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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报告

栏目: 工伤报告

2023-11-02 09:03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报告”的相关内容,文章中的信息仅供参考阅读。一般来说,付出努力就会得到回报,对于职场人士而言。报告是必然会接触到的,报告是对某个事件进行调查后,将材料整理分析,并以书面形式向他人汇报调查情况的文件。

工伤报告(篇1)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王荣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非常清晰的分析,以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第二,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在实践中并没有争议,故不再赘述。第三,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另外,《工伤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与《工伤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工伤职工依《工伤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第五,原《工伤办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问题。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其中第二十八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笔者认为原劳动部制定的《工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工伤保险做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工伤条例》实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来的《工伤办法》,所以在《工伤办法》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了。遗憾的是,很多专业人士包括一些法学专家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变化,仍然沿袭旧的《工伤办法》的做法,深受《工伤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广大劳动者的不幸。第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

工伤报告(篇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贵公司的员工XXX,职位为XXX。我写这封辞职报告是因为我在工作期间不幸遭受了一次工伤事故,经过长期治疗和考虑,我不得不作出辞职的决定。

首先,我要感谢公司对我在工伤期间的关心和支持。自工伤发生以来,公司始终给予我全面的治疗和照顾,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公司和员工大家庭的温暖。医护人员的专业治疗和同事的慰问都让我感到很感动。我衷心感谢公司和每一位关心我、帮助我的人。

然而,经过医生的诊断和评估,我被告知我的工伤损伤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和治疗才能恢复到工作能力。虽然我已经尽我所能去治疗和恢复,但是我意识到这段期间我无法完成公司交付给我的工作任务,也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作为一个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人,我不能接受因为自己的身体状况而影响到公司和团队的正常运转。同时,再继续待在工作岗位上,我也无法充分调整和休息好,这可能对我的身体康复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医生的建议和自身状况考虑下,我决定申请辞职,以便能够有更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康复。我深感抱歉对公司造成了这样的麻烦和困扰。

在辞职之际,我要对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公司为我提供了这个宝贵的工作机会,让我在公司这个大家庭里成长、学习、交流,获取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在我的任职期间,我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让我能够适应工作、进步提升。公司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和团队精神给了我很大的影响和启发。

尽管我要辞去目前的职务,但是我依然抱着一颗感恩的心。我将永远珍惜这段工作经历所带给我的一切,将积极努力进行康复,以便早日恢复健康,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如果将来我身体状况允许,我也希望能够有机会回到公司,为公司再做贡献。

最后,再次对公司对我的关心、支持和培养表示深深的谢意。衷心祝愿公司能够发展壮大,员工们工作顺利,团结协作,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精神继续开创辉煌!

再次向公司和所有同事致以深深的感谢和祝福!

谨致

XXX

工伤报告(篇3)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

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13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工伤报告(篇4)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进程,给人类带来了无比丰富的物质享受,但与此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伴随着机器时代而来的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给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产造成严重危害。虽说这种伤害是因工作性质造成,属因工伤亡,但有时在工伤事故中不乏隐含着人为的因素。这便是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属侵权损害的范畴,这些侵权损害往往容易被表像的因工伤亡而掩盖,使受害者难于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使违法侵权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长此以往,不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笔者从两个案例得到启发,简单论述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一,梁某(17岁)由塑料厂应招入厂从事雕刻工作,上岗前未对梁某作健康检查,由于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苯,导致苯中毒障碍性贫血,经医治,由于苯中毒太深死亡,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塑料厂不负任何民事责任。案例二,李某(40岁),在某煤矿工作十几年,从事井下运煤工作,李某发现矿井缆绳老化磨损严重,多次要求煤矿更换,但未引起煤矿重视,后因缆绳断裂,李某被矿车轧伤双腿,致下肢截瘫,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保险待遇,煤矿不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两个案例,显然属工伤事故,劳动者依《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享受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待遇。但我们细究事故其中的原因,不难看出,用人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与这一损害结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完全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若不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追究这一侵权行为,势必无法教育、预防同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对此,正确理解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就显得非常重要。一、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必然发生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还必须看导致人身损害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主观过错如何,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在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正确适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掌握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障待遇补偿关系,而同时出现的侵权损害赔偿却容易被忽视。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这是典型的职业病死亡,家属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补偿,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厂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一行为与患职业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后面详述。二、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1.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作用均是两方面的,其一是弥补损失;其二是减少行为对人身、财物的损害。目前,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已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弥补直接损失。但这一体系的功能无法溯及到减少工伤事故对人身的损害。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用人单位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忽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使用廉价有害的材料、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对机器设备不作必要维修等,想尽办法降低生产成本。一旦出现事故,社会保险补偿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掩人耳目,减少费用支付的挡箭牌,里面隐藏的违法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因此,本着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伤事故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学理念,对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的法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据《刑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对其进行民事、经济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违法目的往往是高额利润的经济目的。对主观目的为经济目的而为因经济制裁手段不会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伤事故中,正确贯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对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补偿和惩罚性,对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有重要作用。3.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作为工伤事故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同样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排除人身损害赔偿,更不能因为社会工伤保险补偿,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对此,在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同样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处理。三、在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实践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成文法来规范。只是侵犯人身权行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能依据概念式的规定来概括,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因为过失行为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上采用列举式: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各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都没有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之外。在我国,有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作了规定,首先《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6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是对人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但都未排除适用于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侵犯人身权的侵权损害要件,在工伤事故中同样适用。在部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是一条特别保护法条。对照这一条款,案例一中的某塑料厂违法安排未成年工梁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致梁某患职业病死亡,损害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权,尽管社会保险部门给予了工伤保险待遇,仍然不能免除其行为对梁某造成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到此为止。对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数额没有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关于人身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失的,最高院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四、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如何认定在因工伤亡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责任构成,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样,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但这里强调的是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主观过错上。主观过错也有轻重之分,一般区分故意与过失,虽然在刑法上,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决定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就一般

工伤报告(篇5)

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走向城市成为产业工人。近年来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件令人震惊,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不仅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县是一个13万人的小县,全县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9045人,其中乡镇中小企业的参保人数为861人。县城工业园企业工伤保险企业参保情况比较好,基本上可达到95%以上。乡镇小企工伤事故率高,且员工绝大数人都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是许多企业技术要求较低,为了节约成本,很多企业在简陋的厂房里采用了安全性能差、劳动安全没有保障的旧机器。在这种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员工又缺乏必要的劳保设备,加上加班加点的工作,身体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就造成了工厂工伤事故的多发。调查中发现,许多农民工对劳动法、工伤保险知道的很少,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职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不沾边。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

二、农民工工伤权益享受不到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对工伤保险特别是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有的企业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大,人员不容易管理,加上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只算眼前账,认为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竟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大部分农民工发生工伤都是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许多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

工伤预防机制缺失。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三个重要方面。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目前,县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条款还多限于工伤发生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各项待遇标准的给付上,而对工伤预防的内容则涉及的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事故前的工伤预防可以大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前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大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缴纳工伤保险“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上门做企业的工作,帮企业算笔账,用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来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

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例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行政干预,引导和迫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伤保险除了要进行工伤补偿外,工伤预防工作必不可少。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做法,实践证明,采取积极的工伤预防措施,可以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而我们的工伤预防工作还十分薄弱,所以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这是目前减少工伤事故频发的根本措施。工伤预防可以在以下方面做一些工作:一是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是否重视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二是利用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开展预防的研究工作;三是通过各种手段,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得员工能够加强自身保护意识,积极的争取应有的权利。乡镇企业的员工承担了经济建设中最繁重、最危险的工作,他们是当前最需要工伤保障的劳动者,同时也最需要社会的保护和关爱。乡镇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不仅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力地推进,更需要安监、卫生执法等多部门的配合;不仅需要政府,而且需要全社会真正关注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工伤报告(篇6)

工伤保险自查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各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症也随之增多,使得工伤保险成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各级政府和企业纷纷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工伤保险理念,提高工伤保险防范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安全。

我所在的xx公司也重视工伤保险的建设和推进。为了更好地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我特在此对公司的工伤保险事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1.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宣传教育、预防、处理和补偿等制度和办法,并且不断完善和优化。

2.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工伤保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的及时、准确、全面处理。

3.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症的发生。

4.公司注重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研究和推广,在人员招聘、培训和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二、工伤事故的处理与统计

1.公司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2.公司明确了工伤事故的处理责任和程序,建立了完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记录制度,并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3.公司呼吁员工积极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职业健康保护。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实施

1.公司建立了工伤保险补偿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工伤认定要求和补偿额度,做到对受伤员工的权益保障到位、科学合理。

2.公司引入了第三方保险机构,做到保险赔偿与实施机制的有效运作,确保被保险劳动者以及受益方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付和理赔服务。

3.公司加强了对工伤保险赔偿金使用的审计、监控和内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做到公正、透明、合规。

综上所述,本次自查发现了公司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工伤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伤保险赔偿与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员工劳动权益和健康安全并上报企业管理层及上级主管部门。

工伤报告(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a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b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r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债权,债务人为乙方;乙方合法拥有位于__________经济特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第三、七层的房产两座(下称“抵押房产”),并且已经抵押给本协议第一条所指债权的原债权人__________银行;丙方为中外合作企业s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合作方之一,丙方依据《合作经营s公司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对合作企业的开发项目__________大厦享有30%的投资权益(下称“投资权益”)。

2、乙方和丙方愿意联合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称之抵押房产拍卖款以及本协议所称之投资权益,作为申请甲方豁免本协议所称乙方债务的对价。甲方在本协议规定得到全面履行的前提下接受上述对价。

3、乙方保证其已完成改制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改制程序合法、有效,并承诺依法承受改制前的__________集团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协议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债权和乙方债务

协议三方一致确认,按20__年月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截至20__年月日,甲方对乙方拥有债权和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下称“甲方债权”或“乙方债务”)总额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其中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______元。上述甲方债权和乙方债务的合同和相关文件(下称“原有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市分行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95307)》六份(编号:_________________95306-95312)、《房地产他项权证》两份(编号:_________________809和891号);

2、__________资产管理公司与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市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债务重组方案

协议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和丙方联合将其所拥有的下述第(1)项的抵押房产拍卖款和第(2)项投资权益整体转移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抵偿本协议所称乙方债务:

1、抵押房产拍卖款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拍卖行完成对题述抵押房产的拍卖工作,将拍卖所得款项(下称“抵押房产拍卖款”)优先用于抵偿甲方债务。拍卖成交价格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抵押房产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成功拍卖或拍卖成交价格未获得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将抵押房产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名下。

2、投资权益

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题述投资权益当中的六分之一以不作价的方式转移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第三条甲方豁免乙方债务

甲方同意仅在下列所有条件已经全部达到和持续有效的前提下,对第一条所述的乙方债务宣布予以豁免并出具债务清结证明:

1、甲方已经完全收齐抵押房产拍卖款;

2、投资权益已经办妥登记手续至甲方名下或甲方已经将其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并受托款项;

3、确保本协议合法和有效执行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已经合法签署并经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和完成登记手续;

4、乙方和丙方已经按时、全面并持续有效地履行或实现本协议各项规定以及声明和保证。

第四条各方工作

1、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相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协助乙方和丙方完成债务重组的各项工作。

2、乙方负责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抵押房产拍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商定抵押房产拍卖价格、完成抵押房产拍卖工作、将最终成交价格送甲方确认、办妥抵押房产的过户工作并通知拍卖行将抵押房产拍卖款直接划到甲方指定的账号。在甲方通知乙方将房产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名下时,应当及时配合做好相关的抵押房产过户工作。

3、乙方和丙方共同负责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办妥s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相关方和政府部门批准本债务重组协议和审批程序,确保甲方按时、完全和无条件地获得投资权益。

第五条本次债务重组费用和税费

除中国法律明文规定外,本次债务重组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各种税收和费用以及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如需共同支付的,乙方和丙方自行商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

1、协议三方签署本协议及其签字代表已经获得各自的公司充分授权和具有相应和适当的履行能力。

2、协议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在充分知晓和理解本协议的基础之上的。

3、乙方保证完全拥有题述抵押房产,除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市分行设定的抵押权外,抵押房产没有设定任何第三方主张或有权利限制。乙方以题述抵押房产抵偿乙方债务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章程性文件规定。

4、丙方保证完全拥有题述投资权益,并无设置质权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限制。丙方以题述投资权益抵偿乙方债务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章程性文件规定。

5、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和/或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报告、报表、本协议履行情况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6、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保证不以其他可能危及到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自有资产。

7、乙方和/或丙方保证,因本次债务重组所引起的乙方和丙方之间或与第三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和丙方另行商定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8、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和/或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披露如下事件,并保证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乙方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2)乙方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3)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协议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均应征得协议其他各方的一致同意。

2、如抵押房产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未能成功拍卖或拍卖成交价格未获得甲方同意的而抵押房产又未能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名下的,甲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协议,乙方仍然按照原有协议向甲方承担相应债务。

3、如投资权益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期限或其他原因成功过户到甲方名下或甲方指定第三人的,则甲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协议并同时决定是否选择接受抵押房产拍卖款。如果甲方决定不接受的,则乙方仍然按照原有协议向甲方承担相应债务;如果甲方决定接受抵押房产拍卖款的,该等款项视同乙方偿还原有协议项下相应金额的债务。原有协议项下剩余部分金额的债务,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4、当出现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时,甲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协议,乙方仍然按照原有协议向甲方承担相应债务:

(1)有证据表明或可合理预见到抵押房产拍卖款或投资权益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或甲方无法实现投资权益的;

(2)甲方不同意抵押房产成交价格又不接受抵押房产直接抵债的;

(3)乙方或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声明、保证和其他义务的;

(4)无论何种原因,本协议的抵押房产未能拍卖成功或成交价格未征得甲方同意,或者抵押房产或投资权益未能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名下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无论何等原因,乙方未将抵押房产成交价格送交甲方确认和同意的、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抵押房产拍卖款、未办妥抵押房产拍卖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的,视为乙方违约。

2、无论何等原因,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将投资权益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的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的,视为丙方违约。

3、就上述乙方或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违约方从违约之日起,每日付给甲方相当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乙方拖欠债务本金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宣布解除本协议和撤销相关文件,要求违约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所支出的评估和律师等中介费用。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的效力独立,不受其他条款是否无效的影响。

2、双方发生争议或诉讼期间,除有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乙方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绝执行本协议中没有争议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工伤报告(篇8)

煤矿工伤后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贵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在此予以辞职。虽然离开贵公司对我来说是一次艰难的决定,但是由于不幸的工伤经历,我不得不做出这个选择。

在我被煤矿工伤后,我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痛苦与挣扎。就在半年前,我不幸地遭遇了一次严重的工伤事故,导致我身体严重受损。在昏迷中度过数天后,我勉强恢复了知觉,但是我的身体却无法像过去那样活动自如。我的双腿遭受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从此以后,我不得不依靠轮椅。这深深地影响了我的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

在煤矿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那里度过了漫长的康复过程。这期间,我经历了无数次的疼痛和病痛折磨,同时还不断接受着各种医学检查和康复训练。这个过程不仅给我带来了身体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我的心理健康。我感到非常沮丧和无助,生活变得一片灰暗。

即便我已经尽力进行康复,恢复到最佳的状态,但是我现在仍然无法满足工作上的要求。作为一名煤矿工人,体力和机动性对于工作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我的双腿伤势严重,我再也无法完成那些需要弯腰、扛重的任务。这让我感到非常苦恼,同时也对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压力。

尊敬的领导,我深知您对于员工的关心和支持,对我在工伤后进行康复治疗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的支持我深感感激。然而,我认识到我的身体状态已经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也无法与其他同事保持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这让我感到非常沮丧,无法发挥我原本的工作才能和潜力。

基于以上的原因和事实,我不得不作出辞职的决定。我深知对于贵公司来说,这将是一次不小的损失。但是,我坚信这对我个人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我需要专注于我的康复和恢复身体健康的事情,在家人的陪伴和支持下重新开始我的生活。

从这次工伤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白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我希望贵公司在工作安全方面能够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关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最后,我再次感谢贵公司给予我的机会与支持。尽管我将离开公司,但是我会始终怀抱着对这里的感激之情,并祝愿贵公司一切顺利。

谨在此表达最真诚的感谢!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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