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的句子 · 合同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XX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XX编码:

联系电话: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XX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之相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市 区 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

第二条 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 ,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

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 ]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第四条 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乙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甲方仍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如该房产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标的房地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五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接收到第 期购房款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 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 %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并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因合同交易主体不符合法规政策标准,或者未取得相关权利主体审批同意,致使交易标的宅基地房屋无法完成登记过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其中乙方不具备买受人资格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给乙方。

4、因甲方隐瞒房屋已交易事实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将视为甲方收回房产,应适用本合同关于房产收回的约定支付乙方回购款,同时甲方还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且不配合乙方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6、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7、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不同意无偿配合时、私自与拆迁方接触签订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吞因拆迁所应获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拆迁所获利益,并且按照拆迁时房屋评估价格的 %支付违约金。

基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甲乙双方均事先知悉,双方不得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在任何时间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同意,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依然根据本"违约责任"条款来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担问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八条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审批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签章):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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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通用版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

东邻:____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20xx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价款为22.6万元。被告付清了房款后,原告将讼争的房屋及土地证交付给被告,但该房一直未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讼争的房屋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后该房屋将被拆迁,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讼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同时由原告返还购房款22.6万元给被告。

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原告已经使用当初被告给付的购房款在城市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直接判决双方返还后,自己按当初购房所付的房款购买房屋已经贬值很多,双方当时基于自愿达成协议后,原告因出现巨大的拆迁利益而反悔协议,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故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考虑到当事人对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各自返还所带来的损失存在争议,召集当事人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进行调解,明确对原合同标的的相互返还,并对原告的损失按过错比例由出卖人进行了赔偿。本案调解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在城市迅猛扩展、拆迁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现实背景下,不少农民在售房多年后,罔顾道德和舆论,提起追讨小产权房的诉讼,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但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仅仅被认定无效并不能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围绕着损失赔偿的争议仍然存在,实务界对此也并不能统一观点。

笔者认为,出卖人主张买卖无效的行为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相悖,如果出卖人均能通过主张买卖无效而获得巨大利益,容易引发人们的道德危机,为和谐社会所不容。因此,从不诚信者不得益的原则出发,应当对村民起诉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真正目的加以甄别,并根据交付时间的长短,结合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价、土地的区位补偿价,作出综合的评定。一方面充分考虑房屋的'翻建、扩建带来的添附价值,另一方面考虑土地升值、房屋升值带来的拆迁安置补偿预期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原购房一方因重新购置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

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屋下所附宅基地区位价值损失的认定。在本案的处理中,笔者提出的观点是:根据房屋交付到主张买卖无效的时间长短,在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进行分配。因为时间越长,越应当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买受人所占的利益比例应当越大;但即便时间较短,买受人也应分得宅基地区位价值的相当部分。并且,因此所确定的出卖人赔偿给买受人的损失,应当足以起到法律应有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才能够抑制小产权房的流转,才能使农民在巨大的利益差别面前不至于以同样而简单的理由(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农民的房屋)肆意主张返还,从而引导出卖房屋的农民谨慎提起诉讼,同时也能够尽量挽回购房人的损失。由此,通过法制的强制力介入道德的规范和重建,来解决因社会发展对社会伦理所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3、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业的繁荣,使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价值一路飙升。

造成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纠纷越来越多,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项指出,目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

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原则,纪要三指出,(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三)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我在诸暨农村有一套房子,现在想要把农村的房子卖掉,给儿子在城里买套商品房,不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买卖?”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想要咨询关于宅基地买卖的事,本报特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绍兴鉴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建光表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该做法并不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分配给他们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村居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自由买卖的,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调剂。

“按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余律师表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在市场上流通,但可以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调剂,但这种调剂也是有条件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余律师说,“比如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都是不能购买的,也是说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其次,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又或是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这些情况的转让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他表示,想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原则上是一户一宅,同一集体组织内部可以进行调剂转让,子女也可以继承,在同一经济组织内的兄弟姐妹可以进行分割。

余律师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通现在国家已经在进行一些试点,但是法律还没有改变,暂时无法实现自由买卖,像读者所希望的也许需等城中村改造或是安置拆迁换成拆迁房后可以进行自由买卖了。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同一经济组织内,宅基地使用权我不要了,而他没有,与集体组织协商好后,在村里办个手续再到土管部门处理即可。

余律师说。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篇1<\/h2>

甲方(卖方):__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__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__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前向乙方交付,并于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八、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地址:

电话:

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

联系地址:__

电话:

__年__月__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篇2<\/h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转让给乙方,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_______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订金,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及土地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万元,并偿付同等转让款为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等相关费用);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八、未尽事宜、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篇3<\/h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篇4<\/h2>

甲方(卖方):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 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面积为__________ 房屋__________ 间,房间结构为__________ 平方米。__________ 东西至__________ ,长宽:__________ 米。__________ 元( )。包__________ ,__________ 南北至__________ 。

二、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 括该宅基地上现有房屋折算价值。

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 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 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五、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__________ 元( )。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 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 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篇5<\/h2>

出 售 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购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与购买方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玉路56号 的房屋买卖事项(因出售方急需长期流动资金),经双方充分、平等 ,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为上饶市信州区合法常住居民。

二、房屋情况:

1、 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上玉路56号,建筑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大门朝东坐北朝南。

2、 该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

三、 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方保证并承诺如下: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售予购买方,对此不反悔;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经济纠纷,出售方仅将该房屋售予购买方;该房屋售予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方愿意积极 配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对该房屋的权益。

四、房屋价格: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购买方: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一次性将现金人民币 万元支付给出售方,出售方开具收款收据以为凭证。

五、出售方因本次房屋出售事出紧急

故一时未找到新的居住场所,且出售方同购买方双方关系较友好;所以购买方同意把本协议购买之房屋暂时借给出售方居住,但最长居住期限不得超过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且出售方只限于享受暂时居住权,该房屋的其他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全部归购买方独享。

六、购买方根据第四条支付清购房款之日起

出售方应交付本合同项下房屋以及相关资料;购买方支付价款后不能正常占有(双方另有商议的除外)、使用该房屋及独自享有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的;出售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暨(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买方:购房本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及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房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按总购房款计量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七、出售方、购买方双方同意上述协议

各无异议,不得反悔。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

每份共二页;双方每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九.本合同条款中若有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实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篇6<\/h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方现有位于 的私房一套,结构是 联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计面积 平方米,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城建用地许可证、房产证,另有一处有使用权的院落共计 平方米,甲方自愿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房屋及院落总价 万元,乙方愿以此价格成交。

2、甲方须确保自己的土地、城建、房产证件真实合法、有效,且必须确保乙方改建施工过程中,与四邻没有纠纷。如果乙方在城建与施工中与四邻有产权、界限、风 水等纠纷,甲方必须负责处理、调解。

3、甲方有义务提供资料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字之日付 万元,除下部分 万元在过户手续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篇7<\/h2>

甲方(出卖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市 区 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房间数、年限、房间结构、长宽。是否可以使用。

二。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 一次性/ 次性支付;

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四。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五、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会、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六、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如乙方需对房屋进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翻建、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七。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六。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七。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开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或房产证交付乙方。

甲方、配偶及子女: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转让方(*方):*号:

受让方(乙方):*号:

*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方将自有的宅基地坐落于临泉县老集镇崔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集体规划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字为南邻____,北邻____,西邻____,东邻____,东西长____米,南北宽___米,面积____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________元整(¥__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乙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向*方付清转让金额**____________元。

四、产权归属:*、乙双方协议签字付订金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五、*乙双方同意后: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情况出现,由*方负责处理,如处理不好,*方应负相关赔偿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订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违约,如*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金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乙方违约,*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方提供相关手续,*方不得推辞,赔偿金额全部由乙方所有。

此协议长期有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方:

乙方:

*人签字画押:

年_月_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1】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十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十

二、按《民法典》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十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电话: 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2】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0?6___元(大写___元)。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年____月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位于________镇________公路旁宅基地转让给乙方(长期转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转让的宅基地沿________公路路面(南面)宽27米,西抵________住房,深________米,东面深________米,北面宽________米。

二、办理转让手续时,甲方应出示本村和本组的'相关证明。

三、此宅基地转让费为________元整。双方签字之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四、自签字之日起,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归乙方,其他证件办理甲方不负责,若发生与乙方宅基地使用面积有关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五、此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以此契约为凭,互不反悔,谁反悔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

乙方: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1、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2、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一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3、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4、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5、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6、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1)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2)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尊敬的XX村委会领导:

我是XX镇XX村委会村民,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XX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山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800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60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XX村容村貌。

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请其他宅基地建房。

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

2、现住房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

3、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及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XX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审批为盼!

此致

敬谢!

XXX

20xx年XX月XX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

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可以说是一项城区居民没有的福利。那宅基地该怎么申请呢?今天就来说说宅基地的申请流程:

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审核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确定村民住宅用地范围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备案。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4、用地报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按报批规定,持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持用地批复意见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民住宅的,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分割宅基地,并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农民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用地标准】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华侨权益】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 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

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

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

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

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

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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