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的句子 · 合同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市)

委托代理人: 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委托代理人办公地址: 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和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

(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 (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A、每月 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 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帐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第四条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为 (从下列A、B中选择):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同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第六条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劳动纪律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⑴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⑵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⑶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⑷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⑸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⑹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⑷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⑵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工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三条第。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姓名):

乙方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自愿全面履行,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行止,如甲方工作需要,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续订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及报酬

1、乙方受聘于甲方,担任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并达到质量标准。

2、在聘用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元;试用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元。

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安全措施。

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培训。

3、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报酬,如出现拖欠,应及时给付。

4、在合同期内所形成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5、甲方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执行甲方规章制度中相关岗位职责,掌握岗位技能和操作程序,按工作质量标准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考核。

产品制作方法、专有技术、培训内容、特有操作方法、产品配方、原材料采购渠道、客户使用情况、费用利润情况、工艺、数据、程序、设计、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护、保密的义务。

,产品配方()及乙方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任何时候不得做技术转让、不得泄露、离职(5)年内不得从事该工作。

如发现乙方有违反第三条第。

如乙方有违反第三条第。

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乙方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给付甲方违约金元。

8、特殊工作用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为便于统一管理,乙方应委托甲方制作或购置,特殊工作用品制作或购置费用为元。

本合同正常终止时甲方可补偿乙方特殊工作用品费用元。

第四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被工作实践证明不称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时:

(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时;

(4)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

(5)患有传染性疾病时或身体不适宜从事该岗位工作时;。

(6)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无故未按时支付乙方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传递信息时,邮寄地址以乙方提供的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为准,乙方家庭成员可作为乙方邮件、信息代收人。

第五条、双方需约定的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执行。

3、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依法成立,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分,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

委托代表(签章):(手印)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每一份劳动合同都是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用人单位确保正常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书。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合同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内容和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用人单位依法聘用劳动者,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

其次,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文书。劳动合同作为一份法律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等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其次,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期限等要素,为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另外,劳动合同也有助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点呢?首先,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自身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劳动者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等。其次,劳动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这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方面的约定。此外,劳动合同还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如工资、绩效奖金、社保、补贴等条款。最后,劳动合同也要涵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哪些要素?首先,合同双方应当是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的主体。用人单位需要是合法注册并具备进口资质的企业,而劳动者需要是具备合法劳动能力的公民。其次,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即劳动双方需自愿达成协议,并且没有被迫或欺骗的情形。再次,劳动合同要求具备明确的约定内容。劳动双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有明确的约定,避免引起争议和纠纷。最后,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执行以及解除等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总之,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劳动双方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劳动合同的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只有以诚信和法律为基础,劳动合同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4

近日,景德镇某国营企业一职工来电反映:大学毕业到该企业工作已半年,负责人以该职工在毕业之初曾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为由,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什么字体。他的很多同学也遇到同样的情况,有的甚至连“就业协议书”也没有。

纠纷多源于缺少一纸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许多劳动纠纷的产生都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熊女士很头疼,财经大学毕业到某单位的广告部负责广告设计,当时老板口头承诺底薪800元,奖金另算,但现在工作不到三个月,老板就溜了。三个月的工资只拿到500元,连档案都不知道该到哪里去要。遭遇同样情况的还有同事7人,另外30多名业务员,既没有底薪,更没有奖金,情况更糟。1月24日,熊女士和同事第三次来到南昌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但是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拿不出有力证据,仲裁委员会认为即使打官司,胜算的概率也很小。

仲裁委员会科长张自立说,目前社会上许多单位都没有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少纠纷由此而生,仅南昌市仲裁委员会平均每周都会受理3件以上这样的案件。但是由于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只能忍气吞声,更多的受害人根本连告状的勇气都没有。

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三种:一是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知道得不多,甚至一无所知;二是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还有一些人不敢向老板提出签约要求。

作为用人单位,因没有签订用人合同而导致的人才流失现象已不容忽视。景德镇一家科研单位近年来就为此颇感头痛,他们每年都会因各种原因“出走”工资单等同样可以证明。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5

甲方(雇主):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乙方(家政服务员):户名:地址:电话:账号:开户行: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家政服务员)自愿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家务(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带养小孩(辅食制作、洗澡抚触等)□医院陪护。其它:

2、甲方向乙方商定的服务费为元/月,休息日:2天/月。甲方必须保证每月对应日前一天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进行口头通知,服务费支付至工作结束当日。如家政服务员离职时未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以其擅自离职为由拒付未通知缓冲期(即半个月的服务费。

实际服务时间未满1个月,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

4、甲方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前三天向其提出辞退要求,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

不岐视、保证家政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6、甲方有权要求和安排乙方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另外,甲乙双方不得隐瞒各自病史。

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于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其人身权益。8、各方如需延长协议期限,应在协议期满前7日内办理续签手续。

9、本协议服务期限为10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雇主):乙方(家政服务员):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大规模没落未必就是中国未来转型改革的困局。

“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正在驶向“深水区”。如果说,前30年的改革动力来自于资本稀缺与劳动力无限供给之间的紧张关系,那么接下去的改革瓶颈很有可能是来自于内、外因夹击下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缺失。劳资关系及其之间的冲突将毫无争议地成为下一阶段的关键问题。

很显然,原先依靠“量大利薄”的企业生存空间将继续受到大幅打压,资方可能会将这些损失转移到相对弱势的劳方身上,使得出卖廉价劳动力的劳方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一旦突破最低生存保障线,那么原先经济增长的社会安定前提就受到严重挑战。从世界经济各国的发展史来看,这是个转型发展的“坎”。劳资冲突的频繁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期,也是一次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但是,每个国家会根据自身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能力采用不同的制度解决方案,比如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瑞典模式等,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市场制度模式。

因此,处于转型关键期的中国同样需要选择走什么样的'渡河路线,选择改革的最终“彼岸”模式。这就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中国社会制度大背景。只有了解此背景,我们才能明白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

从短期看,这一严厉的劳动法变革会让那些在生存边缘的中小企业走向没落,的确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率,但从长期来看却得到了有利于国家发展的社会稳定。而且,这些中小企业间长期以来无序的混乱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引导中国企业走向低利润和低竞争力的恶劣生存环境中。但是,在全球化竞争的大背景下,需要培育一大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而劳动合同法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良好的制度环境可激发优秀的企业走向卓越,从而真正凸显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意味着,随之而来的中小企业的大规模没落未必就是中国未来转型改革的困局。

哈佛大学教授马克·罗伊认为,尽管最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经济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但由此得出英美模式要优于德日模式这一结论并不一定正确。理由很简单,每一种治理模式都是在各自特殊的历史和政治环境中做出的最优反应,都能达到所谓的“最优效率”。如今大行其道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强调的是拥有大量分散的、大规模的公众企业,但在政治经济利益错综复杂的欧洲大陆和日本未必可行,强大的社会民主力量迫使管理者稳定雇用的工人,为此也不得不放弃那些颇具市场机会的风险性投资。那么,增加规模就成为抵抗市场波动的有效途径之一,只有那些大企业才有可能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生存下来。很显然,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国内政治以及地缘政治环境的选择性影响,但反过来经济的适应性反馈也加剧了政治改革的进程。

这些对于正在转型改革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同样富有启发意义。在改革初期过分地强调市场的作用,认为只要启动市场改革的巨轮,就能理所当然地达到彼岸。但市场也存有很多失灵之处,更何况效率还不是改革的全部内容。因此,政府的适度干预仍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而且,正是由于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形成长期制度演进的分叉以及不同的彼岸地点。从罗伊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到诺斯的理解经济变迁再思考,都可以看到不同的彼岸模式并不能给予孰优孰劣的简单评价,而关键还在于是否能适应本国、本地区特质性的制度环境。单纯地照搬美国或者日本所谓的先进制度框架,都很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尴尬境地。

由此可见,站在河中央的现阶段改革真正关键的是彼岸模式的选择问题,而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一转折点的重要事件,这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所在。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7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8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了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稳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首先,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方式,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渠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了明确、合法的权益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平等自愿,并且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同的签订,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达成公平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待遇。劳动合同的存在,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免受不公平待遇和侵权行为的侵害,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

再次,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期限和工作期限,从而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当合同到期或者工作目标完成时,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方式也能够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办法,避免了由于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而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后,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障等,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只有当劳动合同得到有效执行,劳动者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劳动关系才能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制裁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稳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它明确了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平等原则,稳定了劳动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9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BDA国际企业大道17-1号楼

经营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BDA国际企业大道17-1号楼

邮政编码:100176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本合同类型为以下 A 。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 叁 个月,合同期满即终止。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续订。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本合同自 / 年 月 日起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或/和解除条件成就时即行终止或/和解除。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本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起算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为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工作岗位,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因工作需要或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工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调整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甲方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 B 工时制度。

A. 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

B.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C.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在确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除因公外出需征得部门主管或公司高层的同意外,在公司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仍应到岗履行职责。

第七条 由于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的,乙方加班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乙方应在加班前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和财务主管审核签字,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并不得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本人负担并由甲方代为扣缴。

第六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险,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由甲方行政部发放的《员工手册》,乙方应认真阅读并签收且应严格遵守。乙方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合法,填写入职的信息必须真实,如系伪造,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乙方提供的地址应准确,确定能收到甲方寄给的各类文件及相关材料。如乙方地址变动,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应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没有疾病。若发现乙方有潜伏性的疾病或传染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或无论因何种原因致乙方离职,均应当按照甲方离职制度及具体要求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乙方怠于或拖延履行,造成甲方工作不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胁迫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试用期结束时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地方有关规定、规章,对甲方造成 3000 元(含3000元)以上损失的;

危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胁迫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如年度考核不合格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被甲方依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离职前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未签订培训合同或培训合同约定不明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车辆或其他方面资助,还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向甲方返还相关款项。

乙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如下损失:

乙方签名:

(一)甲方为录用其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对甲方生产、经营及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宣告失踪的;

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章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协议,就服务期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资料及物品均为甲方财产。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应当将因工作所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无条件返还给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技术秘密及各种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软件产品、图纸、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等)等智力成果,以及乙方在离职后一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相关权利由甲方享有。

第三十条 乙方对其工作中知悉的甲方技术、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鉴于乙方知悉的或将要知悉的甲方秘密具有重要影响,甲方事业具有竞争性,鉴于乙方对甲方表示的忠诚以及乙方劳动的权利,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竞业限制约定如下:

1、乙方不作为甲方雇员后继续履行其在甲方任职期间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披露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做的属于甲方的职务技术成果;

第三十二条

工艺、开发、市场策划、市场营销、发展规划、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秘密。在 中国地区,自乙方不作为甲方雇员之日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工作,亦不得将甲方业务或协定业务关系带走自己生产、经营或与他人合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2、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照乙方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的月补偿标准,向乙方支付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乙方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前述竞业限制补偿金。

3、如果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其从甲方所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三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竞业禁止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面呈或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至被通知人:

第三十四条 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部的“现住所地”为其目前真实的通信地址,如果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更,则变更的一方应于变更当日或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书面通知至对方。因变更的一方未及时通知至对方或提供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失效、无效、虚假、有误等,对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影响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其它约定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重申或补充以下条款:

特长、工作能力、工作表现或经乙方申请,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管理、财务、人事、外事、专项技术、市场业务等机密、秘密应予严守,如有泄漏,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接受有关处罚。

转让权等相关权益归甲方所有。

保管或使用的所有文件、记录、设备、材料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掌握的甲方合同文件、技术资料、财务报表、业务计划、产品或营销资料等,不得保留复制件,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与交接手续。

财务状况以及关联单位的任何保密文件、材料和情报应严守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人员泄露或利用。

6、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或受雇于与甲方构成竞争业务的任何组织或个体。

培训、廉政、安全、卫生和社会义务等协议书或责任书。

修订、补充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这些均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乙方与用人单位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保证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即与原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发生的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如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条款,则以新合同或条款为准,旧合同或条款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 甲方的《员工手册》,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入职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以及附件中甲方有关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其内容表示完全认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签订日期: 20xx年x月x日

乙方(签 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1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常用版劳动合同 篇1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推进我乡布局调整进程,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县教育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将原吕世贵小学改建为我乡公办幼儿园。现结合幼儿园实际,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特向社会聘请两位后勤日用工(主厨、副厨各一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时间自合同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限至20xx年6月31日。如双方愿意仍可续签。

第二条:聘用形式聘用形式为日用制合同工,实行按天计酬。

第三条:计酬办法

中秋节、教师节、三八节每节发放100元福利,春节发放500元福利。

学校部分卫生工作外,还承担星期五至星期日及寒暑假、节假日护校工作,补助为20xx元。

3、加班工资补助与教师一视同仁。

第四条: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次月1号发放。(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甲方权利及责任: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园所内的规章制度。

2、不得要求乙方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3、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聘用人员,若要辞退聘用人员,必须在一月前出具通知书,并告知对方辞退理由,方可辞退。

4、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用品。

5、聘期内家长发生1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者,甲方有权辞退。

6、工作期间,必须免费提供早餐及中餐。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及职责

1、负责教师的早餐和师生的午餐,要做到饭香菜美;

2、负责及时供应学生开水;

3、负责食堂卫生和学生餐具洗漱;

4、做好护校工作,保护学校财产;

5、做好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6、乙方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

7、乙方工资为日工资制,幼儿园不提供养老保险等。副厨在协助主厨做好以上工作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尽力所能及种一块菜园,为幼儿园提供一些时令蔬菜;

2、周末喂好猪。

节假日护校工作。

师生宿舍及其走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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