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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1

资产晋升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一直专注于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取得更大成就的工作。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我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并且在实践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本文将详细描述我在资产晋升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并总结我所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我深刻理解了资产管理对于一个组织的重要性。资产是公司的核心资源,有效管理资产可以帮助公司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并提高战略竞争力。在资产管理中,我始终坚持以战略目标为导向,将资产管理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我通过精确的资产清晰、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资源配置,使资产的使用率得到了大幅提升,实现了最大化效益。


我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在资产晋升的过程中,我所负责的资产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团队,因此团队合作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我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同时,我也与团队成员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大家在资产管理中拥有相同目标和明确的责任分工。有效的团队合作和沟通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协同工作,取得了更好的管理结果。


另外,我时刻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和持续的专业提升。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变化和更新,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适应新的挑战并保持竞争力。我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研讨会,与同行交流经验,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同时,我也积极学习管理理论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这种不断学习和提升的态度帮助我更好地应对了各种难题,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资产晋升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其中之一是人员管理问题。资产管理往往需要与多个部门和团队进行沟通协调,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以便有效地推进项目和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我发现有时人际关系和协调能力不够强,与其他部门之间出现了摩擦和冲突。我积极学习人际关系管理和沟通技巧,注重与他人的合作和协商,最终解决了这些问题。


另一个挑战是技术更新和变革的推动。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涌现出新的技术和方法,而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工具往往已经无法满足新的需求。我积极参与技术更新和变革的推动工作,引进新的管理工具和技术,提升资产管理的效能。这一过程涉及到了资源的申请、项目的评估和实施等多个环节,需要我与外部供应商和内部团队紧密合作。通过团队协作和有效的沟通,我成功地推动了一系列技术更新和变革,为公司带来了新的增长点。


小编认为,资产晋升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通过保持积极学习的态度、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以及推动技术更新和变革,我在资产管理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也意识到资产管理工作离不开团队和合作伙伴的支持,未来我将更加注重团队建设和合作,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更好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3-20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数:598

       [法规分类号]:112802199601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颁布日期]:1996-01-25 [实施日期]:1996-01-25 [失效日期]:0000-00-00 [内容分类]:机关工作 [文号]:国务院令第192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22]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22]1255号)。

       办理对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

       申办材料:

       1.占有产权登记: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情况办理。

       办理流程: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4)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

       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注销产权登记: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再存续等,包括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

       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办理流程: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4

       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工会资产,是工会活动的基础,为严格工会资产的管理,提高工会资产的利用率,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加强保管人员与使用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明确落实经济责任,达到爱护公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采购

       一、工会资产的采购计划由工会委员会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采购工作由工会相关人员负责,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采购。

       三、做好市场调查,收集物资信息和货比三家,达到最佳采购。

       四、必须按照开支标准、采购计划、申请资金,经工会主席和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财务方可予以支付。

       五、总采购金额大于1000人民币(含)时,必须由2人以上同行。

       六、凡工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其它物资,必须经过工会主席和财务人员检查验收。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入库,报销冲账。

       第二章 建档

       一、工会财会人员对工会所属所有资产都要建立资产台帐,进行逐一登记、建卡,不允许遗漏,做到帐实相符,保证工会资产有据可查。

       二、对帐册、单据、物质报表等,要日清月结,齐全准确。

       三、每年形成的资产档案,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检查方便,调阅迅速。

       四、将归档的资料按年度、类别,建立会计档案目录,并有专人保管。

       第三章 使用、保管和维护

       一、工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维护的制度,逐项落实到人头。

       四、加强对工会资产的保管和维修,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要及时维修,以保证工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工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将所管理的资产帐本及帐据移交给接替人员,由交接双方共同签字。

       六、工会资产的保管要做到防虫蛀和霉变,每年夏季要把易虫蛀和霉变的物品进行处理,以保证资产和物资的完好。

       七、对工会财物的借用,必须经保管员和主席批准后借出,并由借出人按时收回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八、工会财务人员每年要对工会资产进行核查,对于人为损坏和被无故挪用,要认真处理,追究责任,保证工会资产的完整性。

       第四章 报废

       一、工会资产由于磨损或陈旧,确需报废的资产,经工会委员会成员鉴定后,经研究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对于易损物品需要作报废处理的,由保管人员提供处理意见,经研究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二、工会资产的报废须由使用人和保管人共同提出,经工会委员会及有关人员鉴定同意后,方可报废。

       三、报废资产必须做到,物、卡一致,并在财务科目上进行及时调整。

       四、报废资产,财务部门进行核算,进行计帐。

       第五章 清查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工会资产进行清查,资产清查须成立清查工作小组。

       二、对固定资产、库存各种物资,采用帐、卡、物核实的清查方式。

       三、凡工会资产,都在清查范围,如无特殊情况,应全部进行清查。

       四、资产清查完毕后,应写出清查报告并作表,上报公司工会。

       附:《工会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工会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工会财务工作的任务是:在“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三服务的方针指导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上级工会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交经费。在本级所管范围内合理分配经费,决定各分会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分成。

       三、及时编制工会财务预决算,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妥善保管现金和一切财务帐表、凭证、档案、资料。及时登记帐目,按时编制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帐目,准确、完整地为工会委员会提供会员(代表)大会财务工作报告所需的资料。

       五、主动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财务工作资料。

       六、建立和健全工会资产物品保管制度,登记工会资产帐目,监督检查工会资产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七、模范地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纪律,对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并及时向工会主席报告。

       工会经审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有关财经法纪和会员代表大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检查工会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情况。

       三、审查工会预算、决算的编制是否正确合理,使用是否妥当,以及是否坚持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四、对不正当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经审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若在重大财务收支上意见不一致时,应报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审委员会处理。

       五、检查有否违反财务纪律的情况,并向一切贪污、浪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六、经审委员会如有需要,有权向工会财务调阅各种帐册等有关资料。

       七、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报告经审工作。

       八、每年向工会会员公布审核结果。

       九、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财务人员调动、更变时,负责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工作。

       十、本职责解释权属工会经审委员会。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会计法》、的要求,依法对工会经费进行收拨,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交经费。

       二、依法算帐、记帐,做到帐物、帐表相符。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对于收取的工会经费要加强核算,保证工会经费发挥最佳经济效益。

       四、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工会资产是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会计工作要如实反映单位的货币资金和资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并监督其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检查帐实之间是否相符。对于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要及时揭露,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财务年度预算收入、支出经过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后,每年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5

资产巡察工作总结


一、


资产巡察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可以有效减少风险、防范内部违规行为,并提升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本文将对我公司最近一次资产巡察工作进行总结,回顾经验教训,总结得失,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二、背景概述


最近一次资产巡察工作在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下进行,共历时三个月,涵盖了公司各个部门和项目的资产管理情况。通过该次巡察,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资产巡察中,我们发现了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1. 资产登记不规范:部分员工在使用公司资产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导致资产管理不清晰,难以追溯。


2. 资产使用无授权:发现在一些部门和项目中,存在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资产的情况,严重危害了资产安全和利益。


3. 资产财务审批流程不完善:财务审批流程中存在环节不完善的情况,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容易出现滥用、挪用等问题。


4. 资产报废处理不及时:部分闲置、损坏的资产未及时处理,导致公司资金损失和资源浪费。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不了解或不重视;二是对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存在监管漏洞;三是一些员工对公司资产的归属感不强,缺乏责任心和规范意识。


四、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改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加强培训和宣传:通过举办资产管理知识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员工对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完善审批流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财务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和规范,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3. 加强监管和督促:设立专门的资产巡察小组,加强对资产的监管和督促,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建立良好的激励和惩戒机制,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规范意识。


五、成效与启示


经过本次资产巡察工作的开展和改进措施的推行,我们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


1. 资产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的资产管理规范度有了明显提升,大部分员工对资产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有所增强。


2. 内部风险大幅降低:未经授权使用资产的情况大幅减少,闲置资产的处理速度明显加快,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


3. 进一步明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员工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感,减少了类似风险的再次发生。


本次资产巡察工作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1. 资产管理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需要持续关注和改进,不能掉以轻心。


2. 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至关重要,要让员工明确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3. 加强监管和督促是预防风险和避免问题发生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六、结语


本次资产巡察工作不仅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存在的风险,也通过改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也深知资产管理工作的道路上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改进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管理的有效性。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资产管理环境,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6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02月22日 15时45分 70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国企国资

       “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略)

       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略)

       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

       5、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略)

       6、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组织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州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4.主要资产情况;

       5.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6.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的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的复印件;

       4.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复印件;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变更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的复印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中介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的复印件;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

       5.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单位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

       3.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准确申报资产存量数据,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1.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应于10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对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或换发产权登记证。对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发,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印制、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有效使用年限为三年,自发证之日算起。对于有效使用期已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持失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由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的有关部门、机构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以及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产权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7

资产交易工作总结


一、


资产交易是指以货币或其他资产为交换媒介,通过市场买卖进行的一种经济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资产交易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资产交易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中的挑战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作内容


资产交易工作包括资产买卖、交易撮合、价格分析、交易费用计算等多个方面。资产买卖是资产交易工作的核心之一。交易人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寻找合适的资产进行购买或出售。交易撮合是指通过撮合交易双方,促使交易达成的过程。撮合交易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市场资源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以便更好地撮合交易。价格分析是指对资产价格进行分析和预测,帮助交易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交易费用计算是指根据交易的规模和类型,计算交易产生的费用,并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三、工作流程


资产交易工作的流程一般包括市场调研、交易准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等环节。市场调研是资产交易工作的前提。交易人员需要对市场进行研究,了解市场动态和市场需求,以便做出更准确的交易决策。交易准备是指对交易所需资料和信息进行准备。交易人员需要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为交易做好准备工作。然后,交易执行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计划,进行实际的资产交易。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的实际结果,进行相应的结算工作,包括资金结算和相关手续办理等。


四、工作中的挑战


资产交易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挑战。市场风险是资产交易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对交易产生影响,交易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交易对手风险是指交易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交易人员需要对交易对手进行充分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政策风险也是影响资产交易的因素之一。政策的变动可能对资产价格和交易规则产生影响,交易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五、效果评估


资产交易工作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交易成果和客户满意度两个方面进行。交易成果是指资产交易的实际结果。交易人员需要对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评估,以便从中总结经验,优化交易策略。客户满意度是指客户对交易人员服务的满意程度。交易人员需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专业的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六、


资产交易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需要交易人员具备丰富的市场知识和操作技巧。在工作中,交易人员需要通过市场调研、交易准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等环节,完成资产交易工作。资产交易工作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包括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政策风险等。为了确保交易的成功和客户满意度的提高,交易人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通过不懈的努力,资产交易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8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业务工作流程

       一、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业务(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

       3.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

       四、受理范围:

       1.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五、申请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

       2.除未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六、办结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

资产委工作总结 篇9

       附件: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 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境外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二)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三)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四)监督境外机构出资行为

       (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机构。(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四)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以下境外机构的年度检查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主管部门或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

       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附说明分析材料。

       (一)一些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二)境外一级机构所属的以下各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三)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单位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作出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60日内,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说明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条 由国内多个部门或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用国有资产到境外设立的机构,其境外产权登记分别由各投资或派出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属于具有公司法人和非经营性机构双重身份的,其内部财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分别进行登记,其法人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境外企业的登记要求办理,其代表处(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按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内投资、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填写产权登记表,并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签字,报经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后,由受托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审定手续,并负责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则上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三章 产权登记的形式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册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度检查登记表。

       第十四条 立案产权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

       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或组建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部门凭其持有的境外产权立案登记表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等有关资料办理批准资金汇出和实物放行出关核验手续。

       第十五条 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投资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四)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立案登记表影印件。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改变;(二)国有资本的增减变化;(三)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变化;(四)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变动;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可以结合年检产权登记一并进行,并对变动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二)最近一次的产权年检登记表;

       (三)变更上年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的有关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再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投资项目,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境外机构向其他单位投资参股,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但应在年度检查产权登记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机构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二)境外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产权的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二)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三)境外机构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产权注销当期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编制说明;

       (五)最近一次产权年检登记表及其占有产权登记表;(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年检登记),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二)境外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出资人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五)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六)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年检登记事宜,应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境外机构的年检登记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统一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境外企业申办年检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的被检查年度的会计报表(或影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三)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四)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状况及分析报告;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部门商定,可两年进行一次。

       境外一级机构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必须提供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合并或汇总报表。受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汇总上报由本部门审定的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表,并附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汇总报表表式另行制发)。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的表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的境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境外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机构、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保存。| 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的,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的,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或企业机密的经济资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产权登记的,上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撤销职务的处分;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六)伪造、涂改、出卖、出租产权登记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境外机构因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境外机构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7月21日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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