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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简短(精品6篇)

栏目: 调解心得

2024-01-1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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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简短 篇1

文章**:发表时间:2014年8月12日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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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物业管理活动中民事主体多,关系错综复杂,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不够完善具体,给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现对部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纠纷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案主要是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维护社区公共部分。

2。部分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导致物业公司对业主停电、停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案件主要是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拖欠物业费。

三。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此类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业主质疑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从而拖欠物业费引起,甚至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发生冲突,大部分业主存有抵触情绪,不愿主动配合工作,拒交物业服务费情况屡有发生。

四。纠纷难以调解,部分业主存在羊群心理。一方面作为物业公司来说,由于纠纷涉及小区业主的共同性问题,物业公司担心调解退让后会导致连锁反应,作为业主来说,不少业主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作为理由,要求少交或不交物业费,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指标属于软性指标,对物业管理质量的好坏没有绝对统一的量化考评标准,物业管理法规和合同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我局物业科在纠纷调解服务的矛盾时难度不小。另一方面由于纠纷的原因通常是物业费的交纳、物业管理质量及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等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业主之间常会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故存在着同一小区物业纠纷系列案件“同调”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表现为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在绿化、清洁卫生、安全保障、公用设施维护等方面未尽到管理、服务的职责,物业费收支不透明,当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业主的期望和要求时就自然会产生矛盾纠纷,而业主方则往往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

2。一些业主对物业公司收费的概念有偏差。部分业主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管理费,却希望得到最好的物业服务,甚至只享受服务而不交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引发物业管理纠纷。

三。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有效规范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目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物业管理行为规范不足,约束不力,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不明。

4、开发商遗留问题。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期间进行盲目承诺甚至欺骗性宣传,业主入住后发现原先承诺未能兑现,就把矛头指向与其发生直接联系的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服务公司由于和开发商的利益渗透关系,往往不是积极与开发商、业主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而是对业主消极应付,使得前期物业服务中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

使部分社区财产纠纷扩大。

三、应对措施

1、 探索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整合司法部门、派出所、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协会等部门和团体,通过联席会议、听证会等方式,让纠纷双方把各自的诉求提出来,以寻求合理的解决,通过沟通增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

2、加强物业管理与监督。物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类别构建多样化的收费标准体系,使收费和服务基本相适应,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咨询和监督,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和竞争机制,以增强物业公司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实现物业公司的优胜劣汰。

3、完善业主自治。首先要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和运行机制,切实让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负起业主委员会的重任,积极履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其次,业主委员会要做好对广大业主的普法宣传,推动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理解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业主参与物业共同管理小区的的积极性。

逐步减少财产纠纷和投诉的发生。(周洁)

调解心得简短 篇2

我xx村是一个地处深山区以林果为主要收入的小村。现有xx人,xx个自然村,xx名党员。虽然山区偏远人员居住分散,但家族裙代关系复杂,各类民事纠纷时有发生。为了减少群众之间民事纠纷的发生,维护村庄正常的生产、生活、,促进xx村三个文明及新农村建设,我xx村于xx年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几年来,调委会在xx镇党委和地方司法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这个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其间,共受理民事纠纷24起,调解成功23起,调解成功率90%以上,防止纠纷激化2起,接待法律咨询64人(次)。为维护xx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我村的改革和发展,为稳定群众队伍,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村调委会先后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建立调解网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自村调委会成立以来,就配备了较强的力量,随着机构和人员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充实。目前村调委会主任由村支部书记王东风担任,委员由支委赵克信、王玉琴担任。村调委会下设调解办公室,配备了两名专职调解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各自然村均以生产队长为调解员。目前全村有调解信息员4名,形成了发生纠纷有人管,有人问,信息反馈快,调解及时,有力度的调解格局。

为了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明确调委会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学习、会议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二下午学习制度,主要学习政治、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提高调解人员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2、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月度工作,讨论研究疑准纠纷的处理。

3、纠纷当事人来访,接待登记制度,针对当事人的来访认真细致做好登记,做到24小时内接触纠纷,并做好纠纷防激化工作。

4、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制度,根据村三个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对调解工作做的好专干的和信息员进行表彰,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大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调解组织应有作用

xx村要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指标,没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环境是难以实现的。村民日常事务繁杂,难免因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而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有了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思想情绪,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亲友、左邻右舍,甚至会引起纠纷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整个村庄的和谐稳定。作为村调委会,是村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能部门。调委会必须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群众分忧解难。调委会要求全体调解人员,一但发生纠纷,要及时解入,及时调解,果断地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转化矛盾,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村民xx一家常年在外,其山楂树无人管理。村民xx在未经xx授意的情况下管理了这些树木。等到秋收,xx未经xx允许摘收了这部分山楂。xx知道后找到村调委会要求解决,经过调查处理,xx返还了山楂,xx补给xx200元工钱。

三、几点体会

1、领导的重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是调解工作取得胜利的保证。

多年来,镇党政工领导对我xx村调委会工作极为重视。广大群众也给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只要本村村民之间发生纠纷都积极主动配合做工作。

2、建立健全调解网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网络,就能做到事出有人管,有人间,纠纷信息反馈快,调解及时纠纷也不易激化。村调委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度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充实调查,调委会虽然人员变动,但运作机制不变,工作效力不变。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

话说,打铁还要自身便,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加强调委会人员的自身建设,必须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知法律、懂业务、顾大局、有事业心责任感、热心为职工家属服务的调解队伍。所以说,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决定调解纠纷的质量,调解人员如不加强学习,不懂业务、法律知识缺乏,说外行话,办外行事,矛盾和纠纷不但调处不好,有可能还会引起激化。调解人员还要有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上不怕吃苦,敢于说真话,敢于反映真实情况,不怕得罪人,工作扎扎实实,一身正气,使调解工作真正成为上为领导分忧,下为群众解愁,成为上级领导处理村民内部矛盾的有力肋手。

多年来,我xx村调委会在镇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广大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xx村的全面稳定,发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调解心得简短 篇3

祥和星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镇司法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法治先行”主题活动,努力作到一般纠纷不出居委,矛盾纠纷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传播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有效调解纠纷,合理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一方平安。

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小区为切入点,坚持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的理念。祥和星宇居委会,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充分发挥楼组长、志愿者,利用他们走防巡逻的时间对本小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他们即是楼组长、志愿者,同时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通过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掌握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的隐患,规范调解制度,使祥和星宇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祥和星宇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全年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居民创造一个社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调解心得简短 篇4

今年沟通,我对婚恋家庭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这2个半月来的调解工作来谈谈我的看到的一些现象。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当中,80%都是由女性提出来想要离婚,男方一般一开始不想离婚,可是如果女方一再坚持非离不可,或者表现出态度很强硬,男方就会表示“算了,算了,离婚算了,赶紧签字”。为什么离婚多是女方提出来的?其实,看似女方提出,并不是说妇女的权益提高了,很多女人离婚之后表示,离婚是最无奈的选择,是因为男方的坏习惯是在太多,无法和他过下去。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中,60%的夫妻都曾表示:“调解员,这次你不用调解了,没用,我们在几年前或者多久之前就已经来过这里,给了他(她)很多机会,可是你看,对方还是没有改变,没用,我真失望,现在我们是真的要离婚。”很多男同志都表示,自己最受不了的是老婆,总是动不动就说离婚。在家庭中有矛盾,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为什么会导致离婚,我总结了一下,这些导致离婚的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有一对90后的小夫妻,男方对工作没有上进心,整天在家玩游戏,玩手机,连小孩都不愿意要,所以导致女方对其失去信心,导致分手。在这里我要谈谈自己的看法,什么样的人你不能和他结婚?唯一的一条原则是,“在溺爱家庭长大的孩子,你不能和他结婚”,因为这样的人,他不知道什么叫做责任,称其量只能叫做“巨婴”

受封建思想和原生家庭的影响,有的丈夫认为殴打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再之女方在沟通是语言过激,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如果出现家暴事件,妇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

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同时,不能很好的和对方父母和好的相处,也会进一步激发家庭矛盾。

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太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

在婚姻中,如果有一人愿意为关系100%负责,那这个家庭至少能够维持下去;如果两个人都能100%负责,那这个家庭会幸福美满;如果都只负责50%就有得争了,谁多点谁少点法官都判不清。对于上述四种纠纷类型,我认为前两种问题调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而后两种情况通过对夫妻的劝说和启发,成功的几率还比较高,而且如果后两种情况的夫妻如能参加“接纳自我,接纳他人”以及“沟通技巧”等这样的课程的话,应该对建立幸福家庭有很实际的意义。

最后,我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调解工作的业务知识,增强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力争做一名合格的家庭婚姻调解员。

调解心得简短 篇5

我是曲塘双楼老干部支部、郭楼村专职调解员XX。镇党委为我们订了《中国老区》、《江苏老区》、《大江南北》、《铁军》四大红刊,我是每期必看,重点文章反复研读。四大红刊各有特色、各有千秋。我最喜爱的还是《大江南北》、《铁军》刊物上登载的英雄人物的事迹。老红军也好、新四军八路军也好,有的是亲自自述,有的是后人追忆,不少文章催人泪下,激发我们上进。先辈们为了今天的幸福生活,抛头颅、洒热血,献出了年轻的宝贵生命。 邱少云、王杰、放牛郎王二小这是知名的英雄,人皆知之。又有多少叫不出名字的无名英雄,默默地奉献了青春,想到他们,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工作,不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

我是2005年被镇聘请为郭楼村专职调解员的。十多年来,我本着发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为民着想,为政府分忧,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力的宗旨。不分白天黑夜,风里来,雨里去,走村串户,每年经我调解的纠纷总有二十多起,成功率达100%,大到为做路为砌房动武,小到婆媳之争、夫妻之吵。我都让双方把话说尽,理由摆尽,然后请双方换位思考,冷静处理。有时为缓和矛盾,我不厌其烦,找准切入点反复劝说,灭他们的火气,化解主要矛盾,直到双方满意,再签订调解协议。这其中有四起比较大的难案,我在取得村“两委”的支持下,找村民了解情况,到有关单位查找档案资料,最后都逐一调解落实,村干部高兴,群众满意,都夸我是调解的“能人”。我写的调查笔录、立的调解协议书常被镇司法所调去在同行中传阅,并向市调处中心推荐。本人先后多次在镇综治大会上介绍做法,多次受到镇党委、政府表彰,2016年还被评为“最美夕阳”。

我想,我是一名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就要发挥作用,革命战争年代,党员干部冲在第一线,不怕流血牺牲,我们今天的党员干部没有枪林弹雨的风险,多做点事,多辛苦点,又有什么好说的呢?现在社会发展很快,工业用地增多,外来务工人员增多,人员构成复杂,碰到个人利益的地方也多,社会矛盾增加了。用传统的方式,简单的说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应对各种矛盾纠纷。要以理服人,以法治人。我调解的纠纷经得起法理的推敲、时间的考验、历史的见证。现在农村干部很忙,我作为一名调解员,理应为他们排忧解难。老区要建设,只有社会安定才能凝心聚力促发展。我尽绵薄之力助推社会发展,社会安定了、人民团结了,国家定会高质量发展,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调解心得简短 篇6

调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在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行政复议中适不适用调解呢目前在实务界、法学界仍然看法不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借此机会,作为笔者也谈点个人看法,与复行政复议同行们探讨。

目前对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持反对意见的人的主要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是《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必须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而为之。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另行政案件,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某些方面让步。同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也同样不能适用调解。

三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公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什么情况,就应当作出什么决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不可调解性。

四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调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五是行政复议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因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就必须维持;是违法、失当的,就必须撤销。不维持或不撤销都不是依法办事。

基于此,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予以更新。特别是现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行政行为,况且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现象不能对照理论“一刀切”,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而且20__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这也为行政复议中调解埋下了伏笔,因此,对于行政争议能否适用调解,要根据发生争议的行政行为的不同,采取调解或裁决的方式灵活处理,不能机械地照搬某种理论。坚持行政复议裁决与调解“双轨”运行,具有更大的原则性、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

近年来,我们对行政复议中调解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当事人双方的欢迎。可见,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其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积极作用。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引入调解有很多的优点:

一是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

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希望行政复议案件久拖不决,能够尽快结案,调解恰恰具备了这一优势,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申请人是可以接受的,它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

二是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行政复议通过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对来讲,复议时间比较长,少则二个月,多则三个月,个别的甚至更长。调解因为方法简便易行,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一般都可以快速结案,大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降低行政成本。

行政复议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审查,行政成本一般都比较高。调解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节省经费开支。

四是减少行政诉讼。

通过行政复议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讲,自动履行率比较高,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集中精力搞好行政管理,也缓解人民法院工作上的压力,对行政机关和对人民法院来说都是有利的。

五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切纠纷都要通过裁决解决,许多矛盾可以通过调解消化,达到平衡。调解更加理性、人性化,让当事人有一种亲切的感觉,觉得你真正设身处地替他们着想,感到你客观、公道、正派,并不是在“和浠泥”。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能够缓解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虽然行政复议适用调解有很多的优点,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笔者认为调解应当是有条件的。只有坚持下列原则,才能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一、自愿、合法的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首先要自愿。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否则,调解无从谈起。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第三方(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对争议双方斡旋、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构都不能强行调解。其次是要合法。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平等、公平的原则。

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一方是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是管理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如何把双方对立矛盾统一起来,化干戈为玉帛,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首先是要平等。坚持双方地位平等是协商的前提条件,只有平等地协商,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求得对方的宽容和谅解,才有可能形成共识。其次是要公平。作为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一定要主持公道,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三、选择适度的原则。

行政复议案件哪些可以调解,哪些可以审查裁决,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作出适度选择,不能搞“一刀切”、唱“同一首歌”。一味地追求调解,盲目地崇尚调解,或者一味地反对调解、强调裁决,都是不可取的。到底那些行政复议案件适合调解、那些适合裁决呢?就个人理解而言,对于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轻微瑕疵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被申请人行使羁束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自愿纠正外,只能裁决,不能作调解处理。不能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无原则的妥协和让步,以换取申请人撤回申请书,达到终止复议的目的。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作调解处理,显然是不合法也是不合适的,其结果会导致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管理者逃避上级机关的监督审查,这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的。

四、调审结合的原则。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最初都是建立在理想和美好愿望的基础上的,当事人双方希望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理想的东西与实际情况是有差距的,双方的意愿可能出现反复。在某个问题上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互不退让,互相“顶牛”,难以形成共识,出现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对于这种“变卦”的情况,办案人员事先要有预料和思想准备,要制定多套预案,快速反应进行处置,由调解程序迅速转入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签订调解协议、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则。

凡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都应当签订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行政复议机关备案。不能因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就可以简单处理,省略某些环节特别是签订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的环节,因为行政复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并根据申请人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不是简单地将当事人双方撮合在一起做做工作而已,调解人员的水平、能力和素质,以及对案情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熟知程度等,对调解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后果。因此要想作好调解,取得预期的效果还要讲究调解艺术,掌握技巧和策略:

一是要找准共同点。

调解人员在调解之前要弄清案情,找准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所求,分析他们提出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找出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提出调解方案;

二是要找准切入点。

一个复议案件可能有一个或几个请求,对于这些请求,从什么地方下手,从哪个角度入门,调解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要坚持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环渐进的工作方法,运用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以科学有效的手段、路径、形式解决纠纷。

三是要找准平衡点。

调解人员是当事人双方最为信赖的,一定要主持公道,保持居中调解,平等对待各方。要把握好尺度,掌握好分寸,找准平衡点。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耐心讲理讲法,多做劝说工作,讲究调解艺术,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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