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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系列5篇

栏目: 补充通知

2024-01-06 13:26

为了满足您的期望,我们经过编辑后完善了“补充通知”。在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对公告和通知都非常熟悉。公告和通知常常用来发布重要的消息。如果您对本网页感到满意,请毫不犹豫地将其添加到收藏夹中!

补充通知 篇1

我办定于4月9日-17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不含双休日)发放市直考生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合格证书。

地点: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东路5号(华府豪庭对面,唐城金海湾大酒店隔壁),宁德市财政局办公楼六楼601会计科。

请宁德市市直考试合格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来我办办理领证手续。考生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直系亲属携带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考生的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办理领证事宜。

各县(市、区)初级合格考生的合格证书领取时间请考生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股)。

补充通知 篇2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

(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

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

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以年限变换系数确定。

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变换系数

年限变换系数=[1-1/(1+r)n]/ [1-1/(1+r)N]

其中,r为原用途土地还原利率,n为原用途剩余年限,N为原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三)说明

1.用于计算剩余年限值的用地面积采用原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用于计算新用途的用地面积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

2.对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时,采用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不能确定原用途容积率的,采用我区基准容积率计算。

五、国有建设用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办出让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延长使用年限,须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延长使用年限修正后收取:

延长使用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1-1/(1+r)m]/ [1-1/(1+r)M]

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m为申请延长的使用年限,M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六、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仓储用地,但包括建设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工业仓储用地),申请变更(增加)容积率或验收时的实际容积率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经批准同意,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计收:

(一)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且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或其他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但未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经处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1.5×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竣工验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若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高于我区基准容积率的,签订补充合同,并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七、地下空间使用权计收土地出让金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电房、人防工程除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时,认定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超容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以公开交易方式单独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商服用地按地面同类土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不修正)的2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除商服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不含住宅用地)按地面工业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1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

八、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

(一)补办出让审批计收土地出让金时,属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转让时,如果公开交易成交价不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必须换算为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后,再与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进行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60%

(二)本标准中涉及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级别地面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各类修正系数、土地还原利率等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九、计价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出让土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

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具体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二)宗地跨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基准地价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求和;不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按该宗地各种用途中最高的基准地价作为整宗土地的基准地价。

(三)宗地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基准地价的,以宗地面积权重较大者所对应的级别确定级别基准地价。

(四)竣工验收时的建筑面积及是否超出容积率的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出具的意见为准。

十、其他规定

(一)我区村集体“三旧”改造项目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6〕112号)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我区原规定中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涉及片区地价的规定不再适用,片区地价不再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取和返还的计算标准;凡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片区地价的均更改为现行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经修正后确定。具体包括《关于规范镇(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成本核算及返还办法的通知》(南府〔2007〕160号)、《关于异地教育配套费征收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09〕27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3号)等文件涉及片区地价、标定地价的内容。

(四)我区有关土地租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 〔2010〕95号)执行。

(五)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印发南海市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02〕156号)的规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回迁房的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从 2011年1月 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

1.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10%

2.除住宅用地外的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20%

十一、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区原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补充通知 篇3

各投标单位:

梨洲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0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9号】(限注册地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调整为“投标人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0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9号】”

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招标单位:余姚市梨洲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年11月17日

补充通知 篇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 政 部

20**年5月14日

补充通知 篇5

20**年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延伸到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老师。请1996-1998年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或享受不足(中级职称90平方米;高级职称110平方米),且98年12月1日之后购房的老师。自行登录外网—鼓楼校区—总务处,下载“购房补贴各项材料”文件夹,认真阅读文件中“购房补贴提供材料”,并按要求准备各项材料、有条件可按要求打印好各种表格(用A4打印,今年区不提供表格,表1除外)。

本周四(3月24日)下午5:00,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带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打印的材料到鼓楼校区六楼报告厅开会。届时将现场指导填写表格,整理、审核材料(现场提供一台复印机)。

总务处

2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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