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 #最新西窗法雨读后感(必备七篇)#】在认真品味在读了作者写的作品以后,让人感觉收获不少。图书中带给我们的决心和领悟,我们应该要好好进行梳理,讨论与“西窗法雨读后感”有关的议题是本文的主要内容,祝愿你能够从这篇文章中获得有益信息欢迎阅读!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以友好幽默的方式谈论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更容易理解。
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一些使我深受影响。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
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蚀和误导年轻人,把他们送进监狱。
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离开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雷格来看他,告诉他的朋友们,他们决定帮助他逃跑,一切都安排好了。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克力奇克以各种理由说服了他,并告诉他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这些法律是迂腐的,但它们仍然是无效的。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
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谨慎对待我们认为不公平的法律。原因是人们想要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想要社会有一个圈子和秩序。因此,即使这是一个坏的法律,苏格拉底仍然选择遵守它。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百年间中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当下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国人的法治思维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在《政府旁边的法院》一文中,作者谈到了中西方对待政府的不同态度。国人对待政府往往比较宽容,比较有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也往往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而西方人则相反,他们对待政府往往比较苛刻,缺乏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往往选择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这是基于中西方之间对于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
西方人相信人性恶,认为道德教化的理论是软弱的,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要用法律这个外力去惩治犯罪。他们认为对待犯错的政府也需要通过法院以政府外的权力制约政府,帮助政府改正错误。而国人相信人性善,强调教育的作用,主张以德服人,认为道德教化可以让人改邪归正,认为法律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国人对待政府态度往往比较宽容,更多时候是让政府自己意识到错误,进而去改正错误。
历史表明,西方人相信人性恶,严格对待政府的这条法治之路比国人相信人性善,宽容对待政府的德治之路要更合理一些。既然我们选择了西方人的法治道路,就应该接受西方人法治背后的法律文化理念。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我们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更要学习法律制度背后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以中国式的思维理解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很可能会陷入像我们对待政府的态度那样的错误,更甚者会犯下像洋务运动中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错误。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法治建设不仅是建立各项法律制度,更需要提升民众的法治思维。我们不能仅仅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不去了解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土壤,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阅读《激荡三十年》,无疑是一个百味杂陈的体验过程:亲切,因为对这段历史有同年的交点;陌生,因为向来处身事外不问天下;激动,因为躁动被企业家的故事挑弄起来;遗憾,因为匆匆走过一个充满机遇的年代。所幸的是,作为一个小人物我至少没有在改革的跌宕沉浮中成为牺牲品。90年代末的基金黑幕给大众留下的教训是惨痛的,它提醒小人物们千万不要被财富左右理智,群众的疯狂能够瞬间叩响天堂之门,但必将猛地跌进地狱之渊。在此我并没有给出价值决定的意思,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选取参与历史的方式,每一种方式又都暗示着历史的必然选取,然而就像湖光千色,水波是冷的那样,光阴百代,时间也是冷的。时间会冷却所有的喧嚣和躁动,只留下有秩序有理性有韧劲的力量,稳稳推动历史前行。如果这么讲,以前波澜不惊的生活倒勉强能够算是有秩序有理性有韧劲的了。
回顾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使我明白一个道理:永远都不要忽视蕴藏在民间的巨大的、可畏的、又令人尊敬的顽强生命力和创造力。归根到底,改革开放,就是解放以前被牢牢束缚的人性,让人性释放出伟大的光芒,这光芒并不是洁白无暇,黑暗与光明的角斗,利益与奉献的交织、真理与无知的更替,为我们指引向一个无法预知的未来。
读罢《激荡三十年》,不禁让我想起《三国演义》中的卷首词《临江仙》中那句“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三十年的中国企业史,在历史的长河只能算是很短的一段,但由于处在改革开放这个时代背景中,却显得尤为不平凡。正如一位网友评论的:“在历史的机遇面前,有人窥见先机,一跃而起抓住了机遇,获得了飞跃的发展和急速的膨胀;有人随改革的进程,在不断廓清思路的拉锯中起起伏伏;亦有人始终站在政策的前端,捞取着转型时期中国经济的厚利;还有更多的人,他们以自我的勤勉、奋斗在这个英雄的年代,大写英雄的历史。”正像人生的旅途一样,虽然这其中有低谷,有质疑,有忐忑,有困难,但我们不怕,我们都挺过来了。可能后面还有许多障碍会在阻挠我们,但我们会勇敢应对困难,向书中的企业家们学习,学习他们的精神,就像前人说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这些企业家们就是我们最好的榜样。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浙江大学2011-2012学年春夏学期《法学基础》期末读书报告
思索中前行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
*** 李卓工科试验班(信息)
【摘要】法学大师刘星在《西窗法雨》[1]一书中,为我们开了一扇“西窗”,窗外下的是“法雨”,雨不大,但总会有那么几滴洒落在我们面庞上,让我们感到沁人心脾,并为之深思。不正当的法律该不该遵守?法治的天平是否也需要人治的砝码?
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在一个个问题的思索中,我们明确前进的方向。
【关键词】西窗法雨、恶法、人治、死刑存废
当苏格拉底[2]放弃越狱的机会,慎重地遵守雅典荒谬而不正当的法律饮毒而死时,这位哲人的抉择,让他的学生震撼,让千年来一代代人惊叹思索,也让我思索,不正当的法律该不该遵守?
当在以“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治英国,乔治[3]的律师玩着“禁区附近”和“禁区里”的文字游戏,让帕克法官左右为难时,又投射出多少案件中法官的为难?是否法治的天平也需要人治的砝码?
当希腊的帕帕多普勒斯律师[4]以慈善家的外表害死8位老人,被判处8次死刑,而荷兰的杀人狂杀害多名儿童后却只判处终身监禁时,死刑的废存,对杀人犯是否也应当秉承人道主义精神,又成为了多少年来人们探讨的热点。
……一个个简短的小故事,法学大师刘星用自己绝妙的文学功底,将“法律”与“文学”,两个看似关联不大的领域联系在了一起。开一扇“西窗”,窗外是西方世界的鲜花绿草,窗外落下的是“法雨”,雨虽不大,但在法律的雨露滋润下,西方世界的鲜花绿草更显明艳青翠。我们在屋内,搬一张藤椅,静坐窗边,透过窗沿观窗外淅淅沥沥的小雨,时不时有几滴小雨洒进窗来,或是溅落我们的衣衫,或是散落我们的面庞,与西方世界一窗之隔,我们也体会着那种清凉与沁人心脾,法的理念能勾起我们种种思考。
法律必须遵守
开篇的第一个故事便能引发我们的深思。苏格拉底这样一位伟大的这人,就
1如此“冤死”狱中,尽管作为苏格拉底自己而言,他愿意遵守雅典的法律来处死自己,但无论是作为他的学生,或者两千多年后的我们这些后人,依然为其感到愤懑与不平。雅典城邦的法律是如此的迂腐甚至不合理,以至于成为强权控制或奴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工具。这样的不正当的法律到底应当遵守吗?
除此之外,1846年,向来老实憨厚的英国烟草批发商乌德诺[5]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发出售了大量的掺假烟草,被处以刑事处罚。可以说我们都会认为乌德诺是很冤枉的,因为一来他没有掺假的目的和倾向,二来法律上也没有要求批发商需要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化学检验,可以说在这起案件中乌德诺毫无过错。这样毫无过错也应当处以刑罚这样严格的法律制裁吗?
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减少犯罪
《西窗法雨》将这样的问题给我们引出,却将问题的答案留给我们自己思考。在我看来,上面的问题都应当是肯定的。法律必须遵守。
就苏格拉底而言,正如苏格拉底自己所说,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越狱是否公正?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和工具。工具伤害工具的时用者是不可避免的。正如一把菜刀可以切菜,但也同时可能切伤自己的手,难道因为担心会切到自己的手,就不切菜做饭了吗?
同样的,如果因为害怕有冤假错判,就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有真正不法的分子借这样案例的契机进行不法行为。
这让我想到了另一本书《洞穴奇案》[6],在我看来,那几个吃掉另一个人的人,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无论他们所处的环境如何,也无论他们如何与人类社会隔绝,他们都是人,违犯了法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尽管在道德上可能有所不足,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如果不强制、严格地执行必然动摇其权威与根基。
如果裁决说这是一种非社会条件下的行为,不判处死刑,那么有人就有可能创造这样的环境,以达到其犯罪不受法律制裁的目的。
同样,对于烟草批发商的案件,也只有这样惩罚了乌德诺后,全国众多的批发商们才会引以为戒,小心谨慎地检查所进的货品,才不会有人今后故意操作假货却装作无意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更加有利于消费者。
善良违法
当然,遵守法律并不意味着我们都同意法律。法律也是人制定的,也会有缺点。但是,我们应该采取正确和适当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盲目地违背它。
善良违法[7]是一个叫亨利诺索的西方人提出,它用以表示以理智、非暴力的手段,对不公平的法律予以不理会,但违法者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行为。正如威尔士的公民集体抗议缴纳电视费收看英格兰的节目,表示宁愿接受惩罚也不缴纳这样的费用。这种侵犯行为是非暴力的。威尔士公民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让政府或相关部门意识到自己政策的不合理,并做出了相应的改变。
与此对比,仍就苏格拉底的问题,我认为,对苏格拉底而言,最好的方式不是仅仅饮毒而死,而是运用善意违法的方式,愿意接受饮毒而死的制裁的同时,在死前表达出雅典这样一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样才是既不违法,又能对法律进程起到推进作用。
法治也需要人治
对于“禁区附近”与“禁区里”的文字游戏案件,给我的最大启发是法治也需要人治,因为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的实施对象也是人,法律的正确执行也必然不能脱离人而存在。
法律的不完善性
法治需要人治的一方面原因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性。这种不完善不是立法机关的疏忽或能力不足,而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和事物的本质属性。当然,没有完美的人,也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制定者不可能考虑所有方面,无论是时间、空间还是文字。
特别是从时间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发展,必然会有更多的新事物,也会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所以法律永远不会完善,因为在新事物出现之前,没有人会想到用什么样的规定来规范相应的行为。比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异军突起”,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能根据时代的变化,能做出相应的改变,能不断地修订法律。有人钻完法律漏洞后,可以及时弥补相应的法律漏洞,让法律及时完善。
这一点上是需要人治的协助的。
法律需要“区别”
法治需要人治的另外一个原因,我认为是法律条款规定的只是一个准则,细致到事件的不同需要人的判断与协助,来发现不同案件在同一条款下的“区别”。
《西窗法雨》里有这么一个案例,说的是法官们判案时都会参考以前的类似案例的判定方式,“按老规矩办”。有一次有个妇女[8]在家接到自己的丈夫和4个孩子出车祸的电话后赶往医院,看到亲人的惨状,精神备受打击,在状告肇事者时,除了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在以往的车祸案子中,受害者家属都收到了高额的精神赔偿,但判断此案的法官细致的发现了这件案子
与以往的区别:同样是目睹惨状,但以前的案子大都是当场目睹,而这件案子中的妇女是2小时后才目睹,显然精神损失不能有以前的案件中家属那么多,故驳回了其高额的精神赔偿请求。
从这样一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只有依靠法官对不同案件的分析,才能做出正确公正的判断。这正如很多的法律条款规定违反某项条款的人判处“x年以上,x年一下有期徒刑”等,具体判处几年的刑罚,则需要法官来“区别”
死刑的存废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刘星教授在《西窗法雨》一书中提到的不多,但却是我较为关注、感兴趣的一个问题。
因为许多西方国家没有死刑,所以没有死刑一定有原因。一开始,我认为是因为死刑太残忍了,不能给犯人一个自我改造的机会。而读了《西窗法雨》中关于死刑的短文后,我有了更深的理解。死刑的存废是一个人道主义的问题。
杀人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凶手做了不人道的事。但是如果杀人就要偿命,用一种法律的方式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人道吗?死刑不是用一种和犯人一样的不正当的方式去处理一件事?
这样的人杀人,杀人的人被别人杀,难道不是恶性循环吗?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存在死刑,也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当然也有废除了又恢复的。但从整体趋势上来看,废除死刑的国家是越来越多了。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趋势呢?
或者说我们中国是否也应该废除死刑呢?
当然,赞成废除死刑的人可以提出各种理由,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也可以提出各种辩护,因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没有绝对的是非。但是,在我看来,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是人类道德水平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自然是不能废除的。
在现阶段,我国的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精神文化水平还与很多国家存在差距,如果废除了死刑,无疑是极大地降低了法律惩罚的力度。因为无论是怎样的刑罚,哪怕是无期徒刑,表现好的话都是能减少刑期的。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
极大降低了法律的惩罚力度无疑减小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会导致更多的犯罪。但是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也能随之提高,当精神文明达到一定的高度后,则需要废除死刑了,因为要让人们更有人道主义精神,不去杀人,首先法律层面上就不能以这种不人道的方式去进行。
然而要达到这样一个高度的精神文明水平,还是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的,要实现死刑真正可靠地废除,还需要我国在物质与精神上更长久的发展。
《西窗法雨》是难得的一本让我读多了不生厌的书籍,它不同于其他很多法学书籍,一个个故事写得清新自然,没有法学概念的枯燥,读起来甚是轻松,而更多的是抛砖引玉般地引出一个个问题,让我们能够思考借鉴西方法学,将其与中国法学思想对比,在这种思考中得到前行的方向。
最后我想引用著名文学评论家黄树森先生对《西窗法雨》的评价:“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西窗法雨》正是这样的一种洗礼与淋浴,浸浴一身西方法学的智慧,笃定地前行。
注释:[1]刘星.西窗法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苏格拉底的慎重.西窗法雨p1
[3]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西窗法雨p5
[4] 死刑的存废.西窗法雨p27
[5] 没有过错的犯罪.西窗法雨p125
[6] 萨伯(suber, p) [美].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7] 善良违法.西窗法雨p29
[8] “区别”的技术.西窗法雨p71
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可谓深入浅出。下面是我对这本书的几点体会。
价值判断有时是意见问题。所以一些西方人认为他们必须小心他们认为不好的法律。如果我们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别人,很容易导致非理性、混乱和暴力。
这本书讲述了苏格拉底没有越狱的故事。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他太迂腐而不能改变。但是作者走到了更高的层次,那就是维**律的权威。法律不可能是全十美,即使它有许多缺陷。
法律不仅保障了一大批人的利益,也损害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逃避法律的判决,不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怎能保证呢?但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终审判决依法合法,即使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事实上,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可能消除。最后,法治的选择仅仅是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因为人们的自律不是恒定的。与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对人性善恶的不同理解。
西方社会认为人性是恶的,因此重视法治。从《圣经》中夏娃在蛇的**下偷吃了禁果,可以看出西方人认为人一出生就存在各种恶念、欲望。我不认为人们没有欲望是好事,但必须有一个限度。
那么谁来限定这个界限呢?很明显,西方认为是法律。至于东方,人性善的观念非常流行。
《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过度推崇了教化的力量,淡化了法律的作用。因此,中国的法治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阴影挥之不去。
从近代以来,西方就已经成为一个“全法治”的社会,从原书中赖特出版回忆录事件可以看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享有特权。但对中国来说,这似乎还停留在纸面上。
历史上的中国就是个“半法治”的社会,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人治高于法治。中国古代的平民为什么那么渴盼所属的统治者是个“青天大老爷”?因为他们相信统治者的权威胜过法律的权威。
**正,则法律正。****,那么法律就成了**的统治者。但在中国历史上,能有多少大师呢?
这不得不说是个悲哀。那么到了现代,中国就是个“全法治”的社会了么?显然不是。
君不见民怨哀声一片片,**吃喝卡拿带。如果你看不到网里满是老鼠,老虎就会坐在钓鱼台上。
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这样,我们可以认为权利的形式价值,所以西方法律制度有这样的选择;如果我们重视义务,历史和现实可能是另一种方式。例如,在书中的少年虐待案中,显然有许多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但法院仍然宣布:
先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在中国,这无疑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我们认为,由于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他十有罪的。
中国的价值观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和打击罪犯。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刑讯逼供的传统,好像不“大刑伺候”的话,犯罪嫌疑人就不会乖乖招供。近代以来,虽然有相关的法律限制,但一些刑讯手段仍屡禁不止。西方人认为,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要警惕侵犯被告人自由和权利的可能性。
当被告没有罪终被证明有罪时,他和其他人有同样的权力。
书中观点太多,以上简单列举了几个映象比较深刻的。然后把中西方做了比较,才发现原来中西方的法律制度存在这么大的差异。我不认为中国抄袭西方是件好事。
但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于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法展和完善。
相信每个法学院学生在刚刚踏入这座大门、对“法律”这个字眼如饥似渴的时候,你的书单上都会出现“《西窗法雨》(刘星)”的身影。就算你当初在浩如拾贝的书籍沙滩上,遗漏了这颗珍珠像我一样也不怕,它随时准备好,润物细无声。
不要小看这短小精湛的十六开本,当真浓缩的都是精华。里面正文部分收录了73篇连载于《南方周末》专栏的短文,短文把每个英美法判例作为一个小故事娓娓道来,结合中国的世情民风,引出人们对法理的思考,将西方的法律文化洒进每个中国读者的心中。这本书最早出版于1998年,在当年国民的法律意识尚且朦胧的时代,当真是一场甘霖。
篇篇讲法,却远胜那些厚重的只能放在图书馆架子上的法学典籍。像一位师长,更像一位游历归来的老友,拉着你的手,在三杯两盏淡酒间,讲述一个个取意盎然的故事,正是“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
开题第一篇从苏格拉底之死讲起,我想,这也是作者从西方法律文明的开端时期讲起的一种隐喻,也是作者在敬告读者,想要了解法律了,首先,你要敬畏法律。漫谈开来,从戏剧《安提戈涅》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到18xx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违宪审查权的确立,从对法官的作用的思考到辛普森案中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结果迥异的考量,每一个小故事都像星星点点的火种,点燃人们对法理、对中国社会的法律现状的无尽思考。
比如,我在《官司的成本计算》这篇,获得的启发很大。“法治”的精义到底是什么这在当前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值得我们好好思考一下。我们过去提倡法治,要依法治国,增强公民的法治理念,最好事事都翻开法条,找一找“该怎么办”怎么维护我们那点权利。我想,这种提倡是在过去改革开放不久人们法治意识尚很淡薄的时期谈的,经历了十余载的发展,在法治初有成效的今天,我们应该反思,“凡是必讼”真的是好事吗“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并且在各种治理手段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法律的使用必须追究社会治理的效益,而非本末倒置,为了“法治”而“法治”,最后导致刻板地追求“事事必讼”。相反,我们应当强调的是,在承认法律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中的最高地位的同时,不可否认甚至应大力提倡多管齐下,积极运用其他社会成本较小的手段。这让我们想到中国传统的“和为贵”思想,简直是一种零成本的“低碳、环保”的社会治理方式。在社会效益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为了使社会收入大于等于社会支出,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一个人为了一根头发起诉,那么这场官司的时间、人力、财力、物力成本综合起来的消耗、付出,将远远大于一根头发的价值,那么这场官司的价值是零,甚至负。结论就是完全不应启动这场官司。因此,书中告诉我们,有许多西方人认为,“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最好不要无限膨胀,否则官司越多,不仅个人的收入少于支出,而且社会的收入也会少于支出”,越来越穷,显然违背了“法治”的初衷。这时,就该及时运用到道德、习惯等调节杠杆,“凡事必讼”既伤和气又浪费资源。
《西窗法雨》就是这样带给我们更广阔的视野,引领我们进行更深度的思考,把高高在上的法律揉进家长里短,将僵硬的法律技术打碎,交由我们细细品味,化百炼钢为绕指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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