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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合同合集

栏目: 天然气合同

2024-05-1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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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合同 篇1

第九条 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 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气)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油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验、技术服务合同。

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 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非经公司招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对外洽谈、签订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租赁;购置不动产;合伙、联营;行政性承包、经营;资金(产)借贷、财产保险、融资租赁;土地征用、使用权转让;特许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

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 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天然气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xxxx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中国的法律;

(3) 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6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指沿城市市政道路铺设的所有燃气主管及其附属设施。

2.7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指从市政燃气设施到用户楼栋前立管阀(含立管阀)的所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8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2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24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9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迁西县新组建的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抢修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依法合理预见的、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暴风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公司,在公司成立30日内,甲方向新注册的燃气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30年。自正式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管道天然气供应为迁西县政府现行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城区除外的所有乡镇(包含民用、商业)。

3.4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以管道方式向用户提供天然气,并提供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监管,

(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期满后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公司有优先续约权。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9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诉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后移交。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1)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的燃气公司,根据乡镇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乡镇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2)供气方案,以西气东输的天然气为气源,建管道设施,向项目区用户安装供应天然气。

5.2 建设要求

(1)承建方不得低于以下资质要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总承包二级。项目建设之前,乙方须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

(2)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建设,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符合迁西县政府城镇、乡镇总体规划要求,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经迁西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实施;对项目区域现有建筑和市政设施无重大影响,对建设造成的损坏应当恢复。

(3)整个工程涉及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乙方负责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实际执行;甲方协助乙方对迁西县政府辖区内施工进行衔接协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内完成主管道、供气管网建设,实现项目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点火使用的目标。迁西县政府相关开工手续给华燊XX在迁西县内成立的燃气分公司办理完成后乙方8个月内启动工程建设,若8个月未能启动建设,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另选其他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缓动工除外)。

5.3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出让取得土地除外)。

5.4 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5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如地震、滑坡)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备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时间、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7 紧急时间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在达到入户通气条件,通过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乙方方可向用户收取入户安装费。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采用皮膜式机械表或磁卡式天然气气表计量或计算,实行每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天然气新增建筑安装价格确定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政府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重新审核,及时调整价格。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政府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甲方对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审查同意权;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甲方成立天然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长输管线建设期间迁西县政府辖区内的青苗补偿,以及路由、施工障碍排除等工作,其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4)提供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土地利用,有利于乙方及时进场施工;

(5)向乙方提供燃气项目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6)在乙方经营范围内新民居建设、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将天然气纳入"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7)在迁西县辖区内依法制定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方案;依法协助和协调乙方进行交通管制;依法协助乙方进行住房及临时设施的拆迁等。

(8)同意乙方按规定享受迁西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9)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国家对天然气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以迁西县政府天然气项目名义争取到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并建立台账。

(10)甲方物价部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制定入户费和供气价格,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对任何用户降价,但政策规定调价的情形除外;

(11)为保障平稳供气,必要时,甲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家用大用气量燃气器具安装。

(12)对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行为,私拉乱接、不规范用气行为等依法进行查处。

(13)配合乙方争取气源指标。

(14)制定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的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 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迁西县设立全资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申报核准范围经营,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根据甲方的乡镇规划,负责筹集整个乡镇管网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分期投入。

(3)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4) 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5) 有优质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6) 乙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内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并将设计、建设和运行数据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是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7)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营运和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 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稳定仍承担全部责任。

(9)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0) 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在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11)按规范要求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平稳供气;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5定期报告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报告,

(1) 应于每年的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 应于每年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 应于每年12月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 制定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 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 签署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 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 其他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7权利义务的承接

乙方按约定在迁西县组建新燃气公司后,乙方依据本协议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组建的新燃气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后90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5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本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 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 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在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个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本协议,或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货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规定,

12.2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协商解决争议的,由起诉方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自完成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任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13.6 协议履行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迁西县成立的新的燃气公司的权力义务按工商核准登记的范围享有和承担,但公司核准登记的范围外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按本协议落实。

第十四章 使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副本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3

托运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约地: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意向,由乙方为甲方承运液化天然气,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天然气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一、运输货物种类、质量及运输方式:

1、运输货物:液化天然气,简称(LNG)。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作规定的Ⅱ类天然气。

二、协议履行期:

承运日期:自20____年6月1日至20____年5月31日。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续约。

三、运输地点范围:

1、本协议运输起点为:新疆鄯善火车站镇广汇(LNG)液化工厂。

2、本协议运输终点为:甲方指定的(LNG)接收气站。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及时、准确的运输服务。

2、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完成约定的运输运量计划。(每月25号前甲方给乙方报下月的承运计划)

3、因供气设施发生的故障而变更运输计划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结算方式及时间,按期与乙方结算,支付运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10台手续齐全完好车辆,必须对运输车辆及货物进行保险;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货2类及其它有关资质;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类证件齐全。

2、乙方在甲方(LNG)工厂灌装接气完毕,货物过磅称重,乙方在磅单签字后的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货物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赔偿。

3、乙方应确保车辆的完好性,服从甲方统一调配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如需调整车辆或变更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

4、货物重量以广汇液化厂磅单为准,卸车时的合理误差按每车±150公斤计算。超出此范围由乙方按(LNG)出厂价从运费中扣除。

5、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每月运输计划,向甲方出具书面《车辆编配数量计划承诺书》,确保运输车辆的数量,保证完成甲方的运输计划。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未能确保运输车辆数量或甲方的运输计划,应当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运费中扣除,违约金不足,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按量发运(LNG)运输车辆,将受到以下制裁:可以加收违约金壹万元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七、运费结算:

1、运费价格:给乙方承运运费单价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执行。

2、里程计算:具体里程数由双方核实确认为准。

3、吨位计算:乙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在乙方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时应将产生的磅差进行冲减。(双方对账明细确认后盖章)

4、结算期间:乙方负责向甲方开据专用运输发票。甲方依据乙方开出的发票,在10日内结算运费(自双方对帐确认收到发票日起计算)。

5、为避免风险需缴纳运输保证金,首次运费中甲方有权扣除壹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乙方完成全年运输计划或确保每月运输车辆数量等履行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

八、调价因素:

根据国内燃油价格调整幅度及(LNG)的供需情况,造成承运方实际运输成本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可对液化天然气承运价格做适度调整。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一、结算信息: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然气合同 篇4

第三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天然气合同 篇5

供气证编号: 字第 号

申请人或单位 用气性质

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码

安装项目

踏 堪 情 况 公 司 审 批 意 见

经办人 审批人

金额 国税发票号码收款人 年 月 日

地税发票号码

特别提示

一、用户使用的天然气燃气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除居民家用天然气灶具外,均由具有安装城市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经供气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用户需安装燃气器具,应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安装,如未提出申请,或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安装的,我公司可以不予供气。

三、凡本公司安装的天然气管线及设施,以及本公司安装的燃气器具,除人为损坏外,一年内本公司均提供免费维修,超过保修期外的,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四、外购燃气具不属我公司免费维修范围,用户需维修的,我公司将按规定收费。

五、用户天然气安装材料消耗超过规定消耗定额的,按15元/m缴纳材料费用,每个用户额定火头两个,请向安装人员索取收费发票(或收据)备查。

六、申请人办清入户手续后,应向入户经办人员索取城镇民用天然气供气证及相关安全宣传资料。

七、申请人必须认真学习城镇民用天然气供气证内的相关文件及规定,以保障安全用气。

八、严禁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天然气管线及设施,严禁擅自改变天然气使用性质,严禁盗用天然气,严禁转供气。对违章用户,供气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追究赔偿责任,同时予以曝光,因用户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天然气管线、设施、转供气及其他违章使用天然气的行为,造成的安全和责任概由用户承担。

九、用户应按时缴纳气费,逾期每天按欠费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民用一个月(含一个月)和其他性质10天以上的欠费户,公司将停止供气。停止供气用户,必须到公司缴纳所欠气费、违约金后,方可供气。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施工单位签字,

年 月 日经办人,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6

第五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 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 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作;

(三) 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四) 审批重大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报告;

第七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四)向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 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三) 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 建立本单位合同台帐,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 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天然气合同 篇7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乙方天然气安装使用地址)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

甲方通过 管道 方式向乙方供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符合国家GB17820-2012天然气质量标准。

第四条 供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按照武隆区 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执行。遇国家或政府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自愿选择使用的计量器具为 天然气计量表

(1)使用智能表及智能计量器具的,乙方凭存储IC卡到甲方指定的缴费充值地点充值申购下月用气量,且每月申购的用气量不得超过双方核定的月最大用气量。

(2)根据武隆区发改委文件要求,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3)使用普通天然气计量器具的,天然气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 20日前,到甲方收费处现金方式、银行代收、预付款方式、网络方式缴费。

(三)结算方式,供用气双方以乙方使用的法定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 燃气设施及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的产权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为准。用户气表前设施的产权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乙方予以配合;用户气表分界点后的设施(含气表)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二)乙方使用的流量计等计量仪表,如需检验、检测、维修,甲方负责联系送甲乙双方认可的机构检验。乙方在仪表校检期间不得擅自用气,若需用气,应向甲方申报同意后方可使用。甲乙双方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并初次安装的用户气表,如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由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使用一年后气表出现损坏或不能正常计量的情况,气表由甲方更换,乙方须按照物价规定价格缴纳换表费用。

方催高(四)乙方使用的燃气器具应与天然气相适配,应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须由具有燃气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乙方擅自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对室内天然气设施(包括安装在室内的表前楼栋立管)及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气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禁止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按国家规定,天然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使用年限8年)。乙方燃气管道设施及使用燃具应安装在通风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若乙方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或者有隐患)而乙方不及时维修或维护的,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乙方用气的权利和职责。当发现乙方违反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时,甲方可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加收违约金,对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气。

(二)乙方逾期不缴天然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应缴气费3‰的违约金。

(三)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用气,且未办理暂停用气手续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五天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

(四)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的天然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五)需严格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天然气价格政策。

(六)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法定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迅速抢修,并及时通过公众号和网络方式公示。

(七)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上游(气矿)供气量不足,甲方有义务协调上游增加供气量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用气咨询和指导服务。

(九)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气费查询、咨询等。并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派人到现场处置。

(十)甲方工作人员应当持工作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于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因上游气源供应方调控致使甲方供气不足外,乙方有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合格天然气的权利。

(二)若对计量存在疑议,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校检。

(三)乙方所属产权的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检查及维护费用按质监、物价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有权就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甲方进行查询,甲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乙方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用气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并负责其日常自查维护,应常用洗粉或肥皂水查漏,确保功能完好有效。(

(六)有义务按照实际使用的气量、范围和性质按时缴纳天然气费,如逾期未缴纳气费应按约定支付气费并承担违约金。

(七)乙方变更户主,应与新户主一同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乙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三天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八)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不得拒绝甲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害天然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违法拆、修气表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九)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消防等相关部门。

(十)有义务配合甲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十一)乙方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人本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甲方的安全巡检作业。

(十二)应遵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乙方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天然气合同、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和用气设备使用说明书,并告知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加强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气常识,特别是要随时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天然气,在乙方室内和自有产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燃气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设施发生运行事故,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自身的过错除外。

2、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政府指令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运行事故、停气,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气费的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日期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超过缴纳截止日期未缴纳气费,并经催后三十日之内仍未缴纳气费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供气;当乙方缴齐气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及时恢复供气。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除补缴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入户安装费金额2倍的费用。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采取不正当手段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用气量和气价补缴气费,甲方有权上报天然气主管部门对乙方处以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及社会公共安全,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拒绝甲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经甲方制止无效或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暂停对乙方供气;如导致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甲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因违约而被暂停供气后,如需恢复供气,乙方需承担相关材料、工时等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类服务电话

缴费服务(查询)热线,

维修抢险电话,

用户投诉电话,

甲方(签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8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小区 号楼 室(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用气安全,根据《XX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章程,在验收通气工作之前及后期使用过程中,乙方负责对所购买住宅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要随意改变房间的用途,将厨房位置改变。

二、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的选用及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灶具、热水器、连接管。必须选用带有熄火保护的天然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必须选用强排燃气热水器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热水器烟道必须安装且要通向户外;卫生间严禁安装燃气热水器,热水器应安装在厨房或阳台。

2、目前XX市为用户提供的燃气种类有“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两种,请在选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时注意适用的气种(包装有标注)以及安全认证标识。

三、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严禁将燃气管道及设施(阀门、燃气表)包装起来:

1、因包柜影响燃气表插卡、检查和更换,影响燃气阀门正常开关的;

2、未采用百叶门式橱柜,或在橱柜设置通风口,橱柜内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

3、在装有燃气表的橱柜内设置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

四、严禁私自拆装、改装、移动燃气设施(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支架、管卡)如发现燃气设施损坏、阀门失灵、燃气设施漏气应及时报修更换,特别提醒,户内燃气设施支架、管卡严禁拆除。如需改动或挪移,请咨询燃气公司(:0103-4561101)

五、连接管道与灶具、热水器的胶管注意事项 连接管道与灶具、热水器的胶管应使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不超过2米,并不应有接口,不允许胶管穿墙,两端胶管应充分套入燃气具接口,并应用喉箍箍紧,胶管使用时间不应超过1年;当燃气管道距离灶具热水器距离较远时,应联系燃气企业进行改管,采用燃气专用金属波纹管、镀锌管进行加长。

六、不得在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或放置炉火(如液化气钢瓶、煤炉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如因乙方违反以上条款,在通气和日常使用过程中造成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停止供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9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手续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验合格后,应当为甲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________ 个工作日内予以供气。

第二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

1.用气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气性质, □ 生产用气 □ 公共服务 □ 发电

□ 采暖 □ 制冷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类别,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驻京部队办公楼、外交使领馆

□ 学校

□ 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

□ 市属党政机关办公楼

□ 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

□ 工矿企业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气数量,

供用气额定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气最小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共同确认的结算计量器具作为计算供用燃气数量的依据。

乙方根据供用气额定量安排供气。当甲方实际用气量高于供用气额定量或低于供用气最小量时,由双方协商后调整供气量。

3.本合同签订时,用气场所燃气管道情况,

□ 未作改动

□ 甲方已经乙方确认后自行改动

□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了改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设备情况,

名称型号数量安装时间额定耗气量

燃气计量器具情况: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时间

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

□ 有公用阀门 □ 无公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2.双方约定,以 为燃气费结算周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4.燃气费支付方式,□ 转账 □ 现金 □ 支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燃气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维护、更新

1.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如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计量器具表号表位首检日期检定周期

2.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请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第六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 甲乙双方按照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下称“分界点”)承担相应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分界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分界点至甲方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相应的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对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免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甲方进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时间,并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3.5.2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

6.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7.安全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户检查。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 元/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

3.应当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附件一)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导。

6.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

9.对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的,甲方应当配合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

11.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2.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

2.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3.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4.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5.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6.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对甲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1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12.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气责任事故,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4.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__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登记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代码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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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doc正文内容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河北省___签署本协议。

1.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循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72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48小时以上。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火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在河北省___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发布。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等乡镇及其他乙方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第一地域范围的扩展

3.4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因规划区域扩大而扩展,在扩大区域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3.3条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1)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CNG、LNG等多种输送形式(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民用用户)供应天然气,建立LNG、CNG汽车加气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2)天然气利用与发展。

(3)与经营管道燃气其他相关的服务项目。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url

天然气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安全使用天然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燃气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如下共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天然气报装:

1、入户报装程序:

(1)若乙方需报装天然气,须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甲方客服中心填写《报装申请书》。

(2)甲方根据乙方报装处所处位置和管网建设情况,核实是否可以及时报装后通气使用。若满足通气条件,安排乙方在甲方财务科交清入户报装的建设安装费。若不满足甲方做好登记,待具备条件后通知乙方缴费。

(3)缴费后,甲方在30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现场勘测、设计、安装施工和通气。

2、室内天然气管道和燃气器具安装

(1)为保证天然气安装使用和准确计量,从室外管引入室内到燃气计量表及表尾阀,必须由甲方负责安装。甲方与乙方共同确定符合燃气安全规范的安装线路走向,以及气表的安装方式后,甲方予以安装施工。

(2)表尾阀以后管道可以由乙方按《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要求自行安装,但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甲方不承担乙方自行安装管道的免费售后维修服务,可提供有偿服务。乙方也可委托甲方安装,甲方根据工程量大小,与乙方另外签署协议进行安装。

(3)安装燃气计量表及表尾阀后的燃气器具(灶、热水器、壁挂炉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1)若乙方自愿委托甲方负责安装,乙方所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灶、热水器、壁挂炉等)原则上应在经甲方质量审核认可的推荐单位购买,甲方安排具备资质的安装单位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并在厂家规定的质保期内免费维修,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服务。

2)天然气燃气器具未在经甲方质量审核认可的推荐单位购买,则燃气器具不属于甲方免费安装和维修服务范围。若乙方自愿委托甲方负责安装,将按规定收费。乙方购买的燃气器具必须有国家质监部门认可的生产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甲方检查认定后方可安装。其安装费收费标准:见《竹溪县阳光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器具安装价格表》。

3)若乙方在经甲方质量审核认可的推荐单位购买天然气燃气器具,且由其它单位安装时,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并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要求进行安装。甲方在通气前,将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乙方所购产品的质量合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安装人员资质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甲方将收取复印件存档备案,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若安装不符合燃气安全管理有关规范要求,需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3、建设安装费标准:

(1)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建设安装收费标准是2180元/户。建设安装收费标准所涵盖范围:从进入小区或庭院的中压支管始(含调压箱),至入户表尾阀止的与天然气主网相配套的城市庭院管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施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

(2)从表尾阀后用户所需安装的金属软管费、天然气专用铝塑复合管费、燃气灶具费、热水器费、单嘴阀、双嘴阀、三通、取暖器费(含壁挂炉等)及墙壁打孔费、各燃气器具的安装费等,均属于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3、其它费用收取标准:

(1)甲方在乙方室内安装天然气燃气器具时,将表尾阀后气管引至乙方灶具、热水器接气处,必须确保安装质量。连接灶具与接气处的金属软管根据不同长度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2)安装中超出软管部分收取超长费。若乙方报装天然气属小区集中套房,表尾阀后室内按15元/米收取超长费;若乙方报装天然气属单家独院或零散户型,室外自调压箱5米外收取超长费30元/米,室内超长费按15元/米收取。

(3)甲方安装完毕后,若乙方要求改变线路走向及气表位置等,在符合城市燃气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整改,并收取实际消耗的整改材料费以及人工工资。

二、安全供气与使用:

1、计量及计价:

甲方采用〈IC膜式燃气表〉作为计量器具,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以物价局批准的气价为计费依据,乙方到甲方指定交费点预交费存入用户IC卡中,其具体操作方法按如下流程进行:

(1)乙方

3、监督乙方在开户申请表约定的用气数量、性质使用燃气。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范围使用燃气。

4、若发生突发性的事故,甲方有权临时关闭气源进行抢修,事先可不通知用户。

5、有权要求乙方擅自对室内燃气设施移动后无条件进行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告或者危及天然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技术人员,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安装路线走向以及气表的安装方式等,确保安装顺利进行。

2、乙方不得在室内私自预埋管线(严格禁止将管线埋入客厅及卧室内),装修前可向甲方申请,由甲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因不按安全规范使用预埋管线而造成的安全、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4、监督甲方按协议约定的用气数量和质量为乙方提供燃气。

5、乙方不得盗用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燃气管道设施以及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6、若乙方在市场购买劣质燃气器具和不按规定使用天然气造成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经济责任,给甲方供气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7、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燃气管理法律法规,按用户安全使用规则使用天然气,不私搭乱接燃气管道,不封闭气表及管道,不随意损坏管道及设施;不做有可能危及燃气管网安全的事,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必要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私自扩大用气范围和改变供气类别、转供其他用户及私自接管或一户多用。

9、乙方外出或长期不使用天然气,请到甲方客服中心处办理报停手续,若需再使用可申请办理开通手续,经甲方检查确无安全隐患后再使用,否则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果一切自行承担。

10、乙方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请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甲方及时维修。咨询电话:;维修抢险电话:。

11、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的不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限期落实。

三、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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