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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的编辑经过精心筛选,向大家推荐这篇有益的“个人劳动合同”,我们将持续发布更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我们的网站。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合同已经成为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签字,以防止签字为伪造或对方否认是其本人签字的情况发生。

个人劳动合同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24条至第32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解决。下面,笔者将就上述条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试作探讨。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即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谁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均须无条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一种理解认为,有必要区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劳动者先提出的,那么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种理解,实际上与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相悖,该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且“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规定在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满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也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第一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第二种理解,笔者认为也是错误的。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在先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完全是因为在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让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使这种失衡的法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这种补偿是合理的。而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已说明劳动者的离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不构成严重影响,再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已违背了《劳动法》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因此,笔者认为,按照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处理此类补偿问题,是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的。

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在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按照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实践中争议并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论述。但第25条因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四种情况发生时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故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下面,笔者将分别就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四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在适用此条款时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常常以所谓 “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目前对何谓严重违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规定,致使在适用该项条款时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违纪的严重程度,应综合企业的性质、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职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断,而不能完全按照企业内部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应当认为,法官在长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形成的认识是判断此类纠纷的最好准绳,由于个案的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会有不同,但是只要法官客观独立地作出了判断,这个判断就应该是公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是由于劳动者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时方可适用。在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未给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引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实务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此项规定应作宽泛的解释,如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拘留,用人单位也可以适用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与此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向有关部门赔偿。这说明,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有权适用该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适用该条款。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劳动者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在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种情形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于劳动者不堪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还应得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只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某一项权利,就该项权利所受侵害,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并赔偿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经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之所以提出单方解约,就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会起到纵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作用,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劳动者由于上述原因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一方面应予准许,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还须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个人劳动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联系电话邮编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现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从 月 年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保持聘用关系,则再行签订聘用合同。

二、工作岗位

乙方的岗位(工种)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1、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休息1天,具体按公司作息制度执行。

2、甲方因业务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甲方按本公司加班制度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3、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和甲方规定的有薪假期。

4、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底薪加绩效奖金/补贴加年终奖,底薪 。年终奖年底统一发放,中途辞职者视为自动放弃。

2、甲方工资支付周期为 每 月 1日至 每 月 最后一 日,定次月 15 日为发薪日。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以货币补贴的形式进行补贴.

2、工龄工资:在公司工作满半年者底薪增加50元/月,年满一年的职员,底薪增加100元/月,年满两年的职员,底薪增加200元/月,之后不再累积增涨!

3、甲方可视乙方的工作能力和专长提升乙方的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⑶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⑹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⑻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⑼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⑺、⑻、⑼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⑴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⑷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⑸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⑹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有上述第⑺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八、本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公司机密,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处理并且扣除当月工资。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个人劳动合同 篇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个人劳动合同 篇4

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相信对今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其突破和亮点我认为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以往的草案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病,特别是劳动关系是极为活跃的、变动性较强的关系。该稿采用了在总则中界定劳动关系,再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确定下来。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适应了今后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列举无法穷尽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

2、肯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和行为默示方式

由于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导致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依法调整,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极不稳定。该稿正视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条将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劳动关系的视同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合同法,为处理这类关系,消除这类关系带来的隐患,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多方面区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该稿作了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特别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对鼓励和促使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的蔓延具有积极的意义。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和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劳动关系。以往由于缺少法律规制,这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将劳务派遣作为降低用工风险、逃避劳动法责任的形式。该稿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作了专章规定,对于促进灵活就业,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该稿第一条为立法宗旨,“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反映出该法的价值取向和主导思想。认识这一问题,应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区别。由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性质不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价值目标即在于通过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明确这一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理解和适用关系重大。

2、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在调整关系及性质上的不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应简单地照搬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而应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全部无效的条件。该稿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种情况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第二种情况规定得过于宽泛,实践中难有统一的标准予以确认。

该稿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看到有进步意义。但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销权在行使上也必然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上,采用了合同法的规定,即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加之就业带来的沉重压力,劳动者要想行使撤销权比较困难,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销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劳动者将不得不接受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显然将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另外,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也会导致这一规定的形同虚设。

个人劳动合同 篇5

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上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

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注:

1、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一工种已不再有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与非农民工,同工同酬。

3、在微观经济学中,如果工作对于教育、培训、经验和责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话,即使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一样,雇主也应该付给雇员们相同的工资。

个人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书样板常用版

招聘方: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

甲方聘乙方 担任行政总厨职务,厨房人数不得低于 人,包括川黔菜师傅。《厨房聘用的一切人员由行政总厨按劳动合同管理》。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为期一年。合同有效期满,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是否续签合同。

三、薪金(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率及酒楼的实际经营情况议定:________________

1、每月厨师税后总工资为(人民币) 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元)包括劳动合同规定其它费用。

2、工资发放时间:________________从 ________月起每月 ________日为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不能推迟三天)。

3、广东厨师到时岗后甲方的报销软卧火车票每人一张。

4、甲方支付乙方的薪金,由乙方的行政总厨自行发放。

四、工作时间及假期

1、乙方上下班按甲方规定执行,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乙方每月享有四天轮休假(如轮休须提前通知部门经理批准),广东厨师累计八个月享受十二天带薪探新假。(如回广东探亲,厨师应合理调配好工作,保证厨房正常运行,且必须保证有人在岗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亲,甲方按规定补发交通费用和加班费。如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酒楼将补发回程交通费。

2、探亲交通补贴:________________厨师1人享受贵阳-广州往返飞机标各1张,另外的广东厨师每人享受贵阳-广州往返软卧火车票各1张(八个月一次)

3、在合同工作期间,因乙方个人原因(辞职:________________请假或技术不符合酒楼的要求而需要换厨师等事由)而造成不在岗,厨师长有责任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配好工作,如需另外从外地请人在酒楼,往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劳动条例和劳动保护

1、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并于需要时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2、酒楼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因公负伤,甲方应负责一切医疗费用,并享有带薪病假。

六、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乙方的食宿:________________

1、提供住房(水、电、煤气),床上用品中、洗衣机、电视机、饮水机及热水器。

2、因乙方生活习惯不能吃辣椒,可另按排伙食,标准为每餐 ________元/人,包括3餐,用餐时间根据酒楼的实际情况为准。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遵守中国法律、规定、政策和酒楼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酒楼的利益,服从甲方管理并配合完整厨部各项管理。

2、乙方确保熟悉和掌握一切货源,负责制定申购计划,监督进货情况,做好原材料的质量验收和保管工作,防止原材料变质,控制成本,减少浪费,保证出品质量,使厨房出口毛利达到

________%以上,(不包括餐厅营业成本如:________________水、电燃料、工资)。

3、抓好出品质量,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推陈XX不断研制新菜式(定期每个月推出新菜式,时间内定)创造酒楼特色,并协助酒楼搞营销策划工作。

4、乙方在厨房行使管理职能,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定期培训当地员工的菜肴知识及技能、技艺。

八、奖惩条例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总经理管理,负责卫生达标,厨房出品质量,员工伙食,固定资产的保值等工作,若有失误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条例处罚。

1、重大失误由店务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2、省、市、区卫生检查单位下整改通知单,厨师长必须配合整改。

九、职业按排

1、乙方师傅按排如下:________________

厨师长 名、炉头 个、墩子 个、面点 名。

2、甲方按排的采购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合乙方需要的出品原料的质量和价格。

3、甲方财务人员计算厨房部毛利率必须真实。

十、解除聘用合同

1、在下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不再符合合同工作条件。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酒楼的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失职或蓄意、徇私舞弊,对甲方的名誉、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害,按照甲方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因本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解除合同。

4、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修(包括境内、外)培训甲、乙双方需另签协议,如有违约乙方需协议的约定,赔偿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用。

5、如乙方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 公安部门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6、在合同期间若甲方无故中断合同(或未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除结清工资应追加发放工资的 天为乙方补偿及返程交通费(注:________________总厨机票 张,广东师傅各火车票 张)

7、甲方拖欠乙方工资超 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由仲裁机构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个人劳动合同 篇7

鉴于你和公司已经签署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为便于你了解公司的录用条件,现特向你出具本说明书,将相关录用条件予以告知和说明。如果你在试用期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1、提供学历、简历、工作经历等存在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2、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公司在限制范围内的;

4、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或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5、有吸毒、参加非法组织或其它不良嗜好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6、无法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入职手续或提供相关文件的;

7、非因公司原因不能在试用期满前缴纳社保的;

8、工作理念和态度与甲方的公司文化冲突的;

9、非工伤原因,累计不能正常出勤超过10天的;

10、违反公司有关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1、三次(含)以上次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1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接受重新安排工作的;

13、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技能的;

14、不服从上级领导、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15、未通过试用期考试等考核的;

16、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情形需开除处理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人确认,如本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确认

确认人:

年 月 日

个人劳动合同 篇8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还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就业促进法草案吸收全国意见后,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充分吸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年2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第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021件。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有: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及就业援助等。

就业促进法草案增补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

同时,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另外,草案细化就业援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据统计,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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