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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通知

栏目: 竣工通知

2024-03-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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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通知 篇1

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0-09-0

2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以及省建设厅的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10月1日起,工程竣工后不再由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定,确保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我委决定成立“广州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7楼(联系电话:83630476)。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卢汝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质监站站长邓真明同志兼任。

各区建设局应在9月底以前设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专门机构,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及时转变职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建建[2000]151号)精神,今后,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l、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市质监站应尽快组织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以及有关监督验收表格。

五、加强对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以后,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更大。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适应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变化,从8月下旬开始,市质监站应分期对全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9月1日起,我委决定在市质监站选定两个工程项目、在天河区质监站的工程项目中率先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的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推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积累经验。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在9月1日之前,天河区建设局应组织区内各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监督单位进行动员;市质监站应组织试点工程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明确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程序和要求。

其他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工作安排,尽快组织有关的宣传、学习活动。

2、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及时做好试点工程的检查、跟踪,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应着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3、10月1日前,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就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委。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程序为:

1、建设单位应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和整理验收备案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所属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备案,并在收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或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八、各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将保修书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印发给每个使用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令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九、在实施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试点期间,各单位应认真依法建设,对于违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ΟΟΟ年八月二十三日

竣工通知 篇2

各建设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作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办理备案时一并提交标牌照片。

五、严格落实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档案等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验收。未完成专业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认真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网上申报并打印3份,备案表需五方签字盖章,备案面积要与规划核实一致,网上备案信息、签字盖章要与施工许可证信息一致)。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份)。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包括:

①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竣工总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此项合订为一本)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③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电梯检测报告;

⑤建筑防雷检测报告或防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不建、异地建设缴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竣工通知 篇3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厅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厅常务会议议题涉及新法实施问题的,在研究议题之前,由提出议题的处室(单位)或厅法规处,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学习的处室(单位),应当在会前辑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并由专人在会议上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学习情况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二、法制讲座制度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厅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门的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着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人主讲,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地点设在厅机关三楼会议-1-

厅,参加人员为厅机关公务员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讲座向全系统免费开放,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

法制讲座由法规处或相关处室负责组织。讲座视频或录音由信息中心负责录制,并在厅局域网公布。

三、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提拔任用为厅内设机构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的,在任职前将其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或测试不合格的,本次不予提拔任用。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内容为拟提拔任用人员近三年在原岗位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职责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考察结果,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作出。

法律知识测试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知识。法规处应当建立法律知识测试题库,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测试采取书面形式,现场答题,开卷考试。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并将考察结果和测试成绩书面告知人事教育处。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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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培训;鼓励厅执法人员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法律培训。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应当安排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厅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将每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学时和渠道记录在案。法规处负责具体档案管理。

五、接受社会监督制度

主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报告本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在听取报告、视察、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并在具体工作中积极采纳其意见和建议。

积极应诉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厅法规处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应当按法定时限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厅领导和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出庭。认真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六、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在厅信访办设立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在省建设监察办公室设立行政执法举报中心,受理全省违法案件和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的举报。-3-

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登记在案,并及时交有关处室(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在30日内不能完成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也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七、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听证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作为厅常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参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草案起草阶段深入调研;在草案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涉及专业知识或者专门领域的,还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决策发布后,应当适时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八、行政调解制度

对厅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在下级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行政争议和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民事纠纷时,由具体行使相应职责的处室(单位)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进行行政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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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

当厅机关作为行政争议一方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参与行政调解或与管理相对人达成和解。

本若干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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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通知 篇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竣工通知 篇5

20xx年3月13日基建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对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工程进行验收。

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位于老浴室东侧,该工程由陕西现代设计研究院设计,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陕西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本工程为地上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该工程于20xx年7月16日开工,12月底完成土建安装,春节前完成浴柜家具配套, 3月13日进行全面验收,即将投入使用。

近年来,学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我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改善工作,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的建成,将为我校学生洗浴提供了良好条件,有效解决以往洗浴空间条件不足的问题。

竣工通知 篇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2〕119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煤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以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竣工通知 篇7

【实施时间】2000-05-12【发布单位】建办建[2000]18号

(建办建〔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 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

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竣工通知 篇8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42次 发布日期:2010-01-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竣工通知 篇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团、川投集团: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承担国家负责验收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视情况委托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或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联合试运转批准。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建立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方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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