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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汇编7篇

栏目: 印发通知

2023-11-17 16:35

为了让您更加满意,笔者特别准备了一篇“印发性通知”,希望您能够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以便随时获取最新的信息。在工作单位或部门中,我们对于发布通知公告都非常熟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发布通知公告时要考虑到不同时空的差异性。

印发性通知 篇1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简报

第346期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组深入调查

文山市“4.23”特大交通事故相关工作情况

5月4日,以文山州安监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梁大光任组长的州政府“4.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第一组深入文山市大队对文山市“4.23” 特大交通事故调查了解和收集相关的材料。

工作组首先听取了文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金松简要汇报了2011年以来特别是文山市“2.0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文山市大队采取的工作措施。副局长、交警大队长金松提出文山市大队历年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是相继发生了多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惊动了省州领导,我们深感内疚,也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州政府工作组对文山市大队所付出了艰辛努力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表态州政府工作组将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了解,深入掌握第一手资料,拟写综合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作出处理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尽管如何目的是要引起各级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采取更有力的工作措施严防类似的特大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报:州交警支队办公室、事故科,市公安局警令部,交警支队

钱副支队长;

发:各中队、所、室。

拟稿:黄正达审核:马艳波签发:金 松

印发性通知 篇2

文政发〔2008〕3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州委第31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农合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遵守当地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费用;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积极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农合;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并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及新农合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新农合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和预防保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农合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新农合制度的组织领导、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群众都有权利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的农村群众平等享有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新农合工作人员要公正处理、对待每一个参加新农合的群众,及时审核、补偿医药费用。

第四条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获得新农合制度规定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对新农合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与建议;监督新农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参加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

纳新农合自筹资金;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农合制度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将新农合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促进新农合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管理体系。

州、县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编制、审计、劳动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残联、扶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组织、领导新农合工作。

各级合管委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群众参加新农合制度,做好新农合的筹资工作;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听取新农合运行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健技术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资金的调拨、管理,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提供新农合收费票据;将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州级按参合人员0.1元/人的标准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县级按参合人员1元/人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帮助五保户及农村贫困群众解决参加新农合的费用。做到底子清楚,资料详实,救助资金划拨及时、足额,救助人员名单、人数要确保与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核对一致。

残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残疾群众参合工作。

人事编制部门:负责解决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及机构编制;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力资源的调研,逐步解决农村卫生人员缺乏的问题。

审计部门: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审计,确保新农合资金专款专用。县级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农合资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州级审计部门适时组织对全州新农合资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及非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新农合资金的管理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新农合政策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宣传,并按新农合政策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管理,为参合群众提供计生服务。

其他各部门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好新农合工作的开展。

州、县、乡三级政府分别成立合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统计上报信息,审核报销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向合管委定期汇报工作,研究解决新农合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各级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基础台帐,确保数据真实、统一。

第九条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逐步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代表、药品经营企业共同参与的药品流通管理制度,使全州城乡的药品流通基本实现“一个统一(统购、统配)、两个同价(医院与市场、城市与乡村同质同价),三个确保(质量符合GMP标准,数量、规格、剂型满足临床需要,按合同付款),四个满意(患者、医院、企业、政府满意)”的目标。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一条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筹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五保户和贫困户参加新农合的资金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有条件的社团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可对本地建立新农合制度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二条凡居住在辖区内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实行一户一证制。

第十三条各县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新农合长效筹资机制,完善滚动式筹资办法,逐步取代集中征缴式筹资。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由各县合管委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审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户,县、乡合管办要开设收入专户,支出专户,收入户的全部资金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含中央、省级补助,民政及各种救助,农民自筹和集体扶持等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全部计入专项基金,用于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得挪作他用。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和编制预算。年终合管办应及时汇总新农合基金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委托有关部门一次性收缴,并及时缴入专户。县乡合管办应按月将收入专户的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新农合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

各县合管办要对收缴的资金逐乡逐村核对。做到收费票据、参合人数、名册与资金相符才能进入新农合基金收入专用账户。

对民政及其他社会资助人群要建立专项台帐,做到资金与人员名册一致。

第十七条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各县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和基线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农合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新农合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第十八条新农合基金以保大病住院为主,同时适度补偿门诊医药费用。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由各县自行确定,报省、州批准执行。

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要拉开省、州、县、乡住院报销比例,逐步建立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引导病人就近医治的机制。

第十九条各县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新农合筹资情况,将新农合基金划分为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其中医疗基金占总基金的95—97%,风险基金占3—5%。医疗基金又划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占医疗基金70%左右)、门诊基金或家庭账户基金(不得超过医疗基金的30%)。风险基金上划州级财政管理,当县级医疗基金不够支付群众补偿的医药费用时,向州级合管办提出申请,批准后下拨使用。各县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不得在各县之间调剂使用。各县风险基金原则上达总基金的10%以后不再提取。

第四章 卫生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在积极推进新农合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功能定位,加强人员、房屋、设备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

需求,做到新农合和医疗卫生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县合管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论哪种所有制形式,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把州、县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州合管办确定并通知各县。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申请准入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县要建立转诊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转诊行为。参合农民在县域内,不受行政区划和时间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并及时得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现场减免和补偿;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要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按本县实施方案,可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住院治疗。参合患者有权按下列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获得新农合基金对其医疗费用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

1.疾病补偿范围。

(1)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和住院分娩(高危产妇按住院治疗补偿)、规定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病种均可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基金的补偿。

(2)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的病种为:二期以上高血压(含二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重症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肝炎,中风后遗症,癌症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涂阳肺结核患者化疗期间的保肝治疗等。

慢性病病种的鉴定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鉴定为准,精神病的鉴定以专业防治机构的鉴定为准(无需转诊可直接在专业防治机构治疗)。参合人员慢性病患者必须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家鉴定报告、病情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既往病史病历证明到县合管办申请办理《慢性病医疗证》,凭《慢性病医疗证》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报销。

2.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医药费(现场补偿只限于本县内)。

住院:补偿医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云南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执行,危重病症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经申请州、县合管办批准后列入报销范围;普通床位费(按20元以下/天标准)、手术费、中医针灸、推拿治疗费用、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A超、B超、心电图、X线透视及拍片)费;常规化验费、细菌培养+药敏、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费等医药检查治疗费用。

3.住院分娩补偿:参加新农合的孕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助,乡级每人不低于400元,县级以上不低于500元。

4.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立起付线,按门诊医药费的40%标准给予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1000元。其补偿费用不占用家庭账户基金,从住院医疗基金中支付。

5.参合人员的一次性住院补偿扣除起付线后,本多次住院补偿累计不得超过封顶线。

6.对因患大病个人补偿超过封顶线而难以承担的医疗费用,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用医疗救助金酌情救助。

(二)补偿方式

1.门诊费用补偿方式:参合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采取现场减免(减免补偿部分)兑现。

2.住院费用补偿方式:

(1)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时,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住院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后按比例当场给予减免(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在出院时只需提供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关住院资料、处方、收据等原始凭证定期到县合管办审核、结算。

(2)参合人员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不具备现场减免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住院医药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付,出院后本内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影印)件、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乡合管办报销,县、乡合管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审批结付。

(3)参合人员在县外打工、探亲访友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在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正式发票回当地合管办按规定比例补偿。

第二十四条各级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合管办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报销账目审核合作协议,实行先审核,后付款。合管办每月要对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历抽查,每个机构抽查病历不低于10%;每季度对2—3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多报、不合理用药和检查等行为,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报销账目的审核,要认真核对每张处方的姓名、用药等,每月对所辖村卫生室进行抽查,发现虚报、乱报医药费用的乡村医生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各县在执行基本药物用药目录时,可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和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基本药物用药目录进行适当调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防止伪劣药品流入医药市场。第二十六条各县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新农合资金被套取、虚报的,要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合管办的管理水平。各级合管办要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对信息管理系统采取计算机防毒措施,防止受到计算机病毒的侵犯导致系统瘫痪。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录入及审核,做到计算机数据与基础台账数据一致。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乡村医生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报销,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九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经办机构的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将检查、审计结果向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合管委汇报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乡镇合管办每月要分村统计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含到州外、州、县、乡、村就诊费用报销情况),分村张榜公布。县合管办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农合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州级合管办每季度要汇总全州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每年要组织由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会议,听取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新农合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在新农合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由地方各级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对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必须及时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发性通知 篇3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本国家助学金预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与分配名额有差距的,其经费预算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于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06]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印发性通知 篇4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9-1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察[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

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

查。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

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四条 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

行。

第五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条 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具体的用人单位和要求报送的内容,直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

第七条 定期书面审查实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制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审查情况等主要内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应当按照定期书面审查的内容设定表式项目和详细内容。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由各省辖市印制。

第八条 定期书面审查的时间在每年年初进行,应在4月底前结

束。

第九条 定期书面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和公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准备有关资料,并将书面审查的具体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通过媒体、网上公告或者直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二)自查和报送: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对未按统一时间报送的用人单位,应当发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

书》。

(三)审查和公示:对已按照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在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对书面审查的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其它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条 对未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实施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

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第十一条 对自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配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第十二条 书面审查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体系,是征信制度的重要形式,是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的情况,将书面审查情况作为建立用人单位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

评为诚信单位。

第十三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书面审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

4号)同时废止。

印发性通知 篇5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6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重点小型水库是指国家规划内按标准确定的水库,主要有: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级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的军事、通讯设计的小(1)型水库;

(三)新疆、西藏等个别坝高较高、位置重要的小(2)型水库。

重点小型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补助投资已销号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实行定额补助原则。

第八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每座按平均投资450万元计算,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中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1/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225万元/座;西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2/3进行补助,补助金额300万元/座。项目投资额较高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情况分年逐步补助到位。

第九条 分省(区、市)分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分省(区、市)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项目安排工作,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规划确定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分三年实施。优先考虑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充分的病除水库。对近期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中西部的小型水库要适当倾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标准计算专项补助资金,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利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包干使用。具体项目结余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规划确定的项目间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水利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分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采取适当奖励;对于分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下一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将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随同项目完成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印发性通知 篇6

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苏政办发[2006]140号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钢铁、水泥、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结合我省工业发展实际,编制、发布《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淘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本《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本《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原发布的相关产业目录同时废止。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指导目录》,并予公布。本《指导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类鼓励类

一、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及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11.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2.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13.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4.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18.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数字移动通信(含GSM-R)、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2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21.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22.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3.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4.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25.软件开发生产

26.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7.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28.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和数字产品用存储卡制造

29.新型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制造及技术开发

30.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31.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制造 32.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3.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4.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制造 35.普通纸传真机制造

36.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7.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39.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40.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41.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42.金融电子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43.无线局域网(Wi-Fi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44.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 45.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6.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47.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48.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49.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

50.铁路集装箱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51.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 52.水运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53.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 54.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与建设

二、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3.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4.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5.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6.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7.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8.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9.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lO.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1.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2.高强度钢生产

13.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4.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5.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6.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7.冷轧硅钢片生产

18.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9.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20.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21.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22.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23.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4.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5.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三、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4.硫化矿物无污染强化熔炼工艺开发及应用 5.高效萃取设备和工艺技术开发

6.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7.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 9.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10.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

11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 12锡化合物、锑化合物(不含氧化锑)生产 1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1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生产 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 16.新型刹车材料制造

17.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 18.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

19.焙烧、热压预氧化和细菌氧化提金工艺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化工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2.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建设以及原料本地化、经济化改造

3.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 4.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 5.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6.环保型涂料生产

7.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8.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9.有机硅、有机氟及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 10.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1.新型染料及其中间体开发及生产 12.大型芳烃生产装置建设

13.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及节能降耗装置改造 14. 8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乙烯建设及现有乙烯改扩建

15.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 16.大型己内酰胺、乙二醇、丙烯腈的生产技术开发和成套设备制造

17.大型合成橡胶、合成胶乳和热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开发、新产品制造

18.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等纺织专用化学品生产 19.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20.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21.高等级道路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和特种沥青生产 22.低硫含酸重质原油综合利用

23.合成树脂加工用新型助剂、新型吸附剂、高性能添加剂和复配技术开发

24.20万吨/年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25.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26.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27.醇醚燃料生产

五、建材

1.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3.优质环保型摩擦与密封材料生产

4.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5.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6.新型管材(合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7.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8.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9.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矿物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

10.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1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13.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开发与生产

14.50万吨/年及以上人工砂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生产

15.单线年产50万吨、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6.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六、医药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2.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 3.新型诊断试剂及生物芯片技术开发与生产 4.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开发与生产(含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第三代官内节育器等)5.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6.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 7.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8.医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9.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生产、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

1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自控技术等开发和应用

12.原料药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 1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

14.中药现代化(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15.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

16.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 17.早期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开发制造

18.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开发制造 19.医疗急救及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开发生产 20.实验动物养殖 21.微生物开发利用

22.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23.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七、机械

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

2.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3.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4.轿车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5.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6.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7.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成套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8.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

9.40万千瓦级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 10.大型、精密、专用铸锻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12.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13.30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氨成套设备制造

14.6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

16.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

17.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 18.自动化焊接设备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

20.可控气氛及大型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 22.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制造

23.粉煤灰储运、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24.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25.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26.工业机器人及其成套系统开发制造

27.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综合采掘、装运成套设备及大型煤矿洗选机械设备制造

28.2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制造 29.大型油气集输设备制造

30.自动化高速多色成套印刷设备制造

31.种、肥、水、药高效施用和保护性耕作等农机具制造

32.5吨/时以上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3.禽、畜类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制造 34.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5.农、林、渔、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36.秸秆综合利用关键设备制造

37.农业(棉花、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草饲料等)收获机械制造

38.营林及人工植被工业化生产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39.大型工程施工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40.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41.蓄冷(热)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2.大型能量回收装置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3.7000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4.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45.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制造

46.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7.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48.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49.地质灾害监测治理新技术及设备研发 50.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制造

51.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及设备、52.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53.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装备

54.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技术及装备 55.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56.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57.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58.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59.城际快速、城市轨道交通(经国家批准)系统开发、建设及车辆制造

60.城市节水技术及装备开发与应用

61.铁路行车及客运、货运安全保障系统技术与装备开发

62.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设备制造 63.交流传动机车、动车组、高原机车、机车车辆救援设备制造及技术开发

64.交流传动核心元器件制造(含IGCT、IGBT元器件)65.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接触网、道岔、牵引供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66.铁路线路检测、机车车辆监测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67.大型养路机械、多用途养路机械、轨道检测设备、工务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68.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技术、材料开发 69.高速磁悬浮交通系统技术及材料开发与应用 70.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71.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工程

72.水上安全保障系统和救助打捞装备建设与开发 73.港口、深水航道及航电枢纽建设所需特种工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74.航空器维修

75.航空特种车辆、货场设备、仓储设备、货物集装器、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高性能机场消防设备开发与制造

八、汽车

1.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系统设计开发

2.自动变速箱、重型汽车变速箱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具有自主产权(品牌)的先进、适用汽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

4.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 5.汽车、摩托车型式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开发制造 6.压缩天然气、氢燃料、合成燃料、液化石油气、醇醚类燃料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7.先进的小排量经济型乘用车、集装箱运输车、多轴大型专用车辆 8.先进的轿车用柴油发动机开发制造 9.城市用低底盘公共汽车开发制造

九、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船、客滚船、滚装船、客箱船、火车渡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制造 5.船用动力系统、电站、特辅机制造

6.大型远洋渔船及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轮等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

7.船舶控制与自动化、通讯导航、仪器仪表等船用设备制造

8.内河航运及船型标准化

十、航空航天

1.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4.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及生产 6.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8.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0.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1.卫星地面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十一、轻工

1.符合经济规模的林纸一体化木浆、纸和纸板生产 2.高新技术制浆造纸机械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4.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5.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农用多层薄膜开发、生产 6.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产品及装备技术开发 7.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8.光、机、电子一体缝制机械及特种工业缝纫机开发制造

9.天然香料、合成香料新技术开发和产品制造 10.新型、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研发、生产

11.新型塑料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O.5米以上)、超低噪音排水塑料管、防渗土工膜、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开发、制造

12.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13.高技术绿色电池产品制造(无汞碱锰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锌空气电池、太阳能电池)14.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15.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 16.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十二、纺织

1.高档纺织品生产、印染和后整理加工 2.采用化纤高仿真加工技术生产高档化纤面料 3.各种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高技术纤维生产 4.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脂(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 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6.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7.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8.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9.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高档服装生产 10.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聚乳酸纤维、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产

11.纺织、纺机企业生产所需检测、试验仪器开发制造

十三、能源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l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15.水力发电

16.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17.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18.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19.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0.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21.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22.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23.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24.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25.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26.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27.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28.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29.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30.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32.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33.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34.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35.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36.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37.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38.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39.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40.核电站建设

41.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42.乏燃料后处理

43.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44.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45.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46.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47.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十四、建筑

1.节能省地型建筑暨绿色建筑的开发 2.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3.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4.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5.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6.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7.建筑节水、节能、节地及节材关键技术开发。8.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 9.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量计量技术应用 10.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其施工技术开发

十五、生产性服务业

1.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2.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及应用 3.条形码和自动识别技术开发及应用 4.车辆定位和卫星跟踪技术开发及应用 5.自动化、立体仓储设施建设 6.恒温恒湿仓储设施建设

7.托盘和物料整理设备开发和制造 8.货架和包装设备开发和制造 9.分拣和输送系统设备开发和制造 10.起重和港口机械设备开发和制造 11.公路智能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12.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13.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14.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15.农村客货运输网络开发与建设 16.集装箱多式联运及水上集装箱运输

17.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18.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19.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建设 20.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1.租赁服务

22.工业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3.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

24.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5.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及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6.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7.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28.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29.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30.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体系建设 31.动漫制作

十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4.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 5.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6.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7.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8.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9.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10.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11.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12.流动污染源(火车、船舶、汽车等)防治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及材料生产 14.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5.削减和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16.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17.废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处置技术开发与应用 18. “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9. “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20.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开发应用及成套设备制造

21.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22.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3.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24.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25.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26.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7.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8.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机动车、内燃机车节油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31.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32.用水监测仪器开发、生产

33.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34.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35.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36.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37.高能耗、污染重的石油、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38.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39.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40.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41.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4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43.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技术及装备(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44.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 45.铁路旅客列车集便器及污物地面接收、处理工程

第二类限制类

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5.8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苏中、苏北地区60万吨/年以下)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1.2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苏中、苏北地区10万吨/年以下)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22.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5.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氯化汞触媒项目

30.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31.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32.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3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5.斜交轮胎项目

36.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37.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38.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9.以六氯苯为原料的生产五氯酚钠项目 40.林丹生产项目

41.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42.未进入已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的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项目 4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苏南、苏中地区3000万元以下、苏北地区2000万元以下的化工项目 44.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 45.不能实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改建、扩建、改造项目

二、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三、钢铁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 10.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1.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3.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4.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15炭化室高度6米以下或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但未配置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机械化焦炉

四、有色金属

1.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或单系列10万吨/年及以上但不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粗铜冶炼项目 3.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4.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8.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9.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12.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13.单系统规模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但未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的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未达到95%以上的铅冶炼项目

14.单系统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但未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未达到95%以上的锌冶炼项目

五、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六、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4000吨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13.苏南和苏中地区单线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50万吨)、年产100万吨以下(不含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苏北地区单线年产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年产60万吨以下(不含6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

14.在城市市区、郊区及风景名胜区、各类保护区建设的水泥项目

15.不具有30年以上矿石资源保证的新建和以改建、扩建、改造等方式新增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项目

七、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八、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13. 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16.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17.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18.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19.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20.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4.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25.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6.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27.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28.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9.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30.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31.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2.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3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4.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九、船舶

1.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宽度为40米及以上,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的单机200吨以上龙门式起重设备等)2.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轻工

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7.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8.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9.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12.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13.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14.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15.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16.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17.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18.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9.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20.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2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23.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4.镉镍电池项目

2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6.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27.原糖生产项目

28.北方海盐100万吨/年以下项目;南方海盐新建盐场项目;矿(井)盐6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湖盐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29.白酒生产线

30.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31.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3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一、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极薄煤层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十三、电力

1.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十四、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五、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第三类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3. CFC一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4.用于清洗的l,1,1一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5.甲基溴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30.综合能耗超过680千克标准油/吨乙烯生产装置(2006年)31.综合能耗超过1900千克标准煤/吨合成氨生产装置(2006年)32.综合能耗超过1550千克标准煤/吨烧碱生产装置,综合能耗超过500千克标准煤/吨(联碱法)、550千克标准煤/吨(氨碱法)纯碱生产装置(2006年)33.综合能耗超过3000千克标准煤/吨炭黑生产装置(2006年)(二)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7年)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10年)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16.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31.每吨电耗超过480千瓦时的电炉钢生产装置(2006年)(三)有色金属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lO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6年)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7年)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6年)11.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2006年)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16.电耗超过15000千瓦时/吨的电解铝生产装置(2006年)(四)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五)建材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2006年)8.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9.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10.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1.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石灰土立窑

14.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18.SJl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20.1000型普通切条机 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6.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7.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8.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31.综合能耗超过20千克标准煤/重量箱的平板玻璃生产装备(2006午)32.窑径2.2米以上、综合电耗超过90千瓦时/吨水泥机立窑(2006年)33.综合电耗超过115千瓦时/吨水泥回转窑(2006年)34.综合能耗超过300千克标准煤/吨建筑陶瓷生产装置(2006年)35.综合能耗超过26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纤维板生产装备(2006年)36.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2008年)(六)医药

印发性通知 篇7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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