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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民事合同

2024-08-0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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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篇1】

答辩人:龙某某,男,x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xx号区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x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乡红岩村8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xx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19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xxx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xxx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xxx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xxx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xxx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xxx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民事合同【篇2】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柿×公司

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

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

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

,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

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

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

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

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

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因此,我凭个

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

,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这有什

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

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

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进销差款不入帐,并

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

的副经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

民事合同【篇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

原告:,女,19xx生,汉,身份证号:4425119xx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东塔14层(李国伟)

电话:,020-62608000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

原告:,男,1982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82

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坛楼

电话: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电话:075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赔偿返还定金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70.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范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10天内前往银行递交申请借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逾期视为违约。”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xx年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

于20xx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或对上述相关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物业售予原告,已严重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按总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3条约定,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二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xx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民事合同【篇4】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 3月3日生,住郑州市XXXX道2号。

被告:西华县XXX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4月5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于207月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年10月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民事合同【篇5】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浦XX(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市座。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赵(曾用名李),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被告李,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X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被告赵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赵、李XX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

2、被告赵、李XX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被告赵、李XX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4、在被告赵、李X履行上述

第一至

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李X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证据

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证据

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据

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证据

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的欠款情况;证据

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X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X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39;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

第一至

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X偿。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XXO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 记 员 顾

民事合同【篇6】

有关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民事合同【篇7】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标题写明民事诉状、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聘务、

(2)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请求解决的诉讼标的、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议的具体问题、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理,切实可行、

(3)事实和理由,这是诉状的主要部分、事实部分主要上写明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或纠纷)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3益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基本能说明问题的东西具体写明、尢其要着把被告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任和分歧清楚,如果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过错而应负一责任,也应实事求写明,以便法院全面了解事态真相,分清是非、事实写清楚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书、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说明理由、然后还要写明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部分写完,正文即结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据上述要求请依法判决,”此致XXX人民法院“、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下列事项:1、本状副X份;2、物证X件;3、书证X件、附于起诉状正本的证据,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证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请求事项:1、请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让原告开五米通道;请依法拆除被告建造在×××县铸造厂原大门口的违章围墙。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三年元月四日,×××县铸造厂为了改造厂房和邻居包××、詹××、应××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详见协议书),协议书注明×××县铸造厂的新建房屋在原厂围墙内升建,同时在厂区的南边围墙在前路街边可以拆徐五米围墙作为通往前路街的道路。协议成立以后,×××县铸造厂根据上级安排在居民区的厂址应向郊区转移,故老厂区委托县工业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现该址已建成居民区。为了居民的居住及通路方便,所以原告根据协议规定拆徐五米围墙为通往前路街的通道,可是现在被告无理干涉,不让原告拆除,显然被告之行为是违法的。

×××县铸造厂的.原厂大门是通往前路街,该段街面正好是被告的家门口。由于历史的原因,铸造厂、链条厂、农机厂的合并和分设,至使该大门口一度关闭,现铸造厂由于被告的违章在前路街上原铸造厂的老大门建了一围墙,至使大门无法通往,生活极不方便。被告无理侵占公共道路做成自家的围墙,是违章行为,该建筑物属违章建筑物,应予以拆徐。再者该违章建筑至使×××县铸造厂的大门无法出入,妨碍了邻里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原协议的规定,无理干涉原告的合法行为是违法的;被告无理侵占公共道路,至使邻居无法通行,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恳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履行原协议和拆除违章建筑。

民事合同【篇8】

关于民事合同范本

民事合同(一)

    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XX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XX)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XX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乙方承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控告申诉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民事合同(二)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民事合同【篇9】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引起的,有时合同当事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此问题虽然难以区分,由于这种区分涉及罪与非罪,故实在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从“诺言”的角度去解释合同,而大陆法系国家却把合同称为契约。从本质上讲,不论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合同,它都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延续了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称合同为契约,同时,又把合同分为广义的合同及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和经济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专指民事合同或者经济合同。那么,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是广义的合同还是狭义的合同呢?对此,我国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合同”范围与形式的解释众说纷纭,影响到某些合同诈骗型犯罪的定性。因而确实有认真探究之必要。

在现行学界流行的观点中,对“合同”含义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有学者认为本罪所指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1],这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上得出的结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在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利用经济合同”的提法。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经济合同就成了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2.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应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为界限{2}《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本罪所指的“合同”应包括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与、委托等单方的、无偿的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不属于本罪所指称的“合同”。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的的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协议是可以证明被告人利用的“合同”的证据,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同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也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

4.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亦属于本罪所指之“合同”{4}。他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又产生了传统的合同制度。利用行政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种行为虽没有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直接损害,但国家的合法财产权却因此受到侵犯,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行政机关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我们认为,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范围而言,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可构成本罪。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现象居于主位,但是,利用劳务合同、行政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进行犯罪的也屡见不鲜。如果合同诈骗罪仅限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则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所以说,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和构成条件的,就应当以本罪论处。当然,刑法中对利用某些特定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已有明文规定的则不适用本罪,如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利用贷款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的形式而论,既然《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有三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对利用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进行诈骗均可以本罪论处。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共识,如对于发生在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尽管是口头或其他合同形式,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于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诈骗行为通常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单位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于自然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利用合同为手段从事诈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的意图使财物脱离合同关系人的控制而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之关键所在。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合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而导致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当然,由于支配行为人还并未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到底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

1.应依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来判断{5}。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何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学者亦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凡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即应认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种观点着重强调签约的时间性,即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有无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交换能力{6}。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只要有充分依据,能在合同履行期内找到切实可靠的资源或资金等,同样应认为具备履约能力{7}。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应从以下三方面考察:(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履行合同所需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2.应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行为分析。当然也有无履行能力却不构成犯罪的例外{8}。行为人在签约时如果以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假冒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即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以真面目示人,以本单位或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则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情形,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极大。二是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又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物资、货源,却谎称有货,能及时供应;或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对于前者一般可认定为合同纠纷,而后者可以定为合同诈骗。

3.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9]。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实际履行的,同样构成本罪。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与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成比例,如果行为人具有全部或较大的履行能

力,但仅以一小部分履行而逃避更大的义务,这表面上是履行合同的行动,但实际上是一种掩人耳目的手段,是为了以少量的付出骗取对方更大的财物。因此,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应从合同形式和内容的真假以及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及违约后的态度来判断{10}。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解释,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能辩则辩以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争辩时,会承担违约责任。而有些行为人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逃债,使对方无法追回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意义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应从“合理解释”与“体现利益”相结合的角度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一再拖延的理由不合理并且不能给对方实际减少损失,就是合同诈骗,而不是合同纠纷。

5.应看标的物的处置情况{11}。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产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无实际意义。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只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在考察一种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应从上述五个方面综合分析,根据不同个案,来判明行为到底是诈骗犯罪还是合同纠纷。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民法上所界定的欺诈行为主要采取了描述性的定义方法,强调客观行为的方式和性质,而刑法上对合同诈骗罪的描述性强调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与后果,强调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有机统一。欺诈的外延应当大于诈骗,诈骗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转化的内因来自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后果的进一步增强,以至于大到法律所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程度。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1)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都属于无效合同;(2)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3)两者都处于不法占有状态下,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尽管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亦有一些不同之处。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任何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12}。

2.客观方面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从意愿上根本就不具有真正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所以,一定会采取积极的行为方式来实现自己非法占有目的;在欺骗手段上,通常采用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单据、凭证或明知不符合担保法定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证明或担保,隐瞒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以先

履行部分小额合同诱使对方,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款后逃匿等一切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欺骗手段。而民事欺诈则是:“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13}。

3.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民事合同【篇10】

原告姜××男39岁汉承包户××县××乡××制油厂

被告刘××男42岁汉主任同上××乡经管会

一、请求事项:

1.履行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请求的原因事实

1.双方是怎样引起订立承包合同的?

××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20x'x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

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20xx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盈,又任命我为车间副主任,主管油厂的生产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企业实际生产责任制,又因偿还了积累三年的旧债,这才主动找我承包。从20xx年12月末起至20xx年9月末止订两年承包期合同。20xx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我从20xx年来到新建油厂。几年来,我耳闻目睹了油厂的现实,深知其亏损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刘××与油厂保管员的关系是形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此,当被告找我担任承包时,我就提条件,前段事务与承包后必须分清,库存与帐面必须相符,不这样我不承包。被告答应。但提出“先交接帐簿,以后查库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员负责。这样不耽误生产。”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过前后分清,各负其责。同时,又掌握承包前的厂内的底细,所以,被告就不顾一切了。他在我承包当年的5月7日对我说,油厂不承包了,还象过去一样干,给你按每天工资8元计算,你把合同交回来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首先,我到县委上访:他们告诉我到县企业局去谈;企业局李局长介绍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长让我请律师代理办;后来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检查了帐目,作出了承包阶段盈利一万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饼少一万多斤的证明。我再找县委书记王、罗两领导同志,他们指示到信访办去立案,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刘××说“你告到那儿也得回去处理”劝我息事。我又找信访办主任刘同志。他把我介绍到县委书记那;县委书记指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介绍我去法院。在此期间,被告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先煽动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资,拿走我家的电视机,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访的二年中刘××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下令砸开油库,原料房、生产车间、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间纯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粮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厂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库存豆油经律师调查时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饼万斤以上,刘××又想借用承包之机的混乱,以便消灭或减少他利用职权侵吞的集体财富罪责。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二)诉讼的理由

20xx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经营权承包。被告代表发包方把油厂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承包人(原告)。这种承包根据法令规定,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发包方不能再插手经营,只是监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对生产、资金、收益、亏损以及工资和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除了每年向上级单位交纳提留费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然而,被告身为经管会主任,只是为了消灭和掩饰自己经济上的问题,对我还个不跟他合作的人,决计踢开,所以不择手段,毁约违法,此诉讼理由之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

此致

上诉人:

20xx年xx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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