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的句子 · 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1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行为出现的矛盾和争议。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在长时间的临床实践中,我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这些案件,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医患关系的重要性,也深刻认识到了临床医学的复杂性。以下是我对医疗纠纷的一些心得体会。


了解患者需求是关键。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需求是最重要的,也是起决定作用的。每个患者都有自己独特的人生体验和价值观,他们来看病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治疗疾病,更是希望得到关怀和尊重。作为医生,要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了解他们的需求,合理安排诊疗计划,并及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增加对患者的了解,减少误解和矛盾的发生。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医生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医生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医疗标准和规范操作,为患者提供符合医学相关知识的诊疗。医生还要不断学习和更新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在面对医疗纠纷时,医生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自己的义务。


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往往是纠纷不断升级的原因之一。医生要积极主动地与患者进行沟通,向患者详细解释病情、诊疗方案、治疗风险等内容。同时,医生还要主动透明地披露与患者相关的医疗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解的产生。只有通过积极的沟通和信息披露,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借助专业的调解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调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调解能够以公正、中立的立场,促进医患之间的合理沟通和解决纠纷,达到和谐共赢的结果。医生和患者在发生纠纷时,要积极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的帮助,并配合调解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为纠纷的解决做出努力。


加强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医生和患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都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自身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医生要善于防患于未然,科学、规范地开展医疗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患者要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意识,医患双方才能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是医生和患者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和争议。对于我们临床医生而言,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我们职业生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加强医患沟通、遵守职业道德、加强法律意识等措施,我们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希望患者在面对医疗纠纷时,能够理智处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2

明确各级各类医师职责,实行科主任、医疗组长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科主任、医疗组长为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各位医护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病人,严格执行各项关键性医疗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各科室的整体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全院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加强医患沟通,使病人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有大概的了解,不能盲目的治疗,你自己心里有数而病人不理解,一旦出现效果不好,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必要时可以请医技科室一起参加。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3

1、呈逐年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各级医院都将“以病人为中心”作为医疗服务的根本宗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令人困惑的是,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却迅速攀升。同时,医患纠纷已成了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人民群众议论的热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政部门处理的难点。

2、处理难度逐渐增加:形成这种情况与下列几种原因有关:

①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倒置,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

②患者及家属要求的经济补偿越来越高;

③法院对个别医疗纠纷判决高额补偿及同情弱者对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④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人际关系广、杂。

3、由服务质量不满意诱发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纠纷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伤残、死亡等不良后果而引发的。而此类纠纷不一定是由医疗事故诱发的,有可能是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讲话不注意场合等因素激惹而致。

4、波及的社会面逐渐扩大:以往医疗纠纷一般能在医院内部得到妥善解决,现在许多纠纷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加剧,患者及家属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往往把问题带到社会上,企图利用社会力量加压于医院,而当前少数媒体也十分热衷报道此类事件,内容和态度上有明显同情患者的导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5、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患者及其家属向医务人员施暴的恶性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据报道,北京市近3年来仅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打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发生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4

●郭锡昆(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摘要:医患关系的龃龉之根源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长期误解,随着相互参与型已成为当代医学一致公认的医患关系的理想模式,立法的配套改革显属刻不容缓,本文即旨在分析医患关系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对医疗合同的制度设计,为医患双方的平等对话提供一个平台,以期能对医疗纠纷进行本源性的遏制。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疗合同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找医生看病称作求医,一个“求”字,就深刻地反映出病人的地赟位。如今,这种陈旧观念已被现代医学所摈弃,医患关系的理想模式已从过去的主动——被动型,引导——合作型过渡到现代所倡导的相互参与型。在这种模式里,医患双方有着大致相同的主动性和权利,他们相互依存、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和实施。然而,目前立法规范的缺位导致这种模式的调节失灵,也致使无法对层出不穷的医疗纠纷加以遏制,此时,以平等为精髓的医疗合同立法亟待由我们提上日程。一、研究现状及对几种学说的质疑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未把医疗合同规定在内,对医患关系的其它民事立法调整至今尚未出台,相对明确的只有相关的行政、刑事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学说上也仅存有一些零星的不系统的论述。有的学者仅把医疗服务和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同列为公共服务的一种类型予以阐明,[1]至多也只是把医疗合同界定为提供非经济性服务的合同的一种以较少的笔墨一语带过,系统完整的论述较为罕见。这种认知的缺乏必然地导致对医疗实际调整的乏力,经过考察,笔者发现这种窘况的症结在于对医患关系的界定问题。从医学角度讲,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医治关系。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者们见解各异,而概括起来共有四种学说:(1)“公益说”。这种学说为我国国内的众多学者所持有,此观点主要是基于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医院经费靠财政维系,医疗费用的低廉使得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很低,医患双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医生是向医院负责而不是对患者负责。即主张多数医疗机构均是政府实行一定的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其福利色彩较浓,医疗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2](2)“医疗消费说”。即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是一种“接受服务”的行为,医院从事的是“提供服务”的行为,从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因为:①患者就医看病属于“生活消费”,是一种“必需”的生存消费。消费者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心理和生理需要而消耗商品或接受服务,当然包括医疗服务,因为生命与健康是人存在的基础的基础。②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保护患者权益法律的情况下“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弱者的原则,是最接近保护患者利益的原则。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既符合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又符合适度保护弱者的现代法律精神,实际上也符合消法的立法原意。[3](3)“侵权行为说”。该说主张者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职责职权建立在法律或有关规章的基础上,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医务人员的责任亦不得依约定而免除,所以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而且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范围包括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较违约责任范围更宽,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另外,如果受害人对医疗单位有债务如欠医疗费、住院费等,则提起侵权之诉较为有利,因为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人不得以其对受害人的侵权与其因侵权所生之债务相抵销。虽然,医患之间存在某种协议,但医患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产生的相应义务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法原理,由此产生的纠纷适用侵权行为法。[4](4)“医疗合同说”。持此观点者认为,契约为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债之关系为目的相互为对立之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法律行为。患者到医院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接诊,表示同意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就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患者挂号行为属合同法中的要约,医疗机构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如果医院没有提供与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相应的医疗服务,当属违约行为。而且,医疗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的一种,法律没有对其名称和规则加以相应的明确规定。[5]上述四说孰是孰非,殊难定论。然就笔者个人而言,则较倾向于“医疗合同说”,但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并不截然相同,本文第三部分将予以阐明。而学说(1)、(2)、(3)均有不尽人意的疑点,分析如下:其一,“公益说”中,就目前医疗机构的改革而言,医疗单位还完全属于福利性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吗?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2001年2月15日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新的一年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在5个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其中一个便是完成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妥善处理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开管理的有关政策性问题。[6]可见,从目前正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的趋势看来,在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将接近或基本体现医疗技术服务价值,即使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它们的营运资金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最终源于纳税人,这种表面上无直接交换关系的公费医疗后面其实也存在平等的交换关系。基于此,医患关系应当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公益说”无视这一客观事实而将其划由行政法调整的主张也就难以成立了。如果我们不顾医疗单位近年改革出现的变化而一味强调医疗单位的福利性质,借以减轻或免除医疗单位在医疗纠纷中的赔偿责任,这不仅有违我国法律的精神实质,而且在道义上也是极不公正的。其二,在“医疗消费说”中,患者究竟属不属于消费者?对此学界尚无定论而依然处于一种纷争迭起的不确定状态,尽管目前各地纷纷出现一系列将患者作为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如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患者列入消费者行列,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隐私权和获得赔偿权[4],然而,这种做法只能是短期的,因为一味将医患关系等同于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并不是很妥当,毕竟,由于受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在医学上还有很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对一些疾病,医学专家仍然束手无策。加之患者个体差异性大,相同的诊治手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即使是医德好、 医术高的医师所诊治的患者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与医患双方期望不一致的结果,甚至出现医疗意外。因此,医疗活动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律,具有较高的风险。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应把所有医疗纠纷与一般商品质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完全等同、相提并论。而且按其思路,医方的产品或服务也就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并对它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一定的保证——就像很多商品都有“三包”一样。但这是很困难的,因为医生对于治疗的后果是难以准确预料的。很多时候治疗并不能使病情好转,也不能阻止它复发,这样患者就可以不付钱,或者向医方索赔,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其三,在“侵权行为说”中,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可否完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5

医疗纠纷后的感想

改变观念,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学习医院里发生的几起医疗纠纷,感触颇深,我现就防范医疗纠纷浅谈点滴体会:

1.思想观念的转变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的思想也要跟上时代发展的变化,转变以疾病为中心的传统观念,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理念.要注意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检验的每一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一切为病人服务的宗旨。

3.建立全面质量体系

我们依据二甲评审的标准,完善科室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通过学习培训,为操作人员所熟悉和遵守,包括标本收集、运送、保存、处理的要求,实验方法原理、操作步骤、试剂和仪器的要求,实验室工作条件、仪器校准方法及校准物、量值的溯源、方法的有限性和干扰因素的影响、分析物参考范围、质量控制措施等,让大家在工作中有据可依。

4.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21世纪检验医学的发展依靠高素质的检验人员,要求实验室精细分工与多技能化发展相结合,即需要同时具备有基础技能、临床技能、管理技能和专业发展技能。坚持执行终身继续教育制度,是现代医学提出的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参加多层次多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学科理论和技术水平。

4.增强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意识,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和态度.要认识到,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痛苦,造成不幸.也会给自己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影响工作.同时也会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影响医院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

5.加强沟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与畅通的医技沟通渠道医患沟通是建立和谐关系的前提。在日常工作中,一个微笑能够化解病人在采血时内心的恐惧;一句安慰能够抚平患者内心的焦虑;一句叮嘱能够让患者掌握取报告的方法及流程。也许我们工作很忙,也许我们会碰到五花八门的患者,每天进行同一动作我们会很烦,但当病人说一声“谢谢”“给您添麻烦”时,我们心里同样开满了的幸福之花。让你我共牵手,共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桥梁。

加强与医、技、护的沟通,保证检验质量

我们以不同方式告知临床医护人员或病人检验标本采集方法、程序、标本容器等要求,让采集环节都要有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和监督,避免因饮食、药物、运动、体位、止血带等因素影响检验结果。

在新的设备和方法投入使用之前,我们通过走访临床或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等形式,让临床医务人员熟悉新开展的检验项目及意义,提高临床医生对检验报告的信任度,逐渐消除对检验科的偏见,促进检验科与临床科关系日益融洽,能更大提高检验科业务的发展和水平的进步。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我能做的只有更加努力学习,只有学习好医学知识才有资格做一名好医生,另外要求自己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对病人负责,尽量减少工作中的错误,因为这才是纠纷的源头。希望随着两会的闭幕,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各方面的努力,在不远的将来能迎来医疗行业的春天。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6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有关,如医生经验不足占25,医生问诊及查体不仔细占17.3%,过分依赖辅助检查结果占14.7%。

2、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掌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认识,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特别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如果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3、医患认识上的差异:对疾病的诊治,患者总是报着一种治愈的美好愿望,同时期望得到像在商店购物那样热情周到的服务,可是医务人员并不这样认为,一种情况是,疾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诊治须按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一些危重症患者,在大家看来,情况相当危急,而医务人员往往表现出不紧不慢的样子,不严肃,抢救病人还在说笑,没有同情心;另一种情况是,部分医务人员不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为患者服务,“服务”意识不强,认为患者有求于他们,“专家”“权威”思想太重,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对患者热情不起来,工作不精心,久而久之成为一种“职业病”,这种认识上的差异是目前社会转型,特别是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是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4、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对疾病的认识不足。病情判断失误,贻误治疗询问病史不详,检查简单、粗糙,过分相信仪器或实验检查,没有自己认真分析病情,,对病情没有作出正确的判断,使病情继续发展,贻误疾病的诊治,最后出现问题手足无措,或把问题推给其他科室,造成问题扩大或纠纷。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7

20XX年上半年处理纠纷63起,其中2例纠纷是05年前发生的,目前发生赔偿24起,半年赔偿金额614650。00元,占半年收入的0.6,鉴定为事故的2起,已处理48起,还有15起未处理结束。发生纠纷主要在外科、骨科等手术科室。有个别科室连续发生多起纠纷,而且存在着严重不负责,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服务不到位、存在过失,应引起警惕。

年初,院长室与临床、医技各科室主任签定了医疗安全责任书,各科主任与各位医生也签定了安全责任书,并且召开了全体临床医生会议、科主任和医疗组长会议,医院领导十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开展了“强基工程”,和“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拉开了基本现代化医院建设的步伐,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强调关键性医疗制度的落实,并对重点科室进行防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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