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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心得十五篇

栏目: 刑法心得

2024-02-21 11:46

【#范文大全# #最新刑法心得十五篇#】在我们经历一些事情后,我们可以用歌曲来记录。结合实际理解人物,再加上自己的观影感受,也能写出一篇不错的心得。今天励志的句子为大家推荐的是一篇关于“刑法心得”的精选文章,相信这篇文章会给您带来一些启示!

刑法心得(篇1)

值此十八大召开之际,10月20日上午,哲学院12级研究生全体新生参观了武汉市革命博物馆。武汉市革命博物馆由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毛泽东旧居纪念馆、中共五大开幕式旧址暨陈潭秋革命活动旧址组成。

同学们参观了于建立的武汉市革命博物馆。馆内翔实的文字资料,丰富的年代展品,向大家展示了革命先烈们艰苦的生活环境,那大教室、大操场仿佛再现了当年革命者们蓬勃的激情。在参观中共“五大”会址及毛泽东旧居的时候,同学们深深地被革命先烈们朴素的作风打动。大家在寂静的楼道中穿行,用心体会着、感受着那个风云变幻、豪情激荡的时代…

参观过程中,当看到学生们用过的书桌、旗帜、手稿,党员同志们尤其受到鼓舞,决心将革命精神传承并发扬下去,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爱岗敬业,奋发向上!

最后,哲学院12级研究生全体新生党员在中共“五大”旧址举行了“重温入党宣誓誓词”活动。面对党旗,重温誓词,感受伟大革命精神,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永不褪色,立志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而奋斗!

刑法心得(篇2)

在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之际,11月15日市供水公司组织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宣传了十八大会议精神。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认为:十八大报告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作为供水人,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要把十八大精神学习的深刻,贯彻的彻底,要坚决拥护党的各项大政方针,紧跟党的伟大旗帜,紧把历史机遇,以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断开拓创新,为全面开创我市供水事业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十八大主题鲜明,为全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十八大在全面把握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全面把握我国发展新要求和人民新期待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二、十八大对过去十年总结精炼,有很强的继承和践行性。

十八大强调指出,十年来各项辉煌成就的取得,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

三、十八大面向未来,全面激发了改革发展活力。

国内外之所以关注十八大,是因为关心乃至忧虑中国的未来。中国的改革发展正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取得世界公认的发展成就的同时,一系列风险挑战也愈发严峻。十八大报告尽管只是要点式的,但向全国和世界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未来发展的清晰构想、迎接挑战的坚定决心以及完成使命的扎实举措。

一是唱响了变革创新的主旋律。“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要求中国共产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党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建设。

二是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间与要求。十八大提出,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坚定指出,要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持改革发展,“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三是明确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尽管中国不断发展,但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四个自觉”,即:更加自觉地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更加自觉地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四是要树立自信心与坚定理想。指出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党员、干部要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五是构建了党的建设与发展的新理念。观念认识的多元化是执政党面临的严峻挑战。如何在多元的社会中构建新的共识,搭建观念沟通的平台,就需要不断提出新的理念来整合、引领各种不同的观念。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多个新的理念。比如在谈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时,提出要树立“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谈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时候,提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谈到社会建设的时候,要树立“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理念等等。

六是丰富了国家发展目标。明确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既反映了广大人民对于国家发展的新期待,更体现了执政党的胸怀理想、与时俱进。

七是要高扬团结的旗帜。十八大报告从国家发展和世界和平的高度,呼吁“团结就是大局,团结就是力量。全党同志要用坚强的党性保证团结,用共同的事业促进团结,自觉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大团结。

刑法心得(篇3)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罪与刑的关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深感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同时也体会到了其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和体会,对刑法学进行详细的阐述。


刑法学的学习是严谨而深入的。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条文,了解其具体规定和背后的法律意图。刑法学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从罪名的认定到量刑的决定,都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刑法学还需要深入思考犯罪的原因和社会背景,例如经济犯罪的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和制度缺陷。刑法学的学习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各种规定和条文,更要有批判性思维和综合分析的能力。


刑法学的学习离不开实践探索。虽然刑法学是一门理论学科,但其真正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和提供司法可行性。在学习中,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通过案例研究和模拟法庭等形式,增强我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只有将刑法学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中的规定和原则。当我们亲身参与刑事司法实践时,刑法学的知识将得到真正的检验和验证,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刑法学的学习需要体现人道和公正的精神。刑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而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和报复。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法治精神和道德意识,不仅要注重罪与刑的关系,更要考虑到被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犯罪动机。我们需要通过正义和公正的视角来审视案件,尽量做到公正审判和合理量刑,以实现刑事司法的最终目标,即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刑法学的学习需要不断更新和追求进步。刑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其内容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改变。新的犯罪方式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及时进行研究和法律规范的更新。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保持对国内外学术动态的关注,积极参与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通过与其他学者和从业人员的交流和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刑法学的最新进展和实践应用,不断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


刑法学的学习是一项极具挑战和意义的任务。通过深入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本质和作用,为社会治理和公正司法贡献自己的力量。刑法学的学习是一项终身的追求,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为刑事司法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刑法学的合格学者和从业人员,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刑法心得(篇4)

我是xx年xx月xx日到我镇刑法部门办公室开庭《刑法》的。xx年xx月xx日,我作为一个在县城工作的实习生来到了刑法部门,开始了我们的实习生活。我在刑法部门工作,我的主要工作是刑诉法。在刑法部门实习的这段日子,我从老师傅那里了解了很多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方法、的方式等;在我县刑法部门实习的这段日子里,我的主要工作是刑法的修改、整理、审核,我也在这些工作中了解到很多刑诉法的法律法规的运用,并且我在其他工作的这段日子里,我对刑法的运用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于刑法有了更好更深入的理解。

在刑法部门实习的这段期间,我在刑法的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认真学习了刑法、刑诉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修正等各类刑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到其中的民事诉讼讨论当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提炼了自己的法律思维,学会了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和决心,认真执行了我的实习计划,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做得更好,更扎实。

在刑诉法实习中,我主要做了刑法的学习,对于刑法也有了基本的了解。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的内涵,以下是我对于刑法的了解:

第一,刑法的学习,对刑法的基本内涵有了一定的了解。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其本身并不是想像中的简单。其实,我认为,刑法中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一件简单事情。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学习,了解一些刑法,但是我们不能把它简化成一种肤浅的理解,而应该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

第二,我在刑法的学习,对于刑法的基本内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刑法的一些要求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在实习中,学校的法律在实习期间也是很重视的,我们需要学会对于刑法的基本内容进一步的了解,同时,这也是在实习中最有用的。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帮助我们的实习进行。

第三,在实习中,我认识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的要求自己,认真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同时,也能够锻炼自身的实际动手能力,在实习过程中,学会了如何去处理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我在刑法这个领域,我深深的认识到了实习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认真的推敲、计算、比较,这样的工作过程也是最考验人的。在实习中,我认识到了,在实习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做到认真、仔细的工作态度,因为这些工作的程序都是最基本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第五,我在刑诉法实习的这段期间,也看到了许多在我们学校学习的法律案例,并且学习到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交流,我也学会了许多。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刑法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是要具备法律思想素质,要有良好的法律人道德素质,才能够做到无律的裁判,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在实习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实际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并且需要进一步的学习与理解。我也深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实际情况还很不够,所以我会在以后的学习中,更加努力,积极学习法律和英语,以便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服务。

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一、理论知识的问题:通过在实习中的实践与老师们的教学相结合,我们已基本掌握了一些理论知识,但是在实际中往往并不能很好地运用。比如,在书本上知识的应用还是要在实际中才会实践,而这方面的知识很不扎实。

二、专业知识的问题:作为一名实习生,我的知识和经验还远远不够,所以在刚到实习单位的时候,我就感觉了自己的非常不适应,这时在实习过程中,我感到了自己的无知和匮乏,在这个时才发现自己有太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刑法心得(篇5)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心得(篇6)

嘉宾简介:张希贤,河北承德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环球智库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我国研究党建理论的资深学者、博士、知名党建专家,他著述和发表的许多论文著作,丰富了党的思想政治理论建设。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即将在全党全国迅速展开。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博士生导师张希贤教授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应注意把握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八个要点。

“科学发展观”定“指导”

这里的一“观”定指导,指的是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党的新时期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报告指出:过去的十年,我们的党和人民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基础上,“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面向未来,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更加自觉的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更加自觉的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加自觉的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更加自觉的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全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当下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刑法心得(篇7)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法律事务1班高靖凯

这次的案件是一宗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案件案情已经查实,法院则使用简易程序,这种方法的确可以提高效率,但是和自己想看到的刑事审判还是有一定的差别。最起码没有看到检方的身影,总觉得有点遗憾。

在我看来,这个抢劫案的犯罪事实还是比较好理解的,而且基本上法庭询问都是在基于案件的经过的犯罪事实及当时被告人所持有的心理状态而提出的。在实践中的犯罪构成,好像比我们学的抽象的要容易好多,不用说按照条条框框的说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如果真的是那样“教条”的话,还是比较浪费诉讼时间及诉讼资源的,可以说在犯罪客体、主体的任务在侦查阶段就已经确定,而且在**的时候对于被告人的身份确认来说就是确认主体,而通过对被害人的询问,也可以直接在侦查阶段加以确定,而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之中,也是淡淡点题。

真正的庭审的重头戏就是在于主、客观方面的进一步确定,对检方所提供的证据链条加以确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司法透明,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我在像一个问题,就是物证(如**)可以直接说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可能到过**,而人证及被害人的证言可以归为直接证据,来说明案件的整个过程,我现在就在想对于举证的时候,一些证据相对会更重要,比如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但是,间接证据与传讯证据的关联性不如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关联性。

正如我所看到的一些经济分析法的资料,在我看来,关注诉讼的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问题。现在的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经济中,很多事情的处理更注重效率,而随着中国法律的更进一步的普及,我们的法律纠纷也会随之增加,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大的国家,原来是只有少部分的人懂法,用法律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法律深入普及,法律将会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自然那些隐性的自诉案件除非是被害人真的放弃他个人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而忍气吞声以外,很多的自诉案件的起诉,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一下更为拥挤。因此提倡诉讼效率是很有必要的,如何利用好有限的审判资源,就会成为以后法院的一大难题,毕竟法院不是企业,不能说想扩大规模提高效率就开“连锁经营”。

针对证据的使用和重点举证与质证,我个人认为是提高庭审效率的有效手段,毕竟如果是把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抬到同一高度,形成一个完美的证据链,在法理上来说是正确的,而且能降低证据存在瑕疵的问题。可是在实际庭审中要把所有证据都放置在同一高度,对于每一个细微证据都做到举证提问及质证的反问,我想这就有些耗费时间,如果能过抓住主要的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举证适用,在不忽视其他传来证据及间接证据的使用可以让诉讼效率有所提高,但是如果这样的话也会有一些隐患问题,就是在间接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举证时由于时间问题,而让那些可能存有瑕疵的证据隐遁起来,这样可能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我仍然坚持以举证和质证为主,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大前提是不能丢的前提下,我们的诉讼效率与审判的实质公平、与举证质证的方法都会存在一个恰到好处的一致的点。

现在由于社会经济因素的问题,导致很多的侵犯财产的刑事案件发生,而且由于刑事问题是基于强势一方通过非法手段去非法剥夺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利益。这样就给我们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严重的财产安全隐患,毕竟现在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好了很多,而且大城市中的家庭收入还是比较可观,因此这些未成年人的个人生活也伴随着零花钱的增多而更好,但是这样给社会闲散人员、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看到了机会。

很多人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别人的东西抢过来或者弄过来是不对的,除非那个人愿意。也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在这些社会闲散人员中,很多人刚开始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想得到,如果那个人不愿意才会想去通过其他手段让对方乖乖交出,而未成年人面对比自己大的人、用其他方法威胁自己的时候,都会本能的害怕并且放弃自己的财产,因为自己不想挨打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伤害。有些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某些因素而放弃告诉家长或老师的选择。

这将未成年人这种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滋生一个良好的温床。

因此,在我看来,为了减少或避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我认为应从一下几点来避免:

1. 从未成年人的方面来说,未成年人有属于自己的钱最好自己开一个银行账户存起来,还可以锻炼自己的理财能力,或者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而不要过于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很容易让不法人员盯上,在遇到一些不法侵害的时候,应当明哲保身。什么时候告诉家长,老师还是自己直接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面对这种违法侵权行为,我们应该有勇敢抗争的心态,相信恶有恶报,这些不法分子将永远被绳之以法。

2. 从家长的方面来说,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问题,适当和未成年人一起聊聊天或者通过出去玩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在学业、生活上的问题,适当建议未成年人尝试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同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从老师的方面来说,应该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尽量不去网吧、舞厅等闲散人员比较容易聚集的娱乐场所。通过积极的方式,促进未成年人的交友圈应该是积极的,与社会上的闲人无关。

树立未成年人良好的法治观念,同时应该加强出现了类似的侵犯财产的情况时,应该首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再去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社会其他方面,应重视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看到的或者能知道的未成年人的问题应该加以劝说或者帮助,在未成年人所处的时间段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应该注意这些不确定因素,通过一些**活动、**宣传等方式方法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环境。

刑法心得(篇8)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

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心得(篇9)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刑法心得(篇10)

今日拜读张明楷教授的大作——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给人一种很惊艳的感觉,作为一名本科生,我们接触的著作基本以教学用书为主,而教科书的最大优点往往也是它的最大缺点,即没有很好的展开论述一个理论,没有深入的**一个理论,而是将主流的思想以简单的文字叙述呈现在我们面前。

拜读本书之前,其实对于张明楷教授,我们可以称之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闻听其大名而不知其人和其学术观点,闲来无事,偶尔翻出此书,后发现自己被张教授的严谨的学术观点和富有逻辑的阐述所吸引,直到读完本书也只是粗略的看一遍,我觉得只有慢慢阅读,仔细把玩才可窥知其精髓之一二。怎奈时间不允许,不经生出许多愧疚之感。

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

翻起书首先是“序说”部分,作为一本书的第一篇内容,阅读序说其实可以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方向,为我们未来的阅读打好基础,而在序说中作者将自己为何将刑法的学派之争提出来的理由告知于读者。第

一、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批判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批判可以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批判还可以促进批判者的理论完善;第

二、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立法是将人民的意志法定化的过程,事实上人民不可能人人参加立法,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经历起草的,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有助于绅士哪一种原则更加符合正义。第

3、 学术争议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刑法理论对刑事司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甚至引领着刑事司法的进步。

通读本书很明显的一点就是作者应该由很深的日本刑法学背景,其中很大部分的观点引用和阐释都离不开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查看一下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背景很容易得出这样子的结论。张教授于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大学法律系客座研究教授。我们来看一下山口厚教授和前田雅英教授为何须人物,山口厚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平野龙一先生的得意**,是当代日本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的代表人物。

而前田雅英教授同样也是平野龙一的**,他在犯罪论问题上是客观主义者,在刑罚论问题上是目的刑论者,在处理具体问题上是功利主义者。可以说,张明楷教授的刑法思想是在这里继承的。

具体来说,该书分为八个部分,分别阐述了一下问题:

本书第一部分是刑法学界新旧学派的比较分析。同时,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必要的**。按照作者自己的观点“这个部分的目的不在于对刑法学派本身进行详细评说,而在于对比中国刑法理论的现状”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声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事实上却与重视主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义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

而新派的主观主义即是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这和我们平时的观点颇为相近,我们知道所谓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通过惩罚犯罪导致人们产生畏惧心理,使社会大众不敢于从事犯罪行为。其实在我看来旧派学说的一些观点还是具有其经典性,最为经典的是菲尔巴哈提出的罪刑法定原理,其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法对于国家的刑罚权进行限制,具体而言,第

一、通过法律的限制,第

二、通过行为进行限制,第

3、 通过法与伦理的区别,犯罪不是违背伦理,而是违背法律。按照笔者的观点,这样子的罪行法定观点是应该严格适用的。

本书的第二部份是犯罪论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比较分析。本文在权衡两者利弊得同时,阐述了我国刑法应向客观主义倾斜的合理性。新刑法的下列做法被称为倾向于客观主义的做法:

1、 新刑法的规定相当具体,将原来的犯罪分为许多具体的犯罪。第

二、新刑法对于客观行为相同、罪过内容相同的犯罪,一般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而不是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第

3、 新刑法的许多条文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来限制主观内容。第

4、 新刑法对共同犯罪和严重犯罪中影响依法惩处的因素做了具体规定。第

5、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作者对新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立法态度表示了赞赏,并且解释了为何我国刑法既然以保持连续,稳定性为指导思想的情况下,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倾斜的原因。

这本书的第三部分讨论了如何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全面论述了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作者提倡实质的解释论,并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实质的解释论,必须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这样子有利于确定犯罪的合理范围,更接近立法原意。

本书的第四部分讨论了犯罪的基本存在,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作者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法益侵害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至此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间选择结果无价值论。

所谓法益侵害说,认为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是谓法的本质。其基本价值观,国家关与刑法观表现为立足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世界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的自有,而对于国家的权利进行限制,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范围。回归主题,我们根据作者观点,在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中选择,我们肯定选择结果无价值论,这要求我们对比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两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对立

一、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法,结果无价值保**益,而行为无价值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伦理秩序;第

二、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时,能否根据行为的义务为反省进行处罚,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可以,而结果无价值论刚好相反;第

三、在以具体时间点为基点来判断违法性的问题上,结果无价值主张对于违法性的有无进行事后判断,而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以行为时为基点进行判断。提倡结果价值论,有利于合理控制犯罪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本书的第五部分是客观未遂理论和主观未遂理论。作为老派与新派之间最明显的犯最为遂问题,张教授作了详细的描述。此时我们可以参考作者的另一本书——《未遂犯论》作者在此书中更加详细的解释了未遂犯的各种问题。

在本书中作者联系中国刑法规定讨论了实行的着手、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标准等问题。笔者认为,新刑法采用了犯罪未遂的客观理论。理由如下:

首先,尽管总则对未遂犯的处罚没有规定以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犯罪的未遂都没有作为未遂犯处罚,我国未遂犯处罚的例外性。其次,新刑法采取了客观主义的立场,与之相适应。对未遂问题采取客观主义立场是必然的。再次,关于着手的理解和认定,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上才用了不同的客观说和折中说。

作者主张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更多的包含了客观行为,特别是实际的危害结果和危险性的要素,与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的传统理论差别很大。

这本书的第六部分是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作者论述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并且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共同犯罪理论和共同行为理论。

所谓犯罪共同说是指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两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而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不要求必须具有意思联络。他们两者在一些问题上分歧非常明显:首先是关于能否就不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其次是成立共同犯罪应否要求罪名相同的问题。

再次是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以及故意犯和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问题。在本章的第二部分,作者对于陈兴良教授的主客观统一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批判并且指出自己所赞成的观点:部分犯罪共同说——作者认为,在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同时对某一法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的重合部分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本书第七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的从属关系和独立性。作者论述了共犯从属性理论和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含义,作者在共犯理论上坚持既非独立性,也非从属性,更非两重性的立场。

本书的第八部分介绍了刑罚的基本理论,即刑法的合法基础,量刑原则和刑罚的严重性。作者论述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以及融合论作为一种折中理论,并指出了他倾向于融合的基本立场。

总体来水本书在一个高屋建瓴的水平上,来描述我们现如今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基本理论,让我们平时不接触太多学术争论的本科生的眼界可以得到很好的扩展,对于有几点我有自己的一点想法。

第1、关于为何选择客观主义,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接触的刑法案例中,法官很多都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行为动机等方面确定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很明显这是主观主义的规定,虽然主观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其问题还是很突出的,主观主义的主观**钱,个人阅历,经验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客观主义标准较为统一,判决案件较为有利。

第2、为何选择结果无价值论,我们可以看出,结果无价值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关联性,结果无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犯罪的判断标准,其注重的是行为的后果影响,从社会的危害性的角度来界定犯罪。很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甲误认为一只野猪为乙而杀之,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甲具有杀人故意,产生杀人未遂,而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甲无罪,判断很明显。

总体而言,通过本书张明楷教授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德日的学派之争为线索,旗帜鲜明地阐明自己对诸多基本问题的立场。它对于我们这些新入刑法的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学术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而且我也相信更加多的百家争鸣可以将我们国家的刑法研究带上一个新的层次。

刑法心得(篇11)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心得(篇12)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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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篇13)

经过一年多的备考,现在付出的汗水终于有了收获了,我考上厦大的研究生了。

一路走来受到很多人的支持、鼓励和帮助,真的非常非常感谢他们!

我觉得我是幸运的。首先,一路上我有两个好队友一直陪伴左右,一直互相鼓励支持。再次,2017这一年考研,数学比较简单,而数学恰好是我的弱项,所以我也是幸运的。再者,复试时,我笔试不理想,最后还能过复试,这也是幸运的。最后,虽然没能选到想要的导师,但是那个导师给我推荐了一位非常nice的导师,这是幸运的。

通过考研,我觉得我收获的不仅仅是拿到了录取通知书,还收获了一段非常珍贵的友情。南神是我的考研队友,是两个队友里面跟我最要好的一个。他在大一时跟我同班,但是后来转了专业,本来在班上就没什么交流,他转了专业之后几乎就没联系过,连面都没见过几次。大三那时,要准备考研了,却突然遇见了,一番寒暄后,知道都是考研的。我当时是在实验室学习,一个人也是觉得挺孤单的,另外他还是大神,所以就邀请他到实验室学习,大神愉快的答应了。在实验室学习了一段时间,由于实验室要给毕业生做毕设,所以后面也就搬到自习室学习了。在实验室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总有一种相见恨晚,惺惺相惜的感觉,觉得之前大一时,怎么就没有好好交流呢,真是太浪费!那时我就觉得如果那时早点跟大神交流了解的话,我可能就会跟着大神转专业了。

接下来的复习时间里,我们虽然不是考同一个专业,没有在一个教室复习,没有朝夕相伴,但是每次在路上碰巧遇到时,彼此都有说不完的话。印象最深的是政治这门课,我们都是用石磊的教材和视频,所以可以找到许多共同的话题。记得大神有一次看完思修时,特意来找我说,石磊的思修讲的很好,你看了没。我说没有,然后大神就开始给我讲他从中学到的东西,说石磊讲的哪些真的好有收获,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修云云。

到现在印象还是很清晰,晚上十二点多了,我们一起走在校道上,一起谈论马克思,一起谈论资本论,吐槽资本来到世间,每个毛孔都留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一起谈论考研的意义,以后要做的事。

这是我考研过程中最最宝贵而美好的一段回忆!

刑法心得(篇14)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刑法心得(篇15)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和刑事法律规范。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下面我将根据自身的学习经验,就刑法学的学习心得体会进行详细、具体且生动的阐述。


刑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具有实践性的学科。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还要了解实际案例的具体运用。刑法是一门规范性很强的学科,它要求我们在学习的同时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而实践则是综合能力的体现。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提升自己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刑法学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刑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需要我们广泛涉猎各个学科的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的基本知识,比如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如心理学、社会学等。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知识储备,才能对复杂的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而敏锐的洞察力则是在具备知识的基础上进行问题的推理和解决的能力。刑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善于观察、理性思考,发掘问题的核心所在,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刑法学的学习需要我们拥有良好的伦理和道德品质。刑法学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要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始终坚持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要本着弘扬社会正义的精神,正确对待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平稳与和谐。同时,我们还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修养,以做到在实践中遵纪守法、诚信执业。


刑法学的学习对我们的社会责任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学习刑法的学生,我们要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我们应该关心社会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为社会治理提供有益的思路和途径。同时,我们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帮助他人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和遵从。


刑法学是一门重要性和复杂性并存的学科,学习刑法学需要我们具备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又要有良好的伦理和道德品质,更要有社会责任感。只有全面地提升这些能力和素质,我们才能真正地成为一名合格的刑法学专业人才,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 刑法心得(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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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心得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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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心得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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