本等构成。车主拥有的是车位的使用权,而不含车位长期的管理与服务费用。出租车位是开发商,而提供服务的是物业公司,所以物业公司要对车位收取一定的车位服务费,而车主的车位正因为享受了服务,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您还有其它疑问,请您致电021-*****,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现将**市《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给广大业主,请遵照执行。

**物业中心

*年*月*日

收费通知 篇10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通知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收费通知 篇11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收费通知 篇12

尊敬的家长:

您好!愉快的暑假即将结束啦!感谢你对幼儿园工作的支持,幼儿园的进步离不开您的支持和配合,感恩有您相伴同行!相信您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幼儿教育工作,让我们携手共进,期盼在新的一学期里,比诺幼儿园的工作做得更好,让孩子们在比诺幼儿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20xx年8月25日至8月30日是缴费时间,9月1日正式上课。

x交款方式:

(一)请家长到XXX商业银行大朗圣堂分理处交款,开学时将缴款回执单交给本班老师,换取幼儿园收费票据;

(二)亲临幼儿园交款,现金、刷卡均可。感谢您的配合!

账号:

户名:

收费通知 篇13

附件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展改革部门

1.赃物估价、罚没、抵押、纠纷、拍卖、无主、赔偿、库存积压物品等价值认定费

2.价格公证仲裁费

公安部门

3.养犬管理服务费

卫生计生部门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

2、.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且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3、.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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