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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后感汇编14篇

栏目: 法律观后感

2023-10-27 10:06

阅读《法律观后感》或许可以帮您解答一些疑虑。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观影变得更加便利,电影有能力重新定义我们对待事物的看法。整合漫画、动画等作品后的综合情感反应被称为观后感,而观后感即是本文的主旨,需要简洁有力地表达出来。您是否清楚如何撰写一篇有说服力的观后感呢?愿您能分享本文给更多的人,让更多人获得智慧!

法律观后感(篇1)

1213180874 张习坤

法律应当反应社会变迁的要求,不同的社会条件会有不同的法律模式来适应。根据当前的社会现实,应采取何种法律模式来适应社会的变化,这是笔者在本书中将要阐述的。在书中,作者将历史上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并分析了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变项在三种不同类型法中的不同表现,如强制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法律与国家以及道德秩序的关系,在法律判决中规则、自由裁量权和目的的地位,公民参与,正统性,以及服从的条件。

在当代西方法哲学领域,以塞尔兹尼克和诺奈特为代表的伯克利学派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法社会学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际效果、法律规则的生效手段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关系。我们最为熟悉的社会学法学家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但与庞德的以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不同的是,伯利克学派更多的吸收了自然法哲学的理论,主张建立一种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相统一的法律模式。

伯克利学派是20世纪60年代在社会学(法社会学)中与行为主义和纯粹法社会学的争论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辩论主要在诺埃特和弗吉尼亚大学布莱克教授之间展开。布莱克教授主张建立一个不参与法律评价、不干预法律生活的纯粹法律社会学,针对布莱克的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诺内特发表了题为《为了法理社会学》,明确提出伯克利学派的基本纲领包括:

一、法律社会学必须是精于法理学的;

二、法律社会学必须对政策有弥补价值;

三、法律社会学必须认真对待法律理念;

四、法律社会学必须统合法理学分析和社会学分析。

这本书的作者之一塞尔兹尼克在20世纪40年代研究了组织理论,并在60年代转向法律现象。他继承和发展了韦伯、迪克海姆等人的古典法律社会学,将自然法观引进了法律社会学,著作有《法律社会学》(1959)、《社会学与自然法》(1961)、《法律、社会与工业正义》(1969)。本书的另一作者诺内特出生于比利时,后留学美国,主要在塞尔兹尼克的指导下研究法的政策论,以代表作《行政的正义》一书获得博士学位。

现在他们都是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教授,长期主持着该校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的“法理学和社会政策研究”项目。伯克利学派研究的课题集中在合法性的社会基础,在开拓性统治中法的作用,以及大规模的民间组织与国家制度的关系方面;强调针对社会现实问题提出对策,使法学研究和政策性研究联系在一起等,这也是他们被称为一个学派的原因。

作者的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是我们在阅读本书时首先要注意的。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吸收了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和富勒强调法律内在道德的新自然法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笔者注重社会学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作用,主张法律不应拘泥于形式,而应灵活应对社会问题,实现实体正义。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这种综合各派学说的理论倾向起因对当时社会问题的回应,如作者所说,“当时的政治生活已经把执法置于公众关切的议事日程的重点。

民权、贫困、犯罪、民众抗议、城市暴乱、生态破坏、滥用职权等问题都集中在一起,作为社会问题,它们构成了前所未有的优先事项。它们使政治共同体穷于应付。law和秩序需要承担新的负担,寻求新的急诊科,并审视自己的基础。

”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试图用社会学的观点重新安排各种法理问题,这也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观点,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能离开其所生存的环境,法律必须与各种社会现象发生互动关系。我们应从社会的角度去分析、理解法律,“我们从何处寻找法律的基础,我们对法律过程的理解,我们所给予法律的社会地位,都深刻地影响着政治共同体的形态和各种社会愿望的涉及范围。”同时,对于各种法律模式,作者采取了一种历史的分析方法,即从法律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所处的位置去客观的分析法律。

正如科勒所说,每一种文明形式都必须找到最适合其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没有永恒的法则,因为适合一个时期的法则不适合另一个时期的法则。法律必须适应日新月异的文明,社会的义务是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法律。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尤其要强调程序和形式,因为程序是个人维护权利、与国家权力抗争的基础,在寻找适应社会现实的法律模式时,不应忽视程序和形式。

法律观后感(篇2)

四是方便检索,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人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而这本书却弥补了这些不足,它把我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律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时间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实现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我们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p>

虽然这是一本看似浅显,但是我个人以为里面的内容还是对于平常老百姓相当得重要。于其自己盲目无知相关的法律,我们倒不如读一读此类的书籍。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同样可以竖立正确的意识。

其实,小小的法律有着深刻的意义。平时也许我们看似不经意间的举动通过法律角度来分析却绝对地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可以进行挖掘。人活于世就是要遵循着恰当的法律规章而活。

我们并不能够味了贪图自己的一时之快,而无意识地去违背社会所树立的既定的法律和法规。相比其他的太为专业的法律书籍,总体而言这本《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无疑是让最为法律外行的读者可以潜移默化地加深相关的法律认识。如果我们不小心在法律上犯了错误,最好先读读这些至少与我们的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常识性法律。

这不仅是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是一种无形的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学问。

从上面可以看出,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法律,利用业余时间了解法律知识。这样不但可以让我们在生活道路上沿着正确的途径前进,也让我们在生活中多一点清醒和踏实,有能力解决为人处世,与人相处时遇到的困难和麻烦。太多的不懂,让我们无意中违法却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你的理解或不理解都能原谅你。

所以,都来读读这本将法律普及大众的大书吧。

法律观后感(篇3)

《法律之门》有感

洛阳中心小学六(3)班周彦恺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任命权利的纸”,这句话是列宁说的,它告诉我们:要遵守法律。最近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这本书的名字叫《法律之门》。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学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书。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这本书模拟了美国法律程序的实际运作,为法律和社会打开了大门。

这是一本很有价值的书。你可以看。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首先,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也就是说,无论你多穷,多穷,你都不能做任何有害的事情,比如偷窃、抢劫、杀人要脚踏实地,脚踏实地,这种人,上帝不会让他受苦的。

我们不仅要守法,还要学会用法。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偷看日记、拆信、敲诈勒索……),我们应该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请有权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说到使用,我想到了我隔壁8岁的弟弟去年的遭遇。弟弟很喜欢写日记,想日记诉说当天的所见所闻所感,可他的父母却好奇心旺盛,每天都要去偷看他写的日记,最后终于被弟弟发现了,而且还是一连几天,他火冒三丈,忍无可忍,最后他用《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村长礼貌完整地申诉了这一切,村长听了,立即去把弟弟的父母训斥了一顿,并让他们向孩子道歉。我觉得我们得向弟弟这种懂法还会用法的人学习。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它就像一个看不见的天使。当你找到它,学会使用它并遵守它,它将永远保护你。如果你违反了它,它会惩罚你的。这项法律将是长期的,不容忽视。不要冒险,因为佛法就在你我身边。

法律观后感(篇4)

我的身体我做主

当我认真读完《给教师的60条法律建议》这本书时,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我们要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惩罚不等于体罚。它于体罚的本质区别在于,体罚损害了被处罚人的身心健康。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能体罚。体罚是违法的。我们必须坚决不体罚学生。思想上虽然明确了这一点,可是在实践中,我总是压不住自己的火,说了一些伤害孩子自尊的话,“冲动是魔鬼”,在情绪冲动时,我们一定要远离学生,缓一缓,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我总觉得,人要不断地“修炼”,修炼自己的品行,修炼自己的学识,使自己不断地“心平气和”,做到了这一点,对自己有莫大的好处,不但身体健康,也许还能“长命百岁”呢!世界卫生组织不就强调“健康”就得有平和的心态吗?

有一个真实的故事。我希望它能启发你。故事的题目是“你多大了”?当你听这个问题的时候,你一定觉得它很有趣。有人不知道他们多大了吗?

听完之后,也许你就笑不出来了。这里的年龄指的是“心理年龄”。故事是这样的:

一位在教育孩子方面头疼的家长去找心理咨询师,希望心理医生能帮助她。在这位母亲跟心理专家沟通孩子问题的时候,说的全是孩子的不好,孩子听完之后上来推了她妈妈一下,这位母亲呢,也反过来推了孩子一把,孩子呢就跑开了。这位母亲又继续和心理辅导师交流。

过了一会儿,孩子回来踢她妈妈,开始跑。这位母亲一看到自己很着急,就开始追孩子。心理辅导师看到后马上叫住了这位母亲,问:

“你家孩子多大了?”“六岁”。“那你多大了?

”这位母亲不好意思地嘿嘿一笑,说:“老师,我明白了。”

听了这个故事,我也在反思自己。我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做过多少类似的事情?很多时候,我的心理年龄也只有六岁。面对我们的学生,面对自己的孩子,我生他们的气,有用吗?

有时还真是在“损坏自己光辉的形象”呢。所以,我要与大家分享的就是:我们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心理素质,发火时,问问自己几岁了,改变自己的心态,使自己不断地成熟,情绪始终保持稳定而乐观,“我的身体我做主”,干嘛拿别人的缺点错误来惩罚自己呢。

为自己,为家人,好好活!

2013-4-9

法律观后感(篇5)

所以读者可能找不到之前介绍这本书的材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阅读通常从问题开始。这个过程可以回答许多以前的问题并产生许多新的问题。

产生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似乎是无穷无尽的。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的质量和数量都在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有力气沿着这条路去读那本重要的书,我认为这本重要的书不能这样对待。

法律观后感(篇6)

这本书的主题很有趣,但奇怪的是,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为了普通读者的利益**律故事。这本书恰逢其时,因为近年来文学领域从琐碎的暂时主题向严肃的永恒主题转变是可喜的标志之一。几年前,我们中的一些人似乎认为,科学扩张和视野开阔的时代导致了前所未有的想象力匮乏和对琐碎和无关紧要的时情的过分偏爱——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

在我关于美国宪法的最后四章中,我阐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最过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所有真实情感的丧失。直到最近几年,我才有机会修正这个悲观的结论。几年前,类似韦尔斯(wells)所著的《世界史纲》(outline of history)、杜兰特(durant)所著的《哲学的故事》(story of philosophy)等著作若能跻身于季度畅销书之列完全是不可想象的。相反,做出这种**的作品肯定会成为最新的文学垃圾。

“电影”时代并不能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它留在人们精神上的印象就像将**投映在电影屏幕上一样。

终于出现了显著的变化,畅销书不仅关注严肃而深刻的主题,而且试图涵盖人类发展的整个领域。若非如此又如何解释杜兰特《哲学的故事》――该书重新叙述的是所有时代伟大哲学家们神秘、有时甚至是令人费解的沉思――一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呢?

因为哲学著作可以成为畅销书,法律史著作应该受到读者的青睐,因为法律是哲学的体现。它是对不同时期人类行为规则的所有思考的综合。它的施施不仅保护了作为一个有机体的社会,而且保护了个人免受**的侵害。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这本书揭示了人类法制文明在各个时代发展的漫长而艰辛的历程,以及从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到人类最高成就的追求过程。法律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它一直伴随着我们,指引着我们从生到死的命运。

即使在我们死后,对我们遗产的处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观后感(篇7)

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

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继续分析现代节目的功能和结构。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了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指出了程序对维护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三。然后分析了我国诉讼发展与现实的矛盾,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接下来,我将根据本文的逻辑结构谈谈自己对一些问题的看法:

问题一:程序法、程序法、实体法与现实的关系。

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来说,程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现代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几乎都应该受到程序的保护,但这必须以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为前提。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因此需要一些中间性的过渡事物,防止“法与社会短路结合。

”而最合适的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据此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

”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作为支撑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总之,没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没有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是绝对不可能的(虽然各程序法在某些方面有一些共同点,但不能因此而混淆)。什么样的实体法会产生什么样的程序法。

对同一实质性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如民事纠纷可以采用仲裁和法院判决),对不同的实质性问题采取相同的程序则会造成混乱。

中世纪乃至某些近代的欧洲法律允许“决斗”的存在,决斗作为一种法定的程序,进行决斗的理由是各种各样的(即不同实质的问题)。其执行是非常严格地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甚至有专门查验枪支的程序,然而这种貌似公正的程序在今天受到大多数人的唾弃,究其原因只能是一个,那就是它事实上割裂了程序与实质问题的联系,把所谓“程序正义”捧到了一个病态的高度上,完全无视事实,这显然与现代法律讲究事实还原的理念相背,颇有些“神明裁判”的意味。可以看出,程序法本身作为一种规范程序的法律,虽然在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但应当是实现实体法的一种手段。

程序法虽然必然附属于实体法,但其规范的对象即程序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是独立的。这一点如果出现偏差,那么程序作为“桥梁”的效果便会大打折扣。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主要意义就是向进入程序的各方提供了一个相对外界独立的环境,一方面给予他们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又限制他们的自由,强迫他们服从自己的理性,同时在这种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证事实被还原,从而使实体法能够跨越鸿沟,对事实进行适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用隐喻来描述程序法、程序法、实体法与现实的关系。实体法位于应然的彼岸,而现实位于实然的彼岸,两者若想跨过鸿沟相会,则必须借助桥梁,这座桥梁就是程序,而程序法则是这座桥梁的设计图纸,它综合了实体法与现实的情况,设计出了程序,以提升实体法对社会现实的调节效力。

问题二:“理想”的程序与我国现实的不相容问题,及解决办法。

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在讨论了上述三个问题后,季卫东先生结合前几章对现代节目的描述,提出了改进建议,这里就不赘述了。

我认为,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季老师的这篇文章是先对一种处于理想的“应然”状态的程序做了定义,回答了“程序是什么?”,“什么是程序?

”这样的两个问题,而后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作为基点,再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这也是一般的学术论文的逻辑结构。但是我们写文章的目的在于改进目前中国现实,因此我们有必要把思路逆转过来,不妨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以求越过实然与应然的鸿沟。

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

那么“理想”的程序与我国现实的不相容问题主要表现在哪里呢?这里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社会的不兼容,二是当今社会的不兼容。

情形一:“理想”的程序与我国传统社会的不相容。

中国传统社会本质上是一个追求自然规律的社会。儒家讲究“以德配天”,道家讲究“道法自然”等都是这种自然法思想的体现。具体而言,权力机关在通过法令来实现统治的时候,必须讲究正统,讲究“奉天承运”,讲究得民心。

虽然有些封建统治者对“民贵君轻”嗤之以鼻,但基本上都不得不承认“君舟民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和西方中世纪把上帝的旨意作为自然法的做法不同,我国的自然法实质上就是民意,这是一种现实的存在而并非是超验的。因此,民意是我国历届政府都必须强调的,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

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意是什么样子的呢。一句话概括之乃是“公道自在人心。”即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

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道”。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举例而言,辛普森案的判决结果在美国或许能够使用程序来对普通民众进行安抚,而辛普森本人也能凭借法律程序得以去罪化(他甚至在事后还写了一本书叫《假如我真杀了她》),但是若是这个案件出在中国,他肯定必死无疑。

即使程序根本无可挑剔,它仍然无法安抚人民的心情。在传统中国政府的权威源于“天”,而天意往往体现在民意上,而民意毋庸置疑是非理性的,而且是十分道德化的。政府的行为只有顺从“天意”(实际上是民意)才能被社会广泛接受,否则便是“失道”会受到民众的唾弃。

而“失道”之至的结果便是政府彻底丧失权威性和正统性,这时候就会有人取而代之,完成历史的轮回。让我们回到辛普森一案。如果中国法院在此类案件面前采取美国法院的方式,把解决民众不满的希望放在程序上,那么最终的结果将与他们的愿望相反。

就上面的例子而言,虽然我们不敢肯定民众对事实的判断一定正确,但是至少肯定了一点,那就是在传统社会面前,“理想”程序是无法起到安抚民众的作用的。民众只愿意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东西,而不是某种“看的见的正义”。

情形二:“理想”的程序与我国当下社会的不相容。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分析我们社会的现状。

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由于外部的影响,传统社会逐渐发生了变化。从那时起,中国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最近一次是大约30年前的改革开放。它使中国从计划经济国家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解放了思想,重新打开了我国的大门。可以说,我国现在仍处于历史转型期。

我国社会具有西方社会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是我国当代法律存在的基础(传统法律制度已经消失)。而这种特点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将更加完善。然而,当前的中国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西方社会,传统的思想文化仍然深深地植根于每个公民的思想之中。如何调整这种文化冲突是我国现行法律面临的最大问题。

此外,中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以西方的形式存在的,事实上,它仍然体现出很强的传统特色。

同样的道理,“理想”的、我国社会中的某些西方社会的特征也必然是具有西方特色的程序法律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的程序法在规范具有这种特点的纠纷方面往往是得心应手的。然而,当谈到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时,人们往往不知所措。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庄、药家鑫一案,人们对程序上的缺陷就不怎么重视。

或许正因为如此,季卫东老师才会把固定传统的“交涉”行为作为中国程序再铸的头一步,事实上正是要引导“理想”的程序与中国某些传统相适应。然而这个过程注定是非常艰难的。

弄清了中国社会的现状,我们就不难理解“理想”的程序在我国当下的窘境了。例如有关程序稳定性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中这种稳定性一般被表述为“司法终局性”)。季先生在文章中对信访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对程序稳定性的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但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是情有可原的。

中国社会不是一个分权的社会,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太大的独立权力。就我国现实而言,法院的许多权力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或者干脆说法院是政府的机构,其权威自然来自政府。而上文已经分析过了,中国的政府必然受制于“民意”。

在民意与程序相冲突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限制程序的适用来满足“民意”,以维护自身的权威和正统。审判监督程序,信访制度的根基就在于此。因此,导致了法院的判决缺乏既定力。

在法院权威尚未被完全树立的情况下,期望司法程序达到理想的“终局性”状态是不可能的。大名鼎鼎的“刘涌案”正是这种窘境的体现。***老大刘涌虽然在二审中被改判为死缓,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并被毫无悬念地判处死刑。

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另外一种办法来满足民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求,以避免出现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窥一斑而现全豹。为什么“理想”的程序与我国当下社会的不相容呢?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当下社会中仍存在不少的传统社会因素,它和“理想”的程序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逻辑体系,自然难以相容。

结语: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

不得不承认,西方模式是目前人类社会发展最为成熟的模式(没有之一),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当下,传统社会模式最终会与西方模式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西方”模式。但是不论传统模式与西方模式如何结合,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连接法律与现实桥梁的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世界上没有空中楼阁,程序建设的出发点应该着眼于当下社会,而并非是西方法治的应然。

季卫东老师有一句话说的好,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个人如果不把利益转化为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时不安定的。国家如果不把服从转变成义务,那么这种服从是不可靠的。实现这种转变的装置是程序。

”在社会利益日趋复杂化的当下,如何从当下社会出发,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设计出一套既符合现实又符合理想的可行的法律程序,如何正确地引导民众对程序乃至法律的信仰是每一个中国法律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法律观后感(篇8)

题目:《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摘要:本书共分四章:第一章,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二章,什么是法律?

第三章,法律的任务第四章,价值问题,然后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

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关键词: 法律社会控制道德与宗教

罗斯科·庞德:1870年生于内布拉斯加州。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州大学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

1889年,他去哈佛法学院学习。一年后,他转到西北法学院,在那里他完成了他的法律学位。他回到内布拉斯加州做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州大学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

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10年开始在哈佛任教,1916年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1948年起,中国先后担任国民党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顾问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作者是罗斯科·庞德的代表作品之一,通过学习这本书从让我对法律这门学科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书名上看,涉及的关键词只有两个:法律和社会控制。

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是手段,社会控制是目的。所以看来这本书很简单,但我们需要按着这两个关键词来追根溯源。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社会控制”。其次,法律为什么能、怎么能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控制是法律的终极目标,还是社会制是为了实现控制?

其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控制?最后,在现实中,法律是怎么来实现的。上面的问题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框架性质的概述下面就分节来详细记录。

第1章:文明与社会控制

从人类文明的存在和发展的宏大角度探讨“人类对社会的控制”,作者以其远大的历史眼光,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并进一步探讨了文明的概念——即他所谓的“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庞德看来是三类:道德、宗教和法律,并且在他看来,道德和宗教的作用随着“社会控制”世俗化已渐渐远离中心舞台,法律是近代世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且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法律依靠的是一种日益强大的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且这种强力已为法律所垄断;作者接下来引导我们来关注在强力支撑下的法律背后的“目的”——正如庞德所言“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根据,一定要找出强力背后的某种东西,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现实”,法律不应当只是英国奥斯丁等人所说的那样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不应当只是“**为了自己而存在、法官或行政**为了行使权力而进行审判”,强力究其根本来说不过是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而并非法律目的本身。一个不以理性为基础、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和法律体系,只能是任性而有力的权力大棒。

第二章:则接着分析和论述,“什么是法律”。作者认为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根源在于“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用着法律的名称,而人们试图以其中一个为根据来解释所有这三者”,这三者即指法律秩序、决定争端的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而争议的大部分是针对第二意义上的法律的性质,而庞德又进一步指出这种权威性资料应当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

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其中的法令成分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标准的法令组成的,当然,关于规则、原则、概念、标准的定义作者都进行了回答。在梳理了什么是法律的这一基本问题后,作者又抛出了其他的两个关于该问题的观点:

法律乃是权力;法律应是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在他看来,其实法律仅仅只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另一方面,他也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法律不仅仅代表一个时代的社会中阶级色彩鲜明的价值判断,它应该是一个经过历史发展和维系的理性的“教导传统”,而并非简单地被当做一种特定的价值取向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笔者接着简要论述了相关问题的法律渊源,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可以通过一些实际的限制来实现的。

第三章:作者进一步探讨“法律的任务”这一问题,总体上认为法律的目的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予满足”;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得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承认和实现在某种限度内的利益,并努力保障确定限度内的利益。在接下来的部分中,笔者着重对利益的分类,如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特别是利益的界限和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与竞争。如何保护这些利益?

笔者认为,应主要通过赋予权利人合法权益来保障。然而,从古至今关于权利的界说数不胜数,作者详述了关于权利学说的演进历史,并在集众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权利的“六意说”,并进而批驳了那种“过错说”,因为这种学说的支撑还是在于“法律是实施强力的威胁”这一观念;如同看待法律的概念一样,作者也同样认为“重要的是法律权利的背后的要求”,且这种要求是否在理性上得到承认和尊重。

第四章:作者无可避免地谈到了法律的价值问题,他认为在每一种场合下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它们符合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而实际上已经有了三种方法来处理价值尺度这一问题:一是从经验中寻求一种协调各种冲突利益并使这种经验得以合理发展的方法;二是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来进行评价;三是依靠于一些公认传统性权威观念。

最后,作者尤其强调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需要的一种“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应当是与自由的个人主动精神相结合,作者反对那种或偏向极端化的个人主义,也不赞成那种抹杀个人能动性的盲目“合作”。

最后, 通过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书,浅谈该书的现实意义

在这本书中,庞德对法律大师的出现和任务作了深刻的分析。庞德的法律思想在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美国的官方法律思想。在今天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可以借鉴,具体如下:

(一) 关于法学研究方法。

庞德主张以法律为中心,运用其它手段实现社会控制,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法律,将法律与其它社会科学相结合,拓宽法律视野。就我们而言,要想突破现有的法学研究框架,就必须改变一种新的视角

(二) 关于法律对权力的限制。

庞德说道:“今天许多人都说法律是权力,而我们总是认为法律是权力的一种限制。”他认为,作为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建立在政治组织社会(也即国家)的权力或强力之上,但法律绝不是权力。

它只会组织和组织权力的行使,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当人们被赋于权力时,他们就会专横,法律一开始就设法压抑这种倾向。”在建设市场经济而溃乏自由主义传统与意识的中国,对国家权力的适当限制,尤其显得重要。

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要尊重“自生自发的秩序”,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维护个人的自由空间。同时,在中国**头脑之中,有一种传统的观念,即“法律是治理平民百姓的工具”,在法治建设中,要改变这种观念。

(三) 关于合作与自由。

庞德在这本书中认为,要实现对自然和内在自然的控制,必须认识到两个因素:一是合作的有序组织活动,即文明合作;二是个人的自由主动。他认为,文明合作是指导文明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标准,但同时也强调,合作不应因为是文明的一个因素而牺牲既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成果制度。合作与自由在历史发展中的比例是动态平衡的。只有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才能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文明。

中国的今天与庞德时代的美国不同,社会的主流观念还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意识惯性,在以前只注重合作,注重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体现的是一种有极左倾向的社群主义价值观,在这样的意识形态下,缺少创新精神,从而导致了市场的僵化、个体精神的异化和歧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言,应如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那样,充分实现和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促使个体自我精神的张扬。

法律观后感(篇9)

即使手术成功,刘强还能再次站上讲台吗?从20岁到45岁,在他生命的**时期和事业的颠峰时期,刘强能回来吗?刘强和家人留下的阴影能抹去吗?

即使医院赔了28万元,刘强还能找回他失去的东西吗?这次事故医院是万分之一,但刘强是百分之百!有时候医院真的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医生良好的医德要高于医术的!

突然觉得有些累了!心里总是有种莫名的心烦!不知道自己该去做什么,能去做什么!

今天法律讲堂上演,男主人公和女主人公是大学同学,后来结了婚,婚后10年,他们有了女儿,可是男主人公却和单位里的女秘书偷偷在一起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被他老婆发现了!当初那个男人创业很艰辛,是女主人公一直陪在他身边,可是后来有了钱就。。。

为什么男人有钱就会变坏?为什么不能忠实原配老婆?难道这就是男人的本性吗?

女主角发现后,说她想离婚。其实,也许女主角怕老婆分他的钱,因为他公司的资产现在是100万。女主人说,她让他签了一份协议,大致意思是,如果离婚让女方受益99万元,那么房子、车子,似乎都属于女方,还有公司的一些股份。但是那个男人最终还是和女主人公离婚了,法院好像也判了给女方99万,车,房,也都归了女方,孩子也归了女房,每月给付生活费!

其实,有时候看这些电视,我真的很希望和老公过一种枯燥的生活。我不想面对损失,我也不想看到我丈夫有钱时变。所以有时我会傻傻的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

法律观后感(篇10)

法律讲座的观后感

在我生活的这个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为了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我参加了一场法律讲座,并且在此之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这次法律讲座是由一位知名法学教授主讲的,他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入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原则。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的讲解,他生动地介绍了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作用。在他的引导下,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的源头、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程序等内容,对法律这门学科有了系统而全面的了解。

讲座中最引人入胜的是对一些热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读。比如,教授详细讲述了刑法中的一些争议案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又如对国内外知名的侵权案例进行了解析,如著名的iPhone专利侵权案。通过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不仅了解到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具体方法,还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这些案例也警示我们,要时刻遵守法律规定,不要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

除了基础的法律知识,讲座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法律常识。比如,教授向我们介绍了如何应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如雇佣合同、买卖合同等。他指出,对于公民而言,了解这些常识并且能运用自如,将有助于我们在与他人交往中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这样的建议让我深受启发,我意识到作为一个现代公民,了解法律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

在这次法律讲座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还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遵守法律,立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同时,我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轻易被他人侵犯。只有在一个法律公正的社会中,我们才能享受到稳定和谐的生活,也才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参加这次法律讲座给了我对法律的新认知和新体验。我深刻理解到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的准则。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尽一份力量。同时,我也意识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应该持续关注、学习和实践法律,与法律保持密切联系。

总而言之,这次法律讲座让我收获颇丰。教授的专业讲解和生动引导,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将会把这次讲座的所学用于实际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并通过自己的行动,为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法治的社会。

法律观后感(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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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1篇

通过对比新旧《中小学生守则》可以明确的感受到新版有两大优点:其一是读起来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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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1篇

通过对比新旧《中小学生守则》可以明确的感受到新版有两大优点:其一是读起来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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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1篇

通过对比新旧《中小学生守则》可以明确的感受到新版有两大优点:其一是读起来朗朗上口,其二是对中小学生的要求更加具体,使教育工作者和中小学生对每条守则的理解具体到了每一项事件上。

结合现在大多数学校,几乎都可以看到中学生守则,但对中学生守则的内容真正知晓、能够背诵的中学生确实很少,这点证明了我们教育工作者在对中小学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上是有缺失的,应该尽快给学生补上这关键的一课。首先,学生要背诵相关内容,然后运用相关规则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最终实现规则可以潜移默化地应用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学生的生活学习。

现在学校都在不断的完善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因此,在制定相关的评价方案时应该把《中小学生守则》的内容进行细化和拓展,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对学生进行定期的评价和总结。

各个班级的班规的制定也可以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加上《中小学生守则》山的相关内容进行制定。如:好学多问肯钻研。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上课专心听讲(上课是否有违纪现象,精神是否饱满,发言了几次,讲解效果如何,课堂笔记效果,堂堂清效果等),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在每个月内阅读的书目有哪些,阅读体会如何)。

总的来说,《中小学生守则》是中小学生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从小学一年级开始抓实抓好,坚持不懈,经过九年的义务教育,必然会使每一个学生受益匪浅。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2篇

寒雪梅中尽,春风柳上归。在这柳枝吐翠,乍暖还寒的时节,我校迎来了新的学期。2016年2月24日,四年级二班上午第一节课在教室**了第一节课**:

学习了《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2015年的新版《守则》是2004年发布后,10年来的首次重新修订。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守则》补充了更接地气的具体行为规范内容,如主动分担家务、自觉礼让排队、不比吃喝穿戴等;增加了新时期学生成长发展中学校、社会和家庭高度关注的内容,如养成阅读习惯、文明绿色上网、低碳环保生活等。

结合《守则》要求,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全班师生**后,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则。如:学校礼仪常规,学习风俗习惯,以礼相待,不超过温饱的规定,勤俭节约,使孩子们逐渐养成良好的习惯。

在《守则》陪伴下健康快乐成长,努力使自已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人。《守则》也将融入师生和家长的生活学***。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

近段时间**了开学教育课中的《小学生守则》,我认为学习好《守则》对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守则》中,第一条要求中小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作为一名少先队员,这是最起码的要求,比如我们在升国旗的时候应当保持严肃,不走动,这就是热爱祖国。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3篇书籍读后感-名著读后感-**读后感-教师读后感等-中小学生读后感。

"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要求我们做到,无论是现在,还是上中学的时候,我们都要遵守法律法规,要不然我们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就会迷失方向,甚至走上歪路。

在生活中尊重父母、教师和人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这一代少先队员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尊敬父母,尊敬老师,尊敬长辈就要从我们小小年纪开始做起,如在公共汽车上要主动给老人让座,在家要主动帮助爸爸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学校要认真听老师讲课等等,都是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的具体体现。

篇二: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3篇

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3篇

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1篇

感动中国十大人物都是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人用自己那一点一滴的小事感动着我们,也感动着他人。

在2014年的感动中国节目中,虽然感动我的人有十个,有隐姓埋名30年的中国核潜艇之父黄旭华;有为报答战友深情,几十年守护天山筑路士兵墓园的老兵陈俊贵;——刘盛兰。

刘盛兰是一个普通的村民,年轻时在外打工,后来在一家企业当了保管员。73岁时,妻子去世,他成了一个孤独的老人。为了让自己老得无法行动,身边会有一个照顾他的人,他开始学习。

这是老人的初衷。但后来,他的学习规模远远超出了他的想像。

1998年,刘盛兰在报纸上读到一篇救援报道。从那以后,73岁的他捐出了微薄的工资。而接受捐赠的学生正逐步从周边几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各地。最多的时候,他同时资助着50多名学生。

每天清早,刘盛兰起来弄点简单的饭菜,就骑着自行车走村串巷去了,直到捡回一大堆破烂。他17年几乎未尝肉味,没添过一件新衣,'吝啬'的连一个馒头都舍不得买,可捐资助学总计7万多元,资助了100多个学生。刘盛兰没有进过养老院,所以她每年可以拿到4000元的生活补贴。

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3篇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3篇。这些钱他全部捐给了贫困学生。

刘盛兰唯一收藏的是一个深蓝色的布袋,里面装满了汇款单和回信。这么多年过去了,老人记不清他汇了多少钱,收到了多少封信。2013年8月,因为肾病,刘盛兰住进了医院,但他仍在考虑捐钱帮助学生,担心汇款的中断和失败会打破孩子们的希望。

我得知老人住院了,许多受资助的孩子回来看望他,照顾他。

我还记得那些震撼我心灵的话语:晚年的风烛,微弱的灯光,老手,写下人间的大爱。病态的身体,高尚的心灵,他在九十岁时轻视生命。一叠汇款是寄给我们的问卷。每个人都应该考虑一下。

法律观后感(篇12)

南中分部初

一、3班胡彬杨

今天我们班将听一堂法律课,在听到主持人说出主题时,我有一会儿的吃惊,因为几条法律便能成就一个民族,我甚至有些怀疑,是不是自己的耳朵听错了,但事实证明,我没有听错,但是在听之后,心中已知晓答案。

这堂法律课无疑是成功的。好几部法律真的能造就一个国家。因为,法律法规约束着我们的生活,言行以及举止。例如,一个人在街上行走,无故殴打他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被殴打者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伤势大小,确定几年有期徒刑。

这样,法官就依法约束了当事人的言行。试想,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地犯罪,但法律没有惩罚他,其他人也跟着他。在街上打别人,那么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会变成什么样子,就会失控,当人民的心被打乱,那么这个国家就完了。这可真应了那句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正是因为法律,国家才得以建立,也正是因为法律的完善,国家才逐步走向稳定和繁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依法限制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不犯罪。因为法律,国家将团结起来。

而我们国家推行的宪法,从这堂法律课上,我们知道了16岁以上的人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满14岁而未满16岁的,犯杀人,伤人,**等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低于14岁以下的,让其监护人担当责任。我认为宪法不仅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而且使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

总而言之,我们国家的进步,是因为有宪法的存在。人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律观后感(篇13)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一】当今社会,法律在大部分人眼里只是一种功利性的工具,只有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会去运用法律,可是法律不该只是一种工具,更应该是一种文化,因为法律本来就是历史的结晶,是文化的结晶。

梁治平先生认为“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意义之网“,把文化视为一种符号学的概念。法律被认为是人类生活的人造世界的一部分。它不仅能解决问题,而且能传达意义。因此法律该是一种文化的象征。

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可以扩大我们的视野,同时让我们的法律带动人民,让人民不再简单地把法律当作目的性很强的工具。就是不断丰富我们的法律,使法律在文化上得到完善,更好地造福于我们的人民。法律是维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它不应该被公民忽视,而应该得到人民的尊重。

我认为,文化的作用是文化以人民群众喜欢的方式潜移默化的深入人心,这是文化的特别之处,而法律可以成为人民的信仰,更可以成为一种文化,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让公民去打心眼里的接受,去积极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二】比较,我们平常的理解是就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的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而在梁治平先生编著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中的《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一文中,根特·弗兰肯伯格将从另一个角度向我们重新阐述比较的另一个世界。批判比较,即作者放弃了普通人的惯常观念,在法律环境的语境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比较法的王国。

这篇文章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作者深邃的语言技巧,他能让一个门外汉在短时间内用逻辑思维去理解如此深邃的内容。再者,作者能适当运用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和比拟让读者更加深入理解文章的内涵,就是所谓的深入浅出——内容很深刻,措辞却浅显易懂。这一点是极其难得的。

文章开篇就拿比较法和旅行类似,**二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从而引出在法律文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达到比较法的终极目标——改革和改善法律、推进正义并且使人类命运更美好。因此,法律教师和学生,以及学者如何平衡新旧知识,如何在拓宽距离的同时区分两者的差异,从而重新审视和超越它们。

此外,在解读文化或法律时,作者还阐述了种族主义与非种族主义,以及在严肃的法律比较研究中如何演绎所有可能的法律领域中最合理的制度。

尽管比较法存在民族中心主义、认知控制的偏见以及灰姑娘情结,但比较法“存在即合理”就说明它的效用于人们于社会而言是有它不可替代之处,并在以后的法律发展中不断地修正。

作者独特的视角给我带来了另一种比较景观。通过阅读,我被鼓励更多地了解和重新思考我自己的文化和法律教育,相信它将对我未来的法律研究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三】自大学接触法律起,至今已走过四个年头,对法律的认识也从懵懂走向成熟。然这些认识仅局限于一些肤浅的感知。近日读梁治平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顿觉视野开阔,受益匪浅。

事实证明,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魅力。现在,我将从礼法文化的角度谈谈我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思考。

中国古代法律本质上是礼法的混合体。《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有这样一段话:“它只有一种判断标准,那就是善与恶,善所以讲应当,恶所以有禁忌。

而所谓法律,实际只是赏善惩恶。因为这样的性质,它实际上是包罗万象的。全部的社会生活,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统统可以纳入其中。

”我觉得这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最真实的写照,也是对其礼法合流特征最形象的描述。这种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中国人有一种追求和谐生活的情节,在这种情节的作用下,古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所有的问题都“翻译”成道德问题,道德的判断标准也因此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人和谐思想的形成,与统治者的统治策略密不可分,他们将自己的统治思想逐渐灌输给民众,让民众接受、认可,从而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思想,民众就理所当然的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做事,这种方式成为巩固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最佳土壤。自古以来,统治者都深谙民众的心理,他们更倾向于用民众内心的力量来规范其行为,而较少的采用严刑峻罚来强迫民众接受其统治思想。当人民不是慑于**而放弃自己的主张,而是出于内心的认识与信念自觉自愿地“否定”自己时,统治者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在这种潜移默化的思想影响下,道德成为实现统治阶级目标的最有力的**。事实上,礼仪是由许多道德规范构成的最普遍的秩序之一。它是最强大的道德**,也是统治者的法宝。

夏商礼仪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衣、食、住、行等。周代礼制的内容更加复杂和系统,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周礼内容虽复杂,但基本原则只有两条:

“亲亲”和“尊尊”。到汉代,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朝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春秋》决狱出现在审判中,从而使汉朝司法审判由原来的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转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仁义实行二元审判。到唐代,唐统治者继承中国“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继续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统治思想。

至宋元明清时期,礼制的作用更加突出。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礼治思想贯穿统治阶级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财产纠纷方面。“处理民间词讼所适用的法律是极富弹性的。

这一方面是因为,站在特定的道德立场,会认为这类纠纷纯系薄物细故,因此较少法律上详尽地规定而交地方官自理;另一方面是因为,着眼于礼法秩序,处理民间词讼,官司通常无须法条亦可以胜任。事实上,在许多案件里面,法官并不或很少援引令条,对他们来说,处理这类纠纷只凭古往圣贤的教导和自己的生活经验即可游刃有余。因为他们所要的,终究不是理清财产关系和维护财产权,而是使‘天理人情,各得其当’。

”梁治平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中的这个观点,我觉得是对礼在解决财产纠纷中重要作用的最有说服力的论证。

然而,生活中不仅有财产纠纷,还有许多其他纠纷。因此,礼不能总是与法相协调,甚至有时会出现礼与法的冲突。刘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唐武则天时,一位小民得罪了小肚鸡肠的赵县官,不幸的是,这个小民某日犯了点事,赵县官便抓住这个机会,将该小民问斩。小民的儿子小徐知道赵县长作恶滥用职权,遂为父亲报仇,将赵县长杀害,并将其碎尸万段。小徐也不含糊。杀人后,他冲向**,表示愿意等待。

不过,对于小徐的**有两种看法。一是罪犯太残忍,不能犯罪,必须严惩;二是小徐为了替父亲报仇,应该从宽处理。最后,解决办法是:先斩小徐,弘扬国威,然后再表扬小徐一番,彰明“礼孝”。

本案便是礼法冲突最严峻的体现,一方面要弘扬国威,保证朝廷的尊严;另一方面,也要表彰小徐的孝心,因为“孝”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统治阶级统治思想的最基本元素。“忠”、“孝”之间的抉择,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措施,更有可能因抉择不当引发不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事件,故其也是关于法律价值的抉择。正如刘星在《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所述,“古人已在挑明,法律规定的深层价值需要抉择,需要照顾周全,可是人们还是不能逃脱‘左右不是’。

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是根据情况和原因权衡细节。法律有的时候,确实不能太过一致,一把尺子砍其一切。今人爱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在法律的价值抉择里,依然是有意义的。

”通过以上思考,我可以得出一点结论:无论是“礼”、“法”之争,还是普通的民间纠纷,统治者最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维护礼法秩序,从而巩固其统治地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统治者必须在做出抉择时有所牺牲,哪怕这种牺牲要求某些人付出生命,也不得有丝毫含糊。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得到我们同意的东西,我们必须忍受痛苦,放弃其他东西。这种选择不是对是错,但往往会让我们面对各种尴尬的局面。因此,对于礼法合流还是礼法分立,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角度看,我十分赞同“礼法合流”。诚然,礼法合流在当今法治社会是不可取的,与现在倡导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更是违反“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主题。但是,从古人的角度看,“礼法合流”却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

其一,古人并没有像我们现代人这样的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机会,甚至,大多数平民连接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若是制定出一系列法律要求他们去遵守,成本会比较大,而达到的效果却不一定能让大家满意。其二,中国的古人普遍有一种厌讼心理,他们更崇尚的是权威。

在遇有纠纷时,权威的族长或长者的话语可能会比法律更有说服力,也更容易被认可。在家长制的统治方式下,家长的权威在潜移默化中被灌输进每一个家庭成员心中,并且,大家都对这种权威有一种深深地信仰。其三,礼法合流,是将大家所认可的部分道德准则、风俗、***与法律融合,其实质是用法律化的礼来治理国家,并不是说单纯的依靠礼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规范也是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的。

其四,礼更容易为人们所熟知、所认可,而让人们去遵守他们通过内心确信形成的规范,比起那些陌生的、没有认同感的文字要更容易。而若单纯依靠法律去实现这一目标,即使最后会达成一定的效果,也会因为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使这一成果大打折扣。既然统治者的最终目标是巩固其地位,维护其阶级利益,那么,能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就是值得考虑,值得去实践的。

“礼法合流”可以达到这一目标,又何乐而不为呢?

诚然,以一个现代人的身份去思考古代的礼法问题,总会有些许缺陷,亦有些许不协调、不和谐,但我会“小心地避免一厢情愿地只在历史遗物中寻觅我们所向往的东西,却把完整的活生生的古代中国人的精神置诸脑后。我们将尽可能按照古代中国人活动于其中的意义世界去理解他们的生活。”

法律观后感(篇14)

读《法律的故事》有感

法学院 2011级丁天 ***

法律贯穿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始终,从我们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这种“缘分”还会伴随我们一生直至死亡。我们常常被告诫遵守法律,喊出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口号。可是法律究竟是什么?

几乎没有人能完整的解释什么是法。有人说“法律是法庭上运用公共力量这种情形下的声明”,有人说“法律是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有人说……

另一方面,约翰·赞恩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诞生。他告诉我们,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漫长而艰辛的探索——人们用血淋淋的双脚,在荆棘丛生的道路上,一步步从奴役走向自由。

他以丰富的想象力和山间小溪一样流畅的笔调,将这一题材阐述得扣人心弦,让人爱不释手,用文学的笔调阐述了法学的道理,更是驱除了我对法学枯燥无味的偏见。 怪不得詹姆斯.贝克称赞道:

“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不多。我读过一些博学多闻、论述清晰的法律文章,这是我不能忘记的。这些文章是由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为芝名人士撰写的,他是这本书的作者,并发表在《法律杂志》上。

”我觉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法律是一种规则和秩序,它是在社会和人的不断发展中定义的。

法律的发展伴随着人类的发展。

人们有一种倾向性的本能。不服从他们的行为使他们感到羞愧。在古代,他们会下意识地从周围人的行为中学习,从而避免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所以一切“标新立异”的行为被认为非法。

这种肤浅的判断在现代人眼中无疑带有一些不公平的色彩,因为它会受到**的影响。但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人性在法律中的体现。今天,我们无法评论当时的法律是对是错。从当时的观点来看,存在是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

在与艰苦环境的不断斗争中,人们逐渐发展出更高的力量,语言得到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自己的观念和个性,并认识到自己的独特之处。此时,正确和公正也被区分开来。所谓正确,是指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的标准,与“错误”相对。

所谓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它包含着一定的价值标准。英语中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律本身的意义。正以从绝对法演变而来,这也表明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正以标准。

由于人类智力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人类终于摆脱了像蚂蚁一样形成高度有序的命运,能够通过自级的努力攀登更高的王国。但是人类从来没有发展出一套人人都遵循的本能法则。这不是因为法律本身不完善,甚至不正确,而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环境对他们的影响。

发展是永恒的,从来就没有不变的东西,规律终究要适合不断变化的客观存在。换言之,法律的发展必须伴随着社会的发展。

如果男女关系还处于原始的混乱状态,怎么可能有婚姻法呢?逐渐发展起来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一法律绝不会诞生于母系社会或父系社会。没有法律的基础,也许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们眼中,这将是一个像海市蜃楼一样的笑话。

如果没有私有财产,怎么可能有一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私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人类的这种利己本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能像蚂蚁王国那样,不顾每只蚂蚁的贡献,直接进行财产的平均分配。

此时,法律将作为一种财产分配的智慧出现。随着部落的发展和宗法观念的出现,类似的私法也越来越完善。

总的来说,从来没有什么是不变的,法律本身也在不断发展。人们永远不会像蚂蚁一样勤勉守法,遵守社会生活规则,永不改变。改变法律的能力才是取得进步的源泉。

法律是由亿万大众创造而成的。

正如某位先哲所说的,每个人的所作所为应能使他自己的行为规则成为一般的法律,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换言之,法律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大多数人才能不自觉地遵守和实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两个特点:自由和平等。

在法律范围内,公民在自己的意志活动中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的自由。法律上的平等是指全体公民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言的自由和平等,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和绝对的平等,而是如果社会成员要采取所有人都用的某种方式并发展成为一种习惯,那么他们一定有以那种方式来行事的平等的自由。

约翰.赞恩带领我走到一个法律的世界。这个世界浅显直白,通俗易懂,却又深刻明晰,回味悠长。

作为一名法律系的大学生,法律对我们的重要性仍然是毋庸置疑的。每个人都多学一点方法,虽然不深刻,但它仍然是生命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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