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的句子 ·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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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1

强化学习教育,提升司法能力       2004年以来,XX市法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提高司法能力,加大从严治院的力度,院领导班子团结干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官、干警的综合审判能力、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认真执行了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了审判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同时注重法院队伍建设,做到“关口”前移,严防违纪,队伍曾经呈现着的散、乱、差现象有了明显转变,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平安、和谐XX做出了积极努力。在今年州、市两级人大代表评议调查期间,评议组向全市人大代表发出人大代表评议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调查表共173份,征求对市人民法院涉及民事审判八个方面工作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度达97.9%。院长XXX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称号。一个原本队伍思想懒散、战斗力不强、形象不佳、甚至有个别法官走上犯罪道路的基层法院,仅用两年多的时间内,就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狠抓教育整顿,强化队伍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切不可分。       一、好班子掌好方向范文先生网-       领导表率展风范?。2004 年以来,院长XXX无论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上,都始终做到了“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去做;要求大家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以特殊的人格魅力,影响和带动了党组“一班人”,使XX市法院呈现出一派生机。       班子建设是关键。院党组深刻认识到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对于推动工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围绕这个目标,从组织上加强了院领导班子建设,市委给予了大力支持,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四化”要求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同时从思想作风上加强了院领导班子建设,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如 “司法公正树形像”、“司法为民主题教育”、“ 星级创优”、“创建云岭先锋工程”、“共产党先进性教育”和“向蒋庆同志学习”等活动。在思想建设上,用较多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强化班子成员的党性意识、大局意识、公正司法意识。在作风建设上,院长在各种会议上反复要求班子成员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系、利为民所谋,在班子中形成了团结、民主、务实、创新的良好作风,较好地发挥了班子核心作用。“团结、苦干、廉洁、创新”的团队精神,已经成为了XX市法院党组和全体法官的共同追求。       ?二、人才强院显能力       (一)以人为本作理念。XX市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重视人才、重用人才,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符合职业化建设要求的法官队伍。       ?一是建立人才引进机制。针对法官队伍断层和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争取增加事业编制,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引进财会、书记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相应岗位,将现有审判人员最大限度地充实审判一线。       ?二是完善人才培训机制。以建设“学习型”法官队伍为目标,制定了法官培训计划,打造学习平台,法官队伍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及现代司法理念等职业素质得到大幅提升。       ?三是健全人才使用机制。自2004年以来,该院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大批年富力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优秀法官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       (二)提升能力是捷径。近些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量更替,法官面临着终身学习的压力。怎样保证在繁重的办案任务之下,学习领会好其法律精神并及时准确地运用于审判实践,以及如何去弥补立法的不足,使人民法院能够从容地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案件纠纷?XX市法院较好地答出了这一时代考题。       1、领导做表率。在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支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院长XXX利用工作之余,攻读法律研究生的课程。院领导的示范作用激发了法官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热情,参加集中培训、报考学历教育、业余钻研法律在院内已蔚然成风。现有法律研究生2人,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法官占全院法官总数的70%,有2名同志正在积极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2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无可否认将理论与实践很好的贯彻结合,方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发挥实处,为了很好贯彻此,我们在学校、学院的安排下于20xx年8月31日到宁乡县人民法院报到实习,我被分到了执行警务庭。在执行局实习的半个多月里,工作虽然繁杂但是却必不可少,让我收到了不少启迪。 从实习的第一天起,我就意识到今后三个星期的实习锻炼将使我学到在学校无法遇到的一些新东西,对于它们的把握与研究将会对本人今后在法学领域中进一步的发展有着极大且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一名大学生,有些东西不论书本上还是从别人的描绘诉说中,无论多么生动、形象,如果你从未亲身体会过,那么你将永远无法获得第一手的资讯,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尤为如此,换句话讲,即便对于书本理论头头是道,但远离了实践,充其量仅仅是个门外汉,只能纸上谈兵。

在此,我要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各位领导、法官以及各位帮助过我的人特别是彭法官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是您们给了我一个锻炼自我,提高自我的机会,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星期的时间,但在您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学到了许多在课本上学不到的指示,得到了宝贵的人生历练,这些知识和历练将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下面就此谈谈自己在实习中学习到的内容以及感受。

一、 整理卷宗

整理案卷基本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情。因为执行局的案子是比较多的,所以需要整理的卷宗的工作也必不可少。在这段实习期间,我接到的最多任务就是整理卷宗,这个看似简单的工作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去熟悉——要准确分辨资料的适用性,同时还要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如立案审批表、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都不能混乱,这些步骤则与法院

的程序紧密相关,每一个次序的排位都有相应的司法程序对应。所以,每一次整理卷宗都是对司法程序的掌握和熟悉。通过自己的认真学习,再加上彭法官的细心教导,经过多次的整理,我才慢慢把握到整理卷宗的要领,最后自己能独立的完成一份完整案卷的整理。

二、关于法律文书的制作

因为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所以实习刚开始的时候是参照着书记员的模板写一些简单的法律文书,例如: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等,这些相对简单,而且格式固定,所以学习起来就比较快。但是对民事裁定书和合议笔录的制作就相对困难。这类法律文书需要制作人对案情有着详细地了解,能对法院的判决有着准确的理解,并且在过程中,措辞必须严谨细致,不能产生错漏。打完裁定书后还要进行排版,调整格式。在书记员的耐心指导之下,我对自己写的每一份裁定书都进行了反复的修改,直至满意为止。

法律文书是当事人重要的资料,并且代表法院工作人员的水平和法律的尊严,一旦马虎应付,必然会产生十分不良的影响。

三、 外出执行案件

在执行局工作,执行案件、查封财产是不可缺少的工作,有些案子我是跟随彭法官去执行的,所以亲自体会了执行案件的送达和查询。其中有一起关于交通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我便体会到了执行案件的困难度。这个案件的案情大致是申请执行人是李某,被执行人是个骑摩托车的,因被执行人开摩托车不小心撞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脚部,而使申请执行人花去部分医疗费,而被执行人因生活来源不高,所以拖了很久都没有足够的金钱赔偿申请执行人,只好协议每月赔偿申请人几百元,直到赔偿完为止。有些执行案件法院发出执行令后被告抵抗不予配合,给案件的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因此执行庭决定强制执行,使用查封、拍卖、冻结、扣押等手段,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对此,执行难的问题可见一斑。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问题,而执行法官有时出去执行工作却要冒着很大的危险,甚至会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彭法官曾和我说过:20xx年6月的一天,执行局长胡勇红带领8名执行法官前往长沙执行湖南锦新混凝土土有限公司债务担保纠纷一案,查明该公司有偿债的能力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以他们决定对该公司的董事长进行司法拘留。然而就在实施拘留措施过程中,突然30多名来历不明的人将法官包围并进行殴打,企图接走被拘留人。法官们尽管身负重伤,但仍圆满地完成了执行任务。后来院党组对这次执行进行了表彰。

在这段时间里,我不敢妄论自己从中到底学到了多少东西,但这期间我第一次真正体会到了所谓法院系统的“执行难、难执行”问题的现状,看清了其庐山真面目。

四、关于案件的审理

在执行案中,大多案件的案情都清晰明了,而且证据充分,所以有些简单的开庭显得不必要。法官们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扎实,他们对每一起案件都认真细致深入了解,对案情清晰明了的案件,法官们都会为当事人从法律上分析利弊,进行调解,大多数当事人都能理智的接受法官们的意见,节省了许多法律资源。

法庭审理是我最感兴趣的一件事,因为在学校学的都是些理论知识,自己也很想了解法庭审理的真实情况。由于执行局的案件相对简单,所以开庭比较少,虽然每天都有案件开庭,但是基本都不是执行局的庭审。相对而言,民庭和刑庭的案件开庭比较频繁,而且有些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法官会告知我要有针对性地去听一些案子,对自己会比较有帮助。

于是我选择了几起比较大的案件进行了旁听。通过旁听案件,我对庭审的基本程序有了更深入地了解。现在法院相对过去比较重视程序,但是却不失人性化,对欠缺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法官都会进行耐心的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在进行具体程序的时候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而调解是民事案件的精髓!

五、实习后的思考

经过了这半个多月的实习,我不但收获了经验也收获了思考。关于经验的收获,上面诉说的种种都是一种丰收,必然会成为我日后工作的宝贵经验,并且对我的未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除此以外,这次实习更是激励起我学好专业知识的信念,尽快弥补自己的不足,健全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操作技巧。

而关于这次实习,主要阐述一下我的实习思考:

第一、理论与实践脱节。现在的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大多是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巧的培养。无可否认,当代大学的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的确很扎实,可是一到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的时候,却显得束手无策了,对于很多的事情都缺乏相关经验,不知道从

何处着手,这一点我在实习中是深有体会的,从整理案卷到送达回证到制作法律文书,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从头开始学,而平时的理论素养在此时显得几乎没有用武之地,除了在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现在社会的就业倾向越来越偏向于掌握实际操作技巧的人才,而不是理论人才,大学生作为日后就业的后备队伍,如果不能掌握实际的操作,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便很难胜任面向我们的工作。如果说大学的教育是为社会培养人才,那么现在我们的教育走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醒。

第二、部门单位之间的不配合。执行案件要经常跑房产局、车管所、银行等,甚至要去到外地的兄弟法院要求帮助执行。要是远的话不但浪费时间,也浪费资源。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并不仅是法院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相关单位和人士的配合和帮助。需要知道,法律是维系社会的命脉,如果不能及时调整,法律将会失信于众。

第三、执行难问题。比如申请人着急要钱,总是觉得法官不主动跑案件,不出去执行,其实,执行法官和法警没有一天是空闲,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时候,申请人并不亲眼看见,所以申请人总是误解法官和工作人员,到法院吵闹。我在法院实习期间都会遇到当事人吵闹甚至出现当事人拿着刀来法院找法官,严

重干扰了法院工作;被执行人或者赖着不给钱,东躲西藏,或者认为判决书判决不公平而坚决不履行义务,或者向法官哭诉家庭困难没有钱等等。这些情况经常发生,甚者则是暴力抗拒执行,暴力抗法,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结语

短暂的实习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长的三个星期的工作也在白驹过隙间走到了终点,看着自己在这些天来所经历的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这些天来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报告,可以说这段过程不可谓不充实,期间经过的每一天,结交的每一位老师朋友,都是我难以忘怀,衷心的祝福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现。

通过这一个月的短暂而充实的实习,对我以后的学习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桥梁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有不少感想,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面对的法律现状还是严峻的,面对的问题也是困难和艰巨的,在实习之后,需要太多的思考和沉淀,期望能沉淀出法律学习坚定的信念和对法律正义追求的执著。至此,再次感谢帮助我的宁乡县人民法院和各位法官与工作人员。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3

工作总结

今年,我庭在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思想,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全庭干警自我加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均得到了长足进步。认真贯彻落实党组、院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穷尽执行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执行改革,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整体水平。今年,我庭共受理执行案件497件,结案461件,结案率为92.8%,结案中全部到位172件,占总结案数的34.6%。有力的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一、努力学习,强化自身素质

今年,我庭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结合群众路线教育,联系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在提高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切实把执行法官的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要求上来。努力做到以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执行工作。我庭认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执行,轻服务,重惩罚,轻教育”的现实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手,从司法中常存在的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现象查摆,从解决案件久拖不执

或执而不结的不良现象为突破口,进行换位思考,易人体察。建立文明、合法、人性化的执行措施和“亲民、便民、为民”的执行方式,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暂缓、中止、消极执行的弊端,干警的执行意识、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也有了大幅度地提高。

二、开拓进取,创新执行方式

今年,我庭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院党组的指导,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行案件质量上锐意进取。

(一)因地制宜,创新执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新时代下当事人年轻化的大趋势,我院党组顺势建设了便民快捷的微信平台,利用新媒体等工具,切实的对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起到了新作用,打开了新局面。顺应了中央提出的“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的精神。在执行工作中,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人,制定有效的执行对策,依法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辞。

(二)突出工作重点,穷尽执行手段,集中力量清理执行积案。我庭定专人对执行积案经常进行分类清理,并针对涉及民工工资,伤害赔偿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定案、定人、定时间”的清理包干责任制进行集中执行,执行效果明显。在集中力量进行积案清理的同时,我庭注重贯彻均衡结案思想,保持新收案件的结案率,避免了新收案件的积压和年终突击结案现象,执

结了董中华等一些有影响的案件,为我县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 廉政建设,树立心灵长城

今年,我庭全体干警结合实际工作,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开展了警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司法教育、教育法官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增强修身奉法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全庭干警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自觉投入到反腐败的斗争中,在心灵深处自己建立起了反腐败的防线。保证了法律和纪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了院党组的决议在我庭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做到了政令畅通、纪律严明。一年来,我庭全体干警没有发生过一起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行为。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和各种措施的采取,我庭全体干警的公正廉洁执法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公正与效率意识进一步加强,敬业奉献精神显著提高。

四、 20xx年工作打算

我庭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围绕院党组的工作计划和决议,积极配合,及时跟进,同时探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面对20xx年的新工作,新形式,我庭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努力工作,克服困难,戒骄戒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为我院的执行工作创造更多的佳绩,争取全面完成20xx年院党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执行二庭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4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我向本次会议报告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十分重视,今年3月份县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专门进行了视察。到2017年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山东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实现这个总体要求,我院抓住机遇,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主要抓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执行规范管理,确保执行公正、高效。以全院“管理创新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借助信息化手段,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督。二是落实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划清执行人员的权利界限,确保每项执行行为均于法有据、有章可循。三是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力。四是继续深化执行公开。推进执行进展短信告知、邀请见证执行等举措,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的知情权、监督权,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五是认真落实相关执行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关规定,杜绝随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现象发生。此外,在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方面,也进一步加强了管理、监督。

(二)加大工作力度,实现有财产案件应执尽执。为破解执行难,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一方面,坚持严格、依法执行,对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适用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去年以来共实施拘留256人次。对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及时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坚持把握好执行政策,树立“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最大限度实现胜诉人权益,又不随意扩大执行范围而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既依法规范采取执行措施,又妥善把握时机、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防止诱发新的矛盾、风险,努力实现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加强执行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智慧执行”水平。为解决执行难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在执行领域的运用。一是完善远程指挥系统和流程管理系统。实现了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案、网上公开、网上监督,通过设置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风险防控等节点,对执行案件进行节点监控。二是加快查控一体、安全高效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努力做到凡是财产登记信息化管理的行业和部门,就纳入执行查控体系,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三是以大数据为依托,扩大信用惩戒范围。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真正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到目前,我院已发布失信信息4758条,其中涉及自然人44条、法人294条。四是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投资350万元的执行指挥中心已经建设完成,多个单兵智能执行终端与执行指挥中心适时进行图像、语言交互对接,在指挥中心就可以完成对执行现场的调度指挥,提升了“智慧执行”水平。

(四)加大威慑力度,持续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围绕查处规避执行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调配合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一是发挥好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间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核查力度。除了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进一步强化传统查控措施,对房产、车辆、设备等做到及时实地查控,并落实好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强制清算等制度。三是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到其住处附近的社区、镇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地方张贴执行公告,收到很好的效果。对查实的一般规避执行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规避执行行为,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拒执罪责任。

(五)探索“专业团队执行”机制,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我院出台了《xx县人民法院执行流程规范(试行)》。执行局创新工作方式,将三个执行庭的人员分为六个专业团队,每个团队均能够独立开展执行工作,便于全局的调度、管理。各团队职责明确,一到六团队分别负责执行立案、网络信息查控、送达,执行财产的实地查控,执行财产的处置,执行惩戒措施的实施,执行异议与审查,案件的终本及归档。每个团队完成所有事项,穷尽执行措施,向下一环节移交,明确时限,防止拖延,实现了专业团队集约办理案件、批量查询送达、集中采取措施,落实了繁简分流、整体推进,做到专人把关、节点控制、综合考评,使得执行工作有序推进、无缝衔接、公开公正,避免原先模式下承办人选择性办案现象,是我院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执行队伍。基本解决执行难,抓好一支能力素质过硬的执行队伍是关键。一是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打牢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方向不偏离。二是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充分考虑执行工作需要,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加强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岗位、人员调整,为执行工作提供了相应的员额保障,建立健全了执行法官会议制度。此外,新招聘执行法警20名,充实到各执行团队中。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执法清明。四是进一步强化职业保障措施。我院为执行局新租了办公执法场所,在车辆改革全院减少9辆车的情况下,为执行局增加了1辆执法车,达到7辆,配齐了执法记录仪、通讯设施、微机等,基本满足了执行工作需要。

(七)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环境。一是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它部门的支持,汇聚全社会力量,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推动解决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积极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点对点”网络查控对接和联合惩戒信息的发布、使用,逐步与金融、国土、住建、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全面建立司法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及时处置阻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有效抵制和克服干预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现象。三是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宣传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竭尽所能取得的执行工作成效。公开曝光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等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法律权威不容藐视、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诚信法制氛围,引导全社会对执行工作形成科学理性的认识,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党委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取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2016年组织开展了突击网上结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专项活动,收案2284件、结案2355件,并处结执行异议案件36件。今年以来,新收执行案件812件,结案187件,同比分别增长38.8%和790.5%。

二是执行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加快执行指挥系统的建设,深化执行信息公开,开展执行款物的专项清理,促进了执行权规范运行;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模式,加强执行团队建设,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三是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成效显著。积极运用网络查控手段,与金融部门建立网络连接,实现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点对点”网络查控。我院已将4758名当事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各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加强联合信用惩戒,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我院的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上级法院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中需要克服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件质效方面,实际执结率低、执行标的到位率低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适用率高的“两低一高”现象十分突出,未结案件数量仍然很大,还有不少终本案件、涉党政机关案件等长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二是信息化建设方面,信息化水平总体不高,特别是信息技术较差,在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动产部门建立的“点对点”查控平台也还没有完全运转起来,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有待加快落实。三是队伍建设方面,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比,执行干警在执法理念、能力素质、作风纪律等方面都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现象仍然存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三同”现象仍然未杜绝。四是执法环境方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存在,联动部门协助、配合力度有待加强,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手段层出不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等等。

今年年底前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我们将充分发扬攻坚克难、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全力做好执行改革和各项工作,特别是完善执行流程、强化管理监督、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完成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目标。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5

x月7日,游仙法院召开2017年度执行工作会,绵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松海、执行处副处长肖君莅临会议指导。

会上,执行法官集体学习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邓剑对2017年执行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党组成员、分管副院长杨思黎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工作奋斗目标,要求执行工作要着力创新,保持全市一流水平,勇争全省、全国先进。

执行局局长李松海代表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对该院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并提出了七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坚定信念,要把执行工作当做事业来干,真心投入事业中来。二是要科学执行,执行工作方向要正确,措施要得当,将法制思维、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政治思维相结合,系统全面的.完成执行工作。三是要创新执行,通过创新执行理念思维、创新执行体制机制、创新执行手段,全面攻克执行难。四是要规范执行,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规范执行案件流程,依托执行管理系统,实现执行工作的精准化管理。五是要阳光执行,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减少执行冲突和矛盾。要让当事人多参予执行,使其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公平、正义。六是要高效执行,要做到有案必理,保证执行案件的高质量好效果。七是要平安执行,要确保执行干警的执行安全,要切实抓好执行队伍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

最后,游仙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小平对市中院执行局的工作支持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始终坚持执行工作“一性两化”,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执行、廉洁执行,推动执行工作再上台阶、再创佳绩。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6

20xx年以来,我们法院执行二庭在上级法院和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人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紧紧围绕我市党政工作中心,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切实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雷厉风行、无畏无惧的工作作风,用心开展法院执行工作,全面完成了岗位职责制所规定的任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全年执结563件,未结1件,执结率99%,创历史最好记录,为农民工服务执行60多件案件,挽回经济损失20多万元,为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工作做法

(一)树立执法为民意识,提高队伍素质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队伍理论水平和业务潜力

为了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水平,提高综合素质,塑造良好形象,我们始终按照院党组和上级政法机关的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决议决定,学习《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各项工作。透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坚定大家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切实打牢思想基础。同时抓清廉,教育大家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办事,用自身的良好形象,勇当反腐倡廉带头人。

2、结合岗位,力争在质量和效率上有新的突破。

始终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61k.]、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办案而导致矛盾激化。要透过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队伍建设年”活动以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以确保稳定为出发点,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以妥善化解矛盾为切入点,大力加强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以化解“执行难”为突破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力争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上出现新的突破。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执行良好氛围破解执行难题

全市法院都分别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新闻媒体上对执行会战工作进行了宣传。市中院对因擅自转移法院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而被拘留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开报道,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邀请市多家媒体在执行现场直击报道,向社会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力度,起到了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在市级报刊上开辟了专版,对大案、难案的执行,及时跟踪报道,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全方位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三)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力求工作实效

市场经济形势下,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新收案件数量激增,而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又进一步加大了我庭的工作量,。因此,为了在有限的工作时间里有效的'提高案件的执结率,确保执行工作效率,我庭用心拓宽执行思路,寻求执行措施的多元化。

为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所突出反映的执行法官难找,执行案件状况难了解等状况,上半年,我庭借鉴其他法院的优秀经验,将推行执行公开作为我庭上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其中,重点采取了两项措施。实行执行法官电话和院举报公开制度。就是将承办法官的主管庭长电话,院纪检监察电话在社会上予以公布,由当事人对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能够随时反映或者举报,有效的预防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根据工作程序实行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明明白白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以及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义务,并向当事人做出郑重承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清正廉洁,用心努力,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四)集中执行积案,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上级部署,大力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决心打一场执行工作攻坚战,力求压低积案数,提高执结率,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工作目标。根据这个工作指导思想,我们在执行积案工作中,首先,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制度,对未结执行案件登记造册,分类排队,逐案分析未结原因,并实行严格职责制,明确职责,相互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其次,打破正常的工作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使案件循环速度加快。再次,根据执行局设立了执行举报热线电话,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信息,掌握被执行人的基本状况。对有执行线索的及时出警,对不同状况采取相应措施,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使一大批案件得以执结,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这工作中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是,离上级要求还是存在必须的距离和不足。透过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摆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公正执行以及司法礼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严、效率不高、作风不硬、纪律不严等少数现象,亟待进一步提高广大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明年打算

(一)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解决“执行难”

市县两级法院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执行会战方案,并向党委、人大领导汇报,取得充分的肯定和支持。迅速成立由市四大班子领导任正副组长,法院、纪检、监察、公安、工商、检察、房管、土地等部门组成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积案执行会战期间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协调。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充分调动干警用心性和创造性

制订下发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若干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量化、细化了目标职责制,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状况,使全体执行干警构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将目标职责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充分调动执行干警工作的用心性。

(三)努力赢得社会支持,营造良好案件执行环境

大造声势,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在每年的普法活动中,我庭将就当事人就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积案清理活动,开展执行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单,就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了良好执行环境的构成。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教育,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深化执行机制改革,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做一位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官,不断开拓新的工作局面,为实现当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7

~年,我院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自治州分院和县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以“三个至上”为核心,紧紧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认真开展工作,一年来,我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做好案件审判工作

实现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文明,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今年以来,我院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思路,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做好案件审判工作。

1、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大力抓好作风建设。我院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不能丢,不间断的政治学习不能丢,队伍建设好的做法不能丢的思路,坚持不懈地抓好了宗旨教育、廉洁勤政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各类专题活动,认真查摆在纪律、作风及审判、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正确定位自身职能,合理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了典型带动作用。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一是加强岗位培训。今年以来,我院组织干警召开不同范围的业务讲座10余场次,举办各类理论研讨5场次,组织开观摩庭10余次,形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氛围,有效提高了业务素质;二是通过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司法考试等方式,为干警搭建学习的“平台”,有5名同志通过自身努力,顺利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三是认真开展好各类专题活动的评比活动,今年我院成功举办了两次庭审观摩,还积极开展了诉讼文书评比活动,有效提高了干警的整体办案水平。

3、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年,我院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到了突出位置,从制度层面上不断加强和完善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新思路和好的做法,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了重点人员重点管理制度,形成一整套自律机制、惩戒机制和防范机制,在日常管理中,这些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全年我院无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

~年,我院狠抓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继续加大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一年来,共受理刑事案件xxx件,审结xxx件(含旧存x件),审结率为xx%,判处被告人xxx人,其中xx年以上有期徒刑x人,x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xx人,x年以下xxx人;受理民商事案件xxxx件,审结xxxx件(含旧存xx件),审结率为xx%,其中调解结案xxx件、调解率为xx%;受理执行案件xxx件,执结xxx件(含旧存xxx件),执结率为xx%。

二、结合法院工作特点,细致做好党建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坚持从制度创新、强化管理入手,建立了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保证和促进了法院工作的有力开展。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组织开展“反对~、维护稳定”主题教育活动。我院领导班子注重对党的一系列方针、路线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我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进行学习研究,制定贯彻措施,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平日里,院领导班子成员注重深入基层开展巡回指导工作,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他们主动调查了解案情,亲自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我院领导班子还注重把县委出台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同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有效性,为xxx县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年,我院将党建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赏,认真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反对~、维护稳定”主题教育活动,坚定不移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推进法院各项工作。

2、认真落实党建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各党支部开展的各项工作,在全院形成了党组书记、支部书记“一把手”抓党建的工作格局,确立了党建工作在整体工作中的位置,做到了党建工作与案件审判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根据党建工作的需要,我院特意选配一名年富力强的同志负责党建和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列席党组会和民主生活会,在人事任免等方面吸收党支部负责人参加考察组,与政工部门一起制定人事任免方案,交党组讨论。

3、坚持制度创新,把党建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我院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我院制定各类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和各类组织管理活动中,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极大地减少了工作随意性。

4、带头端正党风,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我院党组坚持带头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现象,做反腐倡廉的模范,做严肃执法的表率。办案中不徇私情,生活中不搞特殊,切实做到了“一身正气做人,两袖清风为官”。

三、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坚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年,xxx县人民法院在县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在县委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司法为民为根本,坚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司法文明,以廉洁、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效促进了我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1、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活动,向社会昭示和评断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因此,人民法院不单是司法文明的实践者,还应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为此,我院党组始终把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树立法院形象、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落实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不放松。专门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政工科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督促和检查落实。为确保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取得切实效果,我院将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量化细化到《年度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中去,成立专门考核机构,每月与审判工作一起考评和检查,年终统一奖惩,此举有力促进了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确保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2、以发挥职能作用为根本,做精神文明的传播者。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就是审判案件。今年以来,我院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注重发挥调节疏导职能,扶正祛邪,制裁违法。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妥善处理离婚、赡养、抚养案件,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弘扬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幸福;正确处理债务、赔偿、相邻权等案件,弘扬社会公德,建立健康的人际交往关系,促进邻里团结、和睦相处,实现社会文明进步;审慎处理好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弱是群体的案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认真审理群体诉讼案件及婚姻家庭、债务、赔偿、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注重审理好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认真解决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工、劳资、用地、用水、用电等合同纠纷,切实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3、抓好宣传工作,做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传播者。我们充分利用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中,我们结合办案,就案~,以案释法,教育公民以法律为准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荣辱观、幸福观和道德观;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利用电视、广播进行宣传等方式,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通过积极参与以法治校、以法治村等专项治理活动,推动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积极拓展渠道,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法院工作,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4、擦亮窗口,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司法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把接待、立案工作作为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文明的“窗口”,以亲民、便民为主线,通过建好硬件、完善软件来强化利民措施;通过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树立人民法院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我院注重从小处做起,通过和蔼、真诚、周到的服务,消除当事人无助、茫然和紧张的心态,解决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种种不便,增强司法工作的亲和力,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工作中,我们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来访者的陈述做到“四心”、“五多”,即热心帮助、耐心解释、细心解决、诚心感化;多贴近、多了解、多倾听、多讲理、多解忧。我们还将有关信访制度公布上墙,使来访者一目了然。根据来访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说服教育、书面答复、复查听证、依法再审的措施,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切实解决来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思想疙瘩,收到了良好效果。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年在我院上下齐心协力开展各项建设活动的不懈努力下将会很快过去,回望这即将过去的一年,我们可以明晰的看到,我院案件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很大的改观,党建工作也在党组及全院领导班子的不懈努力下有了可喜的进步,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也在我院各项工作的共同带动下有了惊人的成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努力将各项工作做实,力争让审判工作更进一步,党建工作更进一层,精神文明建设更深一度。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8

20xx年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共收案1753件,比上年增长74%,人少案多矛盾凸显,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执行局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克服诸多困难,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全年共执结xx18件,实际执结率达到83.4%,执行到位金额28067万余元,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能动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对执行干警的思想教育工作,配合第二批党的教育实践活动使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从上到下做到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依靠能动执行破解执行难,维护法律权威。坚持用好用足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民事制裁、司法拘留等强力措施。20xx年共对60余名拒不执行、谎报隐匿财产、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对3名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的涉嫌触犯刑法的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充分利用我院执行局“执行xx0”平台,执行干警发扬“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精神,共出警60余次,执结案件52件。

分管院长亲自带队,对涉外地执行案件成立专项执行组,远赴江苏、辽宁、北京、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等地,对外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进行寻找、扣押、查封。专项执行组20xx年共执行完毕涉外地执行案件12件,执行标的超过1000万元。

(二)专项行动,重视涉执民生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20xx年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共进行集中执行专项行动3次,分管副院长亲自带队,执行局21人全员参与。仅在xx月份的集中执行中,21天共执结案件210余件,对10人实施了强制拘留,执行标的实际到位金额800余万元。

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发扬敢打硬仗、勇于奉献的执行精神,采取夜间执行、午间执行、假日执行、蹲点执行等执行方式,利用“时间差”使当事人无处藏匿。执行干警斗智斗勇,耐心调解和强制措施双管齐下,集中执行啃下了一大批“骨头案”,打击了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xx区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对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开通执行绿色通道,进行对民生案件的专项执行工作。对五家第二联营煤矿工人申请执行工伤赔偿系列案、平庄镇向阳一矿172人申请执行劳务合同案、赤峰日立纸业债务纠纷系列案、赤峰爱丽雅乳胶漆公司债务系列案等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予以妥善处理,避免了大规模的事件的发生。

(三)依法执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保驾护航

xx区人民法院在20xx年对美丽河镇青山村村民妨碍施电力施工案、平庄镇向阳村xx户居民妨碍道路施工案、平庄镇平庄村3户居民妨碍施建设工案进行了依法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xx区法院执行局联合协调城建、交通、土地、电力等多个部门,准备完善、执行有力,顺利保障了平庄西城内环北路连接旱河以西新道路工程建设,xx区安居保障住房工程建设以及国家电网重点项目金厂沟梁220KV高压输电线路的正常施工。xx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敢于承担社会责任,为xx区经济发展大局保驾护航。

(四)执行公开,执行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xx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响应党中央司法公开的号召,在执行工作中保证信息化、透明化、公开化。xx区人民法院建立知行信息公开建设,所有执行裁定文书必须全部按规定上传网络,执行流程全部上传网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系统建设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将执行工作展现在全社会面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在执行过程中,xx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必须向当事人送达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以承诺书的方式邀请当事人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x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我院执行工作,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执行工作作风。

(五)专项清理,保证执行工作健康良性运行

在20xx年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共在补录案件专项工作中共补录443件,完成自20xx至20xx年度5950件执行案件中执结未实际履行完毕的案件清查工作。立案一年以上未结案件22件,执结19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保障执行工作健康良性运行。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9

市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情况汇报

XX

审判公开是我国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我院多年来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结合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为我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落实审判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

多措并举保障公开

第一,提高对审判公开的认识。我院党组对落实审判公开高度重视,多次在院内组织不同范围的座谈会,讨论落实公开审判的意义,以使全院干警统一认识。经过反复讨论全院上下达成共识,审判公开制度意识得以强化。第二,加大硬件保障力度。我院以公开审判为着力点,全面强化基础建设,尽力改进物质条件,做好落实审判公开的各项工作。XX年10月我院新的审判办公综合大楼正式投入使用,有效改变了过去审判法庭缺乏而不得不在办公室开庭的现象,在每个法庭设立了固定座椅。我院还在紧张的经费中挤出了5万元为审判庭安装了空调、饮水机等设备,为旁听群众提供了良好、舒适的环境;为了更规范地向社会公布案件开庭情况,在大庭设立了电子显示屏;为了法庭安全,我们投资设立安检门和安检设备等;尽一切努力从硬件条件上予以保证。第三,严格相关制度规范。我院制定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工作规范》,对与审判公开相关的公告、开庭、宣判、警卫,安检、旁听、采访等各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且严格落实。

立案一律公开

我院推行了立案程序的“八个公开”:公开立案条件,公开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公开司法救助范围,公开诉讼风险提示,公开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公开举证事项,公开财产保全条件,公开审判工作流程。印制了《当事人诉讼指南》宣传手册,并将宣传手册与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一起送达当事人。健全开庭公告制度,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天前公示;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旁听依法公开

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在开庭三天前将开庭的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地点先期公告。公民旁听后还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对合议庭法官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执法水平,作风优劣,自由发表评论意见,行使公民诉讼监督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 督,允许记者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进行如实报道。我院有计划地组织到农村巡回开庭。XX年4月,我院为了给重点工程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在省重点工程托口电站库区设立了托口巡回法庭,该庭自成立来已通过诉前、诉中妥善调解库区老大难移民案件50余件,得到了党委政府、建设业主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市委书记胡佳武同志在我院简报材料中作出“托口巡回法庭的工作值得肯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必须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的批示。另外,我院每年都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案件审理,监督法院审判工作,防止公开审判制度走过场,摆样子,流于形式,使公开审判失去实际意义。

庭审全程公开

我院制定了庭审规范,尤其强调法官在法庭上的良好形象,不得在庭上表现出可能损害公开公正的言语与行为,不得在庭上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法官主持并掌握庭审的节奏,引导当事人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公开裁决。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延伸。开庭后拖很长时间再判决,往往会淡化庭审效果,滋生背后交易,影响裁判的公信度。为此,我院要求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庭审能力,能当庭宣判的尽可能当庭宣判,近年来审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呈上升趋势。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官回 避规定,使一切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不在法庭上出现,还在《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增加公民对审判的信任度。在强调审判公开的同时,又明确要求法官庭前、庭外自觉与当事人保持距离,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

裁判结果公开

裁判文书是最终体现公开审判活动的书面载体,它的影响将长期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多年来,我院对裁判文书强调“该繁则繁,该简则简”,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阐述,让当事人从裁判文书中知道自己输赢的道理,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裁判,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此,我院还汇编了本院的优秀裁判文书,供法官学习借鉴。

二、落实审判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院的审判公开工作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距全面实现审判公开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当前制约我院审判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少数法官审判公开意识有待加强。少数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方式,对审判公开的内涵与价值缺乏清楚的认识,没有充分意识到审判公开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审判公开具有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特殊价值。再 加上有些审判人员对自身的能力缺乏自信,害怕疏漏和错误暴露,导致审判公开一定程度上的走过场、摆样子,影响了审判公开的效果。

二是外部因素制约因素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全面实现需要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支持配合,没有他们的支持配合,审判公开难以得到全面的落实。而诉讼活动的各方诉讼参与人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当事人的家属在参加法庭旁听时,表现不够冷静,直接影响了庭审的进行。此外,审判公开的全面实现需要有力的物质保障。当前,我院经费的捉襟见肘等也不同程度地限制和制约了审判公开的全面实现。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针对落实审判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我院今后将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是强化审判公开意识。法官是全部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决策人,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审判公开意识,使法官对审判公开的内涵与价值有清醒的认识,从而自觉的执行审判公开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促进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使法官准确地理解、把握和运用法律,并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是深化审判公开力度。对现有的内部规定进行清理, 通过多种渠道对有效的规定进行公开。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这可以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增加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的渠道,有效地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三是改善工作条件,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法院的物质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开庭公造、传送审理实况、公布审判结果,听取意见或举行阅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拓宽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接受群众监督。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10

一年来,执行局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监督和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司法职责,以工作求创新,质量求突破为目标,强化和规范执行工作合理有序安排各项工作,圆满地完成院里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对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20xx年执行局执行案件收结案基本情况

20xx年一月至十二月份,执行局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86件(其中新收176件,旧存10件),共执结案件174件,结案率为93.55%;实际执结数160件,实际执结率为86%;其中金钱债权案件xx1件,金钱债权案件申请执行标的985.79万元,执行到位标的8xx.75万元,标的到位率82.75%;当年一审民商事案件结案数623件,当年申请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数xx9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为74.5%。以上数据表明执行局工作情况良好,为促进托克逊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20xx年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

为确保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维护好申请执行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结合实际,从现状出发,制定出一套有效可行的实施方案,为顺利完成活动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专门成立了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领导小组。

(二)制定方案,统筹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创建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迅速行动,组织精干力量,并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了《关于开展20xx年度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以及工作重点,同时,结合实际对活动进行了统筹安排,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20xx年3月为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下旬至xx月为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为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

为确保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顺利开展,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了执行威慑、执行救助、立案审判与执行衔接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大力推行快速反应机制,坚持将执行法官联系方式公开,一旦接到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的举报,执行局随时组织力量执行。执行员利用双休日、国庆长假、中秋节期间对被执行人外出逃避义务的,推行“四查”办案法,即通过主动查询工商登记、查税务登记、查银行帐户、查房产、车辆等措施,集中力量突破典型案件,取得震慑效果。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我院执行局组织执行干警、派出所干警、人大代表和有威望的宗教人士,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工作,全力解决“硬骨头”案件。

(四)多措并举,确保实效。

一是及时通报活动进展情况。执行局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对每件重点案件逐一逐案汇报执行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重点案件执行进展情况。针对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群策群力,紧密联系实际及时制定可行性执行预案,想方设法运用一切执行手段,对有执行能力的案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向申请执行人耐心细致地讲明原因,取得理解。二是树立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逐案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三是有效处理涉执信访案件。建立健全涉执信访工作机制,坚持每周一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听取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及采取的方法措施,分析和排查上访案件,出现有苗头的情况马上制止,把问题尽可能消灭在基层,把上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五)落实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及执行信息上报工作。

截至目前,执行员共录入执行案件186件,执行日志、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已按要求录入完毕,录入率达到100%。

执行局把信息工作纳入执行重要工作日程,保证信息报送的实效,明确了信息工作报送工作职责,保证了信息报送工作的按期推进。今年,我局累计完成信息简报12篇,其中吐鲁番平安网采纳2篇。

三、存在主要问题

执行队伍整体政治、业务素质还不够高,少数干警大局意识不强,有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业务素质不高,对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个别干警对执行工作存在畏难情绪,遇受阻力,或一时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不能有效排除干扰,不是多方设法调查取证,而是等待观望,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新积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今后执行工作努力方向

我局将立足实际,按照县委要求,创新思路,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有效提高了执结率,各项工作有明显的提高,但是仍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坚持在县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对影响重大的执行案件,主动向县委、政府、人大汇报执行情况,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经验的前提下,形成书面材料,向县委、人大汇报,做好执行工作调研。对于人大和政府提出的好的建议和意见要积极采纳,并将调研成果,用于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执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强化能力培训,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严格执行流程管理,健全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努力提高司法水平。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及工作思路,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大胆借鉴先进法院的执行工作经验同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本院的新方式、新方法,并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防止产生新的积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选择部分自动履行、抗拒执行、强制执行、协助执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教育、增强群众法治意识、诚信意识,树立“欠债不还就是违法”的观念。

(四)对涉及乡、镇政府及行政单位和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涉公”案件,由于这些单位经费由政府统一拨付,能否考虑将“涉公”案件债务由政府统筹规划,纳入每年政府预算,一次性解决不了的,分批次逐年解决。

(五)完善司法救助基金申请发放审批制度。针对一些特殊案件例如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申请人(被害人)完全没有得到赔偿的案件,以司法救助的形式安抚申请人(被害人),进一步建立规范化的司法救助申请发放审批制度,形成司法救助体系,尽可能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在下一年的工作中,我局全体干警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顽强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业绩,迎接新的挑战,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力争圆满地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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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

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文案大全

规程(试行)

目 录

总 则 立案流程管理 立案和管辖 诉讼费收取 案件的分配 案件的排期 文书送达 保全措施 立案调解 审理流程管理

审前准备 案件审理 评议和裁判 结案、归档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执行实施案件 执行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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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申诉案件 第四节 督促执行案件 第五节 执行协调案件 第六章 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审限变更 审限督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审理流程管理、再审立案流程管理、信访接待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条

审判执行流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并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业务庭和相关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 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节 立案和管辖

第六条 凡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的,立案庭2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登记、编号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请,应在当日将起诉材料报本庭庭长审核,庭长于当日审批。立案庭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费预收收据等附卷,并填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跟踪表》和案件登记表。

第八条 重大、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应通过查询审判管理系统、审核案件承办法官签字、调阅卷宗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下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审及再审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在收到上诉或者申诉材料及卷宗后5日内审查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交下级法院代为送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内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内移送业务庭。

第十一条 移送本院管辖的诉讼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外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将委托执行的法律文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等收备齐全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转办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三条 外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编号后的次日移送执行局。

对于需要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向有关法院办理指定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内立案,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对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在法定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业务庭应在当日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审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应当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案件,立案庭应在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庭认为应当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在10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移送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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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上诉案件中发现中级法院未经本院指定而超级别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将案件提至本院审理。

第二节 诉讼费收取

第十七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

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缓交至开庭前。对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开庭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合议是否符合减、免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催收;符合条件的应于合议后2日内制作相关减、免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执行人员在案件执结或部分执结后、支付执行款项前,应先行计算应扣缴的执行费用,填写结算通知单并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应依照相关规定按件收取。

执行中涉及执行标的物由技术室委托拍卖的,由执行人员通知技术室扣缴执行费用后,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第十九条

立案后至结案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补交或者退还诉讼费的,由各业务庭计核,并经本庭庭长和承办人签字、加盖业务庭公章后,开具补交或者退费通知书,于3日内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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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条 案件分配以微机随机分案为主、各业务庭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

业务庭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将案件直接分配给相应刑事审判庭。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业务庭的职能分工,通过微机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各业务庭承办人。

各业务庭庭长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议庭成员并向立案庭反馈,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逾期指定合议庭成员的,由微机随机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业务庭庭长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应提出理由并在微机分案系统中公示。

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可以更换微机随机确定的承办人。

业务庭庭长决定更换承办人的,应在其指定合议庭成员的当日提出,逾期以微机随机分配的承办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庭庭长可以更换承办人:

(一)承办人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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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情形。

第四节 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庭审理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即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

第二十五条 案件排期的期限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后3日内向业务庭提出书面建议。业务庭评议后认为有必要开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内与立案庭联系安排开庭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不排期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按流程各节点的要求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业务庭庭长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地点,由业务庭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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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由业务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1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需要再次开庭的,相关业务庭应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在2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再次开庭的日期应在15日以内;

(四)其他需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需要听证的,执行庭在作出排期决定的当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二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审上诉案件应在立案后10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

第五节 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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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庭审前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该项工作应当由法警协助。

第三十五条 送达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一)一审民事、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二)二审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在5日内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原审法院送达。

第三十六条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由立案庭在2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送达不到当事人的,应在确定送达不能的2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六节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日内(本市外的10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业务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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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应当即立案并交民事审判第三庭在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立案庭立即执行。

第四十条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后,作出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本院的案件,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级法院卷宗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已经进入本院业务庭审理的,各业务庭应在保全到期前7日内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局决定并执行。 解除财产保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将保全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续保申请。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或者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案外人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和处理。

第七节 立案调解

第四十四条 立案调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审理前,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各方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均明确表达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后,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四十六条 调解、撤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应在当事人明确放弃调解意愿的次日将卷证材料转业务庭。

第三章 审理流程管理

第一节 审前准备

第四十八条 各业务庭发现不属于本庭审理或卷证材料不全的案件,应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确实存在问题的,立案庭应于2日内予以纠正。

复查无误的案件材料,各业务庭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并于当日移交审判长。

第四十九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提交合议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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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前阅看主要卷宗材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大量新证据的,承办人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形成笔录,并向合议庭汇报。

第五十二条 开庭前,审判长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合议,并在庭前确定审理方案,明确合议庭成员分工,初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庭审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核实被告人是否已经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当在7日内为其办理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手续。

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及辩护人阅卷,准备开庭,并于开庭3日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检察院借阅及归还卷宗时承办人应填写借卷登记表并注明时间。

对于检察人员、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应在3日内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需要鉴定的应于次日交本院技术室。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案件,自立案庭将案件交赔偿委员会后,赔偿委员会应在2日内确定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是否需要听证,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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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听证的,承办人应于听证前10日内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公开听证的案件,应于听证前3日内将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第二节 案件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下列申请,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一)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三)申请证据保全;

(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五)申请先予执行;

(六)申请鉴定、评估、审计、审价; (七)申请法院对财产、证据继续查封或冻结,或申请解除、变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当日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被告反诉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办理手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办理完毕,并移交业务庭。

第五十八条 准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准予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由承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办人在合议后1日内拟稿,审判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或授权庭长签发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执行。

第五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合议庭应在开庭3日前报请庭长决定。决定变更的,应在当日将变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另行排期开庭。

第六十条

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应立即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地点在本省内的,在5日内进行。调查地点在本省外的,在10日内进行。

第六十一条 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合议庭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暂停审理,同时报告庭长并将情况记入开庭笔录。

第六十二条 承办人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3日内制作审理报告。

第三节 评议和裁判

第六十三条 承办人应在审理报告制作完成后2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如需再行调查或通知当事人举证的,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或举证结束后5日内,根据情况由合议庭成员或承办人主持进行质证,质证后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

第六十四条

当庭调解的,应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庭后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庭后调解的,应在庭后5日内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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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六十六条 需业务庭审判长联席会议扩大研究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在形成评议意见后5日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 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起草提请报告、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四项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业务庭应当在文书签发以后10日内进行宣判。

需邮寄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送达;需委托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转立案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判决、裁定,需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外事部门办理。

第四节 结案、归档

第六十九条 流程管理的结案日期以归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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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发出后3日内,各承办书记员负责诉讼材料的整理,由承办人负责核查,交审判长核定后,书记员装订卷宗。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卷宗交档案室归档、结案。档案室收到卷宗办理归档手续后,出具《归档结案单》。

第七十二条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的部门应在2日内将调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内从档案室借出卷宗,并负责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由相关刑事审判庭办理移送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不服本院一审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门,在收到卷宗2日内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退回下级法院的卷宗,由业务庭在结案后5日内,将卷宗退回中级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条 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七十八条 对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民事、商事案件,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再审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人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寄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第七十九条 再审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环分案方式。

第八十条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及时审查,需要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应在5日内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4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二条 案件处理结果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诉讼文书制作完毕,并送庭长签发。庭长应在2日内签发,书记员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八十三条 对提审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书记员应及时填写《再审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进入再审程序。

第八十四条 对指令再审、调解、撤诉或驳回申请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整理好案件材料,交书记员装订卷宗,同时退回调取的一、二审案件卷宗。

第五章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节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十五条 执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确定承办人或执行组并同时告知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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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四)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控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十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能够在本环节执行结案的,及时结案。 第八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第八十八条 财产调查包括调查被执行人收入、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产品、股份及其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债权、有价证券等情况。执行员应当于财产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逐项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 调查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条 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确认被执行人(自然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调查;对村委会、居委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会关于被执行人信息的调查;对劳动管理部门关于被执行人务工信息的调查;对户籍登记部门关于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的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二条 确认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的调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企业设立、股权等情况;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调查情况不全面或不真实,要求继续调查的,执行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补充调查。

调查期满后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应当随时进行调查。

第九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员调查不力要求更换执行员的,执行庭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更换执行员的,应同时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条 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每次调查后的次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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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日志,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或执行卷宗进行查询。

第九十七条 执行员应当最迟在财产调查期满时将案件转到财产变现流程。

第九十八条 30日期满时,执行员穷尽了调查手段仍未查找到执行线索,须报经执行庭长审核确认。执行庭长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

执行庭长认为没有穷尽调查手段的,应当责成执行员继续调查。

第九十九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办理结案审核手续。

执行局长在收到结案审核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执行局长认为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即责令执行员补充调查。

第一百条 保全冻结的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划。

第一百零一条 执行调查中冻结的款项,应当至迟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扣划到法院执行款账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三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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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一百零四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庭,执行庭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一百零五条 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八条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即将财产返还当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执行庭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委托评估、拍卖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款的到账情况、分配情况,应在5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允许申请执行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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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后2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可以代替履行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不可代替履行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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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裁定的同时告知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后,案外人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诉的,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按执行申诉案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应当于结案文书审签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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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二节执行复议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合议庭研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听证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组织听证。

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日内进行评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认为需改变或纠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与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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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裁定书,庭长应在收到裁定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定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当于裁定书签发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三节执行申诉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对下级法院已经实施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如有必要,承办人可以调取原执行卷宗,也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写出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执行申诉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要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需要纠正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法律文书。庭长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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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完毕,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四节督促执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下级法院执行不力,请求本院监督执行、提级执行、更换执行法院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制作审查笔录,发出督促执行令或督办函,限期执行法院执结案件或完成某一执行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督办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督促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已经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办理了提级或指定执行手续;

(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督促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五节文案大全

执行协调案件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省内法院之间、其他省(市、自治区)法院与省内法院之间因执行行为发生冲突,经冲突法院之间协调未果,按规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协调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协调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在7日内审查有关材料,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条

需要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的,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7日内拟制协调函。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协调,冲突法院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制作协调纪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未果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辖区内协调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案;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

第一百五十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形成协调纪要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六章 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实行来信登记制、报结制和存档制。立案庭根据来信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分流、转交各部门处理,并在收信后7日内将转交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情况回复来信人,同时将来信情况输入微机。立案庭每季度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来信,立案庭登记后根据其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可由立案庭直接处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处理;

(二)对于应属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不属本院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将信件转交其他单位;

(四)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并且提出答复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分类转处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办要求办理完毕,并报立案庭答复有关单位和来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来访,立案庭应一访一记,根据来访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立案庭能直接处理的日常来访,由立案庭直接答复来访人;对于不属法院管辖的来访,信访接待人员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于涉诉来访,属于在办案件催办的,必要时由接访人员填写案件催办单转有关部门;属矛盾激化等特殊情况的,立案庭接访后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接待,做好疏导工作;

(三)对于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或反映审判作风问题的来访,立案庭应及时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待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立案庭对全院的信访接待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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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规程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归档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审理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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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本院再审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指定执行手续。

(七)减刑、假释案件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申诉案件以及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可以延长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如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微机。审判管理办公室据此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节 审限变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审限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审限内尽快审理、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执行):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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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执行案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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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国家赔偿案件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3、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需要等待抗诉或再审结果决定赔偿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

4、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执)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执)限:

(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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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商事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

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4、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5、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协调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 (四)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期限应从审(执)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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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5、上诉、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二)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时间;

(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

(五)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时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时间;

(七)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翻译和资产清理的时间;

(八)申请调查新的证据和申请调查令的时间;

(九)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时间;

(十)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十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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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调解、和解工作申请扣除审限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涉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代理人使领馆认证的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使领馆或者按刑事司法协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时间,因外交事由等待的时间;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审限的扣除,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参照该办法办理。

(十七)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时间;

(十八)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商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需要第二次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商事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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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需要院长、庭长批准中止、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院长、庭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业务庭应当在审限届满2日前,将审限变更审批表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止、延长、扣除审限手续的,按超审限处理。

第三节 审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审限、执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及时催办,督促业务庭尽快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审限、执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业务庭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承办人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承办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规程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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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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