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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辞职报告11篇

栏目: 专职辞职报告

2024-03-1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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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辞职报告 篇1

尊敬的公司领导及同事们:

我是西安专职社工,今天我站在这里,向大家宣布我辞去这份工作,离开大家共同奋斗的平台。对于这个决定,我深思熟虑,并决心从这一职业中解脱出来。

我想明确表达一点:我对社工事业怀有深深的热爱和激情,并对推动社会公正与进步充满信心。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逐渐发现自己与这个职业中的某些现实存在严重不符合的状况。

我发现在我所工作的机构中,社工人力严重不足,而且对我的责任和工作量的压力越来越大。虽然我一直努力工作,但是随着工作量的增加,我发现自己无法有效地照顾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我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一系列繁琐的工作,包括填写报告、与家庭成员交流、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等等。这种忙碌让我无法充分关注每个案例,无法给予每个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我很遗憾地看到,有时候我的干预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我越来越感到无力改变一些社会现象和体制问题。在社工这个职业中,我们常常需要面对社会不公、家庭破裂、儿童虐待等令人痛心的现象。尽管我们不遗余力地干预和帮助,但时常遇到体制性障碍,比如相关部门的行政繁琐、政策执行的滞后、资源缺乏等等。我们需要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去应对这些问题,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局限的。久而久之,我感到自己在迎难而上的过程中,不仅困惑,而且疲惫。

不仅如此,我还发现社工这个职业经常受到外界的误解和质疑。很多人认为社工只是一种插科打诨的工作,或者干脆忽视我们的存在。有时候,即便我们努力去改善社会,推动进步,但社会对我们工作的评价仍然是“杂碎”、“小职员”等等。这种被低估的感觉让我心生沮丧,我渴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和理解,渴望我的工作能够被社会广泛认同和重视。

因此,经过认真考虑,我决定离开社工这个职业,寻找一个更适合我的发展道路。我相信,在其他领域或行业,我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能力,取得更大的进步和成就。我也希望我的离开能够引起机构的思考,反思目前在社工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的力量和专业性,为社区服务的质量与效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要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及同事们在工作中对我的支持与帮助。在这里,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与知识,也结识了许多优秀的同事和朋友。我会怀念在这个团队中与大家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

离别意味着新的开始,我愿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最真挚的感谢并与大家道别。无论我走到哪里,我都会铭记这段经历,将它化作前进的动力,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再次感谢大家,祝公司及同事们在未来的日子里一切顺利,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西安专职社工

专职辞职报告 篇2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及其队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及相关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或者农场;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消防规划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卫星发射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前款规定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区内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负责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区内参与联合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地方标准,并依照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审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撤销专职消防队或者变更专职消防队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变更专职消防队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责任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四)掌握责任区内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统计责任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实行值班备勤制度,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培训及考核等事项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建设、撤销或者变更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依法办理车辆(艇)牌照,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

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拟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招聘方案后,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单位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属于事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的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人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招聘队员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两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组建志愿消防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的工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录用人员情况确定,并随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相应提高。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灭火救援、消防演练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或者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组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未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

(二)未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

(三)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后擅自变更、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组建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专职辞职报告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

(六)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且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者招录。

第十二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招录。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勤务,处置灾害事故;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专职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喷涂“消防”字样或者标志图案。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或者有其他原因正常离队的,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所在单位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专职辞职报告 篇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区)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不得少于30人。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为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招聘消防文员;人员编配不达标准公安现役消防站(队),应当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执勤力量标准。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职责:

(一)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勤务,处置灾害事故;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消防文员职责:

(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直接管理下,参加所在单位的各项辅助性勤务工作;

(二)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三)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原则上以合同制形式聘用。

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聘用。

第十一条 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聘用严禁采用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形式。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聘用应当给予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辞退:

(一)在试用期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的;

(二)招聘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犯罪的;

(五)专职消防员在正常工作满两年后,未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或未达到省级三级消防员评定标准的;

(六)消防文员在工作满两年后,未取得三级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执勤车辆的完好率不应低于核定执勤车辆总数的75%。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应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专职辞职报告 篇5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消防文员招聘对象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公民。

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职业技能证书以及特种技能的公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优先录用。

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参照行政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具体岗位等级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和灭火救援业务技能水平划分。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以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

专职辞职报告 篇6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政府提高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八条 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所购新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专职辞职报告 篇7

尊敬的领导:

我写这封辞职报告是因为我不得不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我在这个单位的消防员专职工作。

我从小就充满了对消防事业的热爱。小时候,每当看到电视上报道的火灾事故,我总是急切地希望自己能够为灾民提供帮助。当我成年后,我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成为一名消防员,并从事这个艰难而充满风险的工作多年。

在我进入这个单位后,我一直全身心地投入到我的工作中。每当警报响起,我总是第一个冲出去,带着迅猛的速度赶往火灾现场。我与火焰搏斗,与烟雾搏斗,我毫不犹豫地冲进危险的环境中,为救援灾民而努力奋斗。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渐渐感到了身体的疲惫和心灵的压力。长期的紧张工作和频繁的应急任务给我的身体和心理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我记得有一次,我在一次救火行动中受了伤,那是我第一次真正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我的家人担心我,希望我能安全回家,我看到了他们眼中的担心和焦虑。这让我开始思考我的未来。

值班制度的不合理也让我感到不适。长时间的值班加班让我无法休息和放松,我越来越感到自己的身体和精力无法适应这样的工作强度。我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照顾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尽管我热爱这个行业,但我相信我需要给自己一个机会去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我决定辞去我的职务,我希望在离开后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去养伤和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这样,我可以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

我对这个单位和我的领导要表达我的感谢和歉意。感谢你们在我成长的过程中给与的帮助和教导,我将会永远牢记在心。也希望我的离开不会给你们的工作带来太多的困扰和不便。

我要对我曾经的同事们说声再见。与你们一同奋斗的日子,将是我人生中宝贵而难忘的回忆。尽管我选择了离开,但我相信的友谊将会长存。

谢谢你们。

此致

敬礼

某某某

专职辞职报告 篇8

__消防中队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中队实际,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中队建设和队员思想实际,坚持以中队正规化管理为龙头带动中队各项工作。队员同心协力,积极工作,认真学习,勇于创新,大胆改革,训练刻苦,搞好安全工作,强化队伍管理,确保了政治教育、执勤备战、灭火战斗、抢险救援、军事业务、安全管理、后勤建设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为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__镇经济腾飞作出了贡献。现将____年工作总如下:

一、从加强党支部建设入手,使“一班人”真正拧成一股绳,促进中队的全面建设

(一)坚持支部集体领导,调动“一班人”的工作任务积极性。

年初,中队新一届的支部委员会成立后,按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支部“一班人”团结协作,支部委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党支部在中队的地位和作用。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支部的议事程序,保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确保支部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自觉摆脱私心杂念,认真贯彻落实大队党委的各项指示,工作分工不分家,对支部形成的决议按照分工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过学习教育,加强一班人对做好党支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了“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

(二)抓好党员骨干队伍,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

加强了对党员的学习教育,以提高党员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技能。经教育学习,党员思想觉悟得到了提高,主人翁精神得到了加强,党员先进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模范作用更加明显。严格党员发展,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吸收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年内共有8人向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1人加入党组织,1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确保了党员队伍稳定。

二、紧跟时代脉搏,唱好“主旋律”,搞活政治思想教育,锻造队员的政治灵魂

根据支队思想政治教育方案,结合中队实际制定了年度教育计划,组织全体队员,以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上半年主要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教育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专题教育。下半年重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同时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爱国奉献、艰苦奋斗等基本教育。通过教育,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明显提高,政治立场更加坚定,大局意识不断增强。并组织实地参观,学身边人身边事等形式进行配合教育。队员的思想觉悟有了明显提高,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双拥共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__消防中队积极主动地向各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使今年的双拥工作与正规化建设同步发展,共上新台阶,通过地方政府和地方单位的大力支持,解决了中队的一些困难。扩大了与驻地附近单位的友好关系,经常与共建、友好单位开展篮球、拔河、文艺晚会等活动。如国庆期间参加了__镇文艺晚会,与当地村支部开展了中秋联欢晚会、参加__镇《安全生产法》文艺演出等活动。中队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为当地企业、农村、社区、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据统计,累计消防宣传上百次,接受消防教育群众达上万人次。

重视加强中队的团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团章及有关基本知识学习教育。同时,经常组织团员

青年进行团的活动,发挥团员助手作用。年内,1人被评为优秀团干,2人被评为优秀团员,吸收2名青年加入团组织。上半年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专职辞职报告 篇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提高社会防御、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不含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组建的从事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本规定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组建,由本区域或者本单位志愿人员组成,承担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志愿消防队,并负责管理;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业务、人员、日常运营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的,实行划拨供应。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依法登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及文员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

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组建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给予支持和帮助。

专职辞职报告 篇10

尊敬的领导:

我谨以此报告,正式宣布我的辞职决定。经过慎重考虑,我认为我在这个职位上已经完成了我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我相信我在其他领域也能发挥更大的潜能。在这篇辞职报告中,我将详细说明我辞职的原因,并向您表达我对公司的感激之情。

首先,我在西安专职社工的工作经验让我深刻认识到社工对社会的重要性。我将永远铭记那些我帮助的家庭和个人,尤其是那些处境困难的人们。然而,经过多年的工作,我发现自己在这个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一些限制。我希望能够寻找一种更全面的方法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从而实现个人和职业上的成长。

其次,我在西安专职社工这个职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参与实施了一些成功的项目,组织了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社区活动,以及提高了社工团队的协作能力。然而,我渴望更深入地了解社会问题的根源,以及如何通过政策和制度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我希望能够参与制定更具影响力的社会救助项目,并为公众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这份工作给了我机会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加深了我对社会问题的认识。然而,同时也使我深感挑战和压力。作为专职社工,我们往往需要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内尽可能多地帮助更多的人。这种压力有时候会让我感到力不从心,我希望找到一个更有利于个人发展和成长的环境,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您和整个公司在过去的时间里对我的支持和信任。您的指导和鼓励帮助我不断成长,并且让我对自己的能力有了更多的信心。我很荣幸能够在您的领导下工作,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技能。

我希望我的辞职决定不会给公司带来太多不便,并且能够提前找到我的替代者。在这过去的时间里,我尽力以最高的标准完成我的工作,并尽力保证工作的顺利交接。

感谢您能够理解我的决定,并将该辞职报告转交给相关部门。我相信我的离职将为公司和我的个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并请接受我最诚挚的感激之情。祝公司一切顺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

专职辞职报告 篇11

尊敬的领导:

您好!经过慎重考虑和深思熟虑,我决定提出辞去西安市社工中心专职社工的工作,借此机会向您提交辞职报告。我在社工职业里度过了宝贵而难忘的时光,但我相信现在是我砥砺前行的时刻。我谨向您表达我对组织的感激之情,并希望我的决定可以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首先,我要感谢您及社工中心领导团队的信任和支持。在过去的几年里,通过参与各种社工项目和活动,我对社会问题的认识有了更全面和深刻的理解,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您给予我充分的自由和空间,鼓励我发挥个人的创造力和专业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些宝贵的机会和经验对我的个人和职业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经过反复思考和不断探索,我渐渐发现自己的兴趣与追求并不仅限于社工领域。虽然社工工作带给我无比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但同时我也为自己的其他潜力和兴趣所困扰。我意识到,在现有的领域里获得职业满足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挑战自己的能力。而在专注于社工工作之余,我希望有更多机会去探索其他领域,并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广阔的舞台。

另外,作为一个社工,我时刻感受到社会的需求和问题的紧迫性。然而,我也逐渐认识到社工的力量虽然重要,但是也相对有限。社工的发展和运行往往受制于各种因素,包括政策环境、资源配置和群体关系等。尽管我努力改变和帮助个人和弱势群体,但很多社会问题需要更多元化的方法和协同的力量来解决。正因如此,我希望能够扩大自己的视野和领域,以便有效地参与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各个层面。

最后,我意识到个人成长和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和追求的过程。社工职业是我职业生涯中宝贵的一环,它不仅教会我人际交往和沟通的技巧,还锻炼了我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我将永远珍惜在社工领域的所学所得,并相信这些宝贵的经验会助我成为未来更全面发展的人。

再次对您和社工中心给予我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我决定离开并寻求新的机会,但我将始终怀着深深的感激之情回忆和珍视我在西安市社工中心度过的日子。我相信,离开这个舞台并不是终结,而是让我能够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发出自己的声音和展示自己的价值。

最后,请接受我诚挚的辞职报告,谢谢您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将尽力保证辞职过程的顺利进行,并将会为平稳交接而不断努力。祝福西安市社工中心未来更好的发展!

衷心的祝福!

此致

礼敬的领导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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