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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精选

栏目: 项目管理通知

2023-08-2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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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 篇1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项目管理通知 篇2

这一年来,我全体员工团结一心,艰苦奋斗,勇于拼搏,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组建了一支优秀的物业管理团队,创建了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以及严格的质量标准和工作程序;形成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专业分工体系。一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战略规划、品牌建设、内部管理、信息沟通、服务绩效来展开一系列的工作。

一、战略规划

对物业管理的理念进行战略性的转变。

xx物业自成立以来,管理理念经历了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深刻转变,抛弃了过去以管理者自居的姿态,倡导了“服务育人,业主至上”的全新服务理念。天健物业在发展过程中即使遭遇到了内外环境的严重挑战,但为业主、使用人服务的理念也一直在沿伸,同时也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公司管理层并没有满足可喜成绩的取得,而是以积极的态度正视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服务专业性不强,服务不深,员工待遇过低以及成本过高等问题。今年开始,公司便审时度势,着手狠抓安全防范、环境卫生和维修事宜,劲拼品牌建设,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

二、品牌建设

xxx品牌,以高质量为坚实的基础,本公司把如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作为公司经营的首选目标。

1、贯彻按ISO体系的有效动作

公司成立之初便做好了质量的策划,明确公司的质量目标、要求,以及所想达到的目标,以最合适的服务质量去满足业主及使用人的需要。一年来,公司始终把通过ISO9000和ISO14000的审核为奋斗目标,同时也进一步向业主及使用人展示了公司相关方面优质服务的形象。

2、形成以客户满意为中心的质量体系

自公司进驻开始,一直把“客户满意,业主至上”作为工作的中心,进一步确定了公司以业主为中心的经营服务理念,今后公司将继续贯彻实施和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绩效。

3、建立天健物业零缺陷的目标

公司成立之后,经过反复讨论和研讨,认为要想做的独特,就须把工作做到零缺陷:服务零缺陷;操作零缺陷;设备零故障;安全零隐患的四零缺陷。明确了业主不总是对的,但永远是最重要的客户需求,充分做好达到需求的各种准备,积极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

三、内部管理

1、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进驻之初,因处地特殊,故人员素质偏低。但今年年初,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我公司积极开展员工知识培训,使员工成为“一专多能”且达到了显著的效果。员工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特别是对管理层进行的物业管理员资格考评培训和保安队伍的消防知识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员工的综合素质,改善了员工的工作态度,激发员工团结合作,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

目前,公司内部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储备,专业能力,综合能力出众的专业人才;能出谋划策的企业策划人员等,给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规章制度

入驻之初,因公司刚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及考核都是空白的,这给员工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按照“以法为据,有约可依”的原则,我公司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各岗位人员职责,管理制度及各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制度的出台明确了职责,分清了权限,也给公司员工的日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3、维修方面

去年学生入住之初,因赶工期,四栋学生公寓可谓是以超常规的速度建成的,而快速度建成的房子却导致了接管后艰难的维修工作。从去年至今,我技术维修部共计收到师生报修单xx多份。可因去年维修力量过弱,且设备设施还在保修期内,故多数单子未能修好。直至今年初,我公司一口气增加了三倍的维修人员,不分日夜的维修,同时又加大对厂家的催修力度,迅速的解决了原有的存在的问题。现我处已承诺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三”的服务承诺,可因各种设施仍然在保修期,致使好多维修事项我公司仍无法完成。但我公司还是竭尽所能去维修,特别是公寓内寝室之间电线错乱的问题,在催修厂家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维修人员用六天六夜时间全部调好,用实际行动解决了师生的怨言。近日,我公司又一口气换下了四栋公寓XX多盏灯炮以及xx多个水龙头和几十个冲水阀,使公寓内的配套设施的维修完好率达到了98%以上。

4、保安方面

1、xx年,在全体保安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师生入住的安全防范工作,但随着工作的逐步加深,渐渐暴露出了我公司保安的不足与缺陷:配套设施过差,人员素质过低,专业知识不足等。为此我公司于今年年初进行了一场保安大革新。首先,实行淘汰制,淘汰了十多位原有的保安。其次增加配套设施,购置保安服装。工作的革新使我保安的外在形象上了一个新台阶。

2、保安工作始终贯彻校领导的外松内紧的方针。因学校处地的时间、环境比较特别。我公司严格实行来访人员登记制以及凭证出入制。从去年至今,我公司共登记来访人员xxx多人次,确保了学生公寓的安全。

3、在自身管理方面,我公司保安坚持一天一小会,一周一大会,进行交流与检讨。同时,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从去年至今,共进行了六次专业知识培训,二次消防知识学习以及一个多月的军事训练。同时实行严格的保安考核办法和工作流程,以及不计名的考评制。奖励优秀队员,扣罚表现较差的队员。

4、在外来人员管理方面,我保安部严格控制外来流动人员,一律实行来访人员登记和扣押有效证件制,且进行不定期的巡逻,确保了公寓内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因建设初期的施工较多,我们对违章搭建也进行了处理,规范和控制来访车辆,创造了一个安全、安静、优雅的学生公寓环境。

5、保洁方面

1、我公司保洁部基本上能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认真遵守公司和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清洁工作规程,全天候清扫公寓大厅、卫生间、走廊等。全天候清擦垃圾箱、扶手、门等,及时清理垃圾,创造了一个干净的居住环境。

2、我保洁部实行严格的考核办法,采用师生监督制和打分制,每月实行四次,确保工作的力度。同时实行互监制,即保安人员监督保洁人员的工作力度,保洁人员也监督保安的工作状态。使双方得以互相制约,互相鼓励。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6、其它方面

从去年至今,我处共捡到手机两部,钱包x个,现金xx多元,校园卡xx多张以及大量的衣服和鞋子。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同时,我公司又实行便民服务,提供打气筒,免费让学生打气,免费,x次送生病的学生去医院看病,10余次为学生爬窗户开门等。

四、信息沟通

一年来,我公司的信息沟通经历了从空白到完善的大飞跃。我公司目前有以下渠道与师生进行有效的沟通:

1、在每栋设立意见箱,让师生对我们工作或态度有意见可提。

2、发放意见征求表,我们给学校的有关机构发放意见征求表,让他们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召开学生座谈会,从去年至今,我公司共计召开了六次学生座谈会,从中我们得到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今后,我公司还将继续召开此种会议。

4、公布投诉电话,如果师生对我公司的员工有什么不满意可以直接拔打电话向我管理处投诉,我们力求给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5、设立回访制,坚决实行回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

6、建立面谈投诉制,师生如有什么不满意可直接向我管理部面谈投诉,我管理部将会在第一时间给师生答复,且答复时间不超过12小时。

五、服务绩效

一直以来,我公司秉承“客户是上帝”“业主至上”的原则,立足“一切为了您,为了您的一切”,实行微笑服务。力求您的事就是我们的事,您的小事就是我们的大事,您的满意是我们永远的追求。尽忠尽职,服务师生。

六、结束语

我们知道,虽然在这一年里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们也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的不足,公司专业性不强、单一的经营方式、过高的成本将是我公司致命的弱点和缺陷。但我们也明白,这也是我们奋斗的起点,在新的一学新里,我们将通过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借鉴学习的方法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提升物业管理的品位,满足业主及使用人的要求,实现天健物业的腾飞。

项目管理通知 篇3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二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项目管理通知 篇4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l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l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l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l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l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l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l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l 第二章 实施准备

l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l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l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l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l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l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l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l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l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l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l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l 第三章 工程施工

l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l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l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l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l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l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l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l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l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l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l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l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l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l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l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l 第五章 监督检查

l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l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l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l 第六章 附 则

l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l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l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 篇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我局制定了《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进一步支持公益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为提高行业专项实施效果,规范和加强行业专项组织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重点支持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优先领域和重点任务,围绕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需求,开展中医药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医药应用基础研究;

(二)中医药重大公益性技术(方法、方案)前期预研;

(三)中医药实用技术(方法、方案)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研究;

(五)中医药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行业专项坚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面向中医药行业发展需求,突出中医药工作重点和特点,直接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其项目内容应当针对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并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合理衔接。

第四条 行业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的模式是:政府决策、专家咨询、重点申报、择优立项、分层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 行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业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

目承担单位。同时由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每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根据《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组织制定行业专项下一个五年规划,并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把握行业专项的重点方向与要求,协调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组织征集行业专项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四)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行业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组织进行项目顶层设计;

(五)负责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业务验收;

(七)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项项目单位编制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负责核批和下达行业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

(四)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协调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财务验收。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外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医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际问题,梳理需求建议;

(二)指导专家组对需求和项目进行论证;

(三)提出项目建议及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四)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主要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本地区牵头承担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管;及时总结行业专项成果,并进行推广应用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研究实施方案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立项及预算编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申报细化方案;

(二)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有关保障条件;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建立项目科技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六)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配合做好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问题,征集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需求建议征集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实验室等中医药系统内外重点单位;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各有关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部门;

(五)其他相关单位或专家。

第十三条 根据需求征集情况和相关专家组论证意见,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研究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项目建议主要要求:

(一)符合行业专项支持的范围,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有很好的研究基础,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避免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重复交叉。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建议,组织年度项目建议的论证和完善,并将年度项目建议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和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面向重点单位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评审专家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咨询和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中医药系统内、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中医药系统外单位专家比例应不低于30%。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定向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项目建议符合行业专项要求,且相关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较强的完成能力和充分的保障条件。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行业专项,经费的财政资金应当占一定比例,每年度具体比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已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在研课题,不能保证工作时间和精力的人员不得再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与预算统筹安排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等有力措施,提高行业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年度项目预算安排进行审核,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批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行业专项项目立项计划,并根据批复组织修订和论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论证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内容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配套条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出国研修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反馈。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财务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项目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才能进行业务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技术资料无法溯源;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五)科技档案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技术资料无法溯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可以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誉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对非涉密项目的预算安排、研究成果、验收结论和绩效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资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业专项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的综合评价,作为验收评价指标之一。验收之后,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行业专项成果的转化、推广和评估工作。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如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五年内不得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计划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数据和成果库,推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 篇6

时光荏苒,弹指间20xx年即将过去。因为要做总结,所以我静静回想这一年来的点点滴滴,但也因为这样,我才得以有时间理清思路来总结过去,反思自己不足之处,只有清楚自己的缺点加以改正,才有可能进步。现将我在这一年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学习情况

随着公司的发展,新的任务、新的目标、新的挑战随时摆在面前,因公司领导的重视,4月份参加公司组织的《项目经理升级》培训,培训期间,参观了XX管委会大厦国优项目,给自己增加了很多借鉴、学习的经验,从而反思自身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学以致用,今后以国优项目的管理为目标。

二、项目情况

截止20xx年度XX目前入驻商户47家,上半年度根据公司的调查表格,对28家商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其满意率为99%,比较满意1%,一般、较不满意、不满意无。物业管理圈。下半年度对33家商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其满意率为96%,比较满意4%,一般、较不满意、不满意无,商户主要反映的问题有:人流量少、建议在自行车停放处安装雨棚、建议在广场上安装卫生间指示标志、西面自行车停放处安装监控,以上问题除安装监控问题物业自行解决外,其它问题我们将满意率汇总表,积极的反映给商业发展部,希望共同来解决相关问题,更好的为商户提供优质服务及商业氛围。

从以上数据分析来看,满意率是100%,但是我认为这肯定不是一个真实的反馈,可能商户还是为了情面,不好意思给差评,或者是怕给差评后物业会给予报复什么的,下年度我准备通过将满意度调查表先发给商户,然后再制作一个投放暗箱,让商户将调查表直接投放到里面,尽量获得真实的反馈。

只有知道自身的不足之处,加以改正,才能够使自己得以提高,物业管理也是如此,有批评才有进步!

除了处理广场日常的事务外,6月1日又前期介入人才公寓项目,目前已配合供电局,完成对某高压配电房的初次送电,并安排、协调三名工程人员进驻高配房值班与现场施工跟进,为以后的项目验收接管工作打好基础。因某工地项目发生偷盗现象比较严重,8月份因重建公司要求,经初步协商安排12名保安对人才公寓二个门岗进行24小时值班(三班二运转),配合重建公司及施工单位,对现场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管控,有效的减少了现场被盗的损失,使盗窃现象得到遏制,保障了现场施工的正常开展。

三、服务质量管理

随着商户不断的进驻,人流量的增大,也给广场的卫生环境、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上带来了明显的难度。对此我在工程、保安、保洁、客服人员的服务质量提升方面从以下几点抓起:

1、在应对环境卫生上,根据广场目前只配备的6名保洁人员的条件下,科学安排,合理运用,采取了以下措施,最大程度提高广场卫生环境,具体如下:

(1)对保洁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教育学习,要求每一个保洁员熟悉责任区域内保洁项目、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及服务时限,并以此建立保洁工作的长效机制。

(2)加大保洁巡查频次,保洁主管每天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责任人整改,随后进行复查,确保落到实处。

(3)积极和商业发展部沟通,在楼层内公共区域配置12个垃圾桶,广场区域物业又自行增加垃圾桶放置点,方便店家及顾客投放垃圾,以此改变生活习惯,增强店家维护广场环境卫生的观念。

(4)对个别区域存在的“脏、乱、差”现象集中整治,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部分餐饮商户倾倒餐饮垃圾桶地面周围,增加地面洗刷频次。

(5)严格管理装修商户的施工材料和垃圾的运输,要求不得抛洒滴漏、随意堆放,装修垃圾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随意堆放。

(6)加强保洁服务品质监督考核,采用部门考核与日常检查及客户意见(表扬、投诉)相结合的原则,对保洁员进行考核,力求客观、公正、恰当地对保洁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7)严格要求保洁人员执行制定的文萃广场《清洁服务程序》《保洁作业表》。

2、在应对广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管理上安排如下:

(1)严格要求装修商户审批后才可施工。

(2)对广场商户内装修工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每天巡视不低于二次。

(3)对商户装修过程中牵涉到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影响现象,立即制止,发整改通知单,必要时通知上报商业发展部,拒不改正的进行断水断电措施,直到改正后恢复。

(4)广场上所有区域禁止一切车辆进入(除商家运送物品的非机动车外)。

(5)对广场污水管道定期进行清理疏通,以避免长期不清理带来管道内油块结垢。

(6)做好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切实保障所有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与设施的完好,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

(7)做好运行设备记录,及时分析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8)设备房管理,需日常点检、巡查,并做好各设备巡查记录,每月清扫设备房保持清洁。

(9)掌握所属设备的性能,当设备系统出现故障,要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修,以最短的时间恢复其使用功能。

(10)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11)督促维保单位的工作状况,对维修不到位之处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其整改。

(12)对在质保范围内的维修事项要积极联系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做好记录和跟进工作,并监督其修复完成,施工单位不及时处理的,要立即报告商业发展部,共同协调,保障设施设备的完好性。

3、在规章管理上,为做到有序可循,在原有的规章制度下,逐步完善健全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清洁服务程序》、《保洁作业表》、《物业管理协议》、《装修施工管理规定》、《外来单位施工协议》、《防火安全责任书》、《房屋交接记录表》《广场装修手册》《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等多项管理规定。

4、加强保安、保洁、工程、客服人员的礼仪礼节及仪容仪表方面的培训,特别是保安、保洁人员,因其是我们的一线服务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关乎到物业的整体形象,也代表我们公司的形象,因此这块还是重中之重,要长期抓起,通过引导、监督、培训,使得他们个人素质及形象得到提升。

5、在业主沟通方面,我们以某广场的名字开通了微信群,可通过微信发送信息,方便商户给我们提出建议及批评,不过目前因为参与的人数不多和不积极,效果不理想。目前主要还是通过定期上门面谈、日常巡视等走访了解各商家的服务要求,对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记录,解决,反馈和上报。

四、工作中的不足

回顾这一年来,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1、处理问题缺乏灵活性、创新性,工作开展还不够深入,担心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怕担风险,瞻前顾后,以致于迈不开步子。

2、对管理工作还不够严格,致使有些考核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3、在遇到事情时比较容易急躁,指责大于引导,没有更好的和员工一起去解决问题。

4、与领导、员工沟通不够,未能完全尽到应尽的职责。公司安排我负责一项工作时,自己会努力去完成,但这样做还远远不够。因为我有责任向员工传达公司安排此项工作的意图和要求,使员工在完成此项工作时有更清楚的认识和更清晰的目标,并且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也让员工得到更好的学习与锻炼;同时,我也有责任向公司领导汇报员工在完成这份工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完成此项工作而营造宽松的环境。

今后,在工作中,我将注意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他们一起认真总结经验,慢慢引导,要有耐心,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

1、明年根据自身的条件,计划在人员培训上,有针对性的结合人员的特点,做好各专业的培训工作,让各专业人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得到专业辅导,从而提升自己;对一些接受能力强和有上进心的人员尽量的让其多掌握和熟悉各专业知识,培养其独立处理问题能力,培养其一专多能,打破按专业来分工的模式,以便高效的为公司服务。

2、加强团队凝聚力意识,个人能力再强也无法和有核心凝聚力的团队相提并论,发挥团队作用才能高效的为公司服务。

3、继续加强人员礼仪礼节、服务意识等方面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升。

自从走上项目经理工作岗位以后,很多做事的方式都有了改观,变成了一种责任,一种使命。正是这种责任、这种使命,使自己不敢有半点懈怠,格尽职守,摆正位置,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

正所谓,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也可以造就一个人!前方即使困难重重,但只要自己坚持不懈,也就不足为难,正如我的人生座右铭: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在以后工作中我还要兢兢业业,在业务技能和管理上面还要不断的加强学习,管理上服从领导安排,配合领导用更好的管理方法和规范的标准行为来要求自己,身先士卒带动全体服务中心员工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为公司发展不断努力!

项目管理通知 篇7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西政办〔1999〕26号文件发布根据2000年7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2000〕30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3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2009〕4号文件第二次修改)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经区政府常务会第14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区人事局关于《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代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制度,它对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开发人才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掌握政策,积极配合区人才交流中心做好该项制度的实施工作。

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进一步加速我区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西城区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依据国家人事法规、政策,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事代理协议。对委托人事代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并承办人事方面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

(一)在北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各类流动人员。包括:

1.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3.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人员;

5.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6.其它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的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方式

人事代理实行单位代理和个人代理。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提供服务的项目,可选择全权委托代理,也可选择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与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双方正式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六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国家人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代理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帮助解决委托代理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人才的招聘与引荐。根据委托协议的具体要求,为委托代理单位因工作和发展的需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广告;推荐、招聘所需人才;对所用人才实行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培训等招聘工作的一条龙服务;为委托代理单位及个人办理入网登记、查询等人才交流工作。

(三)办理外省市高级人才的引进。对于委托代理单位特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确有特长的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发明奖、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奖的人员,可由委托代理单位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区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

(四)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委托代理单位的人事档案包括:接转人事档案和各种人事关系;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出国(境)政审和公证证明手续;开具婚育证明;接转党组织关系;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五)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委托代理单位对所需的并符合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文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委托代理单位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区人事局负责申报到市人事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六)办理社会保险。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工作。

(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为委托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评审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初次认定,对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申报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及评审手续,负责职称备案及发放《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八)应届毕业生接收。为委托单位提供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政策咨询;申报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负责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九)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需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

(十)人事争议仲裁。为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咨询;协助委托方办理人事争议及仲裁事宜。

(十一)代办合同鉴证申报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合同鉴证。

(十二)代办单位的招工。协助委托代理单位办理招工手续。

(十三)办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和辞退手续。

(十四)为委托代理单位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单位委托代理需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个人委托代理需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二)委托人事代理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代理单位需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个人委托代理需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协议书》(《合同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履行的职责、委托代理的内容和期限等。《协议书》(《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双方签订《协议书》(《合同书》)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核发《人事代理证》。

(四)双方签订《协议书》(《合同书》)后,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应按签订的代理项目和代理期限向中心缴纳服务费用。

(五)《协议书》(《合同书》)可于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后继续签订,或根据协议自动延续,否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期即行终止。

(六)在《协议书》(《合同书》)有效期间需变更代理项目和内容的,一方提出后需经双方协商可补充修改。

第八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委托代理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合同后,委托代理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的联系、走访、反馈等制度,形成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维护委托代理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维护个人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 篇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2〕119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煤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以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项目管理通知 篇9

内煤局字〔2010〕5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5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洗选、提纯、干燥等加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凡列入以下范围的煤矿建设项目,由我局审查批复、备案。

(一)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范围内的整合技改项目;

(二)重新核准之外的煤矿技改项目;

(三)变更煤炭开采方式、变更回采工艺的项目。

二、初步设计(含优化、变更初步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采掘工作面开采设计等)管理规程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相关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请示文件格式上报我局,文件要标注签发人姓名,标明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含固定电话、手机和传真电话),文件中要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明确提出请求审查的具体事项;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具体要求附后); 3.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新建、扩建项目必须有核准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书(一式8份);6.新建项目须提供矿业权证明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8.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10.与相邻煤矿相关位置平面图,新编制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含现保有储量核算图、表);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自治区煤炭工业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设计规范等情况。初步设计委托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查。根据评审意见批复煤矿初步设计。

我局自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其中,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以及再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三、开工备案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复印件; 5.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6.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7.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等;

8.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复印件等;

9.质监单位出具的质监注册登记表及《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要件是否齐全,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我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工作,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联合试运转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联合试运转方案,要有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3.开工备案文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是否可行。我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五、综合验收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文件; 4.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认证结论意见);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9.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颁发生产许可证前的综合验收条件。具备验收条件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察验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勘察验收报告书,制发验收通知书,适时组织综合验收。

我局自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其中,勘察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工作,出具勘验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字数控制在2000字内)

一、建设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项目所在矿区、煤田;

二、项目建设意义和必要性;

三、项目技术基础;

四、项目建设方案和期限;

五、项目投资构成;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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