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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装饰的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酒店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酒店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表1:酒店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2:酒店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酒店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2.1开工前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2.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酒店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4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2.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3.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客人及污染环境;

3.3保护好原酒店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酒店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3.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四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酒店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五条工期延误

5.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乙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酒店装饰的合同(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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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装修材料采购合同范本装修材料采购合同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装修材料采购合同范本如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买方: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____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颜色标号材质批次数量单价总价合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第二条质量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_____________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第四条安装: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山东省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山东省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装费用由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第五条验收:对于生态木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第六条换货:交货验收完毕后买方因对生态木的规格、颜色等需求发生变化而提出换货要求的,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伤、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换货手续,换货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七条余货处理:安装后的剩余生态木,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坏、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费用由买方承担。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合同)二)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责任:1.生态木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包修期限为_________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方违约责任:1.买方迟延提货的,应提前通知卖方;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买方(章):________卖方(章):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订时间:篇二:建筑装饰材料购销合同3建筑装饰材料购销合同甲方:浙江丽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湖州市益民路169号乙方:湖州城区东森装璜材料店签订时间:年月日一、产品名称、型材厂家、系列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二、供货周期、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1)、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供产品,及时到货。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按实时供货,不得因人员、机械、材料不够充足或其它任何理由延误进度,影响甲方总体进度安排。(2)、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供货方式:由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施工场地,运输费用、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乙方配合甲方做好材料清点和验收工作。乙方不得为了贪图方便,擅自大批量卸、堆材料,否则,甲方不签字确认并由乙方负责材料的二次搬运。三、质量要求、检验标准:材料质量达到甲方要求。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乙方负责,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包封运输。第1页共2页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实际签收数量为准。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乙方送货前应进行自检,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须甲方专职人员就货物规格、型号、材料外观式样等外在质量进行检验认可并签字确认,内在质量质保期内提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及时运离施工场地。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由乙方提供。九、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付清。十、如果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一、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乙方延迟供货,每推迟一天按总材料款的5%赔偿损失。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争议解决:凡有本合同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与此合同冲突文件以此合同为准。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e_mAIL:e_mAIL: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订日期:年月日第2页共2页篇三:装饰材料采购合同样本1装饰材料购销合同购买方(甲方):出卖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应该符合下列质量要求:1、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环保标准,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第二条交货时间与地点交货时间:由甲方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所需材料明细交货地点:甲方指定货物配送地址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不承担运费及搬运费等),并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甲方在交货地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验收,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产品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并验收合格后,凭乙方所开具的配送签收单进行结款,货款结算周期为每月10日、20日、30日三次(每月每月30日结算当月21号-30号货款),结款方式由甲方通过现金或转帐等方式给予乙方结款(双方约定的特殊货物需货到付款);双方约定所供货物达到万后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待前期货款进行清算后乙方方可再次供货;如甲方未按结款日期结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待货款结算完毕后方可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货款未付产生的违约金按照现行国家利率进行核算;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责任: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甲方工地如有退货情况必须不影响乙方二次销售,否则乙方有权不予退货处理。乙方责任: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负责保修、保退、保换;如乙方所供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出现返工损失由乙方负责(由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免责)。第五条免责条款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身份证号:授权代表身份证号: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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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装饰的合同(篇3)

10.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竣工验收

10.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酒店装饰的合同(篇4)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支付监理方的延期监理报酬。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酒店装饰的合同(篇5)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

17补充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1、材料清单

2、工程验收资料

3、环境检测报、

4、其它文件-----

酒店装饰的合同(篇6)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施工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将甲方

涂饰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外墙涂饰施工工艺如下:_________

二、施工项目及酬金:

三、承包方式:_________

四、施工地点:_________

五、施工期限:甲方商定进场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计划施工日期____天,遇雨须延。

六、甲方选定材料:

七、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

八、施工需要甲方配合事项:

1、基层应有足够强度和养护期,且含水率<10%,PH值<10;

2、基层墙面一次性完工,无空鼓、浮灰、油污、裂纹和明显疤痕,上述二项,应于施工前,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定进场日期;

3、施工用的脚手架、水、电由甲方免费提供;

4、甲方协助乙方划好墙面分格线;

5、为施工人员免费提供食堂、住宿、贮存材料场所;

6、竣工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结算事宜。

九、工程质量要求:_________

十、付款方式:_________

十一、工程结算方式:_________

十二、工程验收方法:_________

十三、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受法律约束,双方应全面履行,违者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为工程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如在履行中违反此合同的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偿付相应的损失费。

十四、合同争议仲裁: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经济合同法》的法规,通过乙方所在地司法程序解决。

十五、其它事项: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协商详解。

十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且自订立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全面履行结束时,自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帐 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酒店装饰的合同(篇7)

篇一: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2000年6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04年12月8日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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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汇民一(民)初字第476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浩德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撤销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9日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本院陆续准予了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进行质量检测和修复费用评估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又分别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6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合同》后,被告将装修施工转包给无装修主体资格的蔡**,装修过程没有计划,野蛮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甚至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每个工种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质量极差,有的还不及返修前的状态,现造成许多严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工及安装尺寸出错导致不能使用且手柄表面擦伤、卫生间台盆浴霸损坏、开关面板插座脏歪斜间隙过大装倒位等、插座接线孔内留有沙子、从未见过如此低劣门套制作、储藏室严重变形导致应急活门无法打开使用、大面积涂料胶水倒翻阳台墙面和铝合金窗框上、插座错误导致脱排不能安装、淋浴器旁数只插座接地短路引起整个回路跳闸、淋浴器遭短路电击、燃气管道三次拆装与换管、燃气二次泄漏检测、连接淋浴器燃气管尺寸出错导致冰箱无法放置、大理石门槛宽度尺寸过小导致地板安装要增加铜嵌条、所贴瓷砖出现不平缝隙过大横竖错位五处上下颠倒空鼓数十块等等。更为严重的是: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关于排水管道、电气、卫生设备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七十多天,主体四扇实木复合门未安装、储藏室铝合金门未配作、卫生间附件一件未安装,由于拖延工期返修返工等原因严重影响橱柜水槽脱排灶具地板马桶等后道工程进展和家电安装。故要求中止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5,335元(人民币,以下同);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34,610.15元,其中未完成工程费用4,296.8元、工程逾期违约金4,000元、损害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隐蔽及相关工程推倒重来装修费用21,210.35元、其他费用1,900元、垫付款33元。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原告对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举证,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将钥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违约和支付违约金,因没有造成损坏,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损坏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告(即合同甲方,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乙方,下同)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号502室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半包”,总价款为19,300元;工期自2009年3月18日开工至2009年4月26日竣工;付款方式: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30%计5,790元、油漆工进场前35%计6,455元、验收通过当天30%计5,790元、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5%计965元;合同“违约责任”中有: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

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合同在“其它约定”中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地板、磁砖、龙骨、防潮膜、樟木片、龙头、卫洁、马桶、水斗、灯具、锁具、电气。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预算表》中列明了“分部工程项目”的名称数量、材料和人工的价格、施工工艺,其中有:四处“整体套装门”材料各750元、人工各120元、施工工艺为“1.8厚杉木板基?㈣置媸蚊姘濉⒛鞠咛酢保厥乙泼牛ǘ┕海┎牧?36.8元,储藏柜材料439.2元、人工195.2元,厨房水斗和龙头(甲方提供)人工各60元,卫生间座便器和台盆(甲方提供)人工费各60元,卫生间龙头(甲方提供)人工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月18日进场施工,原告也于当月21日、4月8日向被告分别支付了6,000元和7,000元装修款。2009年4月17日,在油漆工项目结束时,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单为由将房屋钥匙收回。此后被告又通过与原告联系后进场继续施工到6月上旬,又因双方争执不断而停止施工,尚有厨房、主卧室、客卧室、卫生间四扇“整体套装门”没有完成;储藏室移门没有订购安装;卫生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水斗、灶具、脱排油烟机没有安装。另查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浴霸排风管及阀座损坏、台盆四脚损坏、阳台墙面遗有0.6*0.8平方米的胶水痕迹、走道顶灯海绵垫损坏。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在给排水管道分项、电气分项、吊顶及镶贴分项中,存在与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对此鉴定报告,原告认为电源接线盒的牌子不对、吊顶写的宽度应是高度、报告第四页6中“所以502室内给水管道渗水”漏掉了“渗”字、另外有些检测内容没有写入报告。被告则认为检测时应该是没有渗水的。原告提出因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付工程款13,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22,868.9元,其中:隐蔽工程及相关工程重新装修费用8,798.9元,拆除旧装修及垃圾清运费2,500元,损坏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其他费用1,9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质量鉴定费4,500元;4、要求被告赔偿不当装修造成对房屋结构影响1,000元;

5、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因调解未成,原告申请对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了《关于**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本案所涉**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金额为7,049元。原告认为该司法鉴定书错误百出:1、第二页水管漏掉了封管费用440元;2、第二项墙面开凿应该是40米、108元;3、拆除重装和表面涂装的费用有1,800元,其中涂装的费用有1,500元,因为接线管要取出来,再弄水泥,和原来的涂料会有色差;4、没有提到走道吊顶和约定不符,水管更换要拆吊顶,有重装、垃圾等费用,重装工料费220元,加起来680元;5、卫生间档水条170元漏了;6、热水器要拆下来,重装和天然气检测要150元,报告没有提出;7、漏掉了三个墙洞90元;8、浴霸重新安装需要增加50元;9、垃圾清运费要300元,还有第二次清除要被告负担清运费;10、报告中有12.48个螺钉,不能买;11、现在安装不用麻丝了应该参照装饰装修的有关事项;12、接线暗盒数量不正确;13、关于磁砖镶贴,原告提供的资料表明总费用是3,829元,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是3,530元,用于阳台的是264元,搬运费35元,但鉴定书全部用61元计算是错误的;14、厨房间卫生间的面砖写成了地砖;15、装修五个平方不会买五个平方的地砖,评估报告没有合理的操作性;16、南、北阳台的地砖面积和合同预算有点差异;17、面砖返工面积8.64平方米不合理,地坪翻掉还漏了防水处理159.15元;

18、橱柜的上下部磁砖也不排除有缺陷,所以裂缝地砖应该是5块不是3块;19、被告没有做过防水处理,面积少估了;20、厨房间橱柜需拆掉再重装,而且会影响质量,原告要求赔偿4,300元,但评估报告没有包含此内容;21、灯具拆掉重装应考虑拆下费用50元、重装费用200元;22、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不评估没有道理,总共3,100元应该赔偿;23、涂料污染墙面要增加费用170元;24、热水气遭电击,不知道是否损坏,以后还不知道会不会坏;25、主卧大理石钢窗用的是劣质水泥,要重新贴,增加300元费用;26、由于被告没有居家装修和施工经验导致大理石失调,只能用铜嵌条,增加费用100元;27、合同施工期间水费、电费工185.9元要被告承担;28、司法鉴定文本中指责原告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是对原告不尊重。认为不包括未评估的,少算了3,000元,但原告表示不需要另行委托评估。被告对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没有异议。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人员到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对鉴定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另查明,被告系其法定代表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工程,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递交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附《预算表》一份、《收据》二份、被告《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既未取得家庭装潢施工项目的经营许可,又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并进行装修施工,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篇三:**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号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3日、2010年8月31日、2010年9月8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公司承包浦东新区张江城市经典别墅区装饰装修工程。200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装饰工程中的门窗套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被告提供工具和材料,工程价款为:ba型别墅每栋人民币(下同)50,000元,bb型别墅每栋55,000元。付款方式:月结,每月10号付款。2009年5月25日,原告完工,经结算门窗套安装工程为1,443,749元。200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别墅,每栋维修费4,000元。2009年5月8日,原告维修完毕,实际维修22套别墅,维修费为88,000元。2009年6月,工程结束,被告要求原告工人留下来继续修理其他十几幢别墅,至2009年6月17日止,经结算维修点工共计5,750元。上述安装、维修总工程款为1,537,499元,被告已付款1,153,000元,尚欠384,499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384,499元;2、支付从200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因计算错误,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6,499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关系,对承包的方式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维修别墅,每栋4,000元。

3、城市经典安装工程总产值结算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4、安装代工支付明细(唐燕红)一份,系从被告公司打印的,证明被告至今已支付1,153,000元,明细上是1,123,000元,后面又付了30,000元。

5、支票及退票通知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5月30日开具给原告一张70,000元的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6、2009年6月传家维修点工(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点工费5,750元,是原告自己计算的。

7、**班组点工人数表及传家维修点工工人款各一份,证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点工费5,750元,是原告计算后由被告的发包单位**公司盖章确认的,计算与证据6重复。8、证明两份,由**公司出具,证明原告实际维修别墅22栋。

9、手机录音一份,由原告手机132********呼叫被告单位**手机138********,证明**作为被告实际项目负责人,要求原告返还其50,000元用于发其他班组的工人工资,该款应当在被告的付款中扣除。

10、竣工验收流程表20份,证明原告安装及维修的别墅于2009年6月2日通过验收,另外一幢别墅因是样板房,没有拿到验收流程表。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9月18日的合同中约定的是清包工,原告只负责人工,完成10栋ba型、11栋bb型。完工后,被告足额支付工程款,在设施设备上给予原告支持。但原告在履行义务时,严重违约,约定工期是到2008年10月15日,但到2009年5月25日实际完工,逾期七个多月。由于原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被告向发包方结算时,被迫接受总价款下浮5%的要求。原告不给被告开具正规发票,造成财务无法正常做账,影响了被告正常的经营活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350元。工程总产值结算单是在原告胁迫下由被告单位陈垂骈签署的,其中ba型10栋、bb型11栋、bb房型地下室加柱头、前立面柱帽、柱脚是真实性的,其他都是被迫承认的。在工地上,原告携带工人逼迫陈垂骈在结算单上签字,当时上面没有原告签名的。从日期上看,杨琴与陈垂骈的签名日期也不一致。

被告针对其辩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公司给唐燕红的付款汇总及相应凭据,证明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6月18日被告共向原告付款1,206,000元。

2、上海张江城市经典5期别墅外立面异形石材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是被告与总承包人**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证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及单价。

3、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与总包方结款时因出现问题而无奈作出让步。4、工程决算单一份,证明外墙工程金额已经下降5%。

5、工程量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与发包人确认按照下浮后的价格结款。

基于上述认定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被告方由**作为签约代表签字并由被告加盖公章,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城市经典别墅区装饰工程进行门窗套安装工程的施工,约定合同价款:ba型每栋50,000元、bb型每栋55,000元,安装材料由被告提供,2008年10月15日完工,完成后由被告方确认(如有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应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付款方式:月结(每月10日付款,25日依施工状况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借支)。200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被告方由**签字,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维修别墅,共计21栋,每栋维修费4,000元,21栋全部结束通过验收,付款结束,包括工程款全部付清。后原告完成ba型10栋、bb型11栋,共计21栋别墅的安装工程及维修等工程。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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