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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部工作总结

栏目: 综治工作总结

2024-07-2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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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1

监狱企业_百度百科

+1监狱企业编辑事物的性质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研究一个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其性质。监狱企业由于有种种特殊性,使人们对其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甚至是不是企业一直有很大争议。监狱企业的性质问题不搞清楚,将直接影响到监狱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发展,正确认识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录1监狱企业简介2监狱企业立法的可行性3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1监狱企业简介编辑

一、监狱企业具备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是适应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而产生的特殊企业,具有特殊性。监狱企业又是社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从内容和形式上具备了企业的基本条件,具有企业一般性质,特殊性不能否定一般性,研究监狱企业必须首先肯定其企业的一般性质。

(一)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系统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最适宜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它是最适宜的生产组织形式。“罪犯生产劳动不是无效劳动,也要出产品、出效益,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要组织生产就会有计划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而这些正是企业管理的内容”。所以“监狱生产具有一般社会生产的共性,也必须纳入企业管理范围”我国的罪犯生产早在建国初期就已采用了企业的组织形式,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中明确指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与社会需求结合更加紧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只有采用更加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监狱企业是最适宜的罪犯劳动改造组织形式。监狱企业把罪犯改造的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罪犯提供了生产性、开放性和社会化的劳动岗位,使之在生产产品的同时,学习有用的技能,获取劳动的报酬,体味劳动的艰辛与收获,接受企业的制度和管理约束,时刻感受到社会化的工作环境,并通过产品销售实现其劳动的社会化。使罪犯既服从法律管制又经常接受各种社会规范,既是被监管改造的对象,又是社会生产者的角色,这对罪犯改变恶习,更新观念,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有用之才具有更为适合的作用。 (二)我们不能因为监狱和企业目前的复合存在而否认监狱企业的性质和客观存在。监狱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上与监狱是有本质区别的,是监狱无法替代的。在国家财政部1997年1月1日制定执行的《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已经明确地把监狱和企业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区分开来。在财政部《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不同的主体,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体现专政性质,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是为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和改造的场所,是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指出:“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实行企业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1997年2月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说明监狱企业已经有了自己独立支配的资产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这是其作为企业的重要条件。 (三)监狱企业作为企业的生产要素齐全,集合了以罪犯劳动力为主的各种生产要素,符合企业的基本条件。罪犯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是特殊环境下的特殊劳动力,他们并不因为被收监而丧失劳动的资格,《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因此,全国的罪犯形成了庞大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合理的组织和利用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点。监狱企业以罪犯为基本的生产者,其实是以特殊的形式雇佣的特殊的劳动力一在监狱企业中,与罪犯劳动力相结合的是“国家提供的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从而以合法的途径和形式集合了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企业管理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劳务,也为国家分担了一定的困难,这更符合国家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初衷,同时也是监狱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本质所在。

(四)我们也不能因为监狱企业难以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否认其企业性质。从监狱企业的自主程度上看,监狱企业是非完全自主经营的企业,而且仅凭其必须接受罪犯劳动力一点看,甚至永远不能成为完全独立自主的企业一人们往往从市场经济的规则出发要求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似乎不如此,监狱企业就不成其为企业其实,在很多企业管理学家研究的各种类型和性质的企业中,并不排除非完全独立的企业的存在。例如德国的企业管理学家施维策尔博士在同样把企业定义为“自主决策、自我承担风险l内社会的基本单位”的同时指出:“企业的自主程度可能会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他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行业和行业之间,通过市场连接成有机体,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多种关系,企业的自由度因此而受到其他单位和社会的制约,虽然在法律上企业依然保持其独立性,但实际上,企业在增加自主决策权的同时,却在一步步的丧失其独立性。”因此施维策尔博士指出:“这也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补贴的办法对企业出现的风险损失加以赔偿”监狱企业必须以罪犯为劳动力,必须受到监狱及其主管部门的干预或控制,甚至不能自由地选择市场,从而失去了部分独立性。同时,监狱企业也因此享受了国家和政府的预算拨款、银行低息或贴息贷款以及增值税先征后返等各种优惠政策,这都证明了监狱企业是非完全独立的特殊企业。

二、监狱企业的特殊公营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不是普通的国有企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监狱企业的性质与监狱的性质是密切相联的。监狱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构,其投资主体是国家,因此监狱企业是由政府投资的,是属于政府所有的企业,而不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应该定性为公营企业。

(一)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第一,国有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公营企业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涵义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共唰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彤式,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基础。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其法规指南中对公营企业的定义是: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问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严格地说,在非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出资办的企业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公营企业。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只是公营企业,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既有由国家即中央政府代表全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又有由各级政府出资兴办的公营企业。因此,公营盎业是世界各国都有,是各个国寡的共性,而国有盎业则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是社会主义的特性。我国一直将本应独立的公营企业包括在国有企业范围中,是产权不清晰的突出表现。

第二,国有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竞争性行业,而公营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非竞争性行业。改革国有企业关键是要使国有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不参与竞争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如果说国有企业被迫退出市场,那就意味着这种公有制经济形式,最终不能同现实的市场经济相融合。而如果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那实际上等于取消国有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与公营企业相混淆,只有公营企业才会出于政府调节经济或公共与公益目的退出竞争性领域,只在非竞争性行业发展。

第三,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政企分开,而公营企业的基本性质是政企不分,公营企业是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由特殊性调整,市场的定位是特殊法人。在日本,政府设立一家公营企业,同时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这家企业的法律,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特别是规定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政企不分才是公营企业,公营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这种作用是明确进入企业内部的。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切断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

第四,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只归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掌握,而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分别掌握在出资的各级政府手中。公营企业分为中央公营企业和地方公营企业,中央公营企业是中央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地方公营企业是地方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设在各地,地方政府却没有所有权,只能有中央政府授权的代理产权,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也可以是明确的由中央财政作出的代表全民利益的追加投人,而公营企业的资本金就是直接的各级财政拨款。

(二)为什么监狱企业应定性于公营企业? 第一,监狱企业的资本金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所有权是政府权属性质的而非全民性质的,这是由我国监狱生产的法定保障体制所决定的《监狱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表明监狱生产的保障主体是国家,由于我国监狱履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所以这里讲的国家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列入中央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并视财力情况逐步有所增加,中央分配到各地的这两项投资,各地应根据本地财力情况予以配套安排”这说明监狱企业的投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接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进行的,且多数是省财政投资的,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监狱企业当然属于投资的政府所有。它与由中央政府代表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是有根本区别的,而与其他国家政府所有的企业具有同样的属性,即政府权属性。因此是公营企业。

第二,监狱企业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场所和手段设立的,其特殊的政治目标决定了监狱企业不仅为政府所有而且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监狱企业和监狱是随着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发展相伴产生的,可以说它们都是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机器,它们共同隶属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下设的监狱管理局。当监狱企业和监狱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分开以后,监狱企业虽然有了独立财产并独立核算,但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控制。一方面,监狱要代表政府即监狱管理局行使主要控制权,如对监狱企业劳动力的使用、经营领域的选择、干部的使用等;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对罪犯生产过程的监管更是必要和直接的。此外监狱企业在资本的追加、经营结构的重大调整、主要领导人的任命等方面都必须受监狱管理局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情况既反映了监狱企业的本质要求,又说明了其具有公营企业的本质特征。

第三,基于以上对监狱企业的认识、可以把监狱企业重新定义为:监狱企业是为了,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由政府投资和控制的公营企业。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监狱企业大面积的亏损,出现生存危机,也恰恰反映了监狱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种种不适应,这正是公营企业的主要弊端。

三、明确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和公营企业性质的重要意义 (一)监狱企业是企业的认识可以使我们扫清认识上和观念上的障碍,从监狱企业的实际出发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长期以来,许多监狱企业的管理者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出发,怀疑和否定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抱怨监狱企业的企业存在,丧失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了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面对监狱企业的客观存在,只有做出现实的选择,才能摆脱被动的局面。

(二)把监狱企业定性为公营企业对监狱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战略指导意义。

第一,监狱企业改革应以产权清晰为突破口。按照我国省管为主的体制,大部分监狱企业是各地方政府财政投资的,监狱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的关键就是将监狱企业从现时的国有企业中分流出来,将其产权明确为所属政府所有,还其公营企业的本来面目,地方政府可以以监狱管理局为主行使其对监狱企业的所有权,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处置和运作监狱企业,而不是原来的代理中央政府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

第二,有利于我们对监企分开的改革进行重新认识和把握。一方面,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不是公营企业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狱管理局的控制下,为了监狱企业管理的需要,实行适度的监企分开还是必要的,即按照《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把监狱和监狱企业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相对分开,使监狱企业相对独立。

第三,有利于我们对监狱企业的经营领域进行重新选择和调整,按照公营企业的特性和各国公营企业主要以非竞争性领域为主的惯例以及监狱企业的特殊性,今后,除目前少数经营较好的监狱企业,大多数逐步向非竞争性领域进行调整,其产业领域应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领域。对此,国家应有宏观政策,地方要有长远打算,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把部分公共事业、基础设施产业等交由监狱企业经营,这样既可以发挥监狱企业的作用,又可以减少监狱企业的亏损 第四,监狱企业是企业中的一个特例,也是公营企业的一个特例,中央和地方要针对监狱企业制定关于监狱企业的特殊的法律或管理条例,以约束监狱企业的经营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按《监狱法》对监狱企业进行投资和扶持,落实投资保障体制。相信经过各级政府良好的控制和经营,一定会在完成罪犯劳动改造任务的同时,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四、

监狱企业立法的必要性监狱企业既已成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它不同于普通企业,这是肯定的,当然不能直接适用其他类型的企业法,它能适用《乡镇企业法》吗?不能!它能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吗?不能!它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吗?不能!监狱企业能否不适用任何法律、法规,任意发展呢?更不能!因此,监狱企业立法应当是必要的,也是急迫的!关于监狱企业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监狱法》并未对监狱企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各领域的立法风起云涌,《监狱法》也是在此历史背景下出台的,监狱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监狱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过去依靠政策羁押罪犯的模式正逐步转变为依法羁押罪犯。然而,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毕竟涉及罪犯如何劳动,其劳动成果如何交付,《监狱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监狱立法将监狱经济这一块遗留在外。第二,我国监狱企业无法可依。在不适用普通企业法时,我国监狱企业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企业与监狱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处于没有法律予以规制的无序状态。监狱企业的老总就是监狱长,监狱长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企业老板,是真正的红顶商人。一定程度上,这些红顶商人有党纪而无国法,极易滋生腐败现象。由于无法可依,没有法定的国家倾斜政策、优惠政策,部分政策不到位的企业就可能面临窘境;而已经在市场中掏得第一桶金的监狱企业由于缺乏法定的上缴比例、利润使用的渠道,企业一经赢利就滥发工资和奖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旦效益稍差,监狱企业工人工资就直线下降。第三,无法把握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合理分工。监狱的羁押罪犯职能与监狱企业改造罪犯的职能是不同的,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混同,一方面是人员的混同;另一方面是职能的混同。目前,不少地方的监狱企业,其管理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是专门负责生产经营的人员挂有警督、警监等头衔的“两栖人”,他们在监狱企业管理中,将监管犯人的方式方法带到企业管理中来,甚至用同一方法管理企业中的普通职工;在对外关系中,常常出现穿着警服签合同的现象。所谓的职能混同是指,监狱企业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实质上承担了羁押任务,这正是近年来罪犯常常出逃、逃避惩罚的关键所在。上述理由应当足以成为《监狱企业法》起草的理由。2监狱企业立法的可行性编辑第一,我国监狱经济改革的理论探讨为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关于监狱经济、监狱生产、监狱企业的学术探讨已经有了长足进展。部分话题已经相当深入,有的专家甚至开始进行制度设计的探讨。其中,有些专家提供了几种方案供参考,即设立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建专门的省级监狱产品经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以考虑由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监狱产品的经济实体;可以考虑监狱管理局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可以考虑在司法厅(局)下设监狱集团公司,也可以在经贸委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1]这些理论探讨直接触及到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立法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体制的不顺,如果不管不顾现行体制,立法的风险很高。不少专家对监狱改造体制的关注,为监狱企业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我国目前司法领域立法已经有相当积累,为监狱企业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我国目前司法领域颁布的法律有《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司法人民警察适用的《警官法》,上述法律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监狱企业立法而言,能够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监狱企业才可能避免走更多弯路。第三,我国特别形态企业立法逐渐增多,可以为监狱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立法提供立法模式的参考。我国企业改革走过了20年的历程,企业立法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在上文提到的立法之外,学者开始关注特别形态企业立法,如邮政、军工、铁路、金融、文化产业等等。“这样就使得对特殊企业的定位不明,该特不特,这种‘特’,是由它们的政策性、管理性、非竞争性等社会和法律的要求所决定的。在不该特的方面,却发生了‘特’,这样特,是因为适应竞争性、市场化的要求的普通企业法实际上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故而在设立、组织、财务和运作上,放任行政操作,不能纳入企业法治轨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脱法状况。”[2]监狱企业立法一定要搭这些特殊形态企业立法的车,至少不能落在后面。3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编辑一般意义上,监狱与企业似乎是联系不到一起的两个陌生概念。《辞海》中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罪犯的场所;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目前的所谓监狱企业,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对双重目标的矛盾。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与惩罚罪犯手段的载体,惩罚与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须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而追求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且不论其双重职能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病,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的监狱企业实际上是承担着“公共物品”提供的职能。服刑人员的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间接的教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当仅是教育服刑人员的手段之一,但也无法避免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的实际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监狱企业还需要按照一般的劳动生产的要求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狱企业如何发展的时候,就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的改革大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的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资源来服务社会公众,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用以可持续性的发展。例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又要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不可避免的即要保证实现改造、惩罚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将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第二,国家资本的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提供,其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监企合一的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的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求扩大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家政策性因素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的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第四,生产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国,公共产品大多是国有国营的,并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的经济扩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的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殊的“用工”制度,有的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种掩盖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的尝试。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组建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安排罪犯劳动。国家给予SCORE公司不少优惠政策。

80年代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的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映能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CORCAN已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还在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去开拓新市场。CORCAN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是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殊的企业,而直接受监狱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谓“监企分开”的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作为重要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2003年11月通过政府注入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财政7100 万,重庆地方财政7100万。按照改革计划,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成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离后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离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的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的事项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难。因为监企分离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同时仍然需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困境。因此,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例如,近期

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参考资料1. 参见郭建安、陈志海《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8期。2.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179页。相关文献浅谈监狱企业内管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时代经贸:下旬-2013年

第1期 (2)刍议内部审计在监狱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和作用-时代经贸-2013年 第2期 (2)关于山东省监狱企业发展前景的几点思考-财经界-2012年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2

为认真做好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共创我校和谐环境,确保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校能顺利开学,我校于20xx年8月25日至8月31日进行了安全大检查。下面把我校的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罗芝英

副组长:印江桃

组员:全体班主任老师

二、检查项目

1、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师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2、学校消防安全检查

对我校教室宿舍、综合楼、教学楼等场所的消防器材的配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师生开展火灾危害、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灭火器材使用、逃生自救常识等教育,增强师生防范火灾意识。

3、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检查

对校舍及附属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校舍符合应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风灾、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

要求。对围墙、门窗、旗台旗杆、体育器械、防雷装置、排洪渠道等附属设施进行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时整改消除,确保新学期开学正常使用。

4、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整治5、学校安保工作检查

对学校来人来访登记等方面进行检查。学校安保人员会同护校队,在大门、楼道等重要地点,上下学时段做好巡查工作,保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6、校园周边水塘、水库、河流、湖泊等重点部位隐患排查。

三、宣传工作

利用学校宣传栏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校师生参与到活动中来。

总之,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排除了我校及校园周边的安全隐患。确保了我校顺利的开学。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3

阿左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12年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旗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深入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不稳定隐患,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事件,建立健全维护稳定长效工作机制,确保 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和经济的发展,较好地促进了维护稳定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汇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 今年以来,我们以构筑治安防控体系为着力点,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 实社会稳定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行一把手责任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签订了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指导、督促综治工作。成立了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听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汇报,认真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拿出整改措施。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制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把维护社 会稳定工作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加大宣传,营造气氛。一是积极参加水务局组织的宣传活动;二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三是利用宣传活动,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到。

二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我办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为水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与各单位签订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切实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把维护稳定工作能力和实绩纳入干部奖惩。第一责任人做到周密部署,各单位狠抓落实,实施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人员制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事件。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失职、过错行为, 实行责任追究。

二、及时排查处理矛盾纠纷,全力维护水务政治稳定 创建安全稳定的水务环境,是加快水务体制改革,推动水务事业发展的前提。局党组坚持将排查调处纠纷作为单位稳定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情况报告和督促检查四个制度,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落实“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分级管理,归口调处”的责任制度。强化行风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中,防止激化矛盾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排查调处工作 的针对性、群众性和实效性。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措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 群体性事件

(一)政务公开,保证干部职工当家作主,将人事聘任、评优选先、晋职加薪及重大行政、财务事项的决策权交与干 部职工。化解职工思想、工作、生活矛盾,使不稳定因素 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开展调查研究,面对面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处理各种矛盾问题,防止矛盾激 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三)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措施,促进社会稳定。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六五”普法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有效预防违法犯罪。二是健全法制教育活动;按规定开设好法制、安全教育课。做到有计划、课时、教材的落实。三是把家庭教育、单位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地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相互协作和配合的教育工作机制,做好干部职工的教育工作。

(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修订应急预案,进行了预案培训,干部职工对突发事件发生时自己和岗位、责任要求,疏散通道、纪律秩序知晓率达100%。

四、以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认真受理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始终把信访工作记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共接待群众来访4起,12人次,受理市长公开电话10件,市长信箱15件,县长信箱25件,督办事项25件,及时回复率达100%。

一是突出抓好信访专项治理工作

在专项治理期间,我们按照维稳工作“人要回去,事要解决”要求,对水务工程全部逐一复查一遍,有政策可落实和或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马上组予解决,无政策可落实,但从稳定角度出发,在不引起连锁反应的情况下,妥善解决。我们按照“三见面”的要求,对每一起案件的复 查结果都与上访人员进行见面。并且落实了领导包案责任 制,确保了全面治理成效。

二是认真做了敏感时期的信访工作

在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出现任何问题,对相关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对排查的重点控制对象全部落实监控措施。制订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由于责任到位、措施 到位、落实到位,确保了在今年一系列重大活 动期间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五、存在的不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2年,我局在县委、政府、农业局党支部领导下,认真贯彻综治部门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切实加强对综治工作的领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确保安全为目标,认真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杜绝了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使综治工作在单位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现将2012年上半年开展综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综治责任。局领导始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日常议事日程,年初把综治工作写进年度工作计划,全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时段特点认真分析单位的综治工作,坚持把综治工作当作日常工作重点来抓,经常在各种会议上布置及强调综治工作任务和综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综治工作贯彻到农经工作的全过程,使综治工作在单位内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并将处办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2月份在全局综治工作会议上,总结回顾了2012年工作情况,认真布置了2012年工作任务。与各乡镇农经单位共同制订了综治、维稳、禁毒、信访目标管理办法。

二、搭建平台,广泛宣传。今年3月3日,我局与农业局其他各部门带着准备好的宣传资料和宣传手册到沙湾县步行街参加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启动仪式,沙湾县各级政府机关、单位悉数到场,现场群众积极咨询相关事宜,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启动仪式圆满成功。我局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宣传手册100余本,现场群众反映热烈。

三、加强自身教育,完善值班制度。我局每月召开综治工作例会,特别是针对农村社会稳定情况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布置,并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由一名领导值班,负责处理群众信访案件。每天有一名专职干部在办公室负责信访接待、登记、交办等事宜。对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落实领导包案制,集中时间人力,着手解决处理。4月13日我局干部职工参加了农业局统一组织举办的2012年普法考试,通过考试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为更好的开展综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4

9月24日,我办全办工作人员在樊主任办公室共同学习了省开发办第一期简报“学习贯彻批示精神努力实现‘四个突破’”,全办人员认真学习并领会了书记的重要批示:工作扎实,扶贫工作就是干实事,创发展经济的新路,认真学习了“四个”突破,即:

一、要努力紧跟形势,积极探索,在创新思路上取得突破;

二、要坚持集中投入,以点带面,在打造亮点上取得突破;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在转变作风上取得突破;四、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在规范管理上取得突破。通过学习,从提高认识,学习理论,到贯彻落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我办工作人员有了深刻的心得体会: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解入思想,创新思路,寻求突破。“要努力紧跟形势,积极探索,在创新思路上取得突破”,就是要理清思路,灵活机制,创新发展,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开放思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战略部署,以建设绿色产业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战略重点,建绿色基地、推绿色科技、兴绿色产业,利用上级部门的一系列好的政策,结合我办实际,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实际工作中寻求新的突破,解决随时出现的以及历史存在问题,不断探索出适合我办的农业开发路子。

二、要立足绿色,以点带面,辐射带动。“要坚持集中投入,以点带面,在打造亮点上取得突破”,就是要以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为中心,集中力量,优先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特色示范园区,辐射带动周围一大片,使农业综合开发绿色产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三、要深入群众,针对解决突出问题,贯彻落实实效。“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在转变作风上取得突破”就是要充分尊重民意的`同时,负责任地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地做好群众工作。动之以情,晓得以理,在得到上级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支持的同时,力求得到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使农民群众主动积极参与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来。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真真正正的做实事,干好事,要做到开心干事,快乐服务,群众满意。

四、要强化机制,加强管理,规范程序。“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在规范管理上取得突破”就是要立足制度建设,围绕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整个程序和各个环节,有条有理,按部就班的搞建设。要做到有制度可依,要素严格执行,才能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保证在项目评审、公示、招投标、监理、施工管理、县级财政报帐及建后管护等各个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顺利开展。

通过学习,全办工作人员深刻体会到书记批示精神的重要性,全办人员鼓舞振奋,表示要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努力创新,极力在工作过程中取得新突破。目前,我县20xx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已全部完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进行招投标。新的年度项目即将开工建设,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县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5

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综治群团工作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篇文章将围绕综治群团工作展开深入探讨,并总结我所在单位的综治群团工作情况。

一、综治群团工作概述

综治群团工作,是指政府、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多方面组织的联合协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城市社会管理和服务。综治群团工作在我国有着很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体系,既贯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的工作中,也被广泛应用于学校、街道、社区等各个领域。

综治群团工作的核心在于协调,各方面通过合作协作来处理具体的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综治群团工作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性。综治群团工作需要各方面资源的全面整合和协作,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应对,从而取得更好的应对效果。

(2)系统性。综治群团工作需要从整个社会治理系统的角度出发,在系统层面上进行问题的解决,从而构建起全方位的社会治理网。

(3)参与性。综治群团工作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多元化治理,从而保障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权威性。

二、我所在单位的综治群团工作情况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民营企业,具体从事与环保、新能源、农业等领域相关的业务。在保障自身业务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积极参与当地的综治群团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强化责任落实。

我们单位一直把综治群团工作作为自身企业社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落实责任为核心,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治理活动,如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与支部联合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和垃圾分类宣传等等。在组织各种社会治理工作时,始终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计划和任务标准。

2、扩大参与面。

我们单位在参与综治群团工作时,始终坚持多元合作的原则,既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合作,又广泛联络、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综治工作,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比如我们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中,积极与当地农村合作,在乡村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注重社会反馈。

我们单位在参与综治群团工作中,充分考虑社会反馈,并对这些反馈进行积极采纳,以促进综治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发展。比如我们在组织社会治理活动时,始终注重评价活动效果,综合反馈结果,不断完善和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当前综治群团工作的发展趋势

综治群团工作在当前社会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资源和力量的日益增长,综治群团工作的相关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技术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综治群团工作中的在线协作、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等等将会更加的便捷。这有助于各方面包括政府、企业等的快速反应和决策。

2、综合能力的提升

综治群团工作需要各方面资源的全面整合和协作,这取决于各方面综合能力的提升。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其综合能力的提升将会成为未来的重要趋势,不同方面力量的协同推进将会形成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驱动器。

3、社会共治理念的普及

当前社会治理越来越需要全民参与,此时“共治”的理念将更加受欢迎。在未来,各类人群可以通过不断基于自身情况的现场调查,自发参与到社区服务中,共同推动社会稳定与发展。本着这一目标,综治群团工作中共治理念的普及将会成为未来趋势。

四、综治群团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尽管综治群团工作在当前社会治理共治理念的推动下发展迅速,但其本身依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利用方面的问题

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和协作是综治群团工作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资源不充分、分配不合理的情况。这就给工作参与方在工作过程中增加了许多阻碍,限制了综治群团工作的发展。

2、决策权力方面的问题

对于综治群团工作中的决策问题,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同、信息不足等原因,很难做到广泛、民主的协商决策。因此,在决策权力归属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3、任务效果评价方面的问题

综治群团工作的项目繁琐,要求定期检查保障效果。受到综治群团工作和当前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经常受到工作效果不能很好反映的问题,所以在任务效果评价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总体来说,综治群团工作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服务至关重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水平,更好地应对各种社会治理问题,从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6

根据市、县综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于今年三月份认真组织开展了此次宣传月活动,各项活动都按制定的活动方案来完成,现将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注重效果

镇党委政府对宣传月活动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政法组的组长为组长,其他组员为成员的综治宣传月的领导小组,根据市、县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书写标语300多条,永久性标语4条,黑板报一期,使广大群众了解综治方针和政策,召开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会议,村四主干全体参加,主要宣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群众纷纷表示今后更加支持党委、政府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群防群治,自觉遵纪守法,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维护社会安定。

二、重点突出形式多样

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全镇宣传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来广泛宣传,对个别重点村进行了重点的安排和部署,有广播的村进行了广播宣传,取得了效好成效。

三、宣传效果明显

我镇大张旗鼓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的同时,认真抓好综治各项措施的落实,提高宣传效果,在宣传活动会上,重点安排了群防群治工作,严格实行治安责任片承包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进一步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由于宣传到位,深入人心,目前全镇已形成齐抓共管,涌现人人参与社会治安的良好局面,必将推动我镇综治工作向纵横发展。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7

一、坚持把宣传组织发动群众贯穿平安建设始终,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使平安建设宣传升入千家万户,营造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动员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

二、大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宣传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和先进经验,增强平安宣传渗透力,以综治宣传月为契机,拟定详细的宣传计划,把建设平安社区为主题的综治宣传月活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积极组织干部群众深入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社会治安处罚法》、《信访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综治意识。

四、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平安社区建设活动。扎实抓好各项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平安单位、企业等平安建设,促进社区市民增强创建意识,引领社区群众参与平安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平安创建覆盖面。

五、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居民的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大普法教育、国防安全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等,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综治、平安建设意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毒、防事故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搞好安全防范工作,不断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上新台阶。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8

20xx年以来,本人在县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关心支持下,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在打防盗抢、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平安创建、读书学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辖区居民社会治安满意度明显提升,居民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现总结如下: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完成了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组建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名,固定办公场所3间,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

2、自3月份全县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以来,街道先后出动宣传车辆十余次,刷写固定标语21处,悬挂过街条幅53条,印发打击重点及奖惩办法宣传彩页8000份,结合“大走访”、“大回访”活动,发放宣传卡、调查表、举报表、建议表、回访表万余份,收集各类案件线索、意见、建议118件,举办打击“两抢一盗”专场文艺演出4场。

3、组建了街道专职治安巡逻队。在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中选拔出12名高素职的治安巡逻队员,配备统一服装,实行全天候不间断巡逻。全街道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分为7个巡逻防控区,并配备了专兼职巡逻队,在网格化管理区内推行“治安双保”。

4、全年,处理赴京上访案件5起,赴市上访案件4起,到县接访8次。办事处接待来访群众42批次,481人。调查信访案件15件,结案12件,装订结案归档卷宗12卷。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行期间,不分白天黑夜,倾全办之力,确保大局稳定,为奥运会成功举办做出了应有贡献。

5、坚持每月26号的综治例会,司法所、警务室、各社区治安主任准时参加,上报综治信息8期,矛盾排查表24份。

6、全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没有发生火灾安全事故、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重点部位治理、流动人口管理、禁毒、反恐、人民防线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务实而著有成效的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党工委安排部署到位。

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建立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通知》并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了街道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纪委书记任中心主任,综治办主任任中心副主任,配齐专职工作人员5名,固定了办公场所,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目前,中心已在指导辖区打防盗抢、平安创建、群众来访接待、矛盾纠纷排查调除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干部带头,全民参与,街道宣传发动到位。

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过街条幅、刷写固定标语、居民防范盗窃宣传卡,还重点宣传了紫金街道打击“两抢一盗”工作重点和举报奖励办法,组织了机关干部和居组干部进社区、进居民楼院进行宣传,我们还利用广场文艺汇演拓宽宣传渠道,有奖知识问答丰富宣传内容,曲艺说唱创新宣传载体,通过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每户都受到了2——3遍的宣传教育,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活动在全街道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辖区信访稳定工作。

百年期盼,百年奥运。为做好奥运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我们组织全部力量,开展一次纵到底、横到边、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涉及军队退役人员、土地征用、水库移民、涉法涉诉、居组财物等方面的问题,街道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一案一案建立工作台帐,一案一案制定稳控预案和调处措施,一案一案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案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化解措施、有应急预案,下大力气把矛盾纠纷苗头发现在期层,把矛盾萌芽消化在基层,把群众稳控在基层。自己做为主要稳控责任人,也与部分上访群众交上了朋友。

(四)专兼结合,群防群治,网格化管理见实效。街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在辖区内实施网格化治安管理和定范围、定任务、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奖惩“六定”责任制,每个社区网格都有街道包保领导、社区居委会包保责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在组建专职巡逻队进行全天巡逻的基础上,对辖区划分为7个巡逻区,组建了7个巡逻小分队,配合包片民警、巡逻队员开展经常性值勤巡逻。在居民集中的小区,以楼院和单位门卫为主,开展自防自治。值勤人员统一佩戴袖标,昼夜在辖区背街小巷值勤巡逻,盘查进入小区的可疑人员,发现有问题立即与派出所联系,真正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治安防控格局。

(五)关注民生,保障民安,走访排查结硕果。街道根据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统一安排了矛盾纠纷双排查、“关注民生、保障民安”为主题的“大走访”及“大回访”活动。办事处和居委会干部逐户进行面对面的走访、坐谈,了解真实想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宣传卡、调查表、举报表、建议表、回访表”的发放与收集,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参与到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听到群众最想讲的话,了解到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发放上万份的“一卡四表”,收集到各类线索、意见和建议118件。多数意见、建议得到采纳,线索得到查证落实,进一步理顺了群众情绪,密切了干群关系,多年的上访老户现已停访息诉,呈现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良性互动的大好局面。

综治部工作总结 篇9

今年三月份,我局按照区综治委《关于认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制定了综治宣传月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了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综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综治各项措施落实中的创新做法和先进典型经验,宣传活动有声有色,形式多样,形成了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提高了抓好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为搞好我局xx年综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将宣传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今年,我局对宣传月活动高度重视,在区综治委会议安排部署后,根据区综治委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和宣传方案,同时所属各单位积极参与,制作了宣传专栏,并制作标语7幅,从而全面提高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同时使全体职工积极参与群防群治的自觉性,切实做到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维护社会安定。

二、重点突出,形式多样

根据区综治委的指示精神,我们重点学习宣传贯彻了中央、省、市、区委关于综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加大对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尤其加强了各单位责任人集中学习,使“一把手”明确自己所肩负的政治责任,使他们明白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是责任制、一票否决制、责任查究制,增强他们抓好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区医院还在医院门前等公共场所开展“扫黄打非,预防性病、艾滋病”、“远离毒品、珍惜生命”等宣传教育活动,咨询人数达2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多份。

三、宣传效果明显

我局在大张旗鼓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的同时,认真抓好综治各项措施的落实,提高宣传效果,依法加强传染病疫情控制,加强医疗市场整顿,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理的前提下,采取有效办法,化解医疗、整规等方面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于宣传工作到位,深入人心,目前全局已经形成齐抓共管,涌现人人参与社会治安的良好局面,必将推动我局综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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