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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范例9篇)

栏目: 重大合同

2024-02-22 18:31

【#合同# #重大合同(范例9篇)#】为了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的许多情况下都需要签订合同。如何起草合同?小编为你们精心搜集整理了这篇“重大合同”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我们的网站更新,以便获取最新信息!

重大合同 篇1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本案原告)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本案被告)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5铅封一万千粒,每千粒25元;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同年十月份交货,供方代办托运,货款托收承付。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电称:“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铅封丝500千米,货款并包装费73091.50元,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请接单后即付,余货将产好,即予发运。”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即向被告骗取货款。基于以上考虑,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定购铅封一万粒,铅封丝五千米,请按此数发货。”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同时以“货未到,与交货单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并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被告收到货后,妥善保管起来,等待解决问题。12月下旬,原、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意见: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异地应诉,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变被动为主动。如何把我方的怀疑、猜测变为事实,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充分证据。此案前途究竟如何被告及代理律师怀着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应诉的路程。经过在永嘉县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在法院阅卷,被告的怀疑均得到了印证。1、代理律师经向金华大众货物联-运站调查证实,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委托该站发货,托运单记载的托运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伪造填写的。2、代理律师在永嘉县法院阅卷时,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证实自己于89年10月22日委托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站向被告发货的货物托运单,作为已向被告发货的证据。托运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这份托运单,代理律师立刻就意识到这是假的,同一批货,原告不可能委托两个托运部门。是原告为了证实自己10月22日发的货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为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说明被告向原告订的一万粒铅封和五千米铅封丝是为其配套的,并且提供了当被告发现订购产品数量发生重大误解后,立即多次去电原告要求变更产品数量的函电底稿。说明被告以上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根据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往来函电材料证实,原告收到合同后,应当意识到被告对合同数量有重大误解,原告如果及时去电与被告核实,就根本不会发生以上纠纷。而原告却采取了相反态度,即利用被告的过失行为,妄图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数量有误,原告并非没有发现,因为,如果按合同上的数量组织生产,原告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合同价款高达92万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万元。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向永嘉县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仅五万元,88年实际完成产值5万元,按实际交货89年两个月完成产值不到3万元。因此,无论从生产能力及资金实力,原告都是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设原告确实认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订的数量要货,由于自己的生产能力有限,原告也应该怀疑数量有误,而与被告进行核实的。可是,原告却没有这样做。经过调查证实,为了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原告在没有向被告发货的情况下,于89年10月22日于与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部串通办理了50件铅封、30件铅封丝的假托运手续。原告就是凭借这个假手续于89年10月24日办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俩叫被告识破后,无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将部分货直接拉到金华大*货物托运站委托办理托运手续。又在该运单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继续伪造事实,以图蒙混过关。原告以上所为,是在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没有达到后,为了掩盖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担逾期履行合同的责任。并且以少发货,多要款的手段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如果说被告由于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有错误认识,使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属于重大误解的话,那么在原告方则是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是故意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被告为此请求法庭:

1、依法确认被告的重大误解行为;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的购销行为,将已发运的货物退回原告,损

失原告自负;

3、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发表后,庭审形势发生了180度的变化,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

告实施的有些行为没有如实向其介绍,对原告代表人进行了责难。原告代表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调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代理律师意见极为重视,表示要认真研究认定。暂时休庭后,法官主动上门到我方住处征求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鉴于原告代表当庭认错的诚恳态度,考虑到原告已发部分货的事实,法官建议被告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经与被告代表人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我方提出的对本案的观点基本被法庭采纳,我们已达到了此行的目的。考虑到我方的实际需要和路途较远为减少讼累,我方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重大合同 篇2

1、乙方应对甲方所刻制的印鉴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交工后因印鉴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对建设单位(发包方)、甲方所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负全责。对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各方的罚款、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费用以及违反法纪法规、投诉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承担。

3、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选择的劳务队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劳务分包资质证书(五证齐全)。因劳务分包款结算及人工工资支付所引起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或发生围堵公司、政府机关大门和道路的行为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按发生事件的款额处以同等金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4、按照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上交甲方的管理费用为工程项目总造价 ℅,(不含税金)。甲方按照建设单位每次支付工程款数额乘以上述比例收取管理费。

5、根据甲方《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规定》,甲方向乙方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及会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派乙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待遇 元/月,会计 元/月。甲方委派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含工资、社保、公积金、车补、话补)由公司财务部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标准按月支付,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重大合同 篇3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x年3月23日,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叶片与金风科技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合同金额36.3亿元,履约期限365个自然日,合同内容请详见刊登于x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028)。截至x年3月31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xx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订单通知,正积极安排产品生产计划。

二、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为卖方根据买方的叶片需求计划及订单通知分批次供货,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付款。合同有效期为生效后365个自然日,如在有效期过后,货物数量仍未执行完,则未执行完的数量自动作废。因此,存在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金额调整或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实际收益的风险;

(3)根据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因卖方未能按期供货而导致赔偿或买方终止部分/全部合同的风险;以及因卖方违反质量保证条款而导致退货退款或赔偿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年四月七日

重大合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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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海市科委.pdf正文内容

密级: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参考格式)

专项名称: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组长:

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 20 年 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二○ 年 月

2 填 写 说 明 1.项目(课题)合同书甲方为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乙方为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2.项目(课题)编号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印发的《关于

抓紧做好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 3.项目(课题)密级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提出建议,专项牵头组织单

位认定。

4.项目(课题)本年度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须与项目(课题)预算书一

致。

5.项目(课题)合同书签订流程:

(1)合同书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编写,与项目(课题)预算一并报专

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汇总;

(2)根据专项领导小组对项目(课题)的批复,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对项

目(课题)合同书进行核定后,加盖专项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3)可以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下载该合同书格式。

(4)任务书 A4 一式十份,由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保

存)两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一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

地方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各一份;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专项领导小组

组长单位各一份。

6.该格式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合同的基本信息,各重大专项可根据自

身的特点,适当增加相应的内容。

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信息表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密 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公开 参加单位总数 个

项目(课

题)责任

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市、区) 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性质

□事业型研究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

□大专院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代码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代码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是 □否 “211 工程”大学 □是 □否

其他主

要参加

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项目

(课题)

组长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学 位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 出生日期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他 专 业

所在单位

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E-mail

参加项目(课题)人 人。 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其他 人;

4 数 其中: 博士 人,硕士 人,学士 人,其他 人。

投入人月总数 人月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项目(课题)活动类型 □ 应用基础研究 □应用开发 □产业化开发 □其他

创新类型 □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主要研究内容(200

字以内)

5

预期成果

□专利 □技术标准 □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 □新工艺

□新装置 □新材料 □计算机软件 □论文论著 □研究报告

□其他

预期知识产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 项,国内发明专利 项,

其他 项。

预期技术标准制定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经费预算 万元,其中专项经费 万元。

6

一、 目标与任务

(①项目(课题)研究目标与项目、专项目标的相关性;②项目

(课题)研究内容及任务分解: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技术

方案和创新点等;③主要示范和产业化内容及相关技术路线。)

7

二、 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

(①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

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②主要经济指标:

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③项目(课题)实施

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④人才队伍建设;

⑤其他应考核的指标。)

8

9

三、 项目(课题)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年度 年度任务 年度考核指标 重要任务的时间节点

年年年年年

8

四、 合作单位任务分工情况

任务名称 承担单位 任务负责人 目标 研究内容 考核指标 重要任务的时间节点 国拨经费(万元)

9

五、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中央财

政投入

地方财

政投入

企业

投资

银行

融资

其他 合计

总计

一、研究经费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基本建设费

(1)房屋建筑物购建

(2)专用设备购置

(3)基础设施建设

(4)大型修缮

(5)信息网络建设

(6)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12.其他

(二)间接费用

(三)不可预见费

二、中间试验(制)费

……

三、产业化经费

10

……

11

六、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提供的技术与条件保障(包

括现有技术基础和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如仪器设备、水电、

燃料、环保等条件)

12

13

七、 主要研究和管理人员

(一)项目(课题)组长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项目(课

题)工作时间

(人月)

所在单位 职责分工

(二)项目(课题)副组长

(三)主要研发人员

14

15

(四)主要管理及其他支撑服务人员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项目(课

题)工作时间

(人月)

所在单位 职责分工

16

八、 项目(课题)的责任单位与参加单位间的合作研究、

知识产权分享、产业化等协议情况

17

九、 任务书签订各方签章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甲方):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课题)组长(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资金等匹配条件落实保证方

乙方地方(或行业)有关部门(单位):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8

19

十、 共同条款

(一)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缔约各方均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等法律和规定,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科研诚信的有关规

定。

(一)甲方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经费的金额。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需要有权委派

专家组或科技评估、监理机构,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

完成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后,由甲方负责进行项目(课题)验收。

(二)乙方

乙方应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条件支撑和管理服务。指定项目(课题)组

长,并授权项目(课题)组长负责编制项目(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决算,严格

执行批准的预算。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课题)组成员向甲方提供任何信息

必须经过项目(课题)组长的确认。如因故需要变更项目(课题)组长,乙方必

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乙方与协作单位签订的与本项目(课题)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甲方和审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

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乙方应积极配合或参加由甲方召集的有关本项目

(课题)的监督、管理和评估等活动。

乙方应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产生可能危及国际关系、造

成恶劣政治影响、妨害经济运行等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当出现危及社会利益、

影响项目(课题)完成和其它可能违反合同条款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乙方开展的一切与项目(课题)有关的活动如涉及伦理问题(如人体实验、

基因重组实验、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实验、动物实验等),应确保有关研究人员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维护实验环境卫生、安全的责任,做好安全防护

措施,如因执行本项目(课题)而导致人员生命、健康、财产等受到侵害或使环

境受到损害,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三)乙方上级主管部门

20

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配合甲方为保证项目(课题)的顺利实施,进行

相关的协调和督促的义务。如乙方上级主管部门为本项目(课题)承诺匹配经费,

则必须确保该经费的提供。

(四)其他

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在

科研活动中,严格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不弄虚作假。

乙方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向甲方提交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年度执

行情况报告,特殊情况参照《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项目(课题)计划进度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拨付

后续经费。

项目(课题)配套资金需要有各期拨款明细表,甲方享有对项目(课题)配

套资金检查的权利。

乙方使用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执行,

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或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项目(课题)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

使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器材、固定资产等的明细帐目,并加盖

财务印章,在项目(课题)验收时一并验收。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结束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

固定资产,一般由乙方负责管理和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维护运转费

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或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他科研项目(课题)需使用这些固

定资产时,只能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

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研项目(课题)。

(二)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四条 合同各方在项目(课题)研发过程中应加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管理,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

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 号)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

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可以形成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

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本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

属、分享和转移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行本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按以下方式处

21

理:

本合同项目(课题)如涉及多家(包含两家)单位参加,乙方必须在签定

本合同前与有关单位就合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

情况除外),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如有必要,甲、乙方可就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在本合同附加条款中另行约

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授权其指定的单位或者完成该项发

明创造的项目(课题)组成员采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 乙方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专利申请或采

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

(二)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执行合同所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

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注有“国家重大科技专

项经费资助”字样。项目(课题)组成员有在该项目(课题)成果文件上署名的

权利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九条 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

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对项目(课题)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单

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知识产权,

在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之前,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决定项目(课题)成果在指定的单

位实施,并有权在成果享有方与实施单位不能就技术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达成协

议的情况下,确定技术的使用费: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

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2.项目(课题)成果享有方在实施项目(课题)成果过程中,未能达到或

符合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及公共卫生等的要求;

3.项目(课题)成果享有方在一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有效运用项目(课

题)成果者。

22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合同,应当标明该项成果为“国家重

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成果”,且合同内容不得妨碍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对该

项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拟申请专利的项目(课题)成果,乙方应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申报奖励和产品开发以及送国

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等工作。

(三)文档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文档资料管理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乙方

应组织项目(课题)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段验收时间完成分段研究开发工作,按

照约定的要求向甲方提交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总体时间之前完成全部研究开发

工作,并在成果完成后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验收;同时应将全部实验

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在验收后按照科技部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要求,及时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手续。

甲方及其附属单位可以视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人不限地域、时间或次

数,以各种方式无偿使利用乙方提交的可供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

(四)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缔约各方及其有关人员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科技保密规定》和《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保密规定》的要求,对列入

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应采取相应的

保密措施。

如合同实施过程中有涉秘成果形成,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审定后,

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甲方负有就合同项目(课题)涉及的技术秘密为乙方保密的责任,并应采取

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保密规定》的要求,对

项目(课题)组成员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

参观、咨询、通信等的有关保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若需发表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各类保密资料,应事先向负

责核定密级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并确

23

定准予发表后方可发表。擅自发表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经费,导致乙方研究开发工作延误的,

应允许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完成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或者项目(课题)

成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当采取措施在甲方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或者使项目(课题)成果达到合同要求,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逾期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停拨、追缴部分或者全部经费,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无正当原因未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停拨、追缴部分或者

全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以合同第十条所列方式实施或者转让

项目(课题)成果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实施或者转让项目(课题)成果

所得收益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配套资金无正当原因未能到位,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执

行,停止拨付经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或经甲方检查确认计划进度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情节

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缴已拨付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

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 30 天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

明。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任何一方因未采

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

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造成损失的,经甲方确认风险责任后,

甲方在其拨款额度范围内承担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应当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1)订

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由于不可抗

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3)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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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已被他人先行实现,有关成果已被申请专利或公开,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

(4)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必须作相应修改的;(5)由于乙方未能按合

同要求履行合同,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课题)在年度评估或阶段检查

中被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

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的,经甲方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后,可终

止合同并结题。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 30 日前书面通知其他

各缔约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守约方遭受实际损失的,除按合

同约定和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以外,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在合同变更或解除

之前,甲方停止向乙方拨付后续经费,并不再批准乙方新提出的经费预算,原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不得予以免除。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合作单位如发生变更,乙方应将变更

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同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更名时,由变更后的单位继受或者分别继受变更

一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除本合同第(五)规定的情形之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缔

约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若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的方法处

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缔约各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

决。如协商不成时,缔约各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

有关司法、仲裁结果生效之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七)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项目(课题)合同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XX 国家重大

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缔约各方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享有。

第三十五条 本任务书所协议的其他条款如下: ① ②[url

重大合同 篇5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绩效评价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杭财绩效〔2012〕364号)及我局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立项的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期限

(一)评价范围

2010年立项的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34项。

详细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期限

本次绩效评价获取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已验收的项目以验收时的数据为准。

二、评价方法

次绩效评价工作采取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自我评价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充分体现科学的绩效观,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的制度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人才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组织方式

1、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我局计划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2、本次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由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实施。

五、评价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填报相应的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对填报数据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项目于2012年7月31日前上报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在书面评价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评价,具体名单另行通知,被抽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为实地考察、座谈及资料查阅等提供条件。

六、重要提示

我局对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在今后项目申报中,对在本次评价过程中材料上报及时、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优先立项;对在材料上报中不予配合、项目执行情况差,绩效评价内容填报虚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限制其在今后一年甚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杭州市科技项目。

中期绩效考核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运行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杭财绩效〔2007〕12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2011年认定的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含培育型)进行中期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0年-2011年期间认定的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含培育型),共计182家(详细名单见附件2)。

二、考核数据截止期限

本次考核获取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通过对研发中心依托单位的发展情况、研发中心建设基本概况、研发活动情况及其对依托单位的科技贡献情况等方面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研发中心的建设成效情况。

四、组织方式

本次考核评优工作由高新处、农社处、计财处负责实施。

五、考核要求

各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应认真填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1),并经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后,由区、县(市)科技局于2012年8月31日前统一上报至市科委项目受理办。上报材料为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各区、县(市)科技局要切实抓好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期完成考核工作。对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中心,取消其研发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市科技局启动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9月23日,市科技局针对2009年至2010年期间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21个专项(共计1598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内容涉及项目合同执行;项目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和成果产出应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情况。实行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自我评价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充分体现科学绩效观。本次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将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建立良好创新氛围。(市科技局计财处)

六、重要提示

我局对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在今后项目申报中,对在本次评价过程中材料上报及时、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优先立项;对在材料上报中不予配合、项目执行情况差,绩效评价内容填报虚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限制其在今后一年甚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杭州市科技项目。

关于组织开展科技经费联合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市县联合科技经费大检查的通知》(浙科发计〔2012〕15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及区、县(市)科技经费联合大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大检查范围:国家、省、市及区、县(市)科技计划在研科技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863计划、973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合作科技富民强县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落户我省实施的项目;省重大科

技专项、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创新团队培育,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省级科技项目;杭州市及区、县(市)科技计划安排的科技项目。

二、检查重点

本次联合大检查在对科技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一)国家科技项目:国家科技支撑、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二)省级科技项目:主要是厅市会商项目、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项目。

(三)市级科技项目:主要是市重大创新项目、“雏鹰计划”企业及“青蓝计划”企业实施的科研项目。

三、进度安排

本次省市县联合经费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8月25日)。8月11日,省科技厅组织各市县科技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培训,明确检查要求和任务。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媒体宣传和教育引导。我委负责对杭州市各市属单位的在研国家、省市项目进行清理,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县科技项目进行清理,布置自查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实地抽查阶段(8月28日-9月10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委将于8月下旬组成监督检查组赴实地进行抽查(其中国家和省级项目数不少于在当地项目实施总数的25%)。市检查组由委领导带队,邀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技术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第三阶段:接受省检查组检查。具体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阶段(截止9月底)。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查和实地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各区、县(市)科技局督促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必要时赴实地进行复查核实,并将整改结果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杭州市科委,我委与9月30日前汇总后书面上报省科技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大检查工作。要认真梳理各级科技计划在研的科技项目,对照国家、省科技计划与经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分析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跟踪补助资金的走向,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取得的实绩,分析科技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提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结构、方式以及提高科技经费使用绩效的措施。

(二)省、市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清单将于赴实地抽查前告知区、县(市)科技部门和被检查单位。事先准备好被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和所有拟查验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合同任务书、财务账册及相关凭证。项目实施情况应当由合同任务书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汇报。

(三)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帮助做好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参加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和本次大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负责,不得马虎草率,如发现因工作疏忽造成问题遗漏或反映不实的,将取消科技项目经费审计资格。

(四)建立通畅的反映、举报问题的渠道。各地、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设立举报箱。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如实反映、举报违规使用科技经费情况并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

重大合同 篇6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疾病、癌症等重大疾病开始成为人们健康的威胁,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需求,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应运而生,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一种必备保障。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合同,确保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发生时,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治疗及生活费用。这样的保险合同可以为被保险人和家庭提供重大疾病发生时所需的经济支持和保证,帮助他们渡过疾病期间的难关。

首先,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给予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支持。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这笔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减轻被保险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在这个关键的时刻,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其次,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还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和家庭在疾病期间的生活质量。一旦重大疾病发生,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这期间,被保险人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可以通过支付生活费用的方式,帮助被保险人和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准。这样,被保险人可以专心治疗和康复,而不用担心生活费用的问题,减轻了疾病给被保险人和家庭带来的压力。

总的来说,在当今社会,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对于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可以确保其在疾病期间的生活质量。因此,为了应对突发的重大疾病风险,每个人都应该考虑购买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度。此外,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能够获得合适的保险金。

综上所述,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显著提高了人们对于重大疾病的防范能力,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和生活保障。通过购买这样的保险合同,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建构一道坚实的防线,让他们在重大疾病面前能够更加坚强、勇敢地应对。

重大合同 篇7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构成

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五、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六、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十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4.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9.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十四、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五、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六、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七、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十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十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二十、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十一、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二十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二十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二十四、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二十五、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二十六、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二十七、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二十八、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3.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4.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5.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6.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7.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重大合同 篇8

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合同 项目编号: 第一条签约各方: 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重大

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二○一○年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建专[2010]24号、《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的通知》(陕科产发〔2010〕53号,为保证乙方承担的《陕西省二○一○年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项目顺利完成,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本项目执行期自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月。本项目完成时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质量指标是: 1.总体目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新增投资总计____万元。

本项目完成时,年生产能力达到:_______;承担单位资产规模达到_____万元;新增就业人数___人;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

2.经济指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实现累计销售收入____万元,累计净利润____万元,累计交税____万元,累计创汇____万美元。

3.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 □ □ □

4.质量标准: 承担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计划新增投资___万元。乙方配套资金到位进度: 1._____年___月____万元 2._____年___月____万元 3._____年___月____万元 本项目实施的阶段目标是: 1._____年__月至_____年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年__月至_____年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年__月至_____年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通过计划,分两次向乙方安排贷款贴息资金____万元。首次拨付80%资金,在合同生效且乙方提交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付息单据的复印件(持原件核实后执行;第二次拨付

20%,在项目实施结束时,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并通过省创新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后执行。

第六条乙方应如实、按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报送半年、《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单位、项目信息。第八条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消或中止合同。撤消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甲方支持剩余经费如数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如乙方不能按时、按量落实配套资金,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后续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壹份。省、市、县科技及财政管理部门各壹份,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 联系人:项目管理人: 电话:(029 87292778 电话: 日期:

乙方: 负责人: 日期: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重大合同 篇9

1996年8月10日,吉x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x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x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x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x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x服装厂向大x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x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x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x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x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x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x商厦认为吉x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x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x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x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x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意见》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第2 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存在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吉x服装厂将含化纤15%的布料当作纯棉布料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告知为100%纯棉,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原告享有合同撤销权,可以请求变更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的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将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可见,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 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根据民通的意见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和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

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欺诈、胁迫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新《合同法》则增加了限制条件,即只有此类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才是无效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按第54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行为。

本案值得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发生即撤销事由起算,撤销权存续一年而当事人没有行使的,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见,当事人在既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发生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这一年的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长或缩短。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所差异,二者的差别在于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表述不一致。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则规定除斥期间自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发生时起算。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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