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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通知 篇1【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06号 【发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1997-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6号)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税务总局通知 篇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4年12月30日,9家,(商建发〔2004〕699号))
1.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2.西北租赁有限公司
3.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
4.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6.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7.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8.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9.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6年4月20日,11家,(商建发〔2006〕195号)
1.远中租赁有限公司
2.北京中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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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篇1)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4-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前,仍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计会部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在新系统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后,可不必提交原件和加盖销号章。
附件:1.退税销号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流程图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台帐
5.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的税款。
第三条 应退税款包括: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收减税、免税的规定,将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从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退税。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制度、流程、文书等综合管理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退税的管理审核工作;计划会计部门负责应退税款的退库工作;法制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退税程序
第七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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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篇1)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6027519388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应于20xx年07月23日前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3885.15元,未按期限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再限你单位于20xx年11月28日前将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20xx年07月24日)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如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通知(篇2)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立即着手组织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 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定,但报名截止时 间全国统一定为2004年12月31日前,不得拖延。各地人事考试中心于2005年5月7日前将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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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篇1】是我县提速发展、加快赶超的突破之年,这对做好全县地税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上半年我局在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先导,以省、市地税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为指导,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地税工作会议和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一个中心”(组织收入),加强“两项工作”(思
想政治工作、效能建设工作),突出“三个重点”(征管基础、纳税服务、业务建设),实现“四个突破”(依法治税水平、信息管税水平、服务创业水平、队伍建设水平),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地税,为加速都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抓组织收入,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效财力支撑
今年市局分配给我局的税收任务是1.72亿,为保证税收计划的顺利实现,我局依法强化税收征管措施,把组织收入的工作重心放在强化管理、挖潜增收上,紧紧依靠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增收,依靠加强各税种、各行业税收征管增收,依靠挖潜堵漏增收。至6月30日止,共组织收入万元,同比增长%,组织“三金二费”万元,同比增长%。
1、搞好税源普查,强化税收分析和预测。坚持“以税源为本、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税收管理理念,建立“源头监控、动态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的税源管理机制。年初,我们采取从征管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上户调查掌握情况对比的方式,对税源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更新税源数据库,将计划层层分解、级级落实。在组织收入的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月度、季度收入情况分税种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力求税收分析有深度、有前瞻性,对征收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2、夯实征管基础,强化分类管理。深化户籍管理。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完善责任考核,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重点是对注销、停业、失踪纳税人加强巡查,防止漏征漏管;深入推进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全面开展清漏检查;对《外经证》的管理,经常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互通信息,防止部分纳税人利用《外经证》管理不严进行偷逃税款。规范分类管理。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