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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报告模板

栏目: 审理报告

2024-06-2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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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报告 篇1

(一)适用范围不同。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三)恢复审理上。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审理报告 篇2

法院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法院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在法院工作的同志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事人往往都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因而每一个案件都有难解的结。××区法院的法官们却凭着一股坚忍不拔的精神,为当事人解开了一个又一个结。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大型部属企业——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生产形势一直看好。但是,船卖出了不少,而钱却要不回来。那么多的船款要不回,包袱越背越重,生产直接受到影响,无奈之下,公司把期盼的目光投向了法院,并首先选择了淮阴某煤炭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偿还货款101.7万元。××法院接到起诉后,迅即查明了案情。被告淮阴公司向原告订购了两艘2000吨驳船,总价款XXX万元。至交船时尚欠XXX万元,双方签订了以船作为抵押担保的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98.3万元。诉讼中了解到,被告方并非经济困难无钱可还,而是把原告的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在用。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被告将在镇江港运送煤炭。××法院迅即调遣精兵强将,在庭长许钧的带领下,赴镇江围堵被告货船。然而,事与愿违,办案人员赶至货运码头时,被告方已卸完货走人了。经打听,被告方离开镇江码头的时间并不很长,沿途追寻还有希望。于是一行人马沿江边公路一路寻找,当赶至扬州船闸时,被告的驳船终于出现在眼前,审判人员按法定程序准备扣押两条驳船。但就在这时,被告方船队40多人手持板斧、铁锤、扳手等工具,在船沿上站成排,谁要上去就与谁拼命。许钧果断采取措施,首先请求船闸协助执行,不能放行,随后向船队队长重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意外将首先追究其责任。从中午到晚上10点多钟,许钧他们没吃一口饭,没喝一口水,耐心做船员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直至第二天,两条驳船终于扣押成功。第二天,全部货款即被追回。

此后,船舶公司又有好几件类似的案件向××法院起诉,也都很快结案,并将货款执行到位。王俊泽感慨地说:是××法院帮我们卸去了沉重包袱,为我们生产带来了后劲,才有了现在的勃勃生机。

张万清是口岸镇故土村村民,他承包了长江圩堤下水面XXX亩,从事螃蟹养殖。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傍晚一场大风刮过,张万清给螃蟹投放饲料时,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黑色油渍,顿感不妙。来到江堤上,发现一公路养护队在喷洒沥青修路,而刚才的东南风刚好将沥青刮到蟹池。与施工队交涉,施工队一口否认。从第四天起,蟹池开始出现死蟹,一个星期后,每天捞到死蟹50多公斤。经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鉴定,蟹肠无食,鳃部有黑色油污附着,造成缺氧死亡。

张万清一筹莫展,用拖拉机装了满车的死螃蟹,停放在法院门口。

法院受理了张万清的赔偿案,因证据充分,查清侵害事实并不难,但造成的损失有多少,怎么赔,却颇费周折。分管副院长祁亚峰与合议庭的同志们一起研究,委托泰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鉴定,原告XXX亩蟹池至8月底产量可达4155公斤,可创经济效益24.XXX万元,其实际损失应为产量减去存池数量。案件至此似乎快结案了,但对于存池蟹的数量确定,却让大家犯了难。只有最原始的方法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那就是抽干蟹池里的水,将池里的每一只螃蟹逐一过秤。

于是,在长江大堤上出现了别一样的风景。法官们的办公地点搬到了长江边,那没有门的茅草棚成了临时办公室。5台抽水机、2台泥浆泵24小时不间断工作。而这时的法官们可忙呢:打坝的队伍里有他们的身影,过磅的、抬蟹的、记录的,只要用得着的,他们什么都干。一天三餐,自己买菜,自己烧煮。但战斗在蟹塘边的法官们这一干就是9天8夜。陪伴他们的除了长江的风声、机器的轰鸣声,排水的哗哗声,就是那一箩筐、一箩筐的八爪会爬的螃蟹了。

最终,法院给了张万清一个说法:赔偿14.8万元。张万清笑了,笑容在张万清那张被江风吹得黝黑的脸上,显得无比的灿烂。

××法院院长邵冬山介绍说,通过解开一个又一个结,××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绝大多数在一个月内审结,一庭结案率达70%以上,当庭审判率达90%以上。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汇报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汇报材料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汇报

审理工作汇报

法院定密管理工作汇报

审理报告 篇3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二)当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财政部门事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五)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200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如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解释》的规定处理。

审理报告 篇4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审理报告 篇5

1周前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6月26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备注:《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工程价款结算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给我院的关于常州长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示一案的答复指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

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前后合同均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该条款约定的效力。

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五、民事责任承担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5、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六、其他

26、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解答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答的规定。

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答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审理报告 篇6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HT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山东省XXXX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

HT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山东省XXXX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在案,案号为:(20xx年11月14日向山东省公安厅移送《涉税案件移送书》(鲁XX移[20xx年度至20xx年度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列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涉嫌偷税犯罪,现已立案侦查。申请人认为HT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税务行政决定的认定具有决定作用,本案须以山东省公安厅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的审理本案,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审理报告 篇7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2004、2005、2006年三年,我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为1420件左右,调解结案率保持在20%上下,变化不大。但诉讼标的额有较大增长,从2004年的19033万元激增到2006年的29242万元,三年增长了一个亿,从中也反映出我区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高级法院民一庭在2004、2005、2006年受理此类案件数分别为114件、111件和94件,结案方式如表所示:

高级法院民一庭近3年各种结案方式在结案总数中所占比例撤诉调解发回改判维持2004年4%7%28%34%27%2005年15%14%19%31%21%2006年11%32%16%23%18%

以上数字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有其特殊性:案情一般较为复杂,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各级法院在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方面尚有一定差距,造成此类案件改判、发回率高,调解率较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明确、统一认识,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该《解释》,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也是此次调研工作的重点。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应把握的三个主要方面。拖欠工程款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法院在重点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建设工程案件并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业除了欠款问题外,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等问题也依然大量存在,法院负有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建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职责,这也是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建筑行业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受行政法规范干预较多的领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法规范就有六十多种,是否一旦违反就一律认定为无效,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当

然这并不等于只有这五种合同是无效的,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其他无效情形的亦属无效。近几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对合同效力不做认定的情况,尤其对明显应属无效的合同在判决中不对其效力做出认定。《解释》出台后,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反正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判断合同效力已不再重要了。这种想法不可取,《解释》虽然规定了无效合同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我们应当看到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依然存在根本区别,二者在能否追究违约责任、能否适用民事制裁措施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对无效合同加以认定能够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制裁违法,进而达到规范建筑行业的目的,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问题

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在建筑业领域大量存在,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调研组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类案件的把握应严格适用《招标投标法》,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又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未进行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此种情况经常伴有腐败行为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关系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法应进行招投标却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还是事实上未进行招投标却编造招投标事实并配合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为无效。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为实际履行合同,因当事人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不存在,则应认定为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不但会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而且由于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难以推翻,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因此,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合同约定能够确定工程造价的一般不予鉴定,能够局部鉴定的不予整体鉴定,能够通过补充质证、补充鉴定以弥补鉴定结论不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五)《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不少施工企业以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起诉讼,要求以该结算资料结算工程价款的案件。由于《解释》并未明确通用条款第33.3款是否属于《解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些法院基于对施工企业利益的保护认为能够适用第二十条,有些认为适用第二十条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通用条款第33.3款不能认为双方已对此有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4月就此问题向重庆高级法院做出的答复,明确了仅有通用条款第33.3款而无其他约定的,不能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涉及利益众多,对社会稳定亦有一定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应当谨慎。双方当事人尚未开始结算或尚未结算完毕工程价款的,应属施工合同仍然处于履行状态,并未履行完毕,此时不涉及适用时效问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做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

(七)发包人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反诉还是反驳

各级法院对此问题做法不尽相同,少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并交纳相应诉讼费用,大多数法院则按抗辩意见处理。基于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累的考虑,调研组认为对此应区分二种情形:如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要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应做为抗辩意见处理,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请求。如发包人因质量问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属不同法律性质,应按反诉对待。

(八)“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的概念区分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这一概念与合同法中“施工人”一词在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存在混用现象,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谨、统一,明确“实际施工人”为无效合同主体,“施工人”为有效合同主体,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分。

除上述问题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包、非法分包、内部承包和内部联营及监理等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难以判断、难以处理的热点问题,调研组根据审判经验和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把握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2、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3、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权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审查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通过确认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人民法院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行政法规的性质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行政法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应当视为管理性规范,不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

(四)发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发包人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可分的,应认定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部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可分的,则当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导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六)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内部联营等方式交由第三人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依法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七)人民法院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非法转包,主要从施工过程中六个方面综合考虑:

1、核实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者实际上已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检查承包人履行合同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4、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5、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6、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拥有。

(八)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并对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施工事实默认的,可以认定发包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因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予以解除,发包人起诉时承包人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发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估价机构进行鉴定:

1、建设工程属于未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2、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大规模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正的。

(十一)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按:此处“审计”一词,未知妥当否】,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用。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提交鉴定材料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严格审定鉴定范围,从严把握鉴定次数。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委托全部鉴定;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委托重新鉴定。

(十三)建设工程造价一审时已经委托鉴定的,经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已有恰当答复的,当事人请求二审重新委托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二审时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缺陷的,可以通过质证、认证、咨询、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四)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折减工程欠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发包人的抗辩事由予以审查。

(十五)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确需鉴定的,应当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工程需要进一步维修加固的,应当在已出具维修加固方案的同时对维修加固费用予以确定。

(十六)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另行提出诉讼,但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除外。

(十七)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当在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未超过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签证、技术联系单等书面材料对合同结算条款予以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书面材料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包干价的,包干价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十九)建设工程现场发生工程量变更,须有双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工程变更单才能作为确认工程量增减的依据,但承包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变更是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二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基于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其监理权限以承包人收到的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按:监理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如何呢?以后采用了“行业标准合同”又如何呢?】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合同对每个单项工程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最后一项工程竣工日期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二十二)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十三)承包人的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所负债务不是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形成的,且项目部或者经理同为案件当事人时,可以判决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部或者经理追偿。

(二十四)实际施工人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以尚未与发包人结算或者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的,不予支持。

(二十五)承包人因以下事由,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承包人未就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

2、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的;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不及时审核或者答复的;

4、承包人有证据证实发包人故意拖延进行结算的。

(二十六)《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审理报告 篇8

法院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在法院工作的同志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事人往往都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因而每一个案件都有难解的结。××区法院的法官们却凭着一股坚忍不拔的精神,为当事人解开了一个又一个结。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大型部属企业——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生产形势一直看好。但是,船卖出了不少,

而钱却要不回来。那么多的船款要不回,包袱越背越重,生产直接受到影响,无奈之下,公司把期盼的目光投向了法院,并首先选择了淮阴某煤炭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偿还货款101.7万元。××法院接到起诉后,迅即查明了案情。被告淮阴公司向原告订购了两艘2000吨驳船,总价款600万元。至交船时尚欠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以船作为抵押担保的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98.3万元。诉讼中了解到,被告方并非经济困难无钱可还,而是把原告的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在用。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被告将在镇江港运送煤炭。××法院迅即调遣精兵强将,在庭长许钧的带领下,赴镇江围堵被告货船。然而,事与愿违,办案人员赶至货运码头时,被告方已卸完货走人了。经打听,被告方离开镇江码头的时间并不很长,沿途追寻还有希望。于是一行人马沿江边公路一路寻找,当赶至扬州船闸时,被告的驳船终于出现在眼前,审判人员按法定程序准备扣押两条驳船。但就在这时,被告方船队40多人手持板斧、铁锤、扳手等工具,在船沿上站成排,谁要上去就与谁拼命。许钧果断采取措施,首先请求船闸协助执行,不能放行,随后向船队队长重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意外将首先追究其责任。从中午到晚上10点多钟,许钧他们没吃一口饭,没喝一口水,耐心做船员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直至第二天,两条驳船终于扣押成功。第二天,全部货款即被追回。

此后,船舶公司又有好几件类似的案件向××法院起诉,也都很快结案,并将货款执行到位。王俊泽感慨地说:是××法院帮我们卸去了沉重包袱,为我们生产带来了后劲,才有了现在的勃勃生机。

张万清是口岸镇故土村村民,他承包了长江圩堤下水面138亩,从事螃蟹养殖。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傍晚一场大风刮过,张万清给螃蟹投放饲料时,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黑色油渍,顿感不妙。来到江堤上,发现一公路养护队在喷洒沥青修路,而刚才的东南风刚好将沥青刮到蟹池。与施工队交涉,施工队一口否认。从第四天起,蟹池开始出现死蟹,一个星期后,每天捞到死蟹50多公斤。经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鉴定,蟹肠无食,鳃部有黑色油污附着,造成缺氧死亡。

张万清一筹莫展,用拖拉机装了满车的死螃蟹,停放在法院门口。

法院受理了张万清的赔偿案,因证据充分,查清侵害事实并不难,但造成的损失有多少,怎么赔,却颇费周折。分管副院长祁亚峰与合议庭的同志们一起研究,委托泰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鉴定,原告138亩蟹池至8月底产量可达4155公斤,可创经济效益24.93万元,其实际损失应为产量减去存池数量。案件至此似乎快结案了,但对于存池蟹的数量确定,却让大家犯了难。只有最原始的方法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那就是抽干蟹池里的水,将池里的每一只螃蟹逐一过秤。

于是,在长江大堤上出现了别一样的风景。法官们的办公地点搬到了长江边,那没有门的茅草棚成了临时办公室。5台抽水机、2台泥浆泵24小时不间断工作。而这时的法官们可忙呢:打坝的队伍里有他们的身影,过磅的、抬蟹的、记录的,只要用得着的,他们什么都干。一天三餐,自己买菜,自己烧煮。但战斗在蟹塘边的法官们这一干就是9天8夜。陪伴他们的除了长江的风声、机器的轰鸣声,排水的哗哗声,就是那一箩筐、一箩筐的八爪会爬的螃蟹了。

最终,法院给了张万清一个说法:赔偿14.8万元。张万清笑了,笑容在张万清那张被江风吹得黝黑的脸上,显得无比的灿烂。

××法院院长邵冬山介绍说,通过解开一个又一个结,××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绝大多数在一个月内审结,一庭结案率达70%以上,当庭审判率达90%以上。

审理报告 篇9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因此,笔者对近三年来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收案情况进行了统计: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60件,其中离婚案件220件,占总案件的39.2%;201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35件,其中离婚案件300件,占总案件的47.2%;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51件,其中离婚案件326件,占总案件中的50.7%;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占到一半左右,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目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一)离婚诉讼多数由女性提起。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女性在家庭生活的地位不断提高,女性逐渐摆脱对男人的依靠,她们拿起法律武器,通过离婚诉讼,结束一段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幸和痛苦的婚姻。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七成,这与传统的离婚诉讼中,男方占主导地位提起“休妻”之诉,已经发生明显变化。

(二)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农村村民。此类案件占离婚诉讼的八成以上,只有少部分当事人为职工和教师,国家公务员离婚比例很少,这是宜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决定的。宜州市法院管辖共计6个镇和12个乡,农村人口基数大,而且农村居民法律结婚时多数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婚姻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面对生活琐事时未能理性对待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从而导致离婚。

(三)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年龄结构多数在30-40岁之间,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出现“九零后”提起离婚之诉。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仅凭一时感情冲动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四)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和健全,导致经常居住地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因此法官就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最终对被告有害而无益。

二、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婚姻逐渐走向终点。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因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价值观念与生活需求发生了变化,双方沟通交流的时间也有所减少,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最终导致婚姻名存实亡。笔者在审理部分离婚案件时发现,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过长,原告多年不知被告的具体下落,只是在开庭审理时才有机会见到被告一面,夫妻感情已经相当生疏。

(二)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之诉。在夫妻生活中,家庭暴力这一不和谐音从未消失过,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有残留的封建意识作祟,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女方长期忍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家庭暴力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杀手。笔者发现,大部分离婚案件是由于男方有“大男人主义"情节,随意动手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导致女方承受不了长期家庭暴力才离家出走。随着妇女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对丈夫的依赖逐渐减小,一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解脱,追求幸福生活。

(三)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笔者调查发现,婚外情主要存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身上,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和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这一双双隐形的手,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和第三者组成“临时夫妻”,双方为避免他人的道德评判都过着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终让留守家庭支离破碎。

(四)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近年来,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托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我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而作为对失地村民的补偿,征地部门会向他们发放数额丰厚的补偿款。很多农村家庭为增加人口数量,多获得一份补偿款,在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选择草率结婚。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离婚也为必然。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笔者建议调解离婚案件应从六个方面进行,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

2、倾听当事人的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以便对症下药;

3、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

4、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

5、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

(二)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尤其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宜州市农村人口基数大,离婚率较高,提高农民素质至关重要。宜州市政府、新闻媒体应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扩展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多样性。宜州市法院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三)公民应提高个人修养与素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四)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总之,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是一门很有学问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离婚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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