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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听了一场关于“《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当我读完了作者写的作品,里面的剧情真的精彩绝伦。 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写一篇有质量的读后感是怎么样的?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此外,关于作文,您还可以浏览我的梦想六年级作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

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

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语言似乎简洁明了,基本上做到了通俗易懂,但认真读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书的架构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尤其是这种逻辑是与东方文著有典型差别的渐进式、推断式、启蒙式思维。读过之后,卢梭的感觉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观点鲜明,语言也不糊涂。

特别是第一章,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不愧为启蒙时期的杰作。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首要原则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一方面,正是由于他的这一理论的提出,促使之后法国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进行诉求、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社会契约论》也成为大革命之时的纲领性文件。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政府提供的有限资源下,公民的权利不能无限放大。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无限放大,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尤其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因此,我们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即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其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法律制度,才能有政府制度。

可是只听从自己的意志,对于这一点我持异议态度。这种个人也需要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约束,否则也会造成不可控制的局面,即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泛滥。也就是说,在这段论述中,我以为卢梭可能更注重怎样打破现在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对破局后如何更加现实地建立一种体系仍然缺乏可行的建议。

关于人权和主权,卢梭认为,人权是以主权为基础的,主权体现了人权。然而对于这两者孰高孰低的思考,每个人,尤其是每个文明之间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人权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是主权保护的对象,是主权的具体体现,撇开人权谈主权,这个主权就是空中楼阁甚至是有害的,有可能成为像希特勒那样以国家社会主义主义架空一切的独裁者的工具;而主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是人权的整体体现,是人权的保障,撇开主权谈人权,这个人权得不到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实行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之后仍然积贫积弱。

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和主权是一样的。它们在大小上没有区别,同样重要。如果要把公民个人的权利分为不同的大小,只能说公民个人的权利是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但是,如果公民个人权益普遍受损,就会上升到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卢梭在书中指出,自由是他们所生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任何人都无权支配它,即使他们有权出卖自己的自由。

生而平等,没有人有权奴役他人,也没有人有义务被他人奴役。从他的观念来看,人们终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定位。

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我们都习惯于日常的社会秩序是理所当然的,它的合理性是如此不言而喻,我们很难去怀疑和研究它的合法性。正因如此,卢梭从“人是生而自由”这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秩序的出现有其坚实的基础,即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所以依此看来,我们提出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是有问题的。当然,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发展的前提,但并不是说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就等于扼杀了个人的合法权利,更不是维护了一些人的特权,或者在政治改革的道路上有所退却。

没有契约精神,就没有双方都遵守的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因为财产、个人能力的差异,出现了首领,随后“强权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当两个不同的阶级出现时,特权阶级会用声音和理论来维持现有的秩序。

卢梭认为客观存在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事实上,在这种不平等现象出现之后,再也不可能靠个人的力量继续维持下去,而是要依靠制度。在社会化权力的帮助下,特权阶层保持着自己的地位,这可以称为制度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分出了等级。卢梭曾说“在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于是,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

特别是当不同的社会阶层形成时,社会结构就像一个小世界的组合,不平等本质上是永久性的。所以我们不禁要问,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让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有类似的发展权?奥维尔悲观地断言,社会变革只发生在中上层阶级,人民群众受到压迫。

除了制度的惯性,我们还被剥夺了自由。那么,当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的各种革命,在喧嚣之后,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当初提出的方案是否已经实现,现存的不公平是否得到了改善?

社会契约没有理想。卢梭指出,作为个人,他的意志与作为公民的公共意志相违背或不同。一个人往往发展到只享有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履行公民的义务。这种非正义将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毁灭。

若缺乏道德人格,那么理想的社会公约是不可能够成的。在这个时候,社会公约必须包含强有力的一般意志法律问题的潜在条件。若不能维护也就不存在什么根本条件。

然而,法律与道德并不能完全相互替代。卢梭指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认识到,民主的结合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合理途径。但是,社会契约的存在意义还有用人为的“轻微不平等的干涉”来平衡和弥补自然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我们忽视民主的道德意义,难道这只是一个多数压迫少数的政权吗?

在这里,我还想谈谈这本书的缺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为一本内容具有革命性的书籍,《社会契约论》更多的可能是提出卢梭全新的观点,而且在其后的论证中逻辑一直很紧密,但卢梭有一个致命性的缺陷,那就是他所推断的一些大前提未必在真实生活中成立。譬如经典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句话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得不到实证,只能是人类理想的一种趋势。

还有,对于社会契约达成的困难性,卢梭也没有涉及。即使在今天,如果人民达成一项契约仍然困难重重,试想在技术不发达的19世纪,达成契约还要面临种种技术的限制,比如说交通、通讯等等,卢梭没有考虑到这种成本。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他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即国家是人民妥协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除了极个别的独裁国家,这种情况还未出现过,即“全部出让”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又与书中自己先前所持观点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

看《社会契约论》,开始时会解决一些问题,可是到后来,你会发现自己想问的问题越来越多。你不得不叹服卢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社会现象的深刻洞察。虽然卢梭远离东方,但是他的很多理论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尤其是结合当下中国的一些弊病,你会发现他的理论不是在东方缺乏合适的土壤,而是我们缺乏必要的决心。

中国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依靠强势政府整合资源,在各国的经济竞赛中取得先机,但我们不得不否认在这过程中,世风日下,民权萎缩,公权过于膨胀。但是,卢梭的理论我们要加以国情认识。如果全盘接受,无异于病急乱投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08(2)级耿浩然0817112005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社会契约论》

18世纪法国大革命导师的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有无限的共鸣,但也误导了人们。

一生追求自由的卢梭以此开篇可谓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本意并不在于论证“人生而自由”这一论点,而是力图论证“为什么人生而自由,却在现实中处处受约束”,换句话说,就是“人生而自由却受约束”状况的产生原因及过程。在本文中,我将追寻历史上哲学家的思想,并尝史中述论证的过程。在此之前,让我们来看看这一思想的背景和背后的价值目标。

一、前提背景。

(一)时代背景。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侧重点,所孕育的思想也各不相同。《社会契约论》一书有其宏大的社会背景,17、18世纪欧洲各国先后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正是处于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得原本微不足道的一群人在经济上强大了起来,这群人也就是资产阶级,他们是当时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者,但是腐朽落寞的君主**严重制约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资产阶级开始将目光转移到政治权力上,力图推翻**统治,建立自由平等的新政权,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扫除制度障碍。

(二)价值目标。卢梭认为,所有立法都追求两大价值目标:自由和平等。

他强调,法律是用人的力量来纠正人的本性。人性倾向于滥用权力、破坏平等,而法律倾向于努力维护平等。

二、论证的过程。

(一)奴隶制。提起“枷锁”、“自由”等字眼,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奴隶。在奴隶制问题上,卢梭批判了格洛秀斯的两种观点。

首先,一个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转移自己的自由,所有的人都可以转移自己的自由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格罗提乌斯的转移自由理论旨在论证君主的合法性和权力。卢梭与之针锋相对,指出“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这种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只是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失去了理智。”人民奉送自己究竟为了什么呢?为了谋求国王的保护从而自我保存,但是战争中,人民往往充当了炮灰,成为了战争的工具——“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中个人决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

并且,卢梭还说了,国王往往是要依靠人民去养活的,也就是说人民不仅丧失了自由,还交出了财产,这样一来,人民就一无所有了。经过一番论证可以看到,“转让自身自由”的论调显得十分可笑。

第二,批判了格劳秀斯的关于奴役权的**的观点——“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为此,卢梭说,战争只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战争,而不是对人民的战争;战争虽能产生胜利者的权利,但应限于战争目的的实现。“人们有权杀死敌国的保卫者,这是因为他们手里有**。

但是,只要他们放下**而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了,因为此时,他们已经又成为自然的单纯的个人了,当然,别人就不再有杀死他们的权利了”。所以奴役权是没有根据的。

卢梭还说了,既是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也不能转让孩子的自由;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这是违背道德的。亚里士多德曾说“人天生是不平等的,有人天生就要做奴隶,另一些人是天生来统治的”,卢梭重新理顺了其中的逻辑思路,认为胜于奴隶制下的人天生不平等,奴隶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失去了挣脱枷锁的欲望,习惯甚至喜欢被奴役的状态。

总之,卢梭证明了理性的人不需要把自己交给国王,一个人或一个国家也不奴役另一个人。奴隶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二)“约定”的产生。暴力不产生权利,但我们只有义务遵守这些合法权利。最坚强的人不会永远是主人,除非把自己的力量变成权利,把服从变成义务。

形成权利的是强力,但是人们并不需要服从所有的强力,只要服从合法的权力。“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论证“约定”我们要从自然状态说起,卢梭同以往的主张自然法和契约论的思想家们不同,他“否认在政治社会之前有过单个的、相互孤立的人的社会状态”,认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的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卢梭所说的原始社会中,人们自由、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主张自己天然有统治他人的权利。猛烈抨击了格劳秀斯的用奴隶制来论证明人类天生要服从与统治者的观点,以及亚里士多德的“人生而不平等说”,这在上文中已做了论证。

自由平等的原始社会固然美好,然而,在原始状态中的人们在一定时候会遇到种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障碍,仅凭单个人的力量无法克服,只有通过人们结合起来相互协作才能克服,于是社会契约应运而生。社会契约的目的是自我保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于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共同体的一部分,都必须服从于共同体。通过契约,人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具有人格的道德共同体,也就是城邦或称共和国、政治体、国家、主权者、政权,而结合者则称人民、公民、臣民。

(三)主权者和社会状态。有了人民之后,才有主权者。形成共同体之后,人们一方面一个人的身份活动,另一方面,又以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的身份活动,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他只服从自己;作为个人,他受整个社会的主权支配。

如果一个人不服从总的意志,所有人都可以强迫他服从。这样一来,人类便有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人们的行为被赋予了道德性,正义代替了本能,从而,对人而言,产生了颇多好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由此看来,在社会状态之中,法律就好比是“枷锁”,也正是有了这个枷锁,人们才更好地自由地实现权利,卢梭的那句话应该说成: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带着镣铐才能跳舞。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从表面上看,这本书的结构非常简单明了,每一章的字数也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

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理解,卢梭的感情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他的观点非常明确和简单。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而李平凹的书是其收藏的精髓,真正介绍卢梭的内容还不到一半的文字,非常适合时间少、想了解卢梭的人。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

一。理想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

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此外,它还可以用来反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攻击。他们声称没有看到谁签了合同,社会合同是从哪里来的?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虽有共和国,但他也是当时日内瓦共和国的公民。

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卢梭就有了这种观点。我个人认为,如果他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人,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那么解释他的逻辑就更容易了。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的原则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承认。

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

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

行管理。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从政治上讲,在对外关系上,是主权,也就是国家。君主可以是人类的集合,而国家则是一个复杂的区域和政治关系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通过同样的行动,社区获得了它的统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转载小作家网详细出处参考: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卢梭的逻辑思维有些混乱。他混淆了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君主和国王的君主权力,即由君主赋予其权力的政府行政机关。但总的意义是明确的,即如果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举出来履行管理职能的总统,其行为脱离人民,损害人民利益,人民有权起来改变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

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二是当代理人真正成为人民的统治者时,人民有权反抗和直接改变这些暴君。

9号。他们生来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无权处理。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

当然,这是指人身自由、政治决策自由和财产转让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号。由与个人的人身自由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

12岁。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主权国家根据普遍意愿制订法律,并委托政府代表主权国家开展执法活动。

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人民只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君主的官员,他们的执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君主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

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

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严格地说,真正的民主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存在。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

君主制和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秦始皇以来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民主与生命平等,与生俱来的权利平等。政府和国王只是人民的代表的观点是不同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他有时指全体人民的集会,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指立法机关。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

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由于这种混乱,卢梭在统治和代理问题上也出现了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

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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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学院09级5班蔡伟

一、 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摘自伏汉本)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体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为,是将意志的普遍性与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印章记录。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拥有行政权,行政权作为主权行为属于立法权。

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

卢梭在“总意志坚不可摧”的前提下,论述了选举、选举、罗马人民代表大会、民权保护制度、独裁统治、监察制度和民间宗教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

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人类来说,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

但从深层次看,他也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改变自由本身的内涵,提高自由的内涵

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该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会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

但是,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获得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犯权。如果强行剥夺自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就有权革命,从而强行恢复自由。同时,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人们必须订立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摆脱自然状态,建立一个国家,以确保每一种结合的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护。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从根本上解释人们如何成为他们真正的主人。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签订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废除合同,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一项合并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的一些观点也与我国的现是不符。比如,在《关于构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张“行政首长越多,政府越弱,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而且,他认为,政府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个人意志和群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在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看起来没问题。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他举例说,“民主只适合小国,贵族政府适合中等国家,君主政府适合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

例如,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民主的国家,大多数移民来自欧洲

虽然美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仍然可以实行民主。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卢梭在书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机构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

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

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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