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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1

卖方(甲方):身份证:

买房(乙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室一厅的房子卖给乙方,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万元整。

第三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拖欠费等。

第四条:如以后发生房产纠纷或者甲方收回房屋、或乙方要求退还房屋,甲方或乙方应向对方加倍退还购房款。

第五条:在需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手续,但在出售房屋和签订协议后,其房屋之后的所有房屋费用由乙方承担。

(包括在房屋办理正式房产证时,所需的补偿金和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甲方将所有有关本套房屋的购房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保存。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间人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2

一。尽量把开发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写到合同上。相关法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二。注意隐含的推定: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因此建议对无用条款均应于删除。

三。手写优先原则:如果出现印刷文字与手写文字不一致,以手写文字为准。

四。地址、联系电话应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过去有许多纠纷由此而来。

五。平台计价问题:平台不能出售,更不能单独计价;对于独立的平台或露台,如果由于其专用性,增加了使用功能,提高了使用价值,应进行合情合理地协调后,提高其房屋单价。

六。面积: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应注意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七。竣工认定: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

八。交付期限:约定出现延期的条件(事实)时出具证明的有效职能部门,如气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并约定通知买受人顺延的时限和方式。

九。交接: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须验收合格才能交付。

十。最重要的一点,产权登记的约定:现在二手房必须办理产权证后才能转让,如果大家不想跟开发商长期抗战的话,就约定: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产权的,坚决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十一。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区 路 小区 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整 ,即小写 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五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第十条 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3

原因外,丙方违约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协议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补偿,并追赶偿因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1.丙方故意隐瞒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重要事实或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协议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并按约定中介服务收费额的_______%补偿协议受害方;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机构,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向协议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3.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协议签约他方利益的,按本条第1点约定处理;

4.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或履行义务失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丙方应将约定提供服务的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对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帮助,并自签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应丙方要求提供相应证件。

丙方有权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将约定提供的服务事项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办,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所增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仍须按协议约定的要求履约。

第十七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签约方,征得其他签约方同意后,各方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七、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新的情况,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房屋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确权面积为准。

八、相关性事宜说明

第二十条本协议约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共_______页,有以下几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议书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

二、本协议书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的,使用《商品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

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4

小产权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一、甲方为房屋所有权人,乙方为购房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以下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独立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小产权,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2. 房屋价格和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款。付款方式为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甲方。


3. 房屋交付和过户:


乙方在支付全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等必要证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过户。房屋的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4. 房屋权益和责任:


房屋过户完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使用该房屋,但不得将房屋用于非住宅或商业用途。乙方应自行承担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


5. 房屋状况和质量保证:


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存在结构安全、水电设施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及影响使用的问题。对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甲方将承担维修责任。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改动结构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6. 违约责任:


若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金额为协议总价款的×%。凡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行为,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7.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如因本协议引起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将纠纷提交至××地区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8. 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从交付房屋之日开始计算)。协议期满后如未履行完毕或续签,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责任继续履行。


以上是本次买卖房屋的协议草稿,甲方和乙方确认并签字盖章表示认可。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5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在达成离婚协议后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须就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达成一致:

一、离婚协议书应写明离婚原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离婚协议书应约定子女抚养(子女与何方抚养,未抚养的.一方对子女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以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协议书应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离婚协议书应约定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以上四项是在起工离婚协议书时必须约定的事项。

离婚协议书必备条款有那些呢?

离婚协议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才有效。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4.子女抚养和教育;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8、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销售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姓名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简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

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代理人是__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1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6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第一、条房屋具体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座落于建筑面积______㎡房产一套,详见土地房产证号()。

2、经双方协商同意,房产总额为______元。

3、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出让。

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半月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付给乙方使用。

5、经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水、电、燃气、有线一并付给乙方。甲方不得另行作价。

6、此房产交易前如有产权或经济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房产证土地证交易税费都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土地证、房产证过户签字后当天乙方一次付给甲方______万元。

2、此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7

出卖人:___身份证号码: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身份证号码: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座落于___路号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现已由甲方向设立抵押权;甲方还欠其贷款___万元;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该房屋的计价方式为整套总价方式,即共计万元(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甲方下欠银行的贷款万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乙方代甲方一次性清偿。该款至乙方代甲方付清银行时即转为购房款。其余房款万元,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屋总价万元已包括甲乙双方交易的各种税费,即该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按揭手续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七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享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该房屋没有共有权,也没有其他的权属纠纷。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及房屋状况。

第十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转移给乙方,即乙方领取钥匙之日。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没有按本合同完全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另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乙方: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8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更多职场维权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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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2、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3、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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