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房屋租赁协议7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白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达成协议,具体细节如下:
1、2日至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续租,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声明。
2、租金按年支付,第一年租金:
整,第二年租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第三年租金:62000
元,大写:陆万贰仟元整,若中途乙方停租,租金不退,乙方续租需提前一个月交房租。
3、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参仟元押金。
4、乙方不得擅白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
的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若不听劝阻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5、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擅白终止合同。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7、在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乙方白行承担。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9、六年之内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标准」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下面是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欢迎阅读!出租方:_____(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合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二:房屋名称: 建筑面积:
三:租赁期限:租期为________年____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四: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1: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元整,(不包括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月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乙方应该按时支付给甲方房租费___付;第二次在____月____日交付给甲方(提前拾天)。2:乙方应付给甲方财产押金人民币__整,无损坏财产设施和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租赁到期,甲方应如数归还给乙方押金。
五:甲方的责任: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计算。
六:乙方的责任。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计算。3:租赁期间,乙方按规定及时交纳房租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严格履行协议,则按照年租金的20%赔偿给对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出租人(或单位):_____(盖章)地址:_____工作单位:_____联系电话: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承租人(或单位):_____(盖章)地址:_____工作单位:_____联系电话: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号签定此合同
竞争性谈判篇之谈判准备
谈判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将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准备:
1、谈判小组在指定的场所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审标准。
2、谈判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损坏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启。
3、谈判小组审核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参照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相关内容),符合性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4、谈判小组审核、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提出谈判要点。
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范围、质量、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竞争性谈判篇之评标标准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签订程序和工作要求,隐瞒合同内容或不经过规定程序评审就擅自签署合同,对责任人处以20__元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至开除。本条由公司领导、检查组组长行使处罚权。
第三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维护企业形象。如发生争议,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做到不卑不亢、坚持原则、有理有节。确实得不到解决,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对隐瞒不报或处理事情过程中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处罚。
二、工程施工合同
㈠施工合同签订
第四条工程承包合同洽谈由公司经营部、公司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签署每一份合同必须经过董事长授权。
第五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起草文本,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合同文本必须经法律服务部确认,且要将有关人员的签字备忘录交检查组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每缺一次,罚经营部50元。
第六条 加评审人员根据合同评审程序表中所列要求进行评审。
合同评审程序表
第七条合同签署前,各种手续必须齐备。
第八条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由董事长履行合同签约权,或由董事长书面授权常务副总经理签署合同。
㈢施工合同交底
第九条经营科长组织分公司技术质检科长、安全设备科长、材料科长、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预算员进行合同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有关工期、质量、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决算、违约责任等。缺一次合同交底记录罚经营科长500元,造成失误的罚款20__元以上。
㈢合同履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中要核对原标书、图纸与施工实际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其增加范围必须迅速找甲方工程代表签证,增补预算。对因不及时办理签证而造成损失的,全额由项目技术员和预算员赔偿。
第十一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工作联系单、变更通知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部门或个人收到对方的此类文件时,应当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对策、采取相应措施。若收件人怠慢而造成延误的,每次由项目经理(检查组)罚款200元;由于解决不力而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且损失部分的50%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不积极催促解决的,每次分别罚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和项目经理不低于500元。
第十三条各级部门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企业信誉。如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四条当我方收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罚款)通知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提出反诉,力求与对方协商解决。有关人员收到对方的索赔报告后不得扣押或故意隐瞒,不得自作主张不经集体讨论进行私下处理,否则每次罚款500元以上;若非我方过错,却因处理不力而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的50%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十五条对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争议,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及时分析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上报法律服务部,并及时与对方进行洽谈,力争达成补充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解决,否则每拖延十天,罚责任人员500元,由检查组行使处罚权。
第十六条若工程属于分包,应向总承包商索要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该建设工程是否已办妥有关法定手续。亦可在合同条款中载明“非我方原因,因手续不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在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和预算员中必须有一人全过程参与。
第十八条合同洽谈前,分包队伍必须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合同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核对无误,合法有效的,作为合同相关档案保存。如因分包队伍不符合条件使我方遭受损失的,由经办人全额承担,并处以20__元以上罚款。
第十九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经营科负责起草文本,合同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企业形象等作详细规定,合同中还须载明“分包方必须服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质量员和安全员的管理。不服从项目管理的,项目部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分包合同按照下列分类由不同职级的人员行使签约权:
1、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经理签约;
2、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子公司总经理签约。
第二十一条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由经营科副科长将分包工程合同上报一份给票据审计部。逾期不上报的,每天罚经营科副科长50元;分包工程已完工仍未上报的,罚经营科副科长20__元,由票据审计组负责人行使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待审计完毕后支付剩余款项,且必须扣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以工程施工总合同为准。
四、购销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对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不允许长期到一家采购,如发
现质次价高,按集团公司“票据审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购销合同文本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法律服务部制定的统一文本。若使用自制文本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购销合同实行会签制,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经营科长、材料科长、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缺一人签字即视为无效合同,财务可以拒付。如签字手续不全而付款,罚现金会计1000元。
第二十六条我方为买受人时,向对方支付订金或预付款须经土建子公司总经理书面批示。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应约定先付款后交货或货到立即付清全部款项。预付款控制在70%以内,货到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且必须扣留10%的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以工程施工总合同为准。
五、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大型设备租赁必须实行招投标,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或设备负责人对供应方或出租方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①规模实力;②诚信;③供应能力;④价格,从中挑选不少于3家进人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机具管理服务中心设备科长编制并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邀请函格式必须统一,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接受出租方或供应方的投标书或报价单。
第二十九条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设备科长)、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设备科长公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条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前,机具管理服务中心设备科长、分公司生产经理、分公司安全设备科长应对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有关手续是否是齐全,设备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严禁租用即将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设备。因未严格把关而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且须根据责任大小赔偿不低于20%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的承租合同前,有关人员应当对出租商的企业规模、材料质量进行准确评估,合同签订时合理确定数量,防止出现因合同量过大而对方规模过小,致使租赁材料周转困难或出现断供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文本必须使用法律服务部统一文本。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必须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及地方规定的特殊证件(如进京许可证等)。
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租赁期限。我方为承租方时,出租方必须为具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中应当对租赁物进出场时的质量状态的检验进行约定。若租赁物质量与合同不符造成我方损失,损失由收料人全额赔偿,且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第三十五条租赁合同必须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六条对外租赁前必须首先查实内部设备或料具是否多余,如发现内部设备或料具有闲置却从外部租赁,罚责任人20__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对外租赁时,一次性租赁100吨以上钢管、3万只以上扣件或大型设备必须由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其它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签字同意。
第三十八条所有租赁合同均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签订,如果擅自签订,罚签订人1000元。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经过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运输合同
第三十九条运输合同必须与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专业单位直接签订。严禁与中介机构或私人订立大宗货物运输合同,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50%由经办人个人赔偿。
第四十条我方为托运人时,运输合同应当约定承运人不得享有留置权。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洽谈、签订人员必须维护集体利益,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
贿赂、假公济私,严禁与他人串通订立对本企业不利的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合同。否则公司将没收责任人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任何职员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订立合同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机会做坑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按照合同标的值进行奖励,合同标的值在10万元以内,奖励40%;标的值在10—100万,奖励40%一15%;标的值超过100万,一次性奖励10%且不低于15万元,并对检举人员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处理合同纠纷中为维护本企业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挽回损失额10%以上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查组将对责任人处以113000元以上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合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办。
1、在签订、履行、处理有关争议纠纷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串通勾结、营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2、利用合同招投标操纵招投标,涉案数额巨大的;
3、其它严重破坏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一方均不能擅自变更、解除。为维护本企业利益,确需我方主动提出变更、解除合同而无法定事由的,应当由合同原经办人或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领导层批准后,再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系理由正当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上报法律服务部,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撤销。
第四十八条对方提出变更、解除的,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必须将这一情况上报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或土建子公司总经理,由领导层决定是否同意其要求。
第四十九条合同履行中出现中止(包括工程停缓建)的,必须及时与对方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资料,向对方提出索赔。重大工程对方不愿赔偿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若中止后的合同继续履行的,必须与对方办理复工手续并办理补充协议。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损失的,对项目经理、经营科长分别罚款5000元以上。第五十条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由合同原经办人或公司领导层指定的人员办理。第五十一条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当向法律服务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评述报告。法律服务部审查并备份后,将所有资料交集团公司办公室资料员保管。第五十二条做好合同存档工作。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由分公司经营科保管,材料(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由分公司材料科保管,设备料具租赁和采购合同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保管,土地、房产交易合同、委托销售合同等由子公司办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需分别复印一份交分公司(子公司)财务科、集团公司工程审计部、票据审计部。
第五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办公室均须设资料室,由文印员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领导责任,资料室保存各类资料复印件,原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必须存档,档案统一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四条合同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签证、变更通知、工作联系单,收发文记录等都是企业活动的最原始资料,各有关单位都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坏、污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
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
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
1楼 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 回复日期:_-8-22 17:49:00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
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
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2楼 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 回复日期:_-8-22 17:57:00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需求物料必须由公司采购部统一采购,其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并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采购部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生产订单的具体实施中担负了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采购工作的好与坏,会直接影响到生产订单的质量、工期与成本;
第三条、建立高效、实用与完善的采购工作流程是提高采购效率与较低成本最有效的方法。
第四条、在生产订单实施的过程中,采购部需要生产、财务、仓储、质检等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顺利的完成采购工作,每个部门之间的联系都需要一个标准的规划,来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为生产订单的大货顺利实施做出各自的责任。
第二章:采购部人员职责
第五条、所有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及时预测市场供应变化,确保质量过关,价格低廉,供货及时;
第六条、推行合同管理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要与供货方签订合同,详细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支付方式与违约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第七条、实行采购质量制度,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应该由采购人员无条件退换采购物资,禁止采购人员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一经查证,除全额追缴回扣款项外,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实行比价采购制度,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确保所采购物资价格低廉,质量上乘,大宗物资采购建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九条、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第十条、 所有采购人员,在采购完成后需做好材料采购的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供应商电话、材料产地、品名、规格、档次、单价、颜色、数量、质量、供应能力、是否需定做加工、可供选择的供应商名单等等,特别是技术部采购的材料,档案必须清晰完整无误,以备批量采购时不延误生产。
第三章:公司物料采购范围
第十一条、主要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原料、材料、辅助用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机械零配件与后勤物品等都属于公司采购制度管理的范畴内。具体可分为四大类:生产部物资、技术部采样、修理用备件、办公设备与后勤物资。
第四章: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在生产订单的初始运作阶段,采购部应根据仓储部门书面《材料申购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大宗物资采购须进行投标报价,并将详细的一份《材料订购合同》报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再开始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订单正式运作后,仓储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开始进行所需材料的采购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仓储部门依据订单合同和对比库存后的实际需求,对采购部下达《材料申购单》,此单由仓储部门主管申请填写,然后须交内控部经理签字,填写时应注明申购物资的型号、颜色、材质与要求等具体的技术参数和数量,应用库存材料的.同时应注明是否配合存仓物资的使用和存仓材料的生产厂家等信息,也包括打样,仓储部门主管、内控部经理与生产副总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由仓储部门申请主管留存,一份发往采购部并附样品,一份公司财务部总监处;
第十五条、采购部接到《材料申购单》后,根据所需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数量,生产地址等实际情况,向合格供应商中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材料询价信息;
第十六条、供应商根据要求确认后,要及时将报价信息反馈到我司的采购部门;
第十七条、采购部根据几家供应商的对比研究后确定其中的一家或者几家进行供货。向其发出《材料订购合同》,同时向收货的仓储部门发送通知其准备收货的指令;
第十八条、供应商根据《材料订购合同》安排生产运输,各项具体要求以与我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如有需要各种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的,供应商必须随货携带;
第十九条、仓储部门在所需材料到场后,应由内控部专人负责进行材料质量检查,仓管员与质检员在检查中,必须将供应商的《材料送货单》与我司的《材料申购单》相对照,质检员负质量责任,仓管员负数量责任,在质量和数量都准确无误后才能进行收货入库,供应商结账应凭本公司《材料入库单》为准;
第二十条、仓储部门在为供应商填写《材料入库单》时,此《材料入库单》必须是一式四份,分别有存根联〈仓储部〉、回单联〈供应商〉、采购联〈采购部〉与财务联〈财务部〉,其《材料入库单》上必须要有仓管员、质检员或采购员共同签字。
第五章:采购结账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有月结的原材料所使用的《材料入库单》增至四联:分别为存根联、回单联、财务联和采购联;
第二十二条、订购的月结原材料送到仓库入库后,由仓库开具《材料入库单》并签收,回单交给供应商带回作为月结凭证;财务联、采购联于次日上午集中至仓储主管处,由专人分别移交到财务部和采购主管处;存根联留仓库备查;
第二十三条、各月结原材料的结算日期截止到每月的二十五日,财务部在每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对各月结供应商的原材料账目进行汇总,并打印“月结材料结算清单”于每月二十八日移交给采购部主管。采购部主管收到“月结材料结算清单”后即与采购联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到月底结算时直接与采购部主管对账。对账相符后,由采购部主管在“月结材料结算清单”上签字,再由采购部填写统一的《付款申请单》,同时向财务部递交此批次材料的《材料订购合同》附件,经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由采购部主管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再交给财务部支付货款;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应于付款前开具出相符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财务部在收到发票后即向供应商付款,汇款以后,财务部应该及时将汇款单据反馈给采购部负责人;
第二六章:订购的非月结原材料送到仓库入库后,也同样必须要有本公司仓管人员、质检人员与采购人员的签字,方可为效,否则不予结账。
第六章: 采购运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采购部门在接到仓储部门的《材料申购单》后,要认真实地进行核实考查,为防止多报多采或有少报少采的现象,仓储部门负责人与采购部门负责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物料使用损耗标准》,严禁任何人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或坑害公司的利益,严禁有超标报料和采购之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无论哪个部门需求材料的,都必须先行到仓储部领取,若仓库里确实没有的,且必须需要申购的,也应由仓储部门负责人来申购,所缺物品需要采购的,必须由本公司采购部门实施专门采购,其它任何部门任何人采购之,均无效,本公司不予报销,但总经理特批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关于物料采购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签批单据,签批人必须严格到场执行,特殊情况因外出而不能到场及时办理签批手续的,签批人应采取事前授权的方式去进行办理,不得拖延、耽误单据的畅通运作,本公司严禁单据在签批时有漏签、不签、补签或超期签批之不良现象;
第三十条、本公司对非生产性物料价格,原则上属于五百元以下零星采购的资金由财务总监核准签批,在五百元以上大额采购的资金,在财务总监审批后报总经理核准签批。
第七章:采购数据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部门考核权归于公司的财务部总监处,以每批次生产订单为一基准,考核重点是在生产订单量与采购实物量的吻合性,其中兼顾公司的《物料使用损耗标准》,对在考核和监督中所暴露出来的各项问题或涉及到其它与此相关部门的人员,公司将照章严惩不怠。
为加强销售部门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日常考勤规定
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00点至中午12:00点。下午13:00点到17:00点。点名时间早7:50,晚4:50,一天两次。
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位为迟到。
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离开)
3、员工日常考勤实行专人点名制。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点名制度,员工上、下班需点完名以后方可离开,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双方各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罚款(20元);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上班点名者,应最晚当天(主张提前报告)报公司考勤员,说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原因(以出差凭证为准);
4、迟到的处罚:
1)、当日迟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2)、当月累计迟到三次,处以50元罚款
5、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擅自离岗(特殊情况除外):
1)、请假不得由他人代请。
2)、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3)、擅自离岗的处罚:每天罚款100元
4)、擅自离岗者应在第二天上班时向部门经理或者总经理说明原因。
6、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
1)、所有人员上班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擅自离岗论处。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主管说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后,以出门证为准,方可外出;
2)、职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与部门批评或全公司批评;
3)、不得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
4)、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职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5)、中途采用抽查制,被抽查不在岗扣罚当日工资。
7、请假管理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交考勤人员备案,未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8、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归销售部办公室。
2本制度应与公司相关的考勤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3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4自10月1日起,采用点名考勤制度;点名负责:董淑雅,【休息时由陈波,都休息时在值的销售部最高管理者】
订立合同是我们在商事与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活动,要制定或审查一份合同是否合规外同学需从当事人和利益出发,因此对合同的制定与审查,主要按以下步法进行,会使合同的订立更具可操作性,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确定合同的性质。制定与审查合同,要确认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要表面看合同的标题就确定其性质,要从合同标的内容方面审查。
合同的主体。审查合同主体的止的是确认签订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 格,如果是自然人,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公司要审查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与履约能力等。
审查合同的结构。一般合同的结构有:主体、主要事项、费用支付方式或其它利益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特别约定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附则等。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定与审查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利益平衡,要兼顾合同各方的利益才能使合同能顺利签订。
对条款的规定要明确,不能带有含湖不明确的事项,否则出现纠纷时就难以界定责任的分担。如付款方式,是以现金还是转账,收取款项方出具的收款手续时间都要明确
对合同的违约条款不能太极端,否则会出现不可执行的结果出现。
建设单位(甲方):
审查机构(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并支付审查费用。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m2 高度: m 层数:
4、结构类型 工程造价: 万元
5、工程内容:
6、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7、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第二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xx]134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xx]81号。
(4)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xx]203号。
(5)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发[20xx]66号。
(6)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沈建委发[20xx]193号,
(7)《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建委发[20xx]1号。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4、甲方提供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本工程详勘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结构计算书)
第三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范围
本工程范围内的 建筑;结构;电气;设备(暖通) 专业设计。
第四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部令[20xx]134号文及省市有关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周期
合同生效后,当甲方送审资料经乙方确认符合送审要求之日,作为审查周期开始日,项目即列为受审项目。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及技术审查程度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商定审查周期为 个工作日(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整改延期发生的工作日),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成果
1、如经审查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法人代表签发加盖公章的审查合格书,(一式一份),并在审查合格的每项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乙方负责在提交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委告知性备案。
2、如第一次审查未通过,乙方应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录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网络系统”数据库,并报省、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甲方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派人与乙方专业审查人员沟通。并将修改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尽快交乙方审查。复审合格后,乙方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3、如第一次审查不合格,乙方可提出中止审查。甲方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报审。涉及审查周期及审查费的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1、计委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公建)
2、建筑、消防、卫生、人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3、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看原件留复印件)
4、结构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书;(电算的要提供软件名称)
5、经专项审查后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设计合同;
7、盖有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及环境设计施工图一套;
8、审图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收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辽价发[20xx]119号文,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收取甲方施工图文件审查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施工图文件审查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甲方应付清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的全部余额,计人民币 元。
第九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在审查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2、委托设计单位或指派一名有权作出决定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全面负责与乙方的联系,及时处理本工程在施工图文件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当乙方未开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首付款;当乙方已开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时,甲方按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的一半(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或全部(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用。
4、甲方应按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进行本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人员应是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审查工程师。
2、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审查依据、范围、主要内容、时间和成果要求,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文件。
3、乙方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经乙方施工图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首付款。
5、除必要的报送市建委的备案资料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十条 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报市建委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时,申请省建设厅仲裁。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审查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
建设单位:(签章) 审查机构: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建设方(甲方) 审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施工图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建技[20xx]317号)。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模、投资及审查 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审查资料文件:
第五条 审查费的支付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
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审查报告时间顺延。
6.1.2 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书面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审查费。
6.1.3 甲方应保护经乙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资料、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按广东省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甲方提供的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图纸进行审查。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6.2.2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审查报告。
6.2.3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审查工作时,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审查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全部支付。
7.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审查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7.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审查资料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费的千分之二。
7.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3 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一份。
8.4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5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方(甲方): 审查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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